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4
第五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部分 基金托管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财产估值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
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
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
税等行为;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
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
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
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
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同: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
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7、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
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定》: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者: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构投资者: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7、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丰晋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1、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7、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机
构的可另行约定)
39、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 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4、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趋势,自上而下进行宏观分
析,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在控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前提下,获取
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价差收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汇丰
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156号)核准。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1月10日进行公开募集,并
于2008年11月28日结束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08年12月3日生效。
本基金由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经中国证监
会2020年6月15日证监许可【2020】1155号文准予变更注册。2020年10月21日,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主要变更了本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11月19日起,《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
照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
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