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
根据《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交银施罗
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565号文核准募集,自
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6月15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20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5年6月23
日到期。按照《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
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
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科创
板股票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
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
变更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20年11月19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4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6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7
八、基金的转换 ..................................................... 81
九、基金的投资 ..................................................... 89
十、基金的业绩 .................................................... 10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0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7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11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8
十七、风险揭示 .................................................... 125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3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74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同: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
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
“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即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
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指定媒介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
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
部、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
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
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
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全球业务总裁、
亚太区行政总裁, 担任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
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
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
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
团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
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
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
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
购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
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
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
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威俊先生,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14年证券行业经验。2005
年7月至2008年9月担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助理分析师,2008年9月至2009
年4月担任北京鼎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助理,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担
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担任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2013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分
析师,2016年1月20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至今,2017年6月3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至今,2017年8月25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股息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8年2月8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品质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8年8月24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2015年11月7日日至2018年6月7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项廷锋先生,2012年6月20日至2015年10月6日任本基金及本基金转型
前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注:李娜女士于2015年10月7日至2015年11月6日期间代为履行本基金
基金经理职责。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4
月23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