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2号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26日证监许可【2011】【81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1年7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
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
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
交易日内卖出。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以一元的发售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该发售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2020年4月24日发布的《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证券投资基金提高估值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相关内容而修订。其余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20年1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十、基金的投资 ....................................................... 5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6
十二、基金财产 ....................................................... 6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7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2013年3月15日公布,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封
闭期为1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
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
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销售服务费 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邓晖
设立日期:2004年9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贾云鹏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公司网址:www.scfund.com.cn
1、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30%
合计 100%
2、简要情况介绍: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下设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
专户投资总部、研究策划部、集中交易室、产品策略部、渠道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战略客
户部、营销管理部、互联网金融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合规
风控部、深圳业务总部、苏州分公司等十八个一级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
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汤勇先生,董事,工商管理EMBA,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江苏悦达时装有限公
司财务会计、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计财处主任,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
资部投资总监。
邓晖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长,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长江成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
事长、监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恂女士,董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国联
证券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兼经管总部总经理、副总裁,东吴证券总规划师兼研究所所长、
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规划师,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陈建国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昆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
券部副经理,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昆山分公司副总经理、东吴证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吴证券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周虹女士,董事,本科学历,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
张婉苏女士,独立董事,经济法学博士。历任担任斯洛文尼亚道迈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代表处法律顾问、南京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袁勇志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师、苏州大学人
文社科处处长、苏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现任苏州大学出版社副总编。
方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民建会员。企业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澳洲
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部门经理,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
理,上海锦江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实业联合集团长城药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瑞合伙)上海分所工
作,权益合伙人,担任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张剑宏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苏州物资集团公司公司政策研究室科长、财务公
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东吴证券三香路营业部(原苏物贸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兼首
席风险官,现任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菁女士,监事,本科学士学位,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经纪分公司财务经
理、东吴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沈清韵女士,员工监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
审计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合规风控部总经理,现任合规风控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
3、高管人员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
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晖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长,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长江成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
事长、监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会计;苏州华纺
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科会计;中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十全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吴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胥江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太仓分公司总经理,常熟分公司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兼营销
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吕晖先生,督察长,大专,历任苏州商业大厦业务员,苏州证券公司交易员,苏州证券
登记公司总经理助理,东吴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吴江盛泽西环路营业部、
吴江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东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王文华,历任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信贷评级分析员、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高级项目经理、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债券信用评级高级分析师。2012年3月至今就
职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其中,
自2014年10月16日起担任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7日担
任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4月11日起担任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24日日担任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韦勇2011年07月27日至2014年10月31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杜毅、彭敢、刘元海、戴斌、王立立、刘瑞、赵梅玲。杜
毅任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魏西、高通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2)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陈晨、何杰、王文华、黄婧丽、魏西。陈晨任固收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邵笛为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
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及有关法规禁止的行
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