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74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77
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建信
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2
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3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
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
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4
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5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
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7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
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对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
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基金
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B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8
新
9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
收益率。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基金份
额和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
10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数
额限制等其他相关规则见招募说明书。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12
七、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3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4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
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1.00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
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
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5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1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该规
定数额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时应将其在该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6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
赎回费用。
2、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
2)发生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
为负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7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
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
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数乘以1.00元计算,保留至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8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