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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资料概要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发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 请勿单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基本信息概览
管理人: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JPMorgan Funds (Asia) Ltd.)
投资管理人: 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sia Pacific) Limited)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td.)
内地代理人及名义持有人: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类别: 债券型基金
基础货币: 美元
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销售提供下列份额类别:
类别 计价货币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人民币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人民币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元份额(累计) 美元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美元
就上述份额类别而言,内地投资者以每一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赎回款项亦以计价货币支
付给内地投资者。
就名称后缀为“累计”的份额类别而言,不对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所有收益将累积并再投资于相
关类别。就名称后缀为“每月派息”的份额类别而言,对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拟按月或/
及管理人获受托人事先批准及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时间作出收益分配。
就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言,管理人可对冲人民币货币风险,以尝试减轻
人民币与本基金基础货币(即美元)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由于此类外汇对冲是为人民币对冲份额
类别而运用,故其成本及对冲交易所得盈亏应仅由该等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承担。
内地销售安排: 本基金将依据不同销售机构的需求,上线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1.07%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1.07%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元份额(累计) 1.07%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1.07%
经常性开支比率根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年度费用计算,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收益分配政策: 1. 累计类份额类别
累计(收益将累积并再投资于本基金的相关类别)
2. 每月派息类份额类别
每月分配收益*(酌情决定)
收益分配可能从资本中拨款,即代表从投资者原先投资本基金的款额或该项原先投资应占的任
何资本增值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本基金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均可能导致份额净值即时下跌。
*就每月派息类份额类别而言,内地投资者将以现金形式取得分配。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
第一章内“收益分配政策”一节。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修改收益分配政策,但须获得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适用),并且须给予内地投资者一个月
的事先通知。
财政年度终结日: 9月30日
2024年7月
产品资料概要 -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如本基金的组织性文件允许,管理人可以对内地销售机构适用不同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现时,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代理人申购本基金的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如下:
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 首次:人民币100元 首次:10美元
追加:人民币100元 追加:10美元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本基金是一只根据香港法律以单位信托形式设立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本基金于2015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61号文注册,准予在中国内地销售。
目标及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一个主要(即将其总资产净值至少70%)投资于亚洲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的主动管理组合,致力提供具竞争力的
总回报(包括资本增长及定息收益)。
为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因应预期市场情况的变化,主要投资于广泛系列的亚洲债务证券。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主要包括由政府、政府
机构、超国家组织和公司于亚洲(包括澳大利亚及新西兰)发行的定息及浮息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例如可转换债券、永续债券等)。本
基金亦可将其总资产净值少于50%投资于下列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i)低于投资级别(即(a)获穆迪Ba1或以下或标准普尔BB+或以下或国
际认可评级机构所用其他同类用语的评级的债券或(b)本身未获评级但其发行人获穆迪Ba1或以下或标准普尔BB+或以下或国际认可评级机
构所用其他同类用语的评级的债券);或(ii)未获评级(即该等债券及发行人均未获穆迪、标准普尔或其他国际认可评级机构评级)。
本基金可将其总资产净值少于30%投资于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工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若干类型的高级非优先债务等)。
本基金不会将其总资产净值20%以上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包括债务证券)。
本基金不会将其总资产净值20%以上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制1
及/或债券通投资于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中国债务证券。
本基金不可将其总资产净值10%以上投资于城投债2
。
本基金亦可出于投资目的而投资于衍生工具,例如期权、认股权证、掉期、货币远期合约及期货,并在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有
限情况下,暂时将其总资产净值最多100%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主要以美元及其他本地货币(例如泰铢、马来西亚林吉特、人民币、菲律宾比索、印度尼西亚盾、新加坡元、印度卢比
等)计价的资产。本基金将有限度地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标的。
1 201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向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且不设额度限制(“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制”)。
2 城投债是中国内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工具。该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或其关联方成立
的独立法律实体,以为公共福利投资或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
衍生工具的使用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或于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译作“衍生工具风险承担净额”)可最多达到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本基金在内地的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了解详情,包括风险因素。
? 投资风险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会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可能会因此蒙受损失。概不保证
本金将获得偿还。
? 与债务证券相关的风险 - 本基金于债务证券的投资须承受以下风险:
? 利率风险 - 本基金之资产所投资之一些国家之利率可能会有所波动。任何该等波动可能会对本基金所收到之收益及其资本价值
有直接影响。债券特别容易受到利率变动所影响,并且可能承受显著的价格波动。债券的价格一般会随利率下降而上升;随利
率上升而下跌。较长期债券通常对利率变动较为敏感。本基金的表现可能因而会受不利影响。
? 低于投资级别/未获评级投资的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未获评级或获国际认可评级机构低于投资级别的评级的债券及其他债务
证券。因此,该等投资将承受比其他评级较高的证券更高的信贷和流通性风险。在经济下滑时,该等债券一般比投资级别债券
价格跌幅更大,因而通常需要承受较高的发行人违约风险。当本基金投资的任何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券违约或如利率改变,本基
金资产净值可能会下跌或受负面影响。
产品资料概要 -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 投资级别债券风险 - 投资级别债券获信贷评级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惠誉、穆迪及/或标准普尔)根据信贷可靠性或债券发行的
违约风险给予较高等级的评级。评级机构会审查该等评级。倘若经济环境(例如市场或其他情况)影响有关债券的发行,该等
债券可能因此承受评级下调风险。债券评级的下调可能会对该等债券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也可能因此受到不利
影响。本基金可能或未必能够出售评级被下调的债券。此外,本基金可能面对较高的无法获得利息支付及偿还本金的风险。因
此,投资者收回的金额可能低于原本的投资额。
? 主权债务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由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承受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情况下,主权发行人未必能
够或愿意在到期应付时偿还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本基金参与该等债务的重组。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时,本基金可能蒙
受重大损失。
? 估值风险 - 本基金的投资估值或会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定性的决定。倘若该等估值不正确,此可能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
算。
? 信贷风险 - 倘若本基金之资产所投资之任何证券之发行人违约,本基金之表现将会受到不利影响,而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
失。固定收益证券不履行支付利息或本金的责任或会对本基金的表现造成不利影响。发行人的信贷质量降低,或会对有关债券
及本基金的估值造成不利影响。信贷评级机构给予的信贷评级存在局限性,并不保证证券及/或发行人在所有时候的信用可靠
性。
? 新兴市场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可能会涉及更高风险以及投资于较成熟的市场时一般不会涉及的特殊考虑因素,例如流通
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明朗因素、法律及税务风险、结算风险、托管风险,以及可能出现大幅波动。新兴市场的
会计、审计及财务申报标准可能不如国际标准严格。国有化、征用私产或充公性税项、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规例、社会不稳
定或外交发展均有可能对新兴市场经济或本基金之投资价值构成不利影响。
? 集中风险-本基金可能集中投资于亚洲。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相比更广泛分散投资的基金较为波动。本基金的价值可能较容易受到
影响该地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通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
? 货币风险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及其收益将或可能以不同于本基金基础货币的货币计价。因此,本基金的表现将受外汇管制变动及所
持资产的货币兑本基金的计价货币的汇率变动影响。基础货币不同(或并非与本基金的计价货币挂钩的货币)的投资者可能会承受
额外的货币风险。
? 衍生工具风险 -与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方/信贷风险、流通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
的杠杆因素/成分可能导致远高于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金额的亏损。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蒙受重大亏损的高风险。
? 流通性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交易量或会因市场情绪而显著波动之工具,或不经常买卖的工具或在相对较小的市场买卖的工具。
本基金作出的投资可能会面对流通性不如较成熟的市场之风险,或因应市场发展及投资者的相反看法而变得流通性不足之风险,特
别是就较大规模的交易而言更是如此。
? 对冲风险 - 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获准有绝对酌情权(但并非必须)采用对冲方法以尝试减低市场及货币之风险。概无保证该等对冲
方法(如采用)将会达到预期之效果或该等对冲方法将获得采用,在该等情形下,本基金可能需承受现有之市场及货币风险,并可
能受到不利影响。对汇率风险所作出的对冲(如有)可能或未必高达本基金资产之100%。
? 类别货币风险 - 各类别之类别货币可能不同于本基金之基础货币及其所投资的资产之货币及/或投资者之投资的基础货币。倘若投
资者将其投资之基础货币转换为类别货币以投资于某一特定类别,及于其后将赎回所得款项由该类别货币转换至其原有之投资基础
货币,投资者可能因该类别货币对该原有货币贬值而蒙受损失。举例而言,倘若投资者之投资基础货币为人民币(即非美元)而选
择投资于美元类别,则该投资者可能承受较高的货币风险。与以美元为原有之投资基础货币的投资者相比,该投资者可能因在将其
美元投资再转换回人民币时,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而蒙受较高损失。
? 人民币货币风险 - 人民币汇率为一个受管理的浮动汇率,汇率基于市场供求及参考一篮子外国货币而确定。人民币汇率亦受制于外
汇管制政策。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中,人民币兑其他主要货币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主管机构发布的中央平价窄幅上落。由于汇
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场力量影响,人民币兑包括美元及港元在内的其他货币的汇率将容易因外部因素而变动。因此,投资于以人民币
计价的类别可能会因人民币与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的影响。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将境外人民币(CNH)兑换为
境内人民币(CNY)是一项货币管理程序,须遵守由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
人民币类别一般参考境外人民币(CNH)而非境内人民币(CNY)计价。境外人民币(CNH)及境内人民币(CNY)虽属相同货币,但有关货币
在独立运作的不同和个别市场上买卖。因此,境外人民币(CNH)与境内人民币(CNY)的汇率未必相同,汇率走势亦可能不一样。境外
人民币(CNH)与境内人民币(CNY)之间的任何差异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参与境外人民币(CNH)市场,可
在中国内地以外自由交易境外人民币(CNH)。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毋须将境外人民币(CNH)汇成境内人民币(CNY)。并非以人民币为
基础货币的投资者(如香港投资者),在投资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时可能需要将港元或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其后还需要将人民
币赎回所得款项及/或人民币收益分配(如有)兑换为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投资者将招致汇兑成本,并可能蒙受损失,视乎人民
币相对于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而定。此外,不能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而人民币贬值可对投资者于基金的投资价值产生
不利影响。
即使本基金打算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的收益分配,在极端市况下,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货币兑
换时,在获受托人批准后,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如因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而未能及时具备
足够的人民币供结算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亦存在以人民币支付的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或会被延误的风险。无论如何,赎
回所得款项将于份额被赎回及管理人已接收以指定格式正式填妥之赎回要求及受托人或管理人可能合理要求之其他资料之有关交易
日后一个日历月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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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对冲类别风险 - 各货币对冲类别可将本基金的计价货币对冲回其计价货币,旨在提供与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类别相关的投
资回报。对冲交易的成本及所得盈亏将会反映在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内。有关该等对冲交易的任何成本视乎当前市况
而定可属重大,将只由该货币对冲类别承担。
应用于某特定货币对冲类别之确切对冲策略或会不同。此外,概不保证能够获得预期的对冲工具或对冲策略将会达到预期效果。在
该等情况下,货币对冲类别之投资者可能仍需承受未对冲之货币兑换风险(举例而言,如人民币对冲类别的对冲策略无效,视乎人
民币相对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本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相关资产的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而定:(i)即使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资
产的价值上有收益或并无亏损,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或(ii)如本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相关资产的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能蒙受额外
损失)。倘若用作对冲目的之工具之交易对手方违约,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承受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及可能因此承受进一
步损失。
尽管对冲策略可能保护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相对于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之价值下跌所影响,倘若货币
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对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下跌,则该对冲策略可能大幅限制以类别货币列值的货币对冲类别之任何潜在升值的利
益。
? 从资本拨款作出收益分配之风险 - 当本基金所产生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本基金宣布的收益分配时,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该等收益分配可
能从资本(包括已实现与未实现的资本收益)拨款支付。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拨款支付收益分配即代表从投资者原先投资本基金
的款额或该项原先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增值退回或提取部分金额。因此,本基金未来可用作投资的资本及资本增值可能会减少。本
基金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均可能导致份额净值即时下跌。此外,正分配收益并不代表总投资的正回报。
货币对冲类别的收益分配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受到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利率差异的不利影响,导致从
资本拨款支付收益分配的金额增加,进而使资本被侵蚀的程度较其他非货币对冲类别较高。
? 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的特别风险因素
境外投资风险: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管辖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的证券,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境外市
场税务风险等。
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在内地公开销售
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或
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申购。市场额度用尽的时间与管理人自有关政府部门处
获得该等通知的时间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由此可能导致向内地投资者发出暂停申购通知的时间亦会有所延迟。
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
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
认基金的条件。
管理人、基金符合资格状态改变:若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
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此外,若本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如基金类型、运作模式),则本基金在内地
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直到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
基金互认机制及《暂行规定》的不确定性:基金互认机制及《暂行规定》已确立内地与香港之间基金互认的基本框架。然而该等规
则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就其本身而言,仍然有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尚待监管部门明确。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
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的内地投资者,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基金份额。内地投资者所得
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投资的本金,因此可能蒙受亏损。
香港基金市场: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的由香港和内地
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因此内地投资者在对本基金投资之前应该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
解。建议内地投资者就任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公募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内地销售开放日需同时为香
港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内地销售开放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公募基金的开放日。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
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税务影响: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
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
人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基金组织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由于不同语种反映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基金组织文件的中文
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判决的执行:管理人/受托人的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若内地投资者关于本基金的份额的权利受损,
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受托人进行违约赔偿,并得到胜诉判决,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向境外法院申请对内地法院该等判
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境外法院可能对该等判决的全部或部分判项不予承认及/或不予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
可能存在迟延。如果内地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可以就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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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持有安排的风险: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
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
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
内地投资者对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
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
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香港销售文件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
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
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
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平台和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内地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
-15
-5
0
5
10
-10
香港发行的(每月派息)美元份额类别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4.9 -0.2 3.9 4.9 -1.9 9.7 5.3 -4.4 -13.7 5.3
? 过去的业绩资料并不代表将来的表现。投资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 业绩表现以日历年的最后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础,收益会滚存再作投资。
? 上述数据显示在香港发行的(每月派息)美元份额类别价值在有关日历年内就前一日历年的涨跌幅度。业绩表现以美元计算,当中
包括本基金的经常性开支,但不包括本基金可能向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及赎回费。
? 管理人认为“(每月派息)美元份额类别”作为本基金可供香港零售投资者申购的核心份额类别,为本基金最合适的代表份额类
别。但内地投资者需了解,该等份额类别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亦并未在内地销售,上述业绩表现数据仅供参考。
? 本基金成立日期:2005年
? 于中国内地发行的份额类别成立日期:2016年
本基金是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的投资本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
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
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示。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的内
地销售开放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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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开放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开放日(“内地销售开放日”)是指香港和中国内
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文合称“沪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且依管理人之意见,
该等日期为本基金所有或部分投资的报价、上市或买卖可以正常交易的日子。
? 申购、赎回的规则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
请截止时间为下午3点整(北京时间)或者经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内地投资者在非内地销售开
放日或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提出的申请。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遵循“金额申购”的原则。
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而当中并不包括申购费: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发行价格(不包括申购费)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人民币10.00元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人民币10.00元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元份额(累计) 10.00美元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PRC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10.00美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将按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该类别的份额净值发行。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净值是用
该类别的资产价值扣除该类别的负债,除以该类别于紧接前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之办公时间结束时或管理人与受托人协议的其他时
间的已发行份额总数计算得出,并将所得金额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任何调整数额所产生的差异应归本基金有关类别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总申购金额 – 申购费
申购费 = 总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相应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倘若管理人认为符合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当本基金的资金净流动超过管理人不时预先确定的限额时,管理
人可(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入时)上调或(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出时)下调份额净值,以降低因购买/出售相关投资所导致的
预期摊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差价及交易费用,如经纪费、税项及政府收费。可能导致资金净流动情况的例子包括由于申购/
赎回要求、基金合并(其中涉及本基金资产的流入/流出)等而导致的份额净交易。在正常市况下,该等摆动定价调整比率将不会
超过各类别份额净值的2%。然而,在极端市况下(例如在出现高波幅、资产流通性下降及市场受压的期间),该比率可能大幅上
升。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获得受托人及香港证监会(如要求)的批准,否则只能暂时性地适用超过2%的摆动定价调整比率,且该等
比率将不会超过5%。
申购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倘若向上五入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申请
人。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遵循“份额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将按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该类别的份额净值赎回。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净值是用该类别的资产
价值扣除该类别的负债,除以该类别于紧接前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之办公时间结束时或管理人与受托人协议的其他时间的已发行份
额总数计算得出,并将所得金额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任何调整数额所产生的差异归本基金有关类别所有。
可得赎回金额由总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而得出,其中:
总赎回金额=赎回份额×相应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赎回费 = 总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可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赎回金额 = 总赎回金额 – 赎回费
^倘若管理人认为符合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当本基金的资金净流动超过管理人不时预先确定的限额时,管理
人可(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入时)上调或(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出时)下调份额净值,以降低因购买/出售相关投资所导致的
预期摊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差价及交易费用,如经纪费、税项及政府收费。可能导致资金净流动情况的例子包括由于申购/
赎回要求、基金合并(其中涉及本基金资产的流入/流出)等而导致的份额净交易。在正常市况下,该等摆动定价调整比率将不会
超过各类别份额净值的2%。然而,在极端市况下(例如在出现高波幅、资产流通性下降及市场受压的期间),该比率可能大幅上
升。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获得受托人及香港证监会(如要求)的批准,否则只能暂时性地适用超过2%的摆动定价调整比率,且该等
比率将不会超过5%。
产品资料概要 - 摩根亚洲总收益债券基金
赎回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款项的金额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倘若向上五入赎回款项的金额,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进行赎回的内地投资者。倘
若向下四舍赎回款项的金额,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本基金。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人民币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7日内,美元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9日内,以及在任何情况下于份额被赎回及管理人已接收正
式填妥的赎回要求及受托人或管理人可能要求之该等其他资料的有关香港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
户。T+n日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在申购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
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本基金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本基金将以美元现汇支付赎
回款项。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i.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ii.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
不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暂停赎回
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请参见基金说明书第二章第A节中“暂停赎回”一节。
倘若暂停或延迟赎回份额,于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并未赎回的份额将结转至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
本基金实施或结束暂停或延缓付款之公告将会在作出该决定后立即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刊登,且就宣布暂停买卖而言,于作出该宣
布后在暂停买卖期间至少每月一次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刊登。
巨额赎回
管理人可能将本基金于任何内地销售开放日所赎回份额的总数限制为任何内地销售开放日已发行份额的10%或以上。倘若赎回份额
受到该等限制,赎回将按赎回申请份额进行等比例确认,但如管理人认为该项安排不具有可行性,管理人将有权决定在内地投资者
之间赎回份额的分配方式。
强制赎回
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若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人民币100元(对于以人民币计
价的份额类别而言)或少于10美元(对于以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一并被全部赎回。如果
发生此种情形,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的内地投资者。
管理人有权通过要求受托人注销份额,并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支付倘若该等份额已按正常形式赎回而应付之款项,从而削减基金
规模。预期管理人可行使其注销权利的情况包括未能于合理时间内收取全部申购款项、或容许份额持有人继续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变
得不合法。
倘若管理人认为内地投资者在违反任何法律或规例或在其他会或可能会对本基金或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
情况下持有份额,或在其他情况下损害本基金的利益时,或内地投资者成为或身为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
第二章),则内地投资者可以被强制赎回其持有的所有本基金的份额。
? 份额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进行转换(“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
亦允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不同基金之
间份额类别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及转入的基金份额应由同一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且转出的基金份额及转入的基金份额应是
记录于同一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份额转换须在以同一货币计价的份额类别之间作出。
i. 转换的场所
就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而言,转换申请应在同时销售涉及转换的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就不同基金之间
份额类别转换而言,转换申请应在同时销售本基金与转出或转入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
ii. 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就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某一特定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份额转
换。于该时间后提交的份额转换申请,将视为在本基金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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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与转出或转入基金同时开放交易的某一特定内地销售开放日(“共
同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份额转换。于该时间后提交的份额转换申请,将视为在下一个共同开放日
提出的申请。如果涉及转换的任一基金不处于开放交易的状态(例如拟转出的基金暂停赎回或拟转入的基金暂停申购),则份
额转换申请无效。
iii. 份额转换的计算
(i) 转换方式
转换实行“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ii) 转入份额的计算
转出费用 = 转出份额×转出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转出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 = 转出份额×转出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净转出金额 = 转出总金额 – 转出费用
总转入金额 = 净转出金额
申购补差费 = 总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率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 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之差)
申购补差费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净转入金额 = 总转入金额 – 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 / 转入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倘若向上五入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内
地投资者。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转入的基金。
^倘若管理人认为符合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当本基金的资金净流动超过管理人不时预先确定的限额
时,管理人可(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入时)上调或(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出时)下调份额净值,以降低因购买/出售相
关投资所导致的预期摊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差价及交易费用,如经纪费、税项及政府收费。可能导致资金净流动情况
的例子包括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基金合并(其中涉及本基金资产的流入/流出)等而导致的份额净交易。在正常市况下,
该等摆动定价调整比率将不会超过各类别份额净值的2%。然而,在极端市况下(例如在出现高波幅、资产流通性下降及市
场受压的期间),该比率可能大幅上升。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获得受托人及香港证监会(如要求)的批准,否则只能暂时性
地适用超过2%的摆动定价调整比率,且该等比率将不会超过5%。
iv. 转换数额的限制
份额转换的总转入金额不得低于拟转入的相关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若总转入金额低于该最低申购金额的,管理人或内地
代理人将有权通知具体的内地销售机构对该低于最低申购金额的转换申请予以全部拒绝。
份额转出后,在转出基金的相关份额类别中的剩余份额的价值不得低于该基金的最低持有额。若转换申请导致所持转出基金的
相关份额类别的剩余份额的价值少于该最低持有额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一并被全部转出。
若转入基金设有单日最高申购金额,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将有权通知具体的内地销售机构对该笔触发超过最高申购金额上限的
转换申请予以全部拒绝。
v. 转换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份额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份额转换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包
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转换申请的确认情况。
管理人有全权酌情权拒绝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的申请或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的申请。
本基金关于份额转换业务规则的调整将会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具体开办份额转换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根据各
内地销售机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办理该等基金的份额转换业务。请投资者
咨询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关于份额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在办理份额转换业务时,还需遵守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基金份额过户的主体应满足本基金内地销售对象的条件。
继承是指内地投资者死亡,其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内地投资者将其基金份额捐赠给具有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内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已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具体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内地代
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详细业务规则,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内地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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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份额时或须缴付以下费用#:
? 申购费 1%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3%
? 转换费 不超过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的1%
转换费用由转出费用(即转出份额的赎回费)(如有)及转出份额与转入份额的申购补差费(如
有)构成。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低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时,则收取申购补差费;当转
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时,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 赎回费 无
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通常最高不超过份额净值的0.5%
# 请参阅本基金在内地的基金说明书,了解有关收费的计算方法。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在前述费率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两个内地交易日通过内地代
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的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进行公告。
本基金需要持续缴付的费用:
? 管理费 每年资产净值的1%(最高可达2.5%)。
? 受托人费用 每年资产净值的0.025%-0.06%(最高可达0.2%,根据基金资产净值)。
? 表现费 不适用
? 行政费 不适用
? 其他费用 本基金可能会收取其他费用。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内第二章第A节的“收费、开支及责任”章
节。
其他信息
? 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及计算份额净值的其他日子后的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am.jpmorgan.com/cn)、
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份额净值。
? 最近12个月的分配成分,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拨付分配的比例,可向内地代理人索取及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查阅。
?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am.jpmorgan.com/cn)查看向内地投资者销售的各份额类别的过往业绩表现情况。
重要提示
? 如有疑问,投资者应咨询专业意见。
?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及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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