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五、基金的存续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基金的托管 ..................................................... 38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违约责任 ..................................................... 6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
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汉博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天博创新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就本合同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日/天: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代销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在充分注重投资
组合收益性、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汉博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汉博)转型而成。
基金汉博由“淄博基金”、“通发基金”和“三峡基金”经重组规范、合并而
来。三基金全称分别为“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公司”、“通发有价证券投资基金”、
“三峡投资基金”。其历史沿革如下:
“淄博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424号批准成立的公司型、封闭
式信托投资基金,由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现已被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托管)、淄博市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淄博支行(后转为海通证券有限公
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山东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后转为山东
省齐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为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行规模为1亿元。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证上(93)第2053号文批准,1993年8月20日,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淄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分
行为该基金托管人。
“通发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108号批准,由
原沈阳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241
号文件批准于1992年9月8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并于1994年3月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基金发行规模为5000万元,1993年红利转“基
金”850万元,实有基金5850万元。后因银证分离政策的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司[1995]105号文批复,沈阳证券公司改建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基金管理人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基金名义托管人为交通银行沈阳分
行。
“三峡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人行复(92)字第223号批准,
于1993年3月由重庆有价证券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商银行重庆信托
投资公司、建设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和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共同发起设立。基
金发行规模5000万元,三峡基金的管理人为重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名义托
管人为重庆市商业银行。
根据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三基金经规范重组合并后,更名为
“汉博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后,基金汉博由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和山东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共同发起,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
中国建设银行。
2000年10月17日,基金汉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份额为
221,692,894份。2000年11月24日基金汉博完成扩募,基金总份额增至5亿份,
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5月29日。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汉博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基金份额更
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的初始登记。在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后,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场内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上证基金通”)或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过场
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二)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和赎回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基金财
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2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4、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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