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一、前言和释义 ...................................................................................................................................... 2
二、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9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四、基金备案 ........................................................................................................................................ 12
五、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 13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九、基金的托管 .................................................................................................................................... 39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九、违约责任 .................................................................................................................................... 76
二十、争议的处理 ................................................................................................................................ 7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二十二、其他事项 ................................................................................................................................ 79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0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邮
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
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对基金合同做出相应的变
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基金相关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种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理、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另
一种基金的业务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以 “核心”与“优选”相结合为投资策略主线,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分享中国经济成长带来的收益,进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前端收费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
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数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前端收费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
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
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募集失败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五、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
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财产,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收赎回费的2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
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
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注册登记业务
投资者申购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4、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