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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号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6
六、基金的募集.......................................................1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0
九、基金的投资.......................................................29
十、基金的业绩.......................................................40
十一、基金财产.......................................................4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4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48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5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3
十七、侧袋机制.......................................................58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9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8
二十五、备查文件.....................................................99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9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9】【1024】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09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起更名为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基金运作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
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其他有关规定及《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设立日期:2004年9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佳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3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副
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总经理,财务总监,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素明先生,董事,博士。历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董秘、稽核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常
务副总裁、总裁;重庆鸿业百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陈建国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昆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券部
副经理,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昆山分公
司副总经理、东吴证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
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郭晶晶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光大证券研究所销
售经理,深圳明达资产管理公司营销总监,国金证券研究所区域销售总监,招商证券北京基金业
务总监,东吴证券研究所销售总监(董事总经理)、副所长(主持工作)。现任东吴证券研究所行
政负责人。
张戈先生,董事,本科,中共党员。历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总监。
周虹女士,董事,本科学历,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
张婉苏女士,独立董事,经济法学博士。历任斯洛文尼亚道迈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代表
处法律顾问、南京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担任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袁建新先生,独立董事,苏州大学商学院教授。历任苏州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院副教
授、商学院副教授,目前担任商学院教授,担任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市建
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轴承
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苏州肯美特设备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方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民建会员。企业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深澳洲
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部门经理,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
上海锦江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实业联合集团长城药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海众
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瑞合伙)合伙人,现任上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任会计师助理,担任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叶犇先生,监事长,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市分行观前办事处员工、
分行团委、人事政工处团委副书记、计划财务处股长,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
银行苏州分行投资银行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
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王菁女士,监事,本科学士学位,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经纪分公司财务经理、
东吴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沈清韵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董秘,现任
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冷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历任烟台胜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财务核算,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园区现代大道营业部员工、资产管理总部项目管理部总监、总裁办公室董
事长秘书、总裁办公室主任助理、运营中心总经理助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办公
室总经理。
3、高管人员
李素明先生,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博士。历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董秘、稽核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总裁;重庆鸿业百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营业部办公室主任、机构客户服务总部业务
董事副经理;兴安证券机构客户部营销专员;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承方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婷婷女士,督察长,硕士,中共党员。历任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会计师;中国
证监会南京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
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机构监管处、机构检查处二级调研员。现任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葛艳女士,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丁戈先生,中国国籍,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20年9月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基金经
理。2021年12月2日至今担任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5日至
今担任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任壮2009年12月30日至2011年05月14日;
吴圣涛2010年04月02日至2012年08月22日;
邹国英2012年08月10日至2014年12月30日;
张楷浠2014年06月14日至2015年06月19日;
徐嶒2015年05月29日至2018年12月06日;
张能进2018年02月27日至2020年01月18日;
刘元海2020年01月18日至2021年03月01日;
徐嶒2020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30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素明、固收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侯慧
娣、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刘元海、专户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徐骁天、研究策划部
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陈伟斌。李素明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刘元海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
行委员,王晓彤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及有关法规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承销证券;
(6)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10)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人员具
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强化合规风
控部对各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对其相应行为制定严
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经
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业务风
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
事项。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定期向董事会、董
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总经理、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
险情况,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4)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5)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
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
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
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
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
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
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
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
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
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
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
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
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
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
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联系人:李佳
直销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2)网上交易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
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www.s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联系人:李佳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张亚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24号文)批准,于2009
年11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09年12月25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800,643,534.52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11,594.64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09
年12月29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44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
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800,855,129.16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
者所有。其中,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630,530.65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7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09年12月30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与赎回应当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或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A类份额与C
类份额分别计算,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本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相应为1份。
2、销售机构可自行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
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业务的最低数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投资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
3、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业务,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金额(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
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渠道托管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 1.20%
2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 0.80%
500万元以上(含) 1000元/笔
3、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天以内(不含7天) 1.50%
7天到1年(含1年) 0.5%
1年-2年(含2年) 0.25%
2年以上 0
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 1.50%
7日≤T 0.50%
T≥30日 0
4、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例一: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150万元、
35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申购3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 1,500,000.00 3,5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1.20%0.80%固定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 4926.11 1482213.44 3472222.22 9,999,000.00
申购费(D=A-C) 73.89 17,786.56 27,777.78 1,000.00
申购份额(=C/1.100) 4478.28 1347466.76 3156565.66 9,090,000.00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或收益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12=9,604.3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元,则投资者可获得9,604.3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先进先出的原则下,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1)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超过30天、但不超过一年时间内的T日赎
回2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5%,现假定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00×1.2500=25,000.00元
赎回费用=25,000.00×0.5%=125.00元
净赎回金额=25,000.00-125.00=24,875.00元
(2)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超过一年、但不超过两年时间内的T日赎回
20,000.00份,其赎回费率为0.25%,现假定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5500元,则其获得的
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20,000.00×1.5500=31,000.00元
赎回费用=31,000.00×0.25%=77.50元
净赎回金额=31,000.00-77.50=30,922.50元
(3)假定某投资者在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超过两年时间后的T日赎回10,000.00份,
其赎回费率为0%,现假定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
下:
赎回金额=10,000.00×1.3000=13,000.00元
赎回费用=13,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3,000.00-0.00=13,0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
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与重新开放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过投资于引领经济发展未来方向的新兴行业的上市公司,享受新
经济发展带来的高成长和高收益。重点投资其中具有成长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追
求超额收益。
新经济的概念最早是在1996提出来的,不同的学者和组织对新经济的定义有所不同。随着
大家对“新经济”的研究逐渐加深,对其实质逐渐取得了共识:即新经济的增长方式实际上就
是一种依靠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增长的方式。本基金将新经济理解
为技术-经济范式,如下图。可见新技术是新经济理论中最关键的因素,本基金的投资逻辑也是
围绕新技术展开的。
图9-1:技术经济范式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60%-95%,其中属于新经济范畴的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权证以
及其它金融工具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根据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政策和证
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在遵循前述本基金资产配置总体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现金和其他金融工具上的具体投资比例。根据科学技术和产业的发展趋势对与新经
济相关创新技术、典型产业进行识别。随后自下而上地精选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上市公司和与新
经济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针对两类公司的不同特征,充分考虑公司的成长性,运用东吴基金
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系进行评价,构建股票池。投资其中具有成长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股票,追求超额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资产配置策略、选股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几方面。
1、资产配置策略
对于大类资产的配置,本基金主要由投资研究团队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
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和风险收益水平;在各大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前提下,根据大类资产风险收益分析结果,并结
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目标,最终确定、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2、选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首先通过对代表新经济的创新技术进
行识别,推导出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产业,然后自下而上的寻找与典型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精
选其中具有成长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对象。
(1)新经济中创新技术的识别
科学技术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日新月异,不断有新的技术和产业出现,也不时会有某些技术
和产业被淘汰。为了紧跟时代的潮流,本基金必须不断对新技术和新产业进行跟踪,动态更新
新经济创新技术和典型产业的范围。
通过参考《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9年温家宝同志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相关部署和借鉴《国
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对前沿技术选择的主要原则,本基金
对新经济创新技术识别标准有以下几点:
1)代表世界高新技术前沿的发展方向,具有较大的技术创新程度。
2)对国家未来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3)有利于产业技术的更新换代,实现跨越发展。
4)具备较好的人才队伍和研究开发基础。
在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
指出,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先进能源技术、海洋技术、激光技
术、空天技术是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前沿技术,这些创新技术是新经济未来增长动力,将很大
程度上改变传统经济的运行机制和经济结构。
(2)代表新经济典型产业的识别
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产业与创新技术密切相关,是一个跨行业、跨地区、跨板块的概念,它具有
强大生命力,受到创新技术的带动,市场前景广阔,代表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一定条件下可
演变为主导产业甚至支柱产业。识别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产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经济与技
术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兴的产业会被纳入新经济的概念,也有一些产业可能逐渐进入衰退期,
被剔除出去。
本基金在对新经济创新技术进行识别的基础之上,对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产业进行不断跟踪
和更新,对典型产业的识别标准是:
1)与创新技术密切相关。
2)符合国家政策支持或受国家制度创新变革的积极推动。
3)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和投资价值。
4)已经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国内资本市场已经出现相关的上市公司。
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指出,
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中重点发展、亟待科技提供支撑的产业和行业有能源、水和
矿产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人口与健康、城镇化
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国防。本基金将以此作为代表新经济典型产业的基础,随着时间的推
移,还将根据以上所述标准对新经济的创新技术和典型产业进行动态更新。
(3)个股选择
在对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产业进行识别之后,我们采用自下而上的策略筛选与新经济相关的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与新经济产业之间的关系,属于新经济范畴的上市公司分为两类:a.
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上市公司;b.与新经济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
1)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上市公司
所谓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上市公司是指直接从事新经济创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受益
于新经济带来的高收益,属于代表新经济的典型产业的上市公司。对该类上市公司筛选的标准
有以下几点:
a.主营业务中具有或未来即将具有直接从事与新经济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b.公司具有较为明确的盈利前景,受益于新经济带来的高回报。
c.公司无重大经营风险,如负债、诉讼、破产清算等。
2)与新经济密切相关的上市公司
此类上市公司虽属于传统产业、但与新经济密切相关。例如:应用新技术为企业带来效益,
或对新技术发展具有重要积极影响的上市公司;对新经济相关产业进行投资,或提供人力、技
术、资金上的支持;公司使用清洁能源,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水、废气、余热等进行回收
和合理利用,提高经营效益;更新环保设备、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能源,企业从中获益等。
这类公司我们关注的是其受益于新经济的程度以及公司的价值和成长性。
受益于新经济的程度我们主要采用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本基金的行业研究员将
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a.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与新经济的相关程度。b.公司原有业务与新经
济相关部分的比例。c.上市公司受益于新经济的形式与性质。
得到以上两类上市公司后,我们根据成长性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筛选形成基金备选
股票池,再根据“东吴基金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系”计算备选股票池中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综
合分值,评价新经济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剔除掉分值较低的上市公司,得到基金股票池。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利率变化的大周期、市场运行的小周期和中国债券市场的扩张特征,制定相
应的债券投资策略,以获取利息收益为主、资本利得为辅。
(1)积极的流动性管理。本基金会紧密关注央行对于流动性的调节以及市场的资金松紧,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管理框架,实现
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2)基于收益率预期的期限配置和类别配置。在预期基准利率下降时,适当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同时获得比较高的利息收入;在预期基准利率上升时,
缩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形的调整策略。在确定组合久期的情况下,预期收益曲线的变形调整
债券组合的基本配置。当我们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我们将可能采用子弹策略;而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变平时,我们将可能采用杠铃策略,总体而言,就是在仔细评估收益曲线变形情况下,
分别在子弹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组合中弹性选择。
(4)基于相对利差分析调整信用产品配置。观察金融债/国债,短期融资券/央票的相对利差
调整组合的信用产品,在稳定的信用产品风险情况下,可在利差扩大时,适当增加信用产品比
重;在利差缩小时,适当减持信用产品。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
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具体投资方
法如下: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
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
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见图9-2。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总体战略、资产配置、审议股票池、对基金经理提出的仓位
与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2、基金经理:参与构建股票池、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实施具体投资计划。基金经理必须严
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资产配
置方案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的依据,同时给分管领导、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及风险控制部门备案,以便监控;
3、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监督交易指令的合
规合法性;
4、研究平台:构建股票池、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为基金经理投资提
供支持;
5、金融工程小组:通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与评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
实际效果的反馈意见,以优化改进投资决策;
6、风险控制部门(右边方框内):风险控制部门: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风控部构成。
合规风控部对投资决策及实际投资进行稽查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水平并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理
委员会就风险事项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沟通,以监控投资决策流程和
各级决策权限的行使是否合法合规及科学合理。
图9-2投资决策流程示意图
决策支持
风险管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 策资产配置 仓支位 监持 审与察议组构建 稽与合 股票池 核 决研究平台 预报策 研究部 案 告 选 参与股 构建 决策支持 稽察 合规基金经理 提供基金经理 评估 交易指令 报告
决策资支持
投资组合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60%-95%,其中属于新经济范畴的股票类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比例为0-3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长期来看,本基金的股票平均仓位在75%左右,债券平均仓位在25%
左右,因此本基金总体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准给予了75%的权重,而债券资
产业绩比较基准给予了25%的权重。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准,沪
深300指数成份股涵盖沪深两市,是由沪深两市流通市值最大并且流动性好、业绩良好的股票
组成,代表性强;并且该指数采用流通股本分级靠档加权方式编制,能够真实反映沪深两市市
场走势。本基金以新经济相关股票作为投资标的,目标是超越市场,获取超额收益,因此,本
基金选择最具市场代表性的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债券资产业绩
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
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能够反应本基金对债券配置的业绩。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的程序后,可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前款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
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本基金的风
险等级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销售机构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属
于新经济范畴的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35%;
(7)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7)、(12)、(17)、(18)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月17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2,439,562.23 88.65
其中:股票 92,439,562.23 88.6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19,415.22 10.38
8 其他资产 1,012,875.67 0.97
9 合计 104,271,853.1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8,311,904.59 86.2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127,657.64 4.0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2,439,562.23 90.2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501 韦尔股份 78,365 8,362,329.15 8.16
2 002475 立讯精密 217,500 7,492,875.00 7.31
3 002920 德赛西威 56,100 7,265,511.00 7.09
4 002241 歌尔股份 338,100 7,103,481.00 6.93
5 688110 东芯股份 153,961 5,300,877.23 5.17
6 002409 雅克科技 72,600 4,045,998.00 3.95
7 300812 易天股份 87,300 3,630,807.00 3.54
8 301391 卡莱特 27,600 3,159,648.00 3.08
9 688328 深科达 69,418 3,113,397.30 3.04
10 300115 长盈精密 234,100 3,101,825.00 3.0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2,309.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94,875.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5,690.6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12,875.67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东吴新经济基金历史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1、东吴新经济混合A
时间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01.01-2010.12.31 14.99% 1.35% -8.88% 1.19% 23.87% 0.16%
2011.01.01-2011.12.31 -17.72% 1.22% -17.81% 0.98% 0.09% 0.24%
2012.01.01-2012.12.31 1.90% 1.22% 6.67% 0.96% -4.77% 0.26%
2013.01.01-2013.12.31 -4.77% 1.64% -5.29% 1.05% 0.52% 0.59%
2014.01.01-2014.12.31 33.95% 1.21% 41.10% 0.92% -7.15% 0.29%
2015.01.01-2015.12.31 38.42% 2.61% 6.10% 1.87% 32.32% 0.74%
2016.01.01-2016.12.31 -20.47% 1.57% -7.96% 1.05% -12.51% 0.52%
2017.01.01-2017.12.31 -5.11% 0.99% 16.25% 0.48% -21.36% 0.51%
2018.01.01-2018.12.31 -23.28% 1.41% -16.77% 1.00% -6.51% 0.41%
2019.01.01-2019.12.31 29.35% 1.11% 28.29% 0.93% 1.06% 0.18%
2020.01.01-2020.12.31 51.73% 1.93% 21.17% 1.07% 30.56% 0.86%
2021.01.01-2021.12.31 39.51% 2.49% -2.49% 0.88% 42.00% 1.61%
2022.01.01-2022.12.31 -34.53% 2.45% -15.35% 0.96% -19.18% 1.49%
2023.01.01-2023.12.31 -38.28% 1.49% -7.23% 0.63% -31.05% 0.86%
2009.12.30-2023.12.31 9.16% 1.70% 16.19% 1.04% -7.03% 0.66%
2、东吴新经济混合C
时间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06.09-2021.12.31 19.59% 2.63% -3.29% 0.75% 22.88% 1.88%
2022.01.01-2022.12.31 -34.79% 2.45% -15.35% 0.96% -19.44% 1.49%
2023.01.01-2023.12.31 -38.53% 1.49% -7.23% 0.63% -31.30% 0.86%
2021.06.09-2023.12.31 -52.06% 2.18% -22.62% 0.80% -29.44% 1.38%
注:1、比较基准=75%*沪深300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2、本基金于2021年6月9日开始分为A、C两类,C类基金份额的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与A类基金份
额保持一致。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图
注:1、比较基准=75%*沪深300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2、本基金于2021年6月9日开始分为A、C两类,C类基金份额的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与A类基金
份额保持一致。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金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
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
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
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章节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八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等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
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
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
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
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
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
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
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
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
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
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及特定资产
的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
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
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前款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
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本基金的风
险等级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销售机构的评级结果为准。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
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
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因
此会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从而导致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引发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加强申赎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避免出
现单一持有人申购后份额超过50%以上的情形,在单一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超过50%时,拒绝其
后续申购。当出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或接受申赎可能会对基金流动性产生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申购、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详情请见本招
募书第八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于沪深交易所股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上述
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
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确保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景气程度、估值水平以及股票市场行业轮
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
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
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
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
合。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
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
风险的影响较小。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等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
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
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
额的风险。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投资者可能面临所查询到的净值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基金投资的市场价值
的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
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
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
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
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
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
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6、基金报告及临时报告
在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信
息及风险。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重大事
项时,及时发布公告。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另外,在精
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
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这类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主要有两个特点:
1、高科技带来的高风险。高科技伴随着高风险和高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许多高科
技公司盈利前景不明确,仅仅依靠概念受到追捧,淘汰率很高。这类上市公司股票基本面变动快,
价格波动较大,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相关上市公司,自然要承受这类风险。
2、股票的流动性风险。许多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规模较小,总股本和流通股本也较少,对于
基金来说,这类股票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十分重视这些特有的风险,从产品设计到投资运作均精心设计,力求减小风险:
(1)为了降低新技术带来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十分重视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在选股策
略和股票池构建过程中,专门设计了多道程序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筛选,第一,如果上市
公司的新技术相关业务短期内无法给公司带来盈利,将无法被列为代表新经济典型上市公司,
也就无法进入股票池。第二,股票池构建过程的定量筛选阶段,本基金专门设计了未来两年净
利润增长率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如果在未来两年公司没有明确的盈利前景,将被筛选出股票
池。第三,本基金还将使用“东吴企业竞争优势评价体系”对股票进行筛选,该体系可以全面
考查上市公司的质量和竞争力,其中许多指标,如财务管理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指标对上市
公司的基本面都有明确要求。
(2)对于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战略性资产配置(股票、债券及现金)与战术性资产配
置(股票的不同行业与板块、债券的期限结构与品种结构等)时专门评估不同配置方式的流动
性风险,并作为资产配置决策过程中进行风险与收益分析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投资过程中,本
基金对组合交易流动性风险进行动态管理:1)运用“东吴流动性分析系统”,根据流动性指标,
每日对组合、组合内所有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动态跟踪计算,考察证券流动性变化态势。2)
本基金将设立时间周期和幅度标准,对持续时间达到周期期限及幅度达到规定标准的流动性风
险证券进行调整,并根据组合配置需要调入流动性较好的替代品种或直接减少组合配置比例。
3、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
风险、政策风险等。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
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
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
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
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
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
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
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
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
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
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赎回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及赎回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赎回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
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赎回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成立日期:2004年9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属于新
经济范畴的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0-3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权证以及其它金融工具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属
于新经济范畴的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35%;
(5)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5)、(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
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
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
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
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每季度或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
所有选择此项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最近一年度电子对账单,记录
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最近一年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
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本年度有
交易的且选择此项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该持有人最近一年度纸质对账单。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
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此项服务,本基金将按照默认的现金分红方式对红利予以发放。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
体方法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在每个工作日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热线
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资料修改、疑难解答、客户投诉/意见/建议处理、信函
补寄、基金信息的定制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
(六)网络服务
公司网站可为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信息定制、在线账户查询、信息下载、专家在线咨询、举
办网上活动等。
客户还可通过公司网站直接进行网上交易,享受一站式服务。
公司网站:www.scfund.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02月0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告》;
(2)2023年0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
购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
(3)2023年0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4)2023年03月0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
遗失公告》;
(5)2023年03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6)2023年03月16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7)2023年0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8)2023年03月31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9)2023年04月0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0)2023年0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银平台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1)2023年0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2)2023年04月21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13)2023年0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博时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14)2023年05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关闭建行网银直连支
付的公告》;
(15)2023年06月0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16)2023年06月0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关闭招商银行网银直
连支付的公告》;
(17)2023年06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告》;
(18)2023年0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南京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19)2023年07月01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管理的基金2023年半年末基金净值公告》;
(20)2023年0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1)2023年0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大智慧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2)2023年07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的公告》;
(23)2023年0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4)2023年07月21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5)2023年0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6)2023年07月29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托管协议》;
(27)2023年08月31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8)2023年0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9)2023年09月0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0)2023年09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玄元保险代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31)2023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32)2023年10月25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33)2023年11月0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34)2023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
购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
(35)2023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补
差费率优惠的公告》;
(36)2023年12月0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37)2023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谨防虚假APP、网站、二
维码、公众号诈骗的风险提示公告》;
(38)2023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交所网站、
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39)2024年0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谨防虚假APP、网站、二
维码、公众号诈骗的风险提示公告》;
(40)2024年0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41)2024年01月22日在公司网站、中证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公告了《东吴新经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按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东吴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