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632号)核准,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进
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6日生
效。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8月8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第
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符合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条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基
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为二年,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
16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银河润利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
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8
月22日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6月16日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银河泰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收益分配原则、信息披露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等。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内容仅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相关要求的更改。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8月22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
准。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存续 ............................................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九、基金的投资 ...................................................... 66
十、基金的财产 ...................................................... 7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8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十六、风险揭示 ...................................................... 9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4
十九、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41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
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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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河润利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泰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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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
“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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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
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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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I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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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
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股
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等职。2016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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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周浩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18年8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四
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上海新江湾城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
总公司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
裁、监事会主席、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副主席等职,现任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
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湖南电
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
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年2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中国银河证券经
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选举
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员、大港
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处
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
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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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
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
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家
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
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监、产
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周宇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18年8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历任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
北京华证普惠信息股份有限公司XBRL应用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
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纪
检监察)办公室高级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市场交易结
算资金监控中心(统计分析中心)高级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调查评价部高级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银河
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党支部组织委员、纪检委员。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
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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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MBA。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
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
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
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2月加入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7年12月转任董事长。
原总经理范永武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
长刘立达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该事项已经于2019年5月30日对外公告。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
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
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
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
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2007年
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钱睿南先生,硕士研究生,1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中国华融信
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2年6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交易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从事交易清算、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年6月加
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经理助理、债券经理等职务。现任固定收
益部总监、基金经理。2012年11月起担任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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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14年7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担任银河
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担任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2月起担任银河睿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起担
任银河鑫月享6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8
月起担任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起担任银河
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起担任银河景行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9年8月起担任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索峰先生: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孙伟仓先生:2014年8月至2016年3
月;祝建辉先生: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韩晶先生:2016年3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
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股票投
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