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3
月7日证监许可[2008]35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6日正式
生效,并于2015年7月17日公告更名为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相关法律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26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准。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51
十、基金的财产 .......................................................... 6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8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9
一、绪 言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竞争优势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0.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
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
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公司CICC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
(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年4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13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
资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
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倪毓明先生,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总
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
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
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
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
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
副会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孝红先生,管理与科学工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南证券研究
所策略投资部经理、研究员,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
部副总监,后台运营负责人。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
总经理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
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公司CICC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
(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年4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
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12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年1月起兼任市场部总监。
2、基金经理
祝建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研究钢
铁、煤炭、化工行业,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研究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
担任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担任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9年4月起担任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8月起担任银河龙头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
月起担任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昇先生,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孙振峰先生,2009年7月至2011
年10月;丁杰人先生,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王培先生,2013年10
月至2016年2月; 钱睿南先生,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祝建辉先生,
2016年2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张杨先生,研究部负责人
神玉飞先生。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固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以下《基金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越权或违规经营。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
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
项业务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
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
个风险点建立起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
为此,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
及淘汰制度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
伍。
(4) 投资控制制度
i.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