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于 2006 年 5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95
号文件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本基金于2006年7月17日合同生效。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除非文中
另有所指)截止日为2020年7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
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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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6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解冻.................................64
十、基金的投资 .........................................................................................................65
十一、基金业绩 .........................................................................................................79
十二、基金的财产 .....................................................................................................8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8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93
十八、风险揭示 .........................................................................................................98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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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管理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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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所作
的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益民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5、份额发售公告: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通过,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修订、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7、《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运作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
与补充;
9、《信息披露办法》:指 2019 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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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销售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1、《管理办法》:指 2015 年 1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
布并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2、《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
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8、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
它基金业务的代销机构;
2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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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2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清算报告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27、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1、T 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含 T 日);
33、元:指人民币元;
3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37、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8、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登记注册
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39、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40、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1、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按其他可
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
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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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42、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份
额净收益累计值;
43、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它收益;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5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合同之日后发生的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由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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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 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 110 号
3、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12 日
4、法定代表人:纪小龙
5、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3A
6、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7、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5%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35%
8、联系电话:010-63105556
9、传 真:010-63100588
10、联系人:李星星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纪小龙注,董事长,男,1964 年生,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工学学士,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现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天力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曾
任北京紫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北京紫金创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发展部、研究策
划部副经理,北京变压器厂常务副厂长等职。
(2)窦仁政,董事,男,1969 年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会计
师,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监管二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
注纪小龙董事长于 2020 年 8 月 3 日不再担任北京紫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2020 年 8 月
14 日不再担任北京紫金创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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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副处长、会计制度处处长,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
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副主任、组织部副部长及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专职监事。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3)刘影,董事,女,1974 年生,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四川省
信托投资公司涪陵证券营业部主管会计,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总
裁,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
庆三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康健,董事,男,1974 年生,学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
支行个银、会计、信贷部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业务一部副科长,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冠城支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火车北站支行行长,重庆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一部副总经理,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二部总经理,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现任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5)梁雪青,独立董事,女,1978 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曾任北
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原中国法律事务中心)高级合
伙人、公司法务部部长。现任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中国知识产权
研究会高级研究员,北京甘肃企业商会副会长,北京陇商财经委员会秘书长,威
讯柏睿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6)徐经长,独立董事,男,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
师。财政部“会计名家”入选者,教育部国家级精品课程主讲人,中国证监会第
四、五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北京市教学名师,企业会计准则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
理事、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化
国际、光大证券、海南航空、中信重工等公司独立董事。
(7)李萍,独立董事,女,1966 年生,北大国发院就读 EMBA 并获得美国
福坦莫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陕西省人民医院从事管理工作,陕西唐
华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陕西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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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陕西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水墨雍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河南北大学园学前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1)贾玫,监事长,女,1982 年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重庆信托
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高级经理。现任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熊京,监事,男,1964 年生,博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曾任北京卡
尔曼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有
限公司董事。
(3)慕娟,职工代表监事,女,1967 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鞍山钢铁公
司矿山研究所工程师,大地桥基础设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益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主管。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经
理。
(4)谷悦,职工代表监事,女,1987 年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西南证券
沧白路营业部业务经理,西南证券资产管理部职员。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高级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1)康健,董事、总经理,男,1974 年生,学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
成都铁道支行个银、会计、信贷部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业务一部
副科长,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冠城支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火车北站支行行长,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一部副总经理,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现任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闫峥,督察长,女,1975 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香港利骏贸易发展
公司北京办事处商务助理,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经理,益
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2005 年 12 月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
历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首席行政官、财务负责
人。2020 年 2 月 18 日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
4、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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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若琼,曾任民生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方正证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2015
年 6 月加入益民基金,先后担任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助理职位。现任益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中证智能消费主题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益民信用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
币市场基金及益民优势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宋瑞来先生自 2006 年 7 月 17 日至 2006 年 11 月 15 日任基金经理;
胡振仓先生自 2006 年 11 月 15 日至 2008 年 4 月 7 日任基金经理;
郑可成先生自 2008 年 4 月 7 日至 2009 年 7 月 10 日任基金经理;
田敬先生自 2009 年 7 月 9 日至 2011 年 9 月 26 日任基金经理;
李勇钢先生自 2011 年 8 月 3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任基金经理;
王婷婷女士自 2015 年 8 月 3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8 日任基金经理;
李道滢先生自 2013 年 9 月 13 日至 2017 年 3 月 23 日任基金经理;
吴桢培先生自 2017 年 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5 日任基金经理;
张文泉先生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康健先生,公募基金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吕伟先生,基金经理
赵若琼女士,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牛永涛先生。
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
产;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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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
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融资;
(13)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14)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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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基金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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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账册、报表、记录等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