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10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7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1年3月9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2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0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方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
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8.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9.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即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
3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场内认购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即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浦银
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51.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内认
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该证券账户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的不同,分别设
置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不同类别的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5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91,000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
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
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
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2017年3月起兼任
本公司董事,自2017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院。
于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年至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罗森堡公司
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内部审
计全球主管。2009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亚太区CEO。自2015年2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现另
兼任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及Fuji Oak Hills公司董事。自2009
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2016年12月起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长。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
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
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总监、零售
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年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年
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CIO和CEO,安盛罗森堡日本公司
CIO。2010年任命为安盛-Kyobo投资管理公司CEO。2012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2012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起兼任本
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12月起兼任安
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年7月参加
工作。1994年7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产管
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盛融投
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
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年10月起就职于上海国盛
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
2018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蔡涛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注册会计师。
1998年3月参加工作进入浦发银行,历任浦发银行空港支行计划信贷科负责人,
上海地区总部公司金融部副科长、科长、见习总经理,陆家嘴支行市场部经理、行
长助理,上海地区总部办公室主任助理,上海分行公司银行业务管理部总经理、资
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总行
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现挂职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评价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2019年9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1994年7月起,在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
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2013年3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
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2月起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4月加盟基德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任基
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务所全
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年2月
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长、
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BOSCH
讲席教授。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学
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董叶顺先生拥有7年投资行业经历,
曾任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
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
司、MSN(中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
着汽车、电子产业近20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
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
务。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所
博士。1973年参加工作。1983年2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任助
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金融学
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年6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2018年8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 自2020年6月起,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就职于
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年1月起
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2015年3月起兼
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先生,澳大利亚/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文
学学士。2003年8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专家、
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2013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年至2003年间曾在国泰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研究所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2年;2003年至2007年10月在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4年,先后担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2007年10月加入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本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并于2010年12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3月兼任
本公司职工监事。2012年5月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9月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