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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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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15 号文
核准日期:2005年7 月4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及基金管理
人信息进行更新。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9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
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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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4
二 释 义.......................................................................................................................5
三 基金管理人...........................................................................................................10
四 基金托管人...........................................................................................................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23
六 基金的募集...........................................................................................................4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4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5
九 基金的投资...........................................................................................................53
十 基金的业绩...........................................................................................................62
十一 基金的财产.......................................................................................................64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65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72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七 风险揭示...........................................................................................................83
十八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107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9
二十四 备查文件.....................................................................................................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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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
定及《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资料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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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
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 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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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
则》:
指2005 年7 月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并于2005 年7 月27 日起
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
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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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完毕后,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
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
受其申请注销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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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
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 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
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直销机构: 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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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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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宗友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全胜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包头九原区证券服务部经理、内
蒙古证券包头昆区证券服务部经理、恒泰证券区内经纪事业部总经理助理、恒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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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包头钢铁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恒泰证券临河胜利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恒
泰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恒泰证券经纪事业部总裁助理兼经纪事业部总
经理、恒泰证券副总裁。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项琥先生:董事。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分公司、中信证券天津证
券业务部经理、天津协通咨询中心国债服务部副经理、天津未来保险代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
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
险官。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
民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金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
统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
师。现任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山西省临汾地区教育学院、北京大
学财务部。现任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
天科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
秘、副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
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管理部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
新闻》、《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媒体经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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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级管理人员
张宗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全胜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督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
公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
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
信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崔建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申
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人员情况
(1)历任基金经理:
蒋畅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05年9 月16日—2006年7 月12日。
向朝勇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07年6 月19日—2009年9 月23日。
曹名长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06年7 月12日—2015年6 月9 日。
崔建波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5年6 月9 日—2017年5 月26日。
路文韬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2015年9 月24日—2017年5 月23日。
(2)现任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管理学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国金基金高级研究员、
英大基金基金经理、中欧基金投资经理,2016年11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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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刘全胜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崔建波先生、投资总
监助理于泽雨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
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
理基金资产;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5)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
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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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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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2)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因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9)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
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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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有长期
券种;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