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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三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3年9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78号文核准。本基金合同于
2013年12月2日生效,基金管理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考虑到本基金在申赎、结算、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本基金的费率结构与一
般货币市场基金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
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每日将设定可接受
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
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
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可对单笔申购、单笔赎回设定额度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
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
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5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 2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09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登记
(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
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0、登记结算系统: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易”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由于本
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本基金所指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即为每百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者提供增值服
务而收取的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
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担保授信额度:指担保机构为担保本基金场内赎回份额的赎回资金交收而向登记机
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上限
64、担保机构:指商业银行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本基金场内赎回份额的赎回资金交
收向登记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其他机构。
65、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等于(NAVs-
NAVa)/ NAVa,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
涿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
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
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
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
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
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
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
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
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
院长,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
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瑞
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学
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
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
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
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温秀娟女士,经济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现金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4月
29日起任职)、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2月2日起任职)、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8月28日起任职)、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22日起任职)、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
年6月2日起任职)。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固定收益部交易
员、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6月20日至2020年4月21日)、广发
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月14日至2020年9月24日)、广发景
宁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
曾雪兰女士,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
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7月22日起任职)、广发景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0年9月25日起任职)、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
22日起任职)、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3月22日起任职)、广发中
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8月9日起任职)。曾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10月9日)、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6年7月22日至2020年9月24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娟女
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曾刚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
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经理张雪女士、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37只。自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6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
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
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
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黄浩松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理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
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300,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增值服务费(年费率) 0.37% 0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亿份时,本基
金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3亿份时,本基金自动
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
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3年9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178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7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2月2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申赎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
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
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0.01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
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易时间内通过有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申请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是否有效,并实
时向券商发送成交回报。
申购、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营业部处实时查询
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金份额。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1日起可以赎回,T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当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
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将
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日申购基金
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T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T日场内可用,T+1日可取。
五、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因基金销售机构对登记结算机构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登记结算机
构有权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销售机构名下相应的待处置基金份额作强制赎回处理,
即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支付相应赎回款,登记结算机构对该部分待处置基金份额进行
注销,以赎回款抵补违约基金销售机构透支。
六、申购与赎回的额度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单个证券账户持有货币基金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不含)、单笔
申购金额不超过10亿元(不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1份。
5、本基金将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将于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
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
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赎回申请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额度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收取登记结算服
务费用的权利。
八、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通常情况下均为零,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
负时,或者,在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前提下,当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申购和赎回费
用另有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0.01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拟申购1,000,000份本基金份额,则其需要支付的申购金额计
算如下:
申购金额=1,000,000×0.01=10,000元
当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况,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
本基金的申购。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如有)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10,000.00(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十、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
理份额的变更登记,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1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人办
理份额的变更登记,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8、9、10、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公告。
对于上述第5、6项情况,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申购
上限。对于上述第7项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上限,若设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布。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二、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净赎回/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8、9、10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5、6项情
况,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赎回上限。对于上述第7项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上限,若设定上限,则需在基金管理人网上公布。
发生上述第5、6、7项暂停或拒绝赎回的情形,若投资者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方
式继续赎回的,经基金销售机构核实投资者当日确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赎回申请因超出
赎回限额导致申报失败后,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投资
者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有效赎回数据对场外赎回
部份基金份额进行注销。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
赎回对价组成(如增加实物申赎),并提前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严格遵循稳健投资的基本原则,通过灵活利用各类投资工具和多种投资策略,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
额存单等)、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
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率走势的因素很多,影响短期利率变动的因素更多,运行方式也更为复杂。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1、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非常深远。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尤其是中央银行对经济运行形势的判断及采取的应对政策
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短期资金供求变化。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导
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言,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反映国民经济变化的宏观经济指标,对国家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考察,构建
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一般说来,预期利率上涨时,将
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和品种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品种合理配置。当预期利率上
涨时,可以增加回购资产的比重,适度降低债券资产的比重;预期利率下降,将降低回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
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具体而言,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
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心而细致的
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
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控制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货币市场的各个细分市场进行深入研究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找跨市场、跨期限、跨品种的套利投资机会,以
期获得更高的收益。当然,由于交易机制的限制,目前挖掘套利投资机会的投资方法主要是
用风险相当,但收益更高的品种替代收益较低的品种,或者用收益相当,风险较低的品种替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好是货币市场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日常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将会紧密
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
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
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
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30 %;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13)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6)、(11)、(14)、(17)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
八、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
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
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
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
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
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
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5月8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0,144,482.01 32.39
其中:债券 70,144,482.01 32.3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6,095,872.77 25.9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6,621,108.93 40.00
4 其他资产 3,685,496.51 1.70
5 合计 216,546,960.22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0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286,845.04 6.6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4
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120天的情况。
3.3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8.79 6.67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57.6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5.0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20天(含)—397天(含) 15.0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6.47 6.67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487,169.49 10.2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487,169.49 10.2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49,657,312.52 24.94
8 其他 - -
9 合计 70,144,482.01 35.2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203060 22农业银行CD060 200,000.00 19,899,514.09 9.99
2 180309 18进出09 100,000.00 10,388,196.61 5.22
3 220211 22国开11 100,000.00 10,098,972.88 5.07
4 112212197 22北京银行CD197 100,000.00 9,939,096.43 4.99
5 112221441 22渤海银行CD441 100,000.00 9,937,008.03 4.99
6 112211113 22平安银行CD113 100,000.00 9,881,693.97 4.96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5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19%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3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使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加以控制。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处罚。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处罚。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2,165.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3,653,330.9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685,496.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
截至2023年3月31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广发宝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2.02-2013.12.31 0.4838% 0.0015% 0.0292% 0.0000% 0.4546% 0.0015%
2014.01.01-2014.12.31 4.9032% 0.0129% 0.3549% 0.0000% 4.5483% 0.0129%
2015.01.01-2015.12.31 3.0127% 0.0049% 0.3549% 0.0000% 2.6578% 0.0049%
2016.01.01-2016.12.31 2.1817% 0.0020% 0.3558% 0.0000% 1.8259% 0.0020%
2017.01.01-2017.12.31 3.6352% 0.0026% 0.3549% 0.0000% 3.2803% 0.0026%
2018.01.01-2018.12.31 3.0020% 0.0017% 0.3549% 0.0000% 2.6471% 0.0017%
2019.01.01-2019.12.31 2.0540% 0.0015% 0.3549% 0.0000% 1.6991% 0.0015%
2020.01.01-2020.12.31 1.5423% 0.0012% 0.3558% 0.0000% 1.1865% 0.0012%
2021.01.01-2021.12.31 1.6945% 0.0006% 0.3549% 0.0000% 1.3396% 0.0006%
2022.01.01-2022.12.31 1.1974% 0.0013% 0.3549% 0.0000% 0.8425% 0.0013%
2023.01.01-2023.03.31 0.3530% 0.0019% 0.0875% 0.0000% 0.2655% 0.0019%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6.7583% 0.0057% 3.3124% 0.0000% 23.4459% 0.0057%
2.广发宝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2.02- 0.5299% 0.0013% 0.0292% 0.0000% 0.5007% 0.0013%
2013.12.31
2014.01.01-2014.12.31 5.5490% 0.0130% 0.3549% 0.0000% 5.1941% 0.0130%
2015.01.01-2015.12.31 3.6500% 0.0049% 0.3549% 0.0000% 3.2951% 0.0049%
2016.01.01-2016.12.31 2.8085% 0.0020% 0.3558% 0.0000% 2.4527% 0.0020%
2017.01.01-2017.12.31 4.2699% 0.0027% 0.3549% 0.0000% 3.9150% 0.0027%
2018.01.01-2018.12.31 3.6328% 0.0017% 0.3549% 0.0000% 3.2779% 0.0017%
2019.01.01-2019.12.31 2.6779% 0.0015% 0.3549% 0.0000% 2.3230% 0.0015%
2020.01.01-2020.12.31 2.1641% 0.0012% 0.3558% 0.0000% 1.8083% 0.0012%
2021.01.01-2021.12.31 2.3175% 0.0006% 0.3549% 0.0000% 1.9626% 0.0006%
2022.01.01-2022.12.31 1.8167% 0.0013% 0.3549% 0.0000% 1.4618% 0.0013%
2023.01.01 0.5040% 0.0019% 0.0875% 0.0000% 0.4165% 0.0019%
-2023.03.3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4.1936% 0.0057% 3.3124% 0.0000% 30.8812% 0.0057%
注: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12月2日至2023年3月31日)
1、广发宝A
2、广发宝B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0.01元,该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及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值,并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
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包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包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
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
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若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通过收益份额结转方式,于次一工作日日终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当累计基金收益为正
的工作日,通过收益份额结转方式,于次一工作日日终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的基金
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披露前一个开放日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
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
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增值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如有);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基金的授信费用(如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开放日当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开放日当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根
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
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0.37%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年费率为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H=E×0.37%÷当年天数
H 为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增值服务费
E 为A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个基金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该类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的基金份额。
365/77????????Ri
?1+?1??100%?????
1000000??????i=1??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
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
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上限;
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申请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申购申请上限,若设定上限,
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申购失败的风
险。
2)当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申购,导致申
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者场内赎回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额度上
限;单一账户每日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额度上限;本基金可设定单笔赎回额度上限,若设
定上限,则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投资者在进行赎回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赎回
失败的风险。
2)当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赎回,导致赎
回失败的风险。
(3)投资者场外赎回的风险
因投资者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金份额需满足“当日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因超限而申报
失败”的条件,且由于场外赎回变更登记需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共同向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办理、场外赎回的资金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故基金份额
的场外赎回存在赎回变更登记申请失败或投资者基金份额虽已被注销但未收到相应赎回款的
风险。
(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证券公司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将影响对
投资者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证券公司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3)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资金交收方式及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涉
及的变更登记方式,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
理机构。
(5)流动性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
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若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90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终止并进入基金财产的
清算程序。
(7)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即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根据本基金收益结转基金
份额变更登记的规则,投资人选择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赎回申报当日记增的红利结转基金
份额无法同时全部赎回,投资人存在需后续多次赎回基金份额余额的可能。
2、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特定风险
(1)如基金销售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提请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该证券公司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
由此将影响对投资者提供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基金销售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以赎回款用于抵补透
支。
3、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5、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6、巨额赎回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7、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
存款、通知存款等)、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标的均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
资、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基金估值
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十一、拒绝或
暂停赎回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2)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10、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90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每百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持续达90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层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97.8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 020-89899158
联系人:程才良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
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
额存单等)、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
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240天;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
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
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30 %;
(1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14)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6)、(12)、(14)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并提醒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存放于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
保管。对于证券登记机构、结算机构、票据资产服务机构(票据保管机构或票据托管行)等
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0.01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每
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值,并应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包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包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因
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
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登
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
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本基金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以下登记结算服务:基金份额登记(包
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办理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
查询交易记录。
三、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四、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2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的客户适用范围的公告 2022-09-02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