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1年6月18日起,对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将自2021年6月18日起正式生效。
一、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对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包括增加相关释义,说明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说明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明确了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并相应修订托管协议。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二、补充说明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进行了更新和修订,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具体请以修订后法律文件内容为准。
三、投资者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相关咨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公司网址:www.igwfmc.com
公司官方微信服务号:IGWfund
公司官方APP:景顺长城基金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二、释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释义
21、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名义持有人,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21、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名义
持有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释义
(新增)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
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四、基金份额的发
售与认购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增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谷澍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二、基金的投资
增加: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四、基金资产的
估值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增加: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八、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四、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 根据正文修订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