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12
五、基金的存续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十、基金的托管 ..............................................................................................................................42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3
十二、基金的投资 ..........................................................................................................................45
十三、基金的财产 ..........................................................................................................................5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二十、违约责任 ..............................................................................................................................80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8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8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四、其他事项 ........................................................................................................................106
一、前言
(一)订立《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三)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
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
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发售公告:指《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
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7、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48、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62、A类基金份额、A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63、E类基金份额、E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E类基金份额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
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力争在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
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
设置、费率水平(管理费和托管费除外)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名而来。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23日证监
许可【2011】439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10月14日
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含利息结转份额)355,399,768.3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7,868
户。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10
月20日正式成立,《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0
月20日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经与旗下相关开放式基金的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015
年8月7日,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21年1月30日0:00起至2021年2月28日17:00止长信内需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
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法律文件的议案》,内容包括长信内需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
方法、赎回费率、补充摆动定价条款等,并更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
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
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
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