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6
十一、基金费用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3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2
十五、禁止行为 ..................................................................................................................... 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6
十七、违约责任 .....................................................................................................................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0
二十、其他事项 ..................................................................................................................... 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2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发行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成立日期: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
权证、短期金融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本基金投资于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规定。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对于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创新类金融产品(包括未来将推出的股指期货等
衍生金融产品),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80%以上投资于具有“核心”及“成长”这两条主线的
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上述约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
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c)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
所修改,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
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7、10、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