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基金的托管 ............................................................................................................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二十、违约责任 ............................................................................................................ 63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64
二十三、其他事项 ........................................................................................................ 64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5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
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
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价值共享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5.发起资金:指按照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1日颁布、同日实施的《关于
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基金管理公司使用股东资金、公司
固有资金,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等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总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发起式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发起式基金限制条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华商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时,承诺使用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高管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并在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
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五)发起资金来源
发起资金的来源包括基金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管人员或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积极进行资产配置,深入挖掘受益于国家经济增长和转型过程中涌现
出来的持续成长性良好的和业绩稳定增长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投资,充分分享中
国经济增长和优化资产配置的成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创造绝对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发起式基金募集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募集人数不少于200人。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及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其
中,发起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承诺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
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发起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
权利,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