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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 年 6月13 日《关于准予银河君
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73号)的注
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内容仅涉及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变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22年9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4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6
十、基金的投资 ..................................................... 57
十一、基金财产 ..................................................... 7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5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80
十四、基金的费用 ................................................... 82
十五、基金税收 ..................................................... 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十八、侧袋机制 ..................................................... 94
十九、风险揭示 ..................................................... 9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2
一、绪言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君信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
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57、I类基金份额: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投资人首
笔认购/申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宋卫刚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历任财政部办公厅科员、副主任科员,财政部办公厅部长办公
室副科级、科级、副处级、正处级秘书,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调研员、处长、副司
长级干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国银
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
董事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
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
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董事胡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总监,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
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13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
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
董事付维刚先生,硕士学历,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高级总监,江
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
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
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
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长王学军先生,中共党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
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库司综合处处长、财政部国库司审核二处处长、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现
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监。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
山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助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副总经理金立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北京NEC集
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专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人、产品经理;
中证互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纪委委员。2018年3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
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12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有限公司、金
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发、信息技术管理等相
关工作。2021年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晶先生,硕士研究生,14年金融行业相关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上海东证
期货有限公司研究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研究部、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从事固定收益、数量化和大宗商品
等研究及固定收益投资相关工作,2017年5月加入我公司。2019年1月至2020
年12月任银河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
任银河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担任银河中
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2020年
9月任银河君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担任银河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担任银河
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任银河
臻优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担任
银河兴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至
2022年11月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6
月起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起任银
河季季盈90天滚动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担任银
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担任银河恒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3年9月起担任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久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石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海
通证券研究所、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中银基金投资管理部、江海证
券资产管理部,期间从事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等工作。
2014年6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专户投资经理,现担任基金经理。2019
年4月起担任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担
任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担任银河
鑫月享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1月
起担任银河臻优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担任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杨鑫先生: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韩晶先生:
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杨琪女士,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刘铭先
生:2017年4月至2023年9月;石磊先生,2019年7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郑巍山先生,股票投资部
副总监袁曦女士。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
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
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
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
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
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
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潘卫东,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
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
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
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
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
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
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2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3,000.65亿元,比去年末增加1.74%。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七十只支。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1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2602房(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2号轻工大厦12层1203室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航天大厦A座1601C(邮编:518046)
电话:13560786745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大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 www.cmschina.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户服务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 www.avicsec.com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7)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1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2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3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3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3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层
法人代表: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4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4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4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
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5)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0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0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www.danjuanfunds.com
(10)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www.jjmmw.com
(1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9)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2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公司网站:www.jnlc.com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2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栋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
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 汪霞
联系人: 汪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73号
注册日期:2016年 6月 13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9月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
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A类和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首次申购I类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I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
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和I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0%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5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I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1.50%
7日(含)-30日 0.75% 0.50%
30日(含)-180日 0.50% 0
180日(含)以上 0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
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非网上交易),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38,156.29份;如果是场内申购,申购
份额为38,156份,其余0.29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2: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0,假设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40,000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38,461.54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38,461份,其余0.54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9,614,423.08份A类基金份额;如果
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9,614,423份,其余0.08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
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30天的A类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例2: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 = 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0=10,16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30天的C类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立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
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配置与严
谨的风险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
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策略,把握中国
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
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中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
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
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
增长情况、市场总体P/E、P/B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行业权重。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
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
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主要包括:
1)宏观政策影响分析:根据政府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变
化,分析各项政策对各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前瞻性的布局受益于国家政策较
大的行业及子行业。
2)市场需求变化:不同行业及子行业在技术优势、定价策略、销售渠道等
方面的差异,影响到其盈利水平。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
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采取“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对各个子行业的基
本面进行深入分析,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
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盈利趋势、价格动量、市
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价格、产能利用率、库存、毛利率等关键
指标进行跟踪。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竞争格局、科技发展与
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
量,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毛利率、净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
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
值方法,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
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低估或中性的
判断。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
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上述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辅助,并在适当
情形下对行业配置进行战术性调整,使用的方法包括行业动量与反转策略,行业
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
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人口结
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的长期生命力。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产
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公司的销售能力,市
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中
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关联交易
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能够在公司战略、作业与成本、质量与安全、
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各行业及其
子行业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及需求变化,都会对社会
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选
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盈利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于)
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PE、PB、
PEG、PS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
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
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
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对
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
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证
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
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取较高的投
资收益。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23)、(24)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
好的最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
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是上证指数系列的第一只债券指数,它的
推出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基金管理人以沪深300指数收益
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
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中等的投
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于2021年6月30日)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1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数据未经审
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1,992,476.78 24.36
其中:股票 101,992,476.78 24.3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12,920,142.33 74.75
其中:债券 312,920,142.33 74.7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83,674.68 0.69
8 其他各项资产 842,716.49 0.20
9 合计 418,639,010.28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357,504.64 0.33
C 制造业 69,808,502.80 16.8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403,000.00 1.0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056,600.00 0.2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983,781.00 1.9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29,088.34 0.54
J 金融业 11,936,000.00 2.88
K 房地产业 2,271,000.00 0.5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47,000.00 0.23
S 综合 - -
合计 101,992,476.78 24.62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166 兴业银行 240,000 4,776,000.00 1.15
2 600905 三峡能源 700,000 4,403,000.00 1.06
3 600426 华鲁恒升 150,000 4,380,000.00 1.06
4 601877 正泰电器 120,000 4,293,600.00 1.04
5 601238 广汽集团 280,000 4,267,200.00 1.03
6 601009 南京银行 400,000 4,168,000.00 1.01
7 300395 菲利华 77,300 3,478,500.00 0.84
8 300750 宁德时代 6,000 3,204,000.00 0.77
9 000792 盐湖股份 100,000 2,996,000.00 0.72
10 000776 广发证券 160,000 2,992,000.00 0.72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9,969,817.12 9.6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1,444,022.74 51.0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8,641,812.88 18.98
4 企业债券 30,472,615.89 7.3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1,033,686.58 7.4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2,920,142.33 75.54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90208 19国开08 300,000 31,608,189.04 7.63
2 132100073 21京能源GN001(碳中和 300,000 31,033,686.58 7.49
债)
3 188534 21平证09 300,000 30,833,786.30 7.44
4 2128007 21华夏银行01 300,000 30,742,191.78 7.42
5 2128013 21交通银行小微债 300,000 30,667,791.78 7.40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参与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4,812.3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8,271.1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89,633.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42,716.49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截止2022 年6月30日)
银河君信混合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6.12.31 -1.98% 0.17% -0.28% 0.36% -1.70% -0.19%
2017年 8.35% 0.12% 10.86% 0.32% -2.51% -0.20%
2018年 1.60% 0.25% -10.68% 0.67% 12.28% -0.42%
2019年 10.14% 0.30% 19.73% 0.62% -9.59% -0.32%
2020年 18.07% 0.28% 15.58% 0.71% 2.49% -0.43%
2021年 11.12% 0.36% -0.18% 0.59% 11.30% -0.23%
2022.1.1-2022.06.30 -1.84% 0.37% -3.45% 0.73% 1.61% -0.3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53.04% 0.28% 31.69% 0.60% 21.35% -0.32%
银河君信混合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6.12.31 -2.15% 0.17% -0.28% 0.36% -1.87% -0.19%
2017年 7.80% 0.12% 10.86% 0.32% -3.06% -0.20%
2018年 1.09% 0.25% -10.68% 0.67% 11.77% -0.42%
2019年 9.60% 0.30% 19.73% 0.62% -10.13% -0.32%
2020年 17.46% 0.28% 15.58% 0.71% 1.88% -0.43%
2021年 10.57% 0.36% -0.18% 0.59% 10.75% -0.23%
2022.1.1-2022.06. 30 -2.08% 0.37% -3.45% 0.73% 1.37% -0.36%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48.64% 0.28% 31.69% 0.60% 16.95% -0.32%
银河君信混合I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6.10.31 0.31% 0.02% 0.38% 0.35% -0.07% -0.33%
2020.12.10-2020.12.31 2.51% 0.27% 2.83% 0.47% -0.32% -0.20%
2021年 11.08% 0.36% -0.18% 0.59% 11.26% -0.23%
2022.1.1-2022.06.30 -1.86% 0.37% -3.45% 0.73% 1.59% -0.36%
2020.12.10起至今 11.75% 0.36% -0.90% 0.63% 12.65% -0.27%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2、本基金2016年11月1日, 银河君信混合I类份额完全赎回,份额为0;2020年12月
10日银河君信混合I类再次开始持有份额。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5%。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0.5%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在通常情况下,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I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05 %年费率计提。I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I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和I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均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
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
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
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
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份额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具体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投资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
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因启用侧袋机制
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
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
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
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
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或相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
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和存托凭证(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回
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
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
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
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
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据过往数据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
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
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通过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
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策略,把握中国
经济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
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中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行业权重。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
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
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
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
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对
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
策略等。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
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
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
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
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开放式运作,在本基金根据基金流动性需求,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
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
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以获取稳定持续的投资收益。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前
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
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
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
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暂停基金估值。
(5)启用侧袋机制。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含包括信用债券,因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约
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一定波动,投资绩效将会受到影响。
2、本基金动态评估不同资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
险收益特征,追求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及资产的稳健增长,
但策略分析研判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股
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进而影响基金业绩。
(六)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作为金融衍生品,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
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
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七)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
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
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
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
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
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
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
化情况。
(九)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一)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
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568888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
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针对投资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交易,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投资监督指标,给各方系
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C.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E. 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G.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H.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I.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J.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K.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L.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M.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N.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O.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P.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Q.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R.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S.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所持有的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T.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U.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V.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W.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X.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Y.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Z.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对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监督指标只有在基金托管人确认系统开发到位
后方可投资监督,基金管理人确认在此之前不参与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的交易。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项中B、W、X项以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
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
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
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
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④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
条第1款第(2)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
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
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
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
外)。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
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
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
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进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5、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
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
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①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②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
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公
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
化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将支
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
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
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0-0860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 修
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
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系列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网站(www.cgf.cn)和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证券时报》上
刊登公告如下: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1.9.15)
2、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0.21)
3、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0.21)
4、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0.21)
5、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10.21)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展直销网上交易申购和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1.10.22)
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提示性公告(2021.10.26)
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1.21)
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3.15)
1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3.15)
1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3.29)
1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4.21)
1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前海凯恩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2022.4.21)
1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5.12)
1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7.20)
1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中报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8.2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
件
(二)《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