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保证金理财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37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3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70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7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保证
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同年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
布,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4、 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25、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
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
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6、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7、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
称“基金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更新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
回
42、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3、 转指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
其持有人的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有本基金销售代理资格
的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44、 指定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
易”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
节约计入收益
47、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收益
49、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
资人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0.01元(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基金份额发售的数额限制
1、基金份额通过上证基金通发售的,单笔最高认购限额应不超过上证基金
通规定的限额。
2、单个证券账户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不含)。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二、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单个账户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由基金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
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基金代码,两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数额限制见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后将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成为某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
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
级的除外。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规定。
4、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影响现有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披露。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
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见招募说明书或
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该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
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认购原则、认购限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
更登记,折算后的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为0.01元。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申赎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
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为准。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基金销售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在确
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0.01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
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5、投资者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
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
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并由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并由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中国结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
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中国结算将申购、赎回变
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
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投资者应在申请当日向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六)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因基金销售机构对中国结算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
结算有权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销售机构名下相应的待处置基金份额作强
制赎回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支付相应赎回款,中国结算对该部分待处
置货币基金份额进行注销,以赎回款抵补违约基金销售机构透支。
(七)申购和赎回的额度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当日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累计赎回申
请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的
额度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单笔申购、单笔赎回申请的额度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额
度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当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调整情况。
(八)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2)如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