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 9月 4日《关于核准银河领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92号)的核准,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1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 日起执行。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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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48
七、基金合同生效......................................................................................................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53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64
十、基金的投资..........................................................................................................64
十一、基金财产..........................................................................................................7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79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84
十四、基金的费用......................................................................................................86
十五、基金税收..........................................................................................................8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9
十八、风险揭示..........................................................................................................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0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4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1
二十五、备查文件....................................................................................................141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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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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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领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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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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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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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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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高见先生,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
展部总监、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公司 CICC 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
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
年4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 年 10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 13 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
资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
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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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倪毓明先生,中共党员,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
运营部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 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 6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
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
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
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
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
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
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
副会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长刘孝红先生,管理与科学工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南证券研
究所策略投资部经理、研究员,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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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 3 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
部副总监,后台运营负责人。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
总经理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
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公司 CICC 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
(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年4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
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
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钱睿南先生,硕士研究生,19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中国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2 年6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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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 年 12 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 年1 月起兼任市场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1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从事交易清算、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经理助理、债券经理等职务。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担任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7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2 月起担任银河睿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8 月起担任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如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担任银河景行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 10月起担任银河天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蒋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星
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2016 年4月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职于固定收益部。2016 年8 月起担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1 月起担任银河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年 4 月起担任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9月起担任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 年 2 月起担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睿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6月起担任银河睿
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担任银河睿丰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1 月起担任银河家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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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韩晶先生,2012 年 11 月至今;蒋磊先生,2016 年
8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副总经钱睿南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张杨先
生,研究部负责人神玉飞先生。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副总经理钱睿南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
晶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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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