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基金的托管 ................................................................................................................................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4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二十、违约责任 ................................................................................................................................ 60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61
二十三、其他事项 ............................................................................................................................ 6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
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优质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1年6月9日颁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
期
36.日/天:指公历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精选的优质债券,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B两类。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
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
费率不得超过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经登记机构确认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5%,本基金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B类基金份额赎回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对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B类基金份额
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A类基金、B类基金投资者
均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