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07年
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340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与投资境内的基金一样可能面临的各种类
似风险因素外,香港等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均不同于境内市场,投资
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国家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证券借贷及其他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
风险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购买此类基金时应当充分了解其可能存在的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2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5-1-1
第二节 释义 ................................................ 5-2-1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5-3-1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5-4-1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5-5-1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5-6-1
第七节 境外投资顾问 ......................................... 5-7-1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 5-8-1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9-1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0-1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转换 ......................................... 5-12-1
第十三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6-1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8-1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5-19-1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人 ......................................... 5-20-1
第二十一节 境外托管人 ........................................ 5-21-4
第二十二节 相关服务机构 ...................................... 5-22-1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23-1
第二十四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24-1
第二十五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5-25-1
第二十六节 其他披露事项 ...................................... 5-26-1
第二十七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5-27-1
第二十八节 备查文件.......................................... 5-28-1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
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
日生效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基金管理人制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
人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臵等),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外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
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
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更换或撤消。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
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或撤消。
境外证券市场: 指本基金投资标的证券上市交易、位于中国大陆
以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市场。
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指本基金主要投资的、与中国证监会签定了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美国、
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证券市场环
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的变化,调整对境外主
要投资场所的解释,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直销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
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工作日: 指境内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所得的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对
其的不时修订或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节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
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
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也越大。
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净值
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
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
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 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影响
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导致
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率风险是QDII基金面临的重要风险,特别是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需
要管理人采取一定的汇率风险规避手段来降低汇率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二)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的不利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净值发生变
化,进而影响投资人实际收益。市场风险可分为两大类:系统性风险包括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和非系统性风险,如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等,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
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美国、英国、香港的证券交易
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
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
风险的增加。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投资目
的地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进而影响到证券价
格。
(3)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海外新兴市场,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
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
接或间接的影响。
(5)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
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6)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
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金
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7)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由于通货膨胀因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购买
力可能下降。
(8)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收益进行再投资时,其
收益水平受再投资时的利率和投资策略的影响,因未来利率水平和投资策略的不
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就是再投资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一类是资产流动性风险,一类是资金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
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样,在基金出现连续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可能无
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地赎回基金。
(2) 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于证券流动性不足或冲击成本过大,本基金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买
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3)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由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
力及所拥有的信息不同,成交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
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四) 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都可能影响产品收
益水平,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府
管制的风险,譬如俄罗斯债券违约,泰国临时实行的外汇管制措施等。
(五) 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
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
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
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
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 管理人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的第一只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在产品投资管理
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产品收益水平。
(七) 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政治骚动,政府
规定,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投资目的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进行调整从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譬如,资本利得税的开征等。
(3)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
时限完成的风险。
(八)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放
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
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以及银行存
款、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所谓“中国概念”
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而在海外
上市的股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占总股本)由中国内地机构
单位持有,或者,公司最少须有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来自中国内地。
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
性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
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
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