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24日证监许可
【2012】698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16日生效。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除非
文中另有所指)截止日为2020年2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
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5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68
第十部分 基金业绩 .......................................................................................................................8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8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9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0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益民核心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益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92号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星星
电话:010-63105556
传真:010-631005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5%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 3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纪小龙,公司董事(拟任董事长),男,1964年生,北京农业机械化
学院工学学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现任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董事、北京
紫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紫金创投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京天力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市
场发展部、研究策划部副经理、北京变压器厂常务副厂长等职。
(2)窦仁政,董事,男,1969年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会计
师、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监管二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
财务会计部财务管理处副处长、会计制度处处长、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
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副主任、组织部副部长及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
专职监事。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3)刘影,董事,女,1974年生,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四川省
信托投资公司涪陵证券营业部主管会计,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总部总
裁,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
庆三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康健,董事,男,1974年生,学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
支行个银、会计、信贷部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业务一部副科长,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冠城支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火车北站支行行长,重庆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一部副总经理,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二部总经理,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现任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5)梁雪青,独立董事,女,1978年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曾任北
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原中国法律事务中心)高级合
伙人、公司法务部部长。现任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执委会主任、中国知识产权
研究会高级研究员、北京甘肃企业商会副会长、北京陇商财经委员会秘书长、威
讯柏睿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6)徐经长,独立董事,男,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
师。财政部“会计名家”入选者,教育部国家级精品课程主讲人,中国证监会第
四、五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北京市教学名师,企业会计准则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
理事、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化
国际、光大证券、海南航空、中信重工等公司独立董事。
(7)李萍,独立董事,女,1966年生,北大国发院就读EMBA并获得美国
福坦莫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陕西省人民医院从事管理工作,陕西唐
华纺织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陕西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陕西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水墨雍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河南北大学园学前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1)贾玫,监事长,女,1982年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重庆信托
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高级经理。现任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昆明呈贡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熊京,监事,男,1964年生,博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员。曾任北京卡
尔曼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易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新纪元有
限公司董事。
(3)慕娟,职工代表监事,女,1967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鞍山钢铁公
司矿山研究所工程师、大地桥基础设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益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主管。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副总经
理。
(4)谷悦,职工代表监事,女,1987年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西南证券
沧白路营业部业务经理,西南证券资产管理部职员。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西南区域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1)康健,董事、总经理,男,1974年生,学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
成都铁道支行个银、会计、信贷部门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业务一部
副科长,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冠城支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火车北站支行行长,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一部副总经理,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现任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督察长,截至2020年2月17日,由康健总经理代行督察长职务。康
健先生简历同上。自2020年2月18日起,闫峥女士担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职务。闫峥,女,1975年生,经济学硕士。曾任香港利骏贸易发展公司
北京办事处商务助理、北京中关村通信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经理、益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2005年12月,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后,历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首席行政官、财务负责人。
2020年2月18日始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
4、基金经理
牛永涛,曾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工程师,从事铁路货运编组站调速系统及信息
化研究、并先后于宏源证券研究所、国家铁路局规划与标准研究院、联讯证券研
究所担任交通运输行业分析师。自2018年1月起担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总经理助理,2020年1月起担任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
侯燕琳女士自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9月25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宁先生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6年7月18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伟先生自2016年7月4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康健
先生、主动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吕伟先生、基金经理牛永涛先生、基金经理赵若
琼女士、基金经理助理陈江威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的运行体系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次来建立,各层次授权清
晰、分工明确。
(1)决策体系
决策体系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层组成,对公司的发展规划、
公司管理、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避免权力过于集
中,以免出现内部人控制风险。
(2)执行体系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公司开展基金业
务的日常投资运作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
实。
(3)监督体系
监督体系包括监察稽核部、督察长、总经理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
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与监事会,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