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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年1月)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18日证监许可
【2016】1877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1年
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针对本基金的最低赎回、保有份额进行调整,详见本
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1月14日发布的公告。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4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第十部分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4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5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天添
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时修订或更新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其中包括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但
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
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3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联系人:陈眉媚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8,500,00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71,500,000 49%
合计 350,00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 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19年证
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
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2017年3月
至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9月起任西部证券总经理。自2019
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管、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
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
曾任携程旅行网高级总监,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利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
士学位。曾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现任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曾任上海
第一制药机械厂工人,上海光辉器材厂职员,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导师。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曾任陕西财经学院计算机站职员,陕西财经学院银行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副
系主任、副教授,副系主任、教授,副系主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银
行信息管理系系主任、博士导师、三级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
银行信息管理系二级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同花顺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福坦莫大学国际工商管理专
业。曾任航天部第三研究院31所职员,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303所副处长、处长、副所长、副所长(正局级),青
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市委常委、县委书记,青海省金融局党组织成员、副主任、副
局长,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现已退休。
2、监事会成员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获
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科员、办公室副处长、金融创新
研究组副长、金融创新研究组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区
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
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西部
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曦女士:股东监事
陈曦女士,股东监事。毕业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西部证券漕东支路营业部综合岗、西部证券西江湾路营业部大堂经理、西部证
券上海第一分公司风险控制部经理。现任西部证券合规管理部合规风控经理。
谢娟女士:监事
谢娟女士,监事。毕业于四川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银
行重庆市分行助理风险经理、南洋商业银行总行风险主任。现任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
何晔女士:监事
何晔女士,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中国区
呼叫中心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现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专业。19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
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证
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2017
年3月至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9月起任西部证券总经理。
自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
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
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
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专业,2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技术
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12月加入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2016年9月起任
公司督察长。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研究
生,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自2016年9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自2021年1月起任副
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复旦
大学挪威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科员,SKF(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阿卡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自2010年9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
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产品设计部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
主席。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财富管理部(筹)总经理。本科学士,毕业于中国人
民大学金融学专业, 2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投
资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机构销售部投资顾问,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执行董事,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2015年
1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市
场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筹)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财
富管理部(筹)总经理。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得
克萨斯大学达拉斯分校计算机科学专业,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美国达拉斯
西南医学中心高级网络与系统工程师,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高级系
统管理员,美国国际集团下属美亚财产保险公司高级系统分析师, 2008年5月
起担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2014年9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于2018年10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自2019年6月起
作为公司总办成员,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运营部工作,自2020年10月起任公
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心峰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理学
硕士。9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易员、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6年1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
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
市场基金、西部利得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起担
任西部利得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9年6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添
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尊逸三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0年7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尊
泰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1年1月起担任西部
利得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烨女士,基金经理。本科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任上海体
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课程顾问、法纳通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投资部银行间固
定收益交易员、上海锡科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猎头顾问。5年证券从业年限。2016
年5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西部利得尊泰
8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和西部利得尊逸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
理。2016年9月起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
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严志勇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曾任上海强生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2017年5月加入西部利
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奇先生,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究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财政学专业。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部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0年6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可先生,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量化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任建设银行洛
阳分行业务主管、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与海外销售部副总经理,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机构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中心联
席总经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创新投资部总监。2020年2月加
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量化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韩丽楠女士,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经
济与金融专业。曾任渣打银行国际管理培训生、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5年5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机构部副总经理,现任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保国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西藏同信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
限公司研究员。2016年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盛丰衍先生,公募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
研究员。2016年10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现任公
募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心峰先生,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数量金融专业。曾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
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6年1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现任公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帅先生,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混合资产投资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南京银行金融市场
部高级交易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江苏银行投行与资产管理总部团队负责人,
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20年6月加入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
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
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项
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门
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执行
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运行,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目
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司规
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将
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体包括
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术
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
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险进
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施,监
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方
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
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的及时、准
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统
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作。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组织
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
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具有
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第二道
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就将检查结果汇报合
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0年末,平安银行有100家分行(含香港分行),
共1,103家营业机构。
2020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535.42亿元(同比增长11.3%)、净利润
289.28亿元(同比增长 2.6 %)、资产总额 44,685.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3.4 %)、吸收存款本金余额26,731.1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9.7 %)、发放贷
款和垫款总额26,662.9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8%)。
2、主要人员情况
黄伟,男,曾任中国太平洋财险山东分公司科长,阳光财产保险公司高级主
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市场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营销与推动中心
总经理。2021年2月26日起担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8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73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理、证
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截至2020年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4,626亿,平安银行已托管18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
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
资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
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
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
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电子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3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陈眉媚
客服热线:400-700-781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热线: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客服热线: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服热线:95351
网址:www.xcsc.com/
(9)世纪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客服热线:4008-323-000
网址:http://www.csco.com.cn/
(1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客服热线: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5)基煜基金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服热线: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2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22)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张萌
客服热线: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2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张喆
客服热线: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5)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客服热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2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服热线:95021、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客服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3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鲁承文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33)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园
客服热线: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3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3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客服热线: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徐微
客服热线:400-012-5899
网址:http://www.zscffund.com/
(3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3
(4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黄国航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马艺玮
客服热线:0574-87050028
网址:http://www.nbcb.com.cn
(4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服热线:(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马艺玮
客服热线:0574-87050028
网址:http://www.nbcb.com.cn
(4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
(4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 文雯
客服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4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
客服热线:4006800000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客服热线: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48)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岳倩颖
客服热线:010-86430203
网址:www.zioxdsds.cn/mobile/index.html
(4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杨雪松
客服热线:0411-39027802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5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罗文燕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2)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热线: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5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热线: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5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孙琪虹
客服热线:0591-87844196
网址:http://www.cib.com.cn
(5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客服热线: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60)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 秦臻
客服热线:4008211357
网址:www.huajinsc.cn
(6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黄国航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热线: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6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6)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6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客服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9)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 马金
联系人: 黄子珈
客服热线:021-60608999
网址: http://www.ajcf.com.cn
(7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金夏
客服热线: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
(7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驰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7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钱卫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丹桥
客服热线:95532/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75)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客服热线: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7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
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客服热线:952303
网址:https://www.huaruisales.com/
(7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 博华大厦 21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0)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3层01号、2单元3层
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联系人:杨玲玲
客服热线:0371-69106586
网址:http://www.cefcfco.com
(8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3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
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类如下:
A类份额 B类份额
分类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500万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1、在基金存续期内,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
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在基金存续期内,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
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
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
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准。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2016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77号文核
准,募集期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9月26日止。募集期内,该基金的有
效认购份额为2,668,062,281.0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9,386.51份,两
项合计共2,668,081,667.51份基金份额。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28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6年9月2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视该等影响因素消除情况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A类基金份额申购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0.0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通过直销机
构柜台办理A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1,000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申购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
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01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0.01份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
平稳工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的,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10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人赎回50,000
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5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元。
(2)本基金须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元
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若基金总份额为400,000,000份,某投资人赎回5,000,000份基金份
额,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4%且偏离度为负,且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即对应强
制赎回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1.00=1,000,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0.00×1.0%=10,000.00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1.00=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10,000.00=4,990,000.00元
即:投资人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5,000,000份本基金,可得到
4,990,000.00元赎回金额。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十部分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场所相同。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
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
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1.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
补差费。
2.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
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用100%归入基金财产。
3.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
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
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从申购费率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率高的基
金转换时,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 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5.转换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7.各基金赎回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请参照相应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
参照本公司优惠活动公告。
五、基金转换公式
1.费用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申购补
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各基金赎回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请参照相应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参照
本公司优惠活动公告。
2.金额与份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净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例如:
a.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0.8%,转出基金赎回费率为0.1%,转出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0元,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为1.5%,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2.000元,转出份额为500,000.00份。
转出金额=500,000.00份×1.000元=500,000.00元
转换费用=500,000.00元×0.1%+500,000.00元×(1-0.1%)×0.7%/
(1+0.7%)=500.00元+3,472.19元=3,972.19元
转入金额=500,000.00元-3,972.19元=496,027.81 元
转入份额=496,027.81元÷2.000元=248,013.91份
b.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1.2%,转出基金赎回费率为0.5%,转出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0元,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为0.8%,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2.000元,转出份额为500,000.00份。
转出金额=500,000.00份×1.000元=500,000.00元
转换费用=500,000.00元×0.5%=2,500.00元
转入金额=500,000.00元-2,500元=497,500.00元
转入份额=497,500.00元÷2.000元=248,750.00份
六、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转入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况;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转出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到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
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
结、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创造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人提供现金管理工具,通过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同时充
分把握市场短期失衡带来的套利机会,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寻求最佳
平衡点。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
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
析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适时调整基金的短期投资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
陡峭时,将买入期限相对较短并卖出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当预期收益率曲
线将变平坦时,则买入期限相对较长并卖出期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
2、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是债券价格相对于利率水平正常变动的敏感度。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前瞻
性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可以有效地确定投资组合的最佳平均剩
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
率风险;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行带来
的超额回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
工具的市场规模、流动性以及参与主体资金的供求变化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在
组合中的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
资产在各资产类别中的比例。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
率差异,在精确投资收益测算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为基金资产增
加收益。同时,密切关注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季节因素、日历效应、IPO发行等
因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融出资金以把握短期资金利率陡
升的投资机会。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对市场资金面的变化(如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及本基金申购/赎
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存管理、回购滚动操作、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安
排及资产变现等措施,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在保证满足基金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
6、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积极
把握由于市场短期失衡而带来的套利机会,通过跨市场、跨品种、跨期限等套利
策略,力求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进行分析,并结合发行条款、提
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等个券因素以及市场利率、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信用等级并密切跟踪评级变化,
采用分散投资方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
上获得稳定收益。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将根据审慎原则,通过指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及主体,定期监测分析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流动性,适度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组合整体久期。本基金对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仓位、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
政策面、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此外,本基金利用
内部信用评级筛选模型,系统跟踪分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要素,选择优
质个券投资标的,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②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需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②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第9)的①项和第10)、11)、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及特殊交易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税后收
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
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1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9,819,845,932.48 31.75
其中:债券 9,629,492,462.68 31.13
资产支持证券 190,353,469.80 0.62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447,386,093.89 24.0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536,093,738.25 43.76
4 其他资产 126,985,747.52 0.41
5 合计 30,930,311,512.14 100.00
2.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0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76,558,591.71 3.2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5.98 3.2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0.8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4.8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0.0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 21.13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2.88 3.26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49,506,984.91 2.1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20,985,945.76 3.41
其 中:政策性金融债 870,162,473.75 2.91
4 企业债券 150,602,930.54 0.5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740,454,255.31 5.81
6 中期票据 161,302,454.04 0.54
7 同业存单 5,906,639,892.12 19.73
8 其他 - -
9 合计 9,629,492,462.68 32.16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104019 21中国银行CD019 3,000,000 296,151,723.17 0.99
2 112109093 21浦发银行CD093 2,500,000 244,829,208.99 0.82
3 072100088 21财通证券CP004 2,000,000 200,006,638.34 0.67
4 112109212 21浦发银行CD212 2,000,000 198,856,192.32 0.66
5 200409 20农发09 1,700,000 170,215,487.48 0.57
6 200010 20附息国债10 1,700,000 170,005,350.31 0.57
7 180212 18国开12 1,600,000 160,463,273.92 0.54
8 200314 20进出14 1,600,000 160,301,761.57 0.54
9 112116110 21上海银行CD110 1,600,000 159,027,621.17 0.53
10 072100068 21财通证券CP003 1,500,000 150,000,683.82 0.50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0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6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38%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7107 蚁信14A 500,000 50,092,387.70 0.17
2 169836 3金易1A 500,000 49,952,921.92 0.17
3 137311 国链24A1 300,000 30,158,679.72 0.10
4 137360 永熙优33 300,000 30,134,281.08 0.10
5 169133 20绿城A2 100,000 10,017,750.21 0.03
6 138943 鹏程5A1 100,000 10,001,302.68 0.03
7 137587 链融38A1 100,000 9,996,146.49 0.03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1.0000元。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453.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21,793,503.65
4 应收申购款 5,153,790.45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6,985,747.52
8.3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9月28日-2016年12月31日 0.7122% 0.0011% 0.0909% 0.0000% 0.6213% 0.0011%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4.0220% 0.0012% 0.3509% 0.0000% 3.6711% 0.0012%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7352% 0.0017% 0.3506% 0.0000% 3.3846% 0.0017%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7122% 0.0012% 0.3506% 0.0000% 2.3616% 0.0012%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2357% 0.0011% 0.3506% 0.0000% 1.8851% 0.0011%
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1.1603% 0.0008% 0.1737% 0.0000% 0.9866% 0.0008%
2016年9月28日-2021年6月30日 15.4433% 0.0023% 1.6783% 0.0000% 13.7650% 0.0023%
2)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9月28日-2016年12月31日 0.7737% 0.0011% 0.0909% 0.0000% 0.6828% 0.0011%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4.2834% 0.0011% 0.3509% 0.0000% 3.9325% 0.0011%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3.9845% 0.0017% 0.3506% 0.0000% 3.6339% 0.0017%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9587% 0.0012% 0.3506% 0.0000% 2.6081% 0.0012%
2020年1 2.4816% 0.0011% 0.3506% 0.0000% 2.1310% 0.0011%
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1.2808% 0.0007% 0.1737% 0.0000% 1.1071% 0.0007%
2016年9月28日-2020年6月30日 16.7798% 0.0023% 1.6783% 0.0000% 15.1015% 0.002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
对比图
1)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A:
(2016年9月28日至2021年6月30日)
2)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 B:
(2016年9月28日至2021年6月30日)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含第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
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时,相应缩减投资者相应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
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
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
时,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大于零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该类基金份额
未付收益小于零时,其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小于零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货币经纪服务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6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6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自然日起适用A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自然日起享受B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A、B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个工作
日前予以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其中,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3、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
产,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
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
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
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
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4)暂停基金估值等;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
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风险。
七、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和费用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及规则;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
销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
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时,相应缩减投资者相应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
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
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
时,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大于零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该类基金份额
未付收益小于零时,其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小于零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货币经纪服务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6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6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自然日起适用A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自然日起享受B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A、B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个工作
日前予以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创造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②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需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②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第9)的①项和第10)、11)、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及特殊交易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可参见招募说明书。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注册资本:叁亿伍仟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90
联系人:陈眉媚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
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需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
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1)项、第(9)的1)项和第(10)、(11)、(14)项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
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
人要求办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副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正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
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
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15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6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客户服务专线
(一)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二)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
产品介绍等)。
(三)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
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
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
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
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一)网址:www. westleadfund.com
(二)电子邮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三)客户服务热线:400-700-781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72666
(四)客户服务传真:021-38572750
(五)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3号楼9
层 邮编:200126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3-30
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03-31
3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 2017-03-31
4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4-12
5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定投金额下限的公告 2017-04-12
6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7-04-13
7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15
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 2017-04-21
9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04
10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1期) 2017-05-12
11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 2017-05-12
12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在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 2017-05-17
投资等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关于新增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06
14 关于新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6-08
15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9
16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7-07-01
17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7-20
1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2季度报告 2017-07-21
19 关于新增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8-02
20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及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25
21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9
2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9
23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3
24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9
25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18
26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3季度报告 2017-10-26
27 关于新增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7
2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二期) 2017-11-10
29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7年第二期) 2017-11-10
30 关于新增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2
31 关于新增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19
3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12-20
33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 2017 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8-01-02
34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4季度报告 2018-01-19
35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春节长假期间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2-09
36 关于新增西部期货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 公告 2018-03-03
37 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07
38 关于新增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3-21
39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6
40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26
41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26
4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03-30
43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 2018-03-30
44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第1季度报告 2018-04-23
45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8年第一期) 2018-05-12
46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一期) 2018-05-12
47 关于新增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5-12
48 关于新增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30
49 关于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 2018-06-08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0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06-14
51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8-06-28
5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7-06
53 关于新增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12
54 关于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7-24
55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8-07-19
56 关于新增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14
57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8
5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08-28
59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国庆长假期间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9-25
60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8-10-24
61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8年第二期) 2018-11-12
6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二期) 2018-11-12
63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9 年元旦前暂停代销机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18-12-22
64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8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9-01-22
65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9 年春节前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1-31
66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制的公告 2019-02-12
67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2019-03-28
6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28
69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04-18
70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五一节前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4-25
71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一期) 2019-05-11
7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年第一期) 2019-05-11
73 关于新增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5-24
74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07-19
75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24
76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08-24
77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9 年国庆长假期间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9-27
78 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79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4
80 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11
81 关于新增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12-20
82 关于微信交易系统升级维护的公告 2019-12-20
83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的上线公告 2019-12-21
84 关于新增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25
85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19-12-25
86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33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 2019-12-25
87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25
8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2月)(摘要) 2019-12-25
89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25
90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2月) 2019-12-25
9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12-27
9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19-12-31
93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2019年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0-01-01
94 关于新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1-14
95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01-17
96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春节前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01-21
9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2-25
9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3-31
99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0-03-31
100 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3-31
101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清明假期前调整代销渠道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04-02
102 旗下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2
103 关于暂停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04-23
104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五一节前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04-27
105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增加招商银行招赢通平 2020-05-08
台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10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6-17
107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端午节前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06-19
108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2020年半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0-07-01
10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7-01
110 关于提示旗下网上交易直销平台投资者及时上传身份证照片并完善个人信息的公告 2020-07-09
11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7-21
11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2020-07-21
113 旗下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7-21
114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31
115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摘要 2020-08-31
116 旗下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8-31
117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31
11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31
119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8月) 2020-08-31
120 关于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0-09-19
121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20-09-22
12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国庆节前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09-25
123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在代销机构调整大额申购业务金额限制及在直销机构恢复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0-09-30
124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8
125 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10-28
12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0-31
127 关于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0-12-18
12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元旦节前调整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20-12-28
129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2020年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1-01-01
130 关于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变更公告 2021-01-07
131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蔡晨研) 2021-01-11
132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孙威) 2021-01-11
133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王宇) 2021-01-11
134 关于即将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并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1-01-14
135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21-01-15
136 旗下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137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1-21
13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春节前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02-05
139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招赢通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3-11
140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30
141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1-03-30
14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清明假期前调整代销渠道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03-31
143 旗下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20
144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04-20
145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1-04-21
146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4月) 2021-04-26
147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4-26
14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B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04-26
149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五一节前调整(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04-27
150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04-28
151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04-30
152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06-04
153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端午假期前调整代销渠道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06-0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