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基金的托管 ............................................................................................................................. 37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二十、违约责任 ............................................................................................................................. 6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0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1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 72
一、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中
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30、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1、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销售机构和场所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日:指公历日
43、月:指公历月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登记机构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53、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的数值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标的指数:指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2、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指《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
共同遵守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追求
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
日平均跟踪误差的绝对值不超过0.35%,且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有效跟踪。
(五) 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场内发售是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
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等同于场外认购费率。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
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三)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
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
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
有关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者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