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产品历史沿革 ............................................................................................................... 2
第二部分 前言 ............................................................................................................................... 3
第三部分 释义 ............................................................................................................................... 6
第四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9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1
第一部分 产品历史沿革
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3年4月3日,资产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相应修改《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2020年8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03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0月29日生效,原《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原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
第二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八、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原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投资者可在开放赎回业务后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十、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均设置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每份B类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而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B类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个开放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因此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十一、本基金可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或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虽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但仍可能面临参与挂牌股票交易产生
的风险,包括:挂牌公司的经营风险(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从而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股价波动较大风险(涨跌幅限制较宽松导致股价波动比A股更大)、流动性风险(股权集中、市场流动性差导致股票变现的冲击成本较高,甚至无法变现)、信息披露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标准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估值风险(采用公允估值方法估值,可能与资产实际价值或变现价值之间存在偏差)、挂牌公司的降层风险(新三板精选层设有定期退出机制和即时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精选层公司将会调至创新层甚至是基础层)、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主动终止挂牌,也可能由于违反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被实行强制终止挂牌)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新三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新三板。
十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十三、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由于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实际赎回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第三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锁定持有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B类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开放持有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B类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B类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4、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四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原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但仅开放日常赎回业务,不开放日常申购业务。B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对每份B类基金份额设置三年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除外),具体规则详见本部分的“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精选个股的基础上稳健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规则,管理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原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对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可在开放赎回业务后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B类基金份额: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设定3年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
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B类基金份额在其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仅可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不可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赎回业务的受理按前述规定执行。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部分或全部转换为B类基金份额的申请。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换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换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投资人可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不可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B类基金份额在其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对于每份B类基金份额,在其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
原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对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对于原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将就合同变更事项向其征询意见,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该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统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对其做强制赎回处理(赎回价格为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