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五、基金的存续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基金的托管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二十、违约责任 ..................................................... 72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5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变更注
册而来,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对本
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先
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运作办法》
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根据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3月19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
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
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的条件要求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49、基金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4、《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与先进制造主题相关的优质企业,把握中国产业结构
升级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更名而成。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639
号文核准,自2011年5月23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1年6月17日结束募
集工作,并于2011年6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先进
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5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基金名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
告》,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自2015年8月8日变更
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由“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交
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3月19日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于2018年3月20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及修改基金合同等事
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8年3月
21日起,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修改而成的《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
外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
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
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