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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第二部分:《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请详见《关于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在
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应将本招募说明书与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第一部分
关于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目 录
各方名录............................................................................................................................................................................ 1
前 言............................................................................................................................................................................... 2
一、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4
(一)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 4
(二) 相关税收安排...................................................................................................................................................... 6
(三) 货币兑换安排...................................................................................................................................................... 8
(四)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8
(五) 内地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19
(六)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19
(七)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20
(八) 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0
(九) 关于两地投资者享有同等投资者保护的声明................................................................................................ 20
(十)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21
二、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25
(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 25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26
三、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
解决方式.......................................................................................................................................................................... 26
(一)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6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30
(三)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33
(四) 争议解决方式.................................................................................................................................................... 34
四、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 34
(一) 登记服务............................................................................................................................................................ 34
(二) 信息查询服务.................................................................................................................................................... 35
(三) 查询、建议及投诉服务.................................................................................................................................... 35
(四) 网上交易服务.................................................................................................................................................... 35
五、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35
(一) 名义持有人安排................................................................................................................................................ 35
(二)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36
(三) 销售机构............................................................................................................................................................ 37
(四) 收费及开支........................................................................................................................................................ 37
(五) 收益分配政策.................................................................................................................................................... 40
(六) 份额转换............................................................................................................................................................ 41
(七) 份额转让............................................................................................................................................................ 41
六、 基金说明书不适用于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 41
(一) 查询和投诉........................................................................................................................................................ 41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和表决权................................................................................................................................ 41
(三) 报告和报表........................................................................................................................................................ 42
(四) 投资者通知........................................................................................................................................................ 42
(五) 类别.................................................................................................................................................................... 42
(六) 份额价格............................................................................................................................................................ 42
(七) 认购/申购........................................................................................................................................................... 43
(八) 赎回.................................................................................................................................................................... 43
(九) 份额转换............................................................................................................................................................ 43
(十) 份额转让............................................................................................................................................................ 43
(十一) 税务............................................................................................................................................................... 43
1
各方名录
管理人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汇丰总行大厦
受托人兼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1号
投资顾问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
汇丰总行大厦
管理人的董事
刘嘉燕(LAU, Ka Yin Joanne)
何慧芬(HO, Wai Fun)
谭振邦(TAM, Chun Pong Stephen)
郭永嘉(Edgar GEHRINGER)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遮打道10号
太子大厦8楼
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中国内地代理人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2
前 言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HSBC Asia Pacific ex Japan Equity Volatility
Focused Fund,“本基金”)为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子基金,系根据信托契约成立。本基金已
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不等同于对本
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也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
有投资者,或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9日证监许可【2018】1601号文准予在中国内地注册及公开
销售。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准予
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其他子基金于中国内地注册及公开销售。
《关于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
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基金说明书》(“基
金说明书”)载有关于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汇丰集
合投资信托的子基金,有关本基金的详情请见基金说明书附录一之“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
外)专注波幅基金”的说明。相较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就相关术语根
据内地销售习惯进行了修改、在“A节:本基金、子基金和份额类别的概览”之“子基金”
一节下的“资产类别风险”、“子基金的特定风险”中删除了不适用于本基金的风险披露。
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共同组成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而
言,本补充说明书若与基金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
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
资者披露,不代表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各只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
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
公开销售的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中国内地”或“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
土,“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是指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接受管理人委托办理本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的内地机构。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作为份额
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
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
份额合并载于名义持有人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
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
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
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1)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所提及的“份额持有人”除非特别例外说
明应当指“名义持有人”;(2)就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说明书“基
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等相关内容中提及“份额持有
人”系指名义持有人(除非依据上下文另有所指),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名义持有人安
排”一节。
3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术语具
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
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4
一、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一)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本基金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
(1) 本基金设立、存续及公开销售
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td.)于2014年2月27日签署信托契约成立汇丰集合投资信
托,本基金系于2015年2月16日依据香港法律设立。
本基金于2015年2月24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依照相关法律在香港公
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基于上述,本基金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受香港证监会批准
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 管理人及投资顾问
(i) 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管理人于1973年
5月25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于2004年5月7日获香港证监会颁
发牌照,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等受规管活动。
(ii) 投资顾问
管理人已将其投资管理职责全权授予作为投资顾问的汇丰环球投
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为本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汇丰环球
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1973年3月9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
于2004年5月7日获香港证监会颁发牌照,进行第9类(提供资产管
理)等受规管活动。因此,管理人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的是在香
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资产管理牌照的投资机构。
5
基于上述,本基金的管理人及投资顾问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
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香港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
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符合《香
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和托管情况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开放式。
本基金采用托管制度。本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
公司。该公司于1974年9月2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托
人条例》第VIII部第77条的规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
以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司,且受托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
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的持牌银行。因此,受托人符合《单位信
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
件。
基于上述,本基金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基金类型
本基金为常规股票型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本基金至少90%的净资产将投资于在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设有注册办事
处,并在任何亚太地区(日本除外)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市场
正式上市的公司,以及在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进行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公
司之股票及相当于股票的证券。本基金可将其余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工具及现金。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和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
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中有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的规定。
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中
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属《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所述的常规基
金。
(5) 本基金的成立时间、资产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
本基金于2015年2月16日成立,已成立1年以上。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
币。
6
本基金不以内地为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和/或深港通直接
投资于中国A股或通过中国A股连接产品间接投资于中国A股,本基金投
资于中国A股及B股的总额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50%,一旦本基
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50%,管理人可决定暂停
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
基于上述,本基金的成立时间、资产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2. 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
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为保证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应当不高于 50%,如在任一特定内地销售开放日接收到的内地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内地的销售规模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则管
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内地销售开放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
管理人拒绝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全部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
(二) 相关税收安排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
回报可能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在内地税收政策上,在内地销售的香港
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应重点
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
政策(“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1)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
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
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基金分配收益
7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
配取得的收益,由中国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
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就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月收益分配的份额类别(BM2类 – 美元、BM2
类 – 人民币及BM2类 – 港元)而言,收益分配系从本基金的资本或可供分
配净收入中拨付,而自该等资本或可供分配净收入所拨付的收益分配的
有关税务核算将依据管理人对中国内地税务法律法规的合理理解而做
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内地登记
结算机构时,就内地个人投资者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的处理,是将
所有内地个人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金额统一扣税后再进行税后红利
的明细分摊处理,因此,依照每类别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而计算所
得的内地个人投资者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与内地投资者实际扣缴
的个人所得税总金额可能存在尾差。
2.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
税法规定执行。
3.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36 号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
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外汇、有价证券、
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的转让)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36 号通知》,
基金转让作为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目前,按照营业税改增值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
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
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
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
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
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
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
税义务。
8
中国内地税务法律、法规及实践可能不时发生变化,而这些变化可能有追溯力。管
理人可依据税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在受托人同意的前提下,酌情与受托人及/或其他
相关服务提供方作出相应安排,就本基金相关类别承担或可能承担的税务责任作出
进一步税务拨备,该等税务拨备金额记入借项科目并从本基金相关类别资产中扣
除,从而可能对本基金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税务拨备的作出可能并不利于内地投资者。本基金将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内地
税务法律及实践,寻求有利税收待遇并基于合理努力说明有关税务事项。当中国内
地立法机构或税务机关适用有追溯力的税务法律或实践时,本基金或将承担相关税
务责任,可能会令本基金相关类别的投资者产生损失。内地投资者应就其申购及持
有本基金相关类别份额的内地税务事项,咨询其税务顾问的意见。
(三)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为在内地销售而设立相应的人民币份额、港元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以人民
币、港元和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
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具体货币兑换安排如下: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可自行选择份额类别,并支付相应币种的款项。在申购美元(或港元)份额时,
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或港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
资者自行承担。内地投资者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美元(或港元)份额获
得美元(或港元),美元(或港元)份额的赎回款项为美元(或港元)现汇。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
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四)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管理人的中国内地代理人
(1) 中国内地代理人情况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获管理人委任为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
人,并在管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全面处理有关本基金的事务。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
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于中国内地代理人资格的
有关要求。
(2) 中国内地代理人职责
中国内地代理人根据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
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
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
9
管报告、通信联络、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同时,
中国内地代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份额的数据传输以及投资者明
细份额登记职能委托给中登公司。受限于管理人的指示、指令及指导,
中国内地代理人应向管理人和内地投资者提供各项服务。
2. 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提供下列类别,且下列类别仅在内地销售:
类别 类别货币
BC 类 – 美元
BM2 类 – 美元
美元
BC 类 – 人民币
BM2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
BC 类 – 港元
BM2 类 – 港元
港元
本基金所有名称中含字母“B”的份额类别为仅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上述份额类别名称中含字母“C”代表累积类份额类别,即该等份额类别将不
会宣布任何收益分配,所有净收入、资本和资本收益保留于份额价格之内。
上述份额类别名称中含字母“M”代表派息类份额类别,且每月进行收益分
配。
上述份额类别名称中含数字“2”代表该等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可能从本基金
的收入及/或资本收益及/或资本中拨付。因此,收益分配可能影响该等份额类
别的税务状况,内地投资者应就投资于不同份额类别咨询适当的税务意见。有
关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政策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五部分“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
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项下第(五)节“收
益分配政策”的规定。
各内地销售机构(定义见下文)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以各内地销售机构届时
发出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
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
安排详见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3. 内地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
10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不可向未经认可发售
或销售本基金份额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士(包括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
说明书)、加拿大居民(定义见基金说明书))销售。
4. 申购及赎回
(1)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赎回的申请可以在中国内地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及/或其他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内地销售机构及网点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申请截止时间
本基金的份额将通常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开放申购或赎回。该等“内
地销售开放日”是指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并且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文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
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指每一香港营业日或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可能确定的其他日
期。
香港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和本基金有大量投资的国家或地区的受监管市场
的一般营业日子(星期六和星期日除外),但如果由于悬挂8号台风讯号、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这些市场的银行的任何日子的
营业时间缩短,则该日不当作香港营业日,除非管理人和受托人另有决
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管理
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内地销售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内地投资者应当依照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和
交易方式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除非中国内地代
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另有规定,内地投资者须在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
15:00(北京时间)之前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视情
形)。于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或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后收到的申请将延至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处理。
(3) 申购价格和程序
11
(i) 申购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ii)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每一份额类别分别收取不超过申购金额4.5%的
申购费。目前申购费率为3.0%。管理人可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
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在前述申购费率范围内变更基金申购费
率,并提前两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或指定
媒体进行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对基金申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
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iii)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BC 类 – 美元
BM2 类 – 美元
10.0000美元
BC 类 – 人民币
BM2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10.0000元
BC 类 – 港元
BM2 类 – 港元
10.0000港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购价
即为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估值时间计算所得的份额
净值,并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任
何进位调整的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价
12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舍
去。被舍去部分份额的申购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iv) 最低申购金额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
如下:
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
BM2 类 – 美元
BC 类 – 美元
10美元
BM2 类 – 人民币
BC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100元
BM2 类 – 港元
BC 类 – 港元
100港元
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更低的申购金
额。
(v) 申购申请流程
(a) 申购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15:00(北京时
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
日(T日),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即中登公司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
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
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内(包
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
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b) 申购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支付申购款项。除
管理人另行接受外,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应在申
购时向内地销售机构全额支付。若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
申购费未在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立。
(c) 申购申请的数据交换流程
13
本基金将使用中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TA系
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申购申请数据的具体传输流程如
下: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的申
购申请由内地销售机构接获。
预计T日(申请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内地投资者提交
的T日申购申请数据汇总发送至中登公司TA系统。
T日(申请日)20:00起,中登公司启动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
构的T日申购申请数据,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
资者T日申购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
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发送至管理人(或指定机
构)。管理人(或指定机构)收到T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
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登公司。
预计T+1日11:30前,管理人(或指定机构)将确认数据发送给
中登公司TA系统。
预计T+1日(正常情况下),中登公司TA系统根据管理人(或指
定机构)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申购费用进
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
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
红数据发送至各内地销售机构。中登公司同时向中国内地
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等数据。
预计T+2日(正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
查询到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vi) 申购资金结算流程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管
理人/受托人将按照下述流程划转申购资金: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
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T+2日,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内地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汇入
中国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完成申购资金
归集。
14
预计T+2日,中国内地代理人将已经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资
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至以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
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3日,管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
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
成申购资金交收。
(v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C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估值和
价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情形的,管理
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管理人在妥
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
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c) 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
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整体额度
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
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e) 一旦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
50%,管理人可决定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
(f) 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
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
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
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
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赎回价格和程序
15
(i) 赎回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ii)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目前在内地销售的各份额类别暂不收取赎回费。管理人可
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赎回费
率。
(iii)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赎回价即为该份额类
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估值时间计算所得的份额净值,将所得
金额按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任何进位调整的款项将归
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赎回价=赎回申请日份额净值
总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x 赎回价
赎回费 = 总赎回金额 x 赎回费率
可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赎回金额 = 总赎回金额 – 赎回费
(iv) 最低持有额
就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相关类
别的份额总值的最低持有额如下:
类别 最低持有额
BM2 类 – 美元
BC 类 – 美元
10美元
BM2 类 – 人民币
BC 类 – 人民币
人民币100元
BM2 类 – 港元
BC 类 – 港元
100港元
16
如某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一类别份额少于该类别
的最低持有额,则管理人可将该申请视为就该份额持有人所持的
相关类别的所有份额作出。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最低持有量要求由中国内地代理人或
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进行查询。
(v) 赎回申请流程
(a) 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15:00(北京时
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
日(T日),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即中登公司,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
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赎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内(包括该
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b)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在赎回申请经确认后,通常于T+3日内(且在任何情
况下自收到份额持有人正式赎回申请文件之时起不超过一个
月,但发生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或受限于相关市场法律
或监管限制除外)由受托人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划转至内地投资者
的银行结算账户。
(c) 赎回申请的数据交换流程
本基金将使用中登公司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赎回申请
数据的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的赎回
申请由内地销售机构接获。
预计T日(申请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内地投资者提交的
T日赎回申请数据汇总发送至中登公司TA系统。
T日(申请日)20:00起,中登公司启动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
构的T日赎回申请数据,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
资者T日赎回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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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份额数据,发送至管理人(或指定机
构)。管理人(或指定机构)在收到T日赎回申请数据后,应在
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登公司。
预计T+1日11:30前,管理人(或指定机构)将确认数据发送给中
登公司TA系统。
预计T+1日(正常情况下),中登公司根据管理人(或指定机构)
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
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
销售机构。同时,中登公司向中国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
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预计T+2日(正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查
询到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vi) 赎回资金结算流程
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管
理人/受托人将按照下述流程划转赎回资金: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T+3日,受托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
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至以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
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4日前(含T+4日),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管理人将赎回资
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往中国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
金代销账户。
预计T+10日前(含T+10日),赎回资金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
算账户,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vii) 暂停赎回
关于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请参见基金说明书“C节:投资于子
基金”之“估值和价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情
形。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份额,可能由于管理人、受
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
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
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18
(5)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i) 本基金做出重大部分投资的市场受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制)所
限制,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支付赎回款项;
(ii) 人民币货币兑换须受人民币在进行兑换当时的供应量所限,若可
用人民币不足,本基金可能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延迟期限不超过自
收到适当书面赎回申请起一个日历月);
(iii) 出现基金说明书“C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估值和价格”一节所
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
(iv) 由于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内
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
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v) 如提出赎回申请的份额持有人延迟或无法出示管理人、受托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或其授权代表要求的任何信息,管理人、受
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其授权代表均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6) 巨额赎回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可将在任何内地销
售开放日赎回(不论是向管理人出售或由受托人注销)的份额数目限制为
本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10%。在此情形下,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撤销于
相关内地销售开放日未实现的任何赎回申请的权利的情况下,此项限制
将按比例适用,使得所有拟于该内地销售开放日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
按相同比例赎回份额,而未赎回的份额(但在其他的情况下可能已被赎
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赎回,但须受相同限额限
制。由于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条件尚不支持顺延处理,如适用
该项限制,内地投资者仅可撤销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
在撤销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后,拟继续赎回相关份额,则内地投资者应
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如果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认为,适用上述限制将对有关一位或多位份
额持有人构成过于严苛或不公平的情形,则申请赎回总计不超过已发行
的本基金份额的总数量的1%的任何份额持有额可获全额赎回。
(7)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销售机构数据错误
19
若内地销售机构在向中登公司传送申购或赎回申请数据时未能包
括所有申请,则该等情况将上报至管理人,管理人会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相关申请的处理方式。
(ii) 申请数据传输错误
所有申请数据均通过电子方式传输。若出现数据传输错误,管理
人将与中登公司一起调查错误原因,再行决定纠正该等错误的方
式。
(iii) 数据录入错误
数据录入由管理人的录入员与审查人员负责,若审查人员发现有
任何数据录入错误,审查人员将该等问题反馈至其监督人员,并
由监督人员进一步调查及处理。
(8)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已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
告。具体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中国内地代理人根据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详细业务规
则,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
(五) 内地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三部分“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
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项下第(二)节“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规定。
(六)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1. 低于最低持有额的部分赎回
如某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一类别份额少于该类别的最低持有
额,则管理人可将该申请视为就该份额持有人所持的相关类别的所有份额作
出。
2. 受限制人士
管理人可施加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限制,以确保份额不会由如下任何一名或
多名人士(各自称为“受限制人士”)购入或直接、间接或实益持有:
(i) 未经认可发售或销售本基金份额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士,包括
20
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加拿大居民(定义见基金说明书);
(ii) 有可能导致管理人、受托人、汇丰集合投资信托、本基金或任何份额类
别产生或承担他们原不应产生或承担的任何税务责任或遭受其原不应遭
受的任何其他潜在或实际金钱损失,或可能令管理人、受托人、汇丰集
合投资信托、本基金或任何份额类别须遵守他们原不应产生或承担或遵
守的任何额外规定的情况(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人士,不论是
否单独或连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彼此关联)或看似相关的任何其他
情况);或
(iii) 违反任何国家或地区或政府机关的任何适用法律或适用规定。
如果管理人或受托人留意到份额由任何受限制人士直接或实益拥有,则管理
人或受托人可要求赎回这些份额。如果未遵守有关要求,管理人或受托人可
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要求强制赎回受限制人士所持有的份额。管理人或受
托人应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适用),并在行使强制赎回的权力时,应按诚信
及合理的原则行事。
3. 如内地投资者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信息、未能按要求就税务信息披露取得豁
免或同意、提供的信息在任何形式上具有误导性和/或未能按要求取得“主要
持有人”或“控制人”(具有境内或境外税收法律、监管指引或政府间合作协
议所界定的含义)的豁免或同意,管理人有权在适用法律和汇丰集合投资信托
及本基金的组成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强制赎回或提取有关投资者的份额。
(七)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
及联系方式”项下第(三)节“查询、建议及投诉服务”的规定。
(八) 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名称: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客服电话: 8621-20376888
网站: www.hsbcjt.cn
(九) 关于两地投资者享有同等投资者保护的声明
管理人特此声明,管理人将依据信托契约和本招募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投资者
保护、信息披露等服务。在信托契约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管理人将尽一
21
切合理努力在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行使、损害赔偿、获得的信息披露方面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不低于在香港发行的本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服务水平和待遇。
(十)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内地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基金说明书“A节:本基金、子基金和份额
类别的概览”之“子基金”一节所规定的“一般风险”、“资产类别风险”和“子
基金的特定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
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投资于股票投资组合,以提供长期总回报。
本基金至少 90%的净资产将投资于在任何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设有注册办事处,
并在任何亚太地区(日本除外)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市场正式上市的
公司,以及在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进行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公司之股票及相当于
股票的证券。本基金可将其余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工具及现金。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
的将包括中国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收益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
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可能面临下述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
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市场,存在一
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
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
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
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
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
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
产带来不利影响。
22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
能会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
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
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
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投资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可为投资目的及对冲目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但应当遵守基金说
明书所列相关投资限制。
尽管本基金应当遵守基金说明书所列相关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同于内地
的投资标的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固有性质,使用金融衍生品作为其投资策略一部分的
本基金可能涉及与不使用金融衍生品的基金不同的风险或涉及可能高于
不使用金融衍生品的基金的风险。尤其是金融衍生品面临对手方/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和场外市场风险。此外,金融
衍生品可能包含杠杆要素,换言之,底层证券、指数、利率或货币的价
格小幅变动,可导致金融衍生品价格大幅变动。这可能扩大损失并且损
失可能超过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金额,导致本基金遭受重大亏损。
2. 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在基金互
认机制下,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
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
申购。市场额度用尽的时间与管理人自有关政府部门处获得该等通知的时间
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由此可能导致向内地投资者发出暂停申购通知的时间
亦会有所延迟。
3. 基金资格状态改变
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如果本基金违反或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
基金资格条件,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将会被暂停,直到其符合基金互认
机制下的全部现有资格条件。此外,如本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如本基金类
23
型、运作模式),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直到其
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管理人无法保证中国证监会将接受该等重新注
册申请。
4. 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不高于50%。在基金互认
机制下,一旦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50%,管理
人可决定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如在任一特定日内地投资者的投资
规模达到或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则管理人应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
的申购。
5. 取消基金互认机制、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基金互认机制及《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确立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
基金互认的基本框架。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
终止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则本基金需终止
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在内地销售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份额,管理人可
能会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份额。内地投资者所得的赎回款
项可能高于或低于其所投资的本金,由此可能遭受亏损。
6. 香港基金市场
中国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内地投资者可能
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适用的、由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因此内地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应
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内地投资者就任何有关香港法律法规的
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内地公募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由于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内地销售开放日需同时为香港的营业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工作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
开放日。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7. 税务影响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
的资产回报可能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在内地税收政策上,在内
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
醒内地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
响。
8. 基金组成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24
由于不同语种反映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基金组成文件的中文译本与
英文版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9. 判决的执行
管理人/受托人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若内
地投资者与本基金份额有关的权利受到损害,内地投资者向内地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管理人/受托人进行违约赔偿且获得胜诉判决,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向
境外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针对管理人、受托人的该等境内判决。受限于境外
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法院可能不予承认及/或不予执行该等境内判决,或在
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困难和迟延。如果内地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可以就此
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10. 名义持有人安排的风险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
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
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
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
对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管理人及/或受
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
名义持有人怠于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
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
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11.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香港销售文件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
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
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12. 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
算机构与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
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13.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25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清算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平台和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
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数据清算的正常
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内地投资者利
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资金结算交收由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管理
人/受托人按照参与资金交收各方所约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可能会发生非由相
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跨境资金划转的银行系统故障或差错,从而影响
跨境资金结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资金交收的延迟等情形。
基于上述因素,对本基金的投资本质上应视为长期投资。因此,本基金只适合可承
担所涉风险的投资者。
二、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
阅方式
(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
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该等销售文件于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www.hsbcjt.cn)
披露。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管理人在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以
及本基金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最近一期的载有经审计报表的年度报告及
其后的半年度报告(如有)登载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
名录”一节所列示的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
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
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2. 份额净值
管理人将在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hsbcjt.cn)
或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份额净值。
3. 报告及报表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终结日为每年3月31日。载有经审计报表的年度报告将尽快
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hsbcjt.cn)向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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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披露。
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也会于每年9月30日后两个月内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
站(www.hsbcjt.cn)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将以简体中文发布。
本基金报告及报表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
所列示的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
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其他关于本基金的报告与报表事宜请参阅基金说明书“A节:本基金、子基
金和份额类别的概览”之“本基金”一节所规定的“报告和报表”一节。
4. 收益分配构成
就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名称中含“M2”的份额类别而言,该等份额类别最近
12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中支付的款项相对
值)的相关信息,将登载于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www.hsbcjt.cn)。
5.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销
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此类事项。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其复
印件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向中国内地代理人索取:
1. 信托契约
2. 招募说明书
3. 最近期载有经审计报表的年度报告
4.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
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一)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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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
有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基金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当以信托契约的约定为准。
1. 管理人职责
(1) 管理人有责任准备受托人于必要时须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出具、发送或
送达的所有支票、付款凭单、报表和通知,并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印章,
以及(在受托人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受托人在上述文件上签署,并于适当
日期将其送交,或(以其他方式)将其(所需信封上已注明地址及已贴上邮
票)存放于受托人处,让受托人有充分的时间检查和签署上述文件,并
于适当日期将其送交。
(2) 管理人须妥善保留记载管理人为本基金完成的所有交易的相应账簿和记
录,或确保该账簿和记录妥善留存。管理人须应要求允许受托人不时地
核查任何该等记录,或获得任何该等记录的副本或摘录。管理人亦须保
留与本基金有关的管理人的相应账簿和记录,或确保该账簿和记录妥善
保留,以编制报表。
(3) 管理人无论何时均须证明其委任或就本基金聘任的代表及代理人具备足
够知识、专业水平和经验处理本基金的底层投资。
(4) 管理人须根据信托契约按符合与本基金有关的类别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
益管理本基金。此外,管理人须履行本基金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定的职
责。
(5) 管理人须全权负责确保本基金始终遵守与份额的发售或销售有关的所有
适用法律和法规。
(6) 受托人资格 – 经考虑《单位信托守则》第4章所载的规定后,管理人须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确保受托人就保管投资、现金和构成本基金基金
资产的其他资产而言,具备履行其职责及职能以及承担其责任的适当资
格。为免生疑义,管理人须遵守与保管构成本基金基金资产的财产有关
的所有适用法律及监管规定;及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受托人根
据《单位信托守则》第4.5条履行其责任。
(7) 风险管理及监控系统 – 管理人须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及监控系统,以有
效地监察及计量本基金持仓的风险,以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整体风
险状况的影响,包括《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内容。
(8) 产品设计 – 管理人确保本基金在设计上是公平的,并根据其产品设计持
续运作,包括(除其他事项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
以及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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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托人职责
受托人须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负责安全保管构成基金资产的投资、资产和其
他财产。为提供安全保管之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受限于信托契约的
约定,该等投资、资产和其他财产须按照受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
3. 受托人及管理人的罢免或退任
(1) 受托人的罢免或退任
管理人可提前不少于90天发出书面罢免通知,免除受托人职务。即使已
发出该通知,受托人须继续作为受托人,直至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后(如适用),管理人须通过签署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委任新的受托人
担任受托人(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该受托人是担任受托人的合资格法
团),取代现有受托人。管理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份额持有
人发送通知,指明新受托人的名称和办公地址。
除非已委任一名新的受托人,否则受托人无权自愿退任。如受托人有意
退任,管理人须物色一名新的受托人,该受托人是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合
资格担任受托人的法团。在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后,管理人须通过
签署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委任新的受托人担任受托人,取代即将退任
的受托人。在新受托人任职之时,受托人之退任生效。管理人须在切实
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份额持有人发送通知,指明新受托人的名称和办公
地址。
在获得特别决议批准后,份额持有人可随时罢免受托人,并指定一位继
任受托人,受托人和管理人须通过签署补充契约,委任该名继任受托人
担任受托人。
即使受托人已退任或被罢免,在适用法律规定范围内,除退任受托人在
法律上的赔偿、权利、特权和追索权之外,本基金受托人有权获得信托
契约赋予受托人于托管时就本基金而言可享有的所有赔偿、权利、特权
和追索权(来自份额持有人或前任份额持有人的赔偿或向份额持有人或
前任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追索权除外),前任受托人须收取截至退任或被
罢免之日累计计算但未获支付的所有费用和其他款项。
(2) 管理人的罢免及退任
在取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后,在任何下列情况下,受托人须提
前不超过一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罢免管理人:
(i) 如果管理人被清算(根据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条款为重组或合并
之目的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破产,或者如果其任何资产被委任
接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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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如果受托人有妥善且足够的理由认为且向管理人书面确认更换管
理人符合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iii) 如果持有不少于50%当时发行在外份额价值的份额持有人向受托人
递交书面要求,要求管理人应退任,但就此目的而言,由管理人
持有或视作持有的份额不应被视作发行在外;或
(iv) 如果香港证监会撤销对管理人的批准。
在任何上述情况下,管理人须在受托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但不违反信托
契约的约定)不再担任管理人,而受托人须通过签署信托契约的补充契
约形式委任某个其他合资格法团担任管理人,前提是该法团签署为确保
其适当履行作为管理人的职责所必需或适宜的契约。该契约须载明(其
中包括):(i)如果应付退任管理人的管理费是在期末支付,该退任的管理
人须获支付管理费(由该月起至其退任之日按已经过天数计算,但该管
理费直至该月结束后才应支付);(ii)就本基金而言,如果退任管理人的
管理费已提前支付,退任管理人须偿还该部分管理费,该费用按照在本
基金自动终止之前未届满的天数计算;及(iii)据此将获委任的管理人须
在紧随委任新任管理人的生效日期之后的交易日,按照相关类别份额的
赎回价,向退任管理人购买其持有或被视作持有的各个份额,但在根据
信托契约的约定终止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权利归属于受托人的任何情况
下,该约定不损害信托契约所载受托人终止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权利。
管理人有权退任,令受托人批准的某个其他合资格法团(获香港证监会
批准担任管理人的法团)担任管理人,前提是该法团签署上款所述的契
约。在该契约被签署,且退任管理人于退任之日根据信托契约向受托人
支付所有到期应付款项后,退任管理人须被免除及解除信托契约下的所
有进一步义务,但不损害受托人或任何份额持有人或其他人士就其退任
之前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退任管理人)拥有的权利。
4.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责任
(1)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份额持有人应当根据信托契约和法律法规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i) 享有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
和备查文件;
(iii) 根据信托契约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本基金的份额;
(iv) 参加或授权他人参加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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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份额持有人应当根据信托契约和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等费用。
(3) 份额持有人名册
份额持有人名册须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受托人批准的形式及方式保存
或管理,以符合信托契约附表4所载约定。份额持有人名册上须登记下
列内容:
(i)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ii) 每位相关人士持有的份额数量和类别,以及任何一份或多份相关
份额的证明书(如有)的序列号;
(iii) 每位相关人士就其名下的份额登记该人士名称的日期,以及(如果
其凭一份转让文书成为份额持有人)足以识别转让人名称及地址的
参考信息;
(iv) 任何转让登记之日及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及
(v)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因管理人或份额持有人赎回而注销任何份额
的日期。
(4) 名义持有人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中国内地代理人将作为名义持有人代内地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的份额,有关该等名义持有人的安排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名
义持有人安排”一节。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依据信托契约附表3之规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1) 通知与召开
受托人或管理人可(以及管理人须应合计登记持有不少于十分之一的已
发行份额价值的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请求)在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受下
文规定所限),随时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任何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大会
(下列规定适用于有关大会)。管理人有权获取任何该等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并出席大会,但在信托契约的约定下,管理人仅有权就其于该大
会之日持有或被视作持有的份额表决或被计入法定人数。受托人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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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任何其他正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以及管理人的任何董事和
秘书和律师及获管理人授权作为前述人士的代表的任何其他人士有权出
席大会。任何大会须在受托人确定或批准的地点召开。受托人或管理人
就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所引起的一切开支须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每次大会须至少提前21天(包括通知送达或被视为送达之日及通知发出
当日)按信托契约约定的方式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通知须指明大会
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拟订决议的条款。除非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受托
人召集,否则须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通知的副本。意外遗漏向任何份额持
有人发出通知,或份额持有人未收到通知,不会使任何大会上的议事程
序失效。
(2) 法定人数
于任何大会上,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且登记持有不少于十分之一的当时
已发行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即构成审议事项时所需的法定人数,但通过
特别决议除外。通过特别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须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
席且登记持有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已发行份额的份额持有人。除非在开始
审议事项时已具备所需的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任何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审议任何事项。
如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后半小时内,出席大会的人数仍未达到法定人
数,则大会须延至大会主席可能指定的其后不少于十五日的日期和时间
及地点举行,并须分别通知份额持有人。在该延期会议上,亲自或委派
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即构成法定人数。任何份额持有人延期会议通知
须采用与原有大会通知相同的形式,而该通知须列明出席延期会议的持
有人(不论其人数以及其持有的份额的数目)将构成法定人数。
(3) 表决
提交任何大会表决的特别决议必须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投票表决的结
果须被认为进行投票表决的该次大会的决议。
在投票表决时,亲自出席或由上述受委派代表或委任代表出席的每位份
额持有人就其所持的每个份额均享有一票表决权。持有表决权超过一票
的人士无须使用其所有票数或以相同方式表决。
份额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和表决。若份额持有人为法团,则其
可通过董事或其他管理机构以决议案方式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士在任何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作为其受委派代表,获该等授权的人士在出示经法团
董事证明有关决议案副本为真实副本后,有权代表该法团行使法团可亲
自行使的权力,犹如该法团为个人份额持有人。
(4) 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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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可由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正式召开的大会及有表决权的人以简
单多数票通过。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以普通决议通过下列事项:
(i) 选出一位大会主席;或
(ii) 将会议延期;或
(iii) 批准进一步不受限投资。
(5)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指由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正式召开的大会及有表决权的人士以
75%或以上的表决数通过的拟订决议。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以特别决议通过下列事项:
(i) 批准对信托契约的约定做出受托人与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约定所
做的任何修改、更改或补充;或
(ii) 提高任何最高收费水平;或
(iii) 收取信托契约未另行授权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任何类型的费
用;或
(iv) 按信托契约所载终止汇丰集合投资信托或本基金或任何份额类
别;或
(v) 批准信托契约载明的管理人提议的本基金任何合并计划。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由于内地投资者及其对本基金的投资并不会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
册上进行登记,而仅由中国内地代理人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登记,因此
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项下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规定中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
利。
具体程序包括:
(1) 针对内地投资者,中国内地代理人应提前通知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时
间。具体而言,中国内地代理人将在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至少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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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管理人发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通知的同时,在其网站或指定媒体上
公告该等通知内容。中国内地代理人亦将在其网站上公布管理人召开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信息及参与方式。
(2) 中国内地代理人委托中登公司代为收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在公告
规定时间内,内地投资者可通过中登公司的网上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
(3) 在公告规定的投票结束日后,中登公司将收集所有内地投资者的投票信
息,并将投票结果转交给名义持有人。
(4) 名义持有人取得的所有中登公司代为收集到的、内地投资者有效表决意
见的份额将被计入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就任何该等份额,
名义持有人将按照通过其持有该等份额的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在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相应表决。
(三)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本基金应持续运作,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1. 受托人可在发出下文所述的书面通知后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终止汇丰集合投资
信托,即:
(1) 如果管理人被清算(根据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条款为重组或合并之目
的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破产或者如果其任何资产被委任接管人,并
且有关委任在60天内未被解除;
(2) 如果受托人认为,管理人无法履行或事实上未能妥善履行其职责,或做
出任何其他行动,而受托人认为该行动属刻意损毁汇丰集合投资信托的
声誉或损害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如果任何法律通过,致使继续运作汇丰集合投资信托成为非法,或受托
人在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的意见后认为不能或不宜继续运作
汇丰集合投资信托;
(4) 如果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上述(1)项下管理人进入清算、破产程序或任
何资产被委任接管人的情形除外),管理人不再作为管理人及在其后30
日期间内,受托人未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委任其他合资格的公司为继任
的管理人;或
(5) 如果受托人有意退任,在受托人发出表明该意愿的通知后六个月内,没
有委任新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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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在本款指定的任何事件中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对相关各方具有约束
力,但受托人对未能根据本款或其他条款终止汇丰集合投资信托不承担任何
责任。当时的管理人须接受受托人的决定并解除受托人就此对管理人承担的
任何责任,并使其免受因损害赔偿或任何其他救济而针对该管理人提起的任
何索赔的损害。
2. 管理人有权决定发出下文所述的书面通知,终止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及/或本基
金及/或与本基金有关的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前提条件是(a)于任何日
期,就汇丰集合投资信托而言,所有已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4,000万
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或就本基金而言,与本基金有关的相关类别已发行份额
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4,00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或者相关成立通知中列明的其
他金额;(b)管理人认为,不能或不宜继续运作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
类别(视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上不能再运作本基金的情形);(c)如果任
何法律通过,致使继续运作汇丰集合投资信托为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
何份额类别成为非法,或管理人在咨询相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的意见后认
为不能或不宜继续运作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
类别;或(d)如果管理人不能就本基金实现投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不能
取得投资额度的情形,或本基金无法获得主要投资的工具)。管理人在本款指
定的任何事件中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对相关各方具有约束力,但管理人对未
能根据本款或信托契约项下其他条款终止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及/或本基金不承
担任何责任。
3. 于任何时候,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特别决议允许终止本基金或其任
何份额类别。
4. 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的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信托契约应当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且信托契约及其所有附表应当按照香港法律规定
解释。香港法院就审理和本基金的信托契约有关的任何争议有非排他的管辖权。
四、 为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管理人承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一系列的服务,管理人根据内地投资者的需要、市场
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
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
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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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息查询服务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或致电中国内地代理人客服电话(8621-
20376888)实现本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为
准。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其他
公告。
(三) 查询、建议及投诉服务
内地投资者对基金有任何查询、建议或投诉,可以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联络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投资者可通过下列方式联络
中国内地代理人:
1. 致函中国内地代理人的注册营业场所(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2. 致电中国内地代理人客服电话 8621-20376888。
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上关于本
基金的其他公告。
在一般情况下,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收到查询或投诉后的合理时间
内尽快向有关内地投资者确认已接获其查询、建议及投诉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
快处理。
(四)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五、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一) 名义持有人安排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代内地投资者持有其基金份额,并获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接纳作为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中国内
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目前,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并将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内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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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在中登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
代其持有本基金的份额。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明细登记
于其在中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名下。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
是该等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
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
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
于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
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通过名义持有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下列风险:
1. 若干市场的法律制度刚开始发展证券法定/正式拥有权及实益拥有权或利益之概
念。因此,该等市场的法院可能认为任何以名义持有人或受托人身份之证券注
册名义持有人拥有所有权益,实益持有人可能因此不被认为拥有任何权利。
2. 根据名义持有人安排作出投资的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并未建立任何直接的合同
关系。而通过本基金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投资的内地投资者,尽管其是份额的实
益持有人,在法律上该等份额及相应权益由名义持有人拥有。在此安排下,内
地投资者与管理人无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内地投资者只可通过名义持有
人追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可直接向管理人追究。
3. 名义持有人无须于香港证监会注册。因此,香港证监会对名义持有人采取行动
的权力有限。
(二)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目标为通过投资于股票投资组合,以提供长期总回报。
本基金至少90%的净资产将投资于在任何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设有注册办事处,并在
任何亚太区(日本除外)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市场正式上市的公司,以及
在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进行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公司之股票及相当于股票的证券。本
基金可将其余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工具及现金。
本基金旨在通过挑选波动性较低及较高的股票(相互之间的关联性较低)组成分散型
投资组合以优化投资组合、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性,从而提供与摩根士丹利所有
国家亚太区(日本除外)美元净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USD Net Index)相
比,较低的投资组合波动性,但本基金并不保证该方法将始终提供一个波动性低于
相关指数的投资组合。作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优化过程的一部分,本基金可依赖研究
及量化分析,以对个别股票机会及相应的波动性,以及股票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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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由于不设任何市值限制,本基金一般投资于一系列具有不同市值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净资产的10%。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A股及B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联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以及于上述交易所及于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以
外的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中国内地相关股份或证券(“其他中国内地相关上市证
券”)。对于其他中国内地相关上市证券而言,本基金将投资于大部分业务活动在中
国内地进行或其大部分业务活动与中国内地相关的公司的证券。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和/或深港通直接投资于中国A股或通过中国A股连接产品
(“CAAP”)间接投资于中国A股。本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及B股的总额低于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管理人不会就本基金进行证券借贷、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或类似场外交易。如上述意
向有任何变更,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并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
进行公告。
受限于基金说明书“B节:投资管理”下“基金限制”章节下的规定,本基金也可
为投资目的及对冲目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包括嵌入式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将一般投资于亚太地区(日本除外)的货币及其他新兴及成熟市场的货币。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B节:投资管理”下“基金限制”章节所述的限制。
(三) 销售机构
管理人及/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将不时指定中国内地具有相关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担任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管理人及/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发布
的公告。
(四) 收费及开支
1. 管理费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管理费按占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1.75%(年率)
收取。管理费于每个估值日计提并按月支付。如果调高现行管理费水平(不超
过最高水平,即占本基金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2.5%(年率)),管理人将提前一
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目前,管理人并无收取业绩表现费。
38
中国内地代理人及投资顾问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
2.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的现行受托人费用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7%(年率),受托人费用于每
个估值日计提并按月支付。如果调高受托人费用现行水平(不超过最高水平,
即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5%(年率)),受托人将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
告。
此外,受托人也有权收取不同的交易和处理费用,并就其在履行职务时所合
理产生的所有垫付开支(包括过户代理费用、次保管费用和开支)获得补偿。
3. 其他经常性开支
本基金将须承担下列费用:
(1) 受托人、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交易费用和委托代表费用和开支、收款费用
和开支、保险和证券费用;
(2) 审计师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费用和开支;
(3) 受托人就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估值、计算本基金的份额的申
购价/赎回价和准备财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
(4) 管理人和/或受托人所产生的有关本基金的所有法律和专业费用和收费(包
括法律顾问的费用和收费,以及就任何有关本基金的任何目的而展开法律
程序或向任何法院提出申请而产生的费用和收费),以及其他专业费用和收
费(包括对从本基金中支付的税务责任或向本基金支付的税款补偿做出同意
和/或抗辩,或编制或发行有关本基金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收益、开支、
资产和/或负债的任何账目、报表或报告所产生的任何专业费用和收费,或
使用基准的任何成本或评级机构收取的费用);
(5) 完全和纯粹由受托人在履行其职务时所产生的开支;
(6)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的开支或其附带开支;
(7)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开支;
(8) 为本基金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由管理人挑选并获受托人认可的交易所
取得和保持上市和/或取得和保持本基金的任何认可或批准,或为遵守任何
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承诺或就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订立的协议,或
监管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任何规则的费用和开支;和
39
(9) 在不损害上述规则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公布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和赎回价
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拟备、印刷和分发所有报表、账
目和报告的所有费用(包括审计师费用和受托人费用)、拟备和印刷任何销
售文件的开支,以及任何其他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因遵守或涉及任
何法律或规定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不论具法律效力与否)的
任何变更或推行,或因遵守与单位信托基金有关的任何守则的条文所产生
的开支。
4. 摊销成立成本
除非管理人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定,否则成立本基金的成本可在本基金
自首个估值日起计的前五个财政年度内摊销。
如果本基金在开支全部摊销前清算,则这些未摊销金额将在本基金终止前由
本基金承担。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成立成本已全部摊销。
成立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类别的成本估计约为人民币77万元。除非管理
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定,否则成立成本将自发售首日起的前五个财政年
度内在本基金及/或内地销售的类别之间摊销。如在成立成本悉数摊销前本基
金终止或本基金中国内地销售的类别在成立成本全部摊销前停止在中国内地
销售,则该等未摊销金额将在本基金终止前由本基金承担。
5. 其他收费和开支
其他收费和开支可能未列于已公布的经常性开支数据内,但由汇丰集合投资
信托或本基金承担。包括:
(1) 所有印花税和其他征费、税项和政府收费(包括预扣税和资本利得税);
(2) 经纪费用、佣金、汇兑费用和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和开支、登记费
用和开支和任何其他应就购入、持有和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
现金、存款或贷款支付的费用、收费或开支(包括申索或收取与其有关的
收入或其他权利,并包括受托人或管理人或任何关联方在提供服务或进
行交易时所收取或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
(3) 就持有金融衍生品产生的成本,例如追加保证金、掉期交易产生的成
本;和
(4) 管理人或任何关联方就下达交易订单所得的商品或服务价值(例如非金钱
佣金或类似安排)。
其他关于本基金的收费及开支事宜请参阅基金说明书“C节:投资于子基金”中
40
“收费和开支”一节。
(五) 收益分配政策
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是否就任何份额类别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收益分配的频率与金
额。具体介绍如下:
1. BC类别 – 累积类别
BC类 – 美元、BC类 – 人民币及BC类 – 港元为资本累积类别,管理人不会就
该等类别宣布任何收益分配,而将所有净收入、资本和资本收益保留于份额
价格之内。
2. BM2类别 - 每月进行收益分配
BM2类 – 美元、BM2类 – 人民币及BM2类 – 港元为每月收益分配的份额类
别。该等每月收益分配将以现金分配的形式作出,其现金分配款项通常将通
过内地销售机构以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投资者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内地投
资者可能因收取前述分红款项而须缴纳银行费用。
就该等份额类别而言:
(1) 该等份额类别拟将根据归属于该等份额类别的本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
的预估年化收益率宣布收益分配。
管理人将至少每半年审阅预估年化收益率。然而,管理人可酌情决定
随时调整分配率,以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的预估年化收益率的变
更。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此收益分配政策将在未扣除费用和开支的情况下
支付收益分配,并可能在未扣除预扣税的情况下支付收益分配。本基
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预估收益率不一定会相等于份额类别所获得的收
入,并可能导致分配已变现和未变现资本收益(如有)以及归属于这些份
额的资本。分配资本相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属于该
初始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
这些收益分配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或经调整份额净值)即时减
少(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即时减少)。
(2) 若于相关期间,归属于相关份额类别的本基金投资收入不足以支付所
宣布的收益分配,则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收益分配从资本中支付。管理
人亦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扣
除/支付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导致可供本基金支付收益分配
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内
41
地投资者应知悉该等收益分配的影响,并请关注基金说明书中“从资
本中作出收益分配/支付”的风险因素。
该等份额类别最近12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及
(ii)资本中支付的款项相对值)的相关信息,将登载于中国内地代理人网
站。
(3) 管理人可不时就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决定收益分配金额和收益分配
周期,并通知受托人。管理人也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在任何收益分配周
期不做出收益分配,也不保证做出固定的收益分配。
(4) 倘若收益分配政策有所更改,将须事先寻求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如需
要),以及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六) 份额转换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暂未开通转换安排。内地投资者暂不可将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发行
的任一类别的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其他类别份额,或其他子基金的份额。待相关技
术条件成熟后,管理人将向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基金转换服务。
(七) 份额转让
目前,内地投资者不可转让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发行的任一类别的份额。待相关技术
条件成熟后,管理人将向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基金转让服务。
六、 基金说明书不适用于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一之“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
专注波幅基金”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其中主要包括:
(一) 查询和投诉
基金说明书在“重要资料”章节载明了有关汇丰集合投资信托和本基金的查询和投
诉应向管理人作出,但该等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本补充说明书“四、为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
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之“(三) 查询、建议及投诉服务”一节,明
确了内地投资者的查询、建议和投诉的方式。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和表决权
42
基金说明书“A节:本基金、子基金和份额类别的概览”之“本基金”下的“份额
持有人大会和表决权”一节阐述了适用于名义持有人层面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程序、法定人数、表决方式,该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中国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份额并以
其名义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中
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份额的中国
内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本补充说明书“三、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之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中对于内
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三) 报告和报表
基金说明书“A节:本基金、子基金和份额类别的概览”之“本基金”下的“报告
和报表 ” 一 节 说 明 年 度 报 告 及 半 年 度 报 告 可 在 管 理 人 网 站
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浏览,其印刷本可于管理人办事处取得,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将只提供英文版本。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载有经审计报表的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
将登载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上,且报告语言为简体中文。
(四) 投资者通知
基金说明书“A节:本基金、子基金和份额类别的概览”之“本基金”下的“投资
者通知、通讯或其他文件”一节说明,香港销售机构可通过印刷形式或电子形式等
安排向香港投资者发送投资者通知、通讯或其他文件。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相关事项会通过中国内地代理
人网站进行公告。
(五) 类别
基金说明书“A节:本基金、子基金和份额类别的概览”之“类别”一节说明汇丰
集合投资信托下子基金(包括本基金)在香港发售的份额类别的特点、命名规则,该
等内容不完全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有关本基金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的名
称、特点、收益分配等,请见本补充说明书“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
揭示”之“(四)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的“2. 份额类别”及
“五、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之“(五) 收益分配政策”。
(六) 份额价格
基金说明书“C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估值和价格”下的“份额价格”一节中关
43
于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价及赎回价的计算方式及进位方式不完全适用于内地销售的
份额类别,其中关于基金某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以及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仍适用于
本基金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七) 认购/申购
基金说明书“C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份额交易”下的“认购/申购”一节说明了
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申请手续、申购款项支付等要求。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惯例的不
同,该等内容并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八) 赎回
基金说明书“C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份额交易”下的“赎回”一节说明了本基
金在香港的赎回手续、赎回款项的支付等要求。该等内容不完全适用于内地销售的
份额类别。
(九) 份额转换
基金说明书“C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份额交易”下的“份额转换”一节说明了
在香港份额持有人有权转换本基金或其他子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全部或部分份额为本
基金或其他子基金的任何其他类别份额,以及转换的限制、比率等事项,但该节不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目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发行的任一类别的份额不可转换为本基金的其他类别份
额,或其他基金的份额。
(十) 份额转让
基金说明书“C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份额交易”下的“份额转让”一节说明了
在香港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份额转让以及转让的程序,但该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
者。
目前,内地投资者不可转让本基金在中国内地发行的任一类别的份额。
(十一) 税务
基金说明书“C节:投资于子基金”之“税务”下的“份额持有人税项和份额持有
人税项披露”一节总结了香港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的利得税税务义务。
该等香港份额持有人的利得税税务义务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内地投资者
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之
“(二) 相关税收安排”。
1
第二部分
汇丰集合投资信托
基金说明书
2023 年 12 月
2
目录
重要资料 ............................................................................................................................................................................ 4
释义.................................................................................................................................................................................... 6
A节:本基金、子基金和份额类别的概览.................................................................................................................... 13
本基金 ......................................................................................................................................................................... 13
信托契约................................................................................................................................................................. 13
份额持有人大会和表决权..................................................................................................................................... 13
报告和报表............................................................................................................................................................. 13
投资者通知、通讯或其他文件............................................................................................................................. 14
管理人、受托人和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14
利益冲突................................................................................................................................................................. 17
本基金(或子基金或其类别)的终止 ...................................................................................................................... 18
子基金 ......................................................................................................................................................................... 19
可提供的子基金名单............................................................................................................................................. 19
一般风险................................................................................................................................................................. 20
资产类别风险......................................................................................................................................................... 25
子基金的特定风险................................................................................................................................................. 26
持有投资组合资料................................................................................................................................................. 31
参考表现基准......................................................................................................................................................... 31
类别 ............................................................................................................................................................................. 31
类别的说明............................................................................................................................................................. 31
类别特点和命名规则............................................................................................................................................. 33
B节:投资管理................................................................................................................................................................ 43
投资目标、政策和策略 ............................................................................................................................................. 43
基金限制 ..................................................................................................................................................................... 43
1. 投资限制 ....................................................................................................................................................... 43
2. 投资禁止 ....................................................................................................................................................... 45
3. 衍生品限制 ................................................................................................................................................... 46
4. 证券融资交易限制 ....................................................................................................................................... 47
5. 对手方政策及担保物政策 ........................................................................................................................... 47
6. 借款和杠杆限制 ........................................................................................................................................... 49
7. 子基金特定限制 ........................................................................................................................................... 50
8. 违反............................................................................................................................................................... 50
流动性风险管理 ......................................................................................................................................................... 50
与关联方的交易 ......................................................................................................................................................... 51
现金回佣和非金钱佣金 ............................................................................................................................................. 51
C节:投资于子基金........................................................................................................................................................ 52
估值和价格 ................................................................................................................................................................. 52
子基金的估值政策................................................................................................................................................. 52
份额价格................................................................................................................................................................. 53
防止摊薄................................................................................................................................................................. 53
价格公布................................................................................................................................................................. 54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54
防止择时交易和其他份额持有人保障机制......................................................................................................... 55
份额交易 ..................................................................................................................................................................... 55
3
认购/申购................................................................................................................................................................ 55
赎回......................................................................................................................................................................... 57
份额转换................................................................................................................................................................. 59
份额转让................................................................................................................................................................. 60
反洗钱规定............................................................................................................................................................. 61
收费和开支 ................................................................................................................................................................. 61
认购费/申购费和转换费........................................................................................................................................ 62
经常性开支............................................................................................................................................................. 63
其他收费和开支..................................................................................................................................................... 65
税务 ............................................................................................................................................................................. 65
份额持有人税项和份额持有人税项披露............................................................................................................. 66
本基金/子基金税项................................................................................................................................................ 68
有关子基金资产的税项......................................................................................................................................... 68
附录一 – 子基金的详情 .................................................................................................................................................. 74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74
4
重要资料
重要提示:如果您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您应寻求独立专业的财务意见。本基
金说明书仅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进行分发而编制并获得认可,在任何其他司法管
辖区,并不构成信息的发布或发售要约。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遭受的亏损。不保证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将会实现。
投资者应在做出投资决定前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尤其是标题为“一般风险”、“资产类别风
险”和“子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章节。
当向香港零售投资者销售子基金时,本基金说明书必须连同相关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本
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报表,以及任何随后的半年度报告(如有)一起发布。
本基金说明书和相关的产品资料概要由管理人刊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和子基金的产品
资料概要所载信息截至于这些文件刊发日期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做出一切合理查询
后确认(据其深知和确信)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基金说明书有任何误导性陈述。
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日期后发行的份额仅按本基金说明书、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和管理人
与本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发布的任何补编或附录所载的信息销售。如果
任何经纪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提供或做出本基金说明书并未刊载的任何信息或陈述,该
等信息或陈述均应视为未经认可,因此不应加以依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上述其他文件或
销售、发行或出售份额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基金说明书或这些文件所载的信息和陈述于本
基金说明书或这些文件的刊发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仍属正确。本基金说明书和子基金的产品
资料概要可不时更新,有意认购/申购份额的申请人应咨询管理人是否已刊发任何新版的基
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
并未办理为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销售本基金或子基金份额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和
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等目的所需的手续。因此,在未经认可发售或招揽认购/申购的任何
司法管辖区内或在任何未经认可发售或招揽认购/申购的情况下,本基金说明书和子基金的
产品资料概要不得用于发售或招揽。此外,不得向未经认可发售或销售子基金份额的任何司
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士直接或间接销售或发售子基金份额作为转售用途。在销售子基金份额
属于违法行为的司法管辖区内,获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并不构成销售
子基金份额的要约。
具体而言,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下列事项:
? 美国
本基金的份额并未且将不会根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或根据任何
州的证券法注册,以及本基金并未且将不会根据《1940 年投资公司法》(“《投资公
司法》”)注册。本文件不得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人士(按本基金说明书的“释义”一
节中有关“美国人士”的定义)派发,而本基金的份额不得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人士
发售或出售。
? 加拿大
本基金说明书所述的份额可通过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Canada) Limited以豁
免方式(即,销售给《国家文件第45-106号发行章程和注册豁免》所定义的,并符合
5
《国家文件第31-103号注册规则、豁免和持续注册人义务》中获许可客户资格的认可
投资者)向加拿大居民销售或在加拿大进行独家销售。本基金说明书不可用于向加拿
大居民或在加拿大招揽且将不会构成向加拿大居民或在加拿大招揽购买份额的要约,
除非该招揽是由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Canada) Limited做出。为免生疑问,
份额可向非加拿大居民招揽或发售,但该等非加拿大居民的登记地址并非位于加拿
大。
? 中国内地
适用于:汇丰全方位中国债券基金
不得向中国内地公众或以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可被视为公开发售的任何方式做出要约邀
请、要约发售或发售份额。本基金说明书所载有关汇丰全方位中国债券基金的份额的
信息并未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相关中国内地政府机构提交或获得认可。
份额仅可向在中国内地并获准买卖境外司法管辖区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的中国内地
投资者发售或出售。属于中国内地居民的潜在投资者有责任在购买份额前向中国内地
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取得所有相关批准。
适用于: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和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
子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基
金互认安排制度向中国内地投资者要约发售(中国证监会对子基金的注册批准,并不表
明其对子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作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子
基金没有风险)。管理人可不时酌情发行子基金B类份额。该等份额仅可供中国内地投
资者申购,并不会在香港发售。
潜在认购/申购子基金份额的申请人和现有份额持有人,应设法了解与认购/申购、持有或出
售子基金份额有关的、根据其注册成立、公民身份、居住或居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其可
能面临的(a) 可能税务结果;(b) 法律规定和(c) 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查询和投诉
有关本基金和子基金的查询和投诉(包括与认购/申购和赎回手续和现行资产净值有关的信息)
应向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电话:2284 1118;地址:香港皇后大道
中1号汇丰总行大厦22楼)。管理人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就任何查询或投诉做出回应。
2023年12月
6
释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的下列词语,应具以下涵义:
“澳元” 澳元,澳大利亚的法定货币
“基础货币”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以此列示和计算的货币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
类别”
因可能有(或将有)重大比例的资产投资于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
外的货币计价的资产,子基金所提供的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详细信息载于“类别特点和命名规则”一节。
“营业日” 香港银行和子基金有大量投资的国家或地区的受监管市场的一
般营业日子(星期六和星期日除外),但如果由于悬挂8号台风讯
号、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这些市场的银行
的任何日子的营业时间缩短,则该日不当作营业日,除非管理
人和受托人另有决定
“加元” 加元,加拿大的法定货币
“类别” 本基金的子基金的独立份额类别
“类别货币” 管理人就某类别指定的记账货币
“《守则》” 《香港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
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第I节和第II节或香港
证监会颁布的任何手册、指引及守则(经不时修订)
“关联方” 除非另行明确,应具有《守则》所载的涵义,就公司而言: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普通股股本20%或以上或可直
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表决权总数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或
公司;或
(b) 由符合 (a) 段所载一项或两项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
士或公司;或
(c) 任何与该公司同属一个集团的成员;或
(d) 该公司或上文 (a)、(b) 或 (c) 段所述的任何关联方的任何董
7
事或高级人员。
“ 货 币 对 冲 份 额 类
别”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寻求将类别的类别货币与相关子基金的基础
货币之间的货币波动影响降至最低。
子基金通过进行外汇交易(例如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或其
他形式的金融衍生品)而进行对冲。货币持仓不会予以主动管
理,而会在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层面被动应用。
根据子基金的相关资产的货币风险和其目标,货币对冲份额类
别将分类为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或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
别。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日” 指每一营业日或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可能确定的其他日子。
“欧元” 欧元,为根据相关法律和条约(经不时修订)采用单一货币的欧
盟成员国的法定货币
“本基金” 汇丰集合投资信托
“英镑” 英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法定货币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
共证券”
指某政府发行的投资项目,或某政府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投
资项目,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方机构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定
息投资
“港元” 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募集期” 就子基金或子基金的类别而言,指管理人为该子基金或子基金
该类别的份额进行发售之目的而可能确定并在有关附录(如适
用)中列明的期间。
“投资顾问” 管理人所委任并载于“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的子基金投资
顾问。
“认购价/申购价” 就子基金的某类别而言,指份额的认购/申购价格,详情请参
阅“份额价格”一节。
8
“中国内地”或“内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仅就本基金说明书的解释而
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内地经纪商” 在中国内地获委任以执行子基金的证券交易及/或结算交易的
经纪商。
“管理人”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新西兰元” 新西兰元,新西兰的法定货币。
“场外” 场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投资组合货币对冲
份额类别”
倘若相关投资组合内将包含完全或几乎全部以子基金基础货币
计价的资产和/或相关资产的投资组合完全或几乎全部与子基
金的基础货币对冲,或相关资产的投资组合旨在取得以其基础
货币计价的回报,而其相关资产是以有别于子基金基础货币的
货币计价,则就子基金发行的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详细信息载于“类别特点和命名规则”一节。
“QFI” 根据中国内地有关法律和法规(可不时颁布和/或经修订)经许可
的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保管人” 由QFI持有人委任作为子基金的QFI保管人(于“附录一-子基
金的详情”一节披露)。
“QFI相关基金” 合资格通过QFI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的相关基金。
“QFI持有人” QFI资格的持有人(于“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一节披露)。
“赎回价” 子基金某类别份额的赎回价格,详情请参阅“份额价格”一
节。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9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内地的法定货币
“外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在未来
按约定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逆回购交易” 指子基金从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
价格返售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指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市场” 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向国际公众开放及该等
证券进行定期交易的证券市场
“证券借贷” 指子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对手方的交易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子基金” 本基金说明书中“子基金”一节披露的本基金项下的独立子基
金。
“次投资顾问” (根据管理人的批准)由投资顾问委任作为子基金的次投资顾问
(于“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一节披露)。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
构”
指《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2(1)条界定的认可机
构,或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且其资产净值
最少为20亿港元或等值外币
“信托契约” 管理人和受托人于2014年2月27日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
订、补充和替代)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相关基金” 子基金可能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包括单位信托基金、互惠基
金和交易所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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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本基金下的子基金的份额,以及除非就某特定份额类别而使
用,凡提及份额,均指代并包含所有类别的份额
“份额持有人” 登记为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元” 美元,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包括各州和哥伦比亚地区)、其领土、属地和受
其管辖的所有其他地方
“美国法律” 美国法律。美国法律还应当包括由任何美国监管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颁布的所
有适用规则和规例(经不时补充和修订)。
“美国人士” 本基金的份额不得发售或出售给任何美国人士(“美国人
士”)。就本项限制而言,美国人士一词应具有以下涵义:
1)根据任何美国法律属于美国居民的个人。
2)属于以下的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集合投资工
具、投资公司、汇集账户或其他商业、投资或合法实体:
a. 根据美国法律设立或组成;
b. 不论成立或组成的地点,主要为被动投资项目(例如投资
公司、基金或类似实体,但不包括员工福利或退休金计
划)而设立:
i. 和由一名或多名美国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而该美国
人士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计10% 或以上的实益权益,但
任何有关美国人士并非定义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
会规例第4.7(a)条所指的合资格人士;
ii. 倘若美国人士属于普通合伙人、管理层成员、董事总
经理或具有指导该实体活动的权力的其他职位;
iii. 由或为美国人士主要就投资于并无向美国证券交易委
员会注册的证券而成立的实体,除非该实体包含《美
国联邦法规》第17章第230.501(a)条规例D所界定的认
可投资者,以及并无认可投资者是个人或自然人;或
iv. 如果超过50% 的具有表决权的所有权益或无表决权所
有权益直接或间接由美国人士拥有;
11
c. 非美国实体设在美国的机构或分支机构;或
d. 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美国。
3)信托:
a. 根据美国法律设立或组成;或
b. 不论其成立或组成的地点:
i. 如果任何财产委托人、创办人、受托人,或全部或部
分负责就信托做出投资决定的其他人士为美国人士;
ii. 信托的行政管理或其组成文件须受一个或多个美国法
院的监管;或
iii. 不论其收入的来源地,其收入须缴纳美国所得税。
4)已故人士的遗产:
a. 身故当时属美国居民或须缴纳美国所得税(不论其收入的
来源地);或
b. 拥有唯一或共享投资决定权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为美国
人士或该遗产由美国法律监管(不论已故人士生前居于何
处)。
5)属于以下的员工福利或退休计划:
a. 根据美国法律成立和管理;或
b. 为身为美国人士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美国的合法实体的
员工成立。
6)全权或非全权委托投资账户或类似账户(包括联名账户):
a. 一名或多名实益拥有人为美国人士或为一名或多名美国人
士的利益持有;或
b. 全权委托投资或类似账户由美国交易商或于美国成立的受
信人持有。
如果于份额持有人投资于本基金后,该份额持有人成为美国人
士,则该名份额持有人 (i) 将被限制对本基金做出任何额外投
资和 (ii) 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强制赎回其于本基金的份额(须
受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的要求限制)。
管理人可不时豁免或修改上述限制,但须受信托契约的限制。
12
“估值日” 就子基金而言,指相关营业日或交易日或管理人可不时全权酌
情确定的其他日子
“估值时间” 就子基金而言,约为相关估值日最后收市的相关市场的收市时
间,或管理人可不时确定的该日子的其他时间或其他日子的其
他时间
13
A节:本基金、子基金和份额类别的概览
本基金
汇丰集合投资信托(“本基金”)是根据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以管理人身份与汇丰机
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以受托人身份订立的信托契约,并按香港法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
托基金。
子基金已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不等同于对子基金做出推介或认许,也不是
对子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做出保证,更不代表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子基金适合
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信托契约
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若干信息为信托契约中相应条文的概要。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
双方获得补偿和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然而,受托人或管理人根据香港法例或因欺诈或疏
忽行为违反信托而须对份额持有人所负的任何法律责任不得豁免,也不能由份额持有人就这
些法律责任提供补偿或承担有关开支。虽然已尽所有努力确保本基金说明书所载事实和事宜
的准确性,如果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规定与信托契约存在任何冲突,应以信托契约的规定为
准。份额持有人和潜在申请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有关条款,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条文的详情。
份额持有人可向管理人索取当时有效的信托契约的副本,但需支付合理费用,也可于正常办
公时间内,在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受托人和管理人可对信托契约的条文做出修改、变更或增补。这些修改应经份额持有人以特
别决议通过批准,除非受托人和管理人以书面证明该项修改、变更或增补(i)不会对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其实施并不在任何实质程度上免除受托人或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
对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责任,而且(除了拟备相关补充契约的费用外)并不增加任何费用和开
支;或 (ii) 属必需的,以便遵守任何财政、法定、监管或官方要求(不论具法律效力与否);
或(iii)为纠正明显错误而做出的。
份额持有人大会和表决权
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而持有某类别、子基金或本基金已发行份额价值
10%或以上的份额持有人,也可要求召开会议讨论与该等份额持有人有关的决议。如果召开
会议,须至少提前21天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如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 10%的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
除非属于通过特别决议(定义见信托契约)(“特别决议”)的会议。通过特别决议的法定人数
为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 25%或以上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如属于需要另发通知
的延期会议,则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将构成延期会议的法定人数。在以投票表
决方式中,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持有的每一
份额拥有一票,但如属零碎份额,则无表决权。如属联名份额持有人,则根据于份额持有人
名册上的排名次序,接受排名较先者的表决(亲自或由委任代表表决),如此类推。会议主席
或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价值 5% 的一名或多名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
以投票方式表决。
报告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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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和子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3月31日终结。载有经审计报表的年度报告将尽快于财政
年度结束后(在任何情况下于四个月内)提供予份额持有人。
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也会于每年 9月 30日后两个月内提供。这些报告载有各子基金的资产净
值报表和包含其投资组合的投资报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将只提供英文版本。
管理人将于每次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刊发时通知份额持有人可取得这些报告(印刷版和电子版)
的时间和地点。或者,管理人可向份额持有人直接派发印刷版。无论如何,最新的年报和半
年度报告可于管理人网站 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1浏览取得,而最新的年报和半
年度报告的印刷版也可于管理人的办事处取得并应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向其提供。
本基金的年报和报表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投资者应注意,上述估值政策不一定需要
遵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投资应按公允价值估值,而买卖报价被分
别视为买入和卖出上市投资的公允价值。然而,根据标题为“估值和价格”一节所述的估值
基准,上市投资将按最后交易价估值,而非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按买卖报价估值。如
果子基金采纳的估值基准偏离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可能需要对子基金的年度报表做出调整,
以使其遵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并(如适当)在子基金年度报表中加注调整附注,以将年度报
表中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确定的价值与子基金根据估值规则得出的价值进行调整。否则,
不遵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可能导致审计师对年度报表发出有保留意见或不利意见,视乎不遵
守情形的性质和重大程度而定。
如“收费和开支”一节下标题为“摊销成本”所述,投资者也应注意,上述有关摊销成立开
支的政策,并不严格依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该准则要求成立开支在产生时支出。在此情况
下,每日估值所得的子基金资产净值有可能高于经审计年度报表(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
制)中所记录的子基金资产净值。
投资者通知、通讯或其他文件
根据本基金说明书或信托契约须向投资者提供的通知、通讯或其他文件可(i)以印刷版形式或
(ii)通过电子形式发送。各销售机构的安排可能有所不同,请向您通过其投资于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查询适用于您的安排详情。
管理人、受托人和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管理人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 1 号汇丰总行大厦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管理人根据香港法例于香港注册成立。董事包括:
刘嘉燕(LAU, Ka Yin Joanne)
1请注意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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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慧芬(HO, Wai Fun)
谭振邦(TAM, Chun Pong Stephen)
郭永嘉(Edgar GEHRINGER)
地址:均为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汇丰总行大厦
管理人已向香港证监会注册,获准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
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中央编号:AAL518)。管理人为汇丰集
团的成员公司。
管理人可在下列情况被罢免:(a) 倘若管理人被清算;(b) 倘若受托人有正当和充分理由认为
更换管理人符合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和 (c) 倘若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价值不少于 50%的份额
持有人向受托人提交书面请求,要求管理人退任。
倘若管理人在上述情况被罢免,受托人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委任继任管理人以代替管
理人。受托人须时刻以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为前提行事,行使其罢免管理人和委任继任管
理人的权利。
投资顾问和次投资顾问
管理人已将其各子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责授予投资顾问。该投资顾问可委任一名或多名次投资
顾问(须获管理人批准)提供全权或非全权投资管理建议。各子基金的特定投资顾问和获授予全
权投资职能的次投资顾问(如适用)载于“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
投资顾问和次投资顾问均为汇丰集团的成员,包括: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汇丰总行大厦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France)
地址: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France), Immeuble C?ur Défense – Tour A, 110
Esplanade du Général de Gaulle, La Défense 4, 92400 Courbevoie, France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地址:8 Canada Square, London E14 5HQ, United Kingdom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
地址:10 Marina Boulevard Marina Bay Financial Centre Tower 2, #48-01 Singapore,
Singapore, 018983
投资顾问和次投资顾问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可就子基金酌情委任一名替任投资顾问或全权次投资顾问,但在一般情况下需获得香
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和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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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1号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是1974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
司,并根据香港法例第29章《受托人条例》注册为信托公司,以及根据香港法例第485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获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核准为注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受托
人。受托人为HSBC Holdings plc(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成立的公众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
司。
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文负责保管构成本基金的投资、资产和其他财产,以及在法律所
准许的范围下,这些投资、资产和其他财产应按受托人就其保管而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但
须受信托契约的条文限制。
受托人可(i)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其任何关联方),或使这些人士获委任,以代
理人、名义持有人、保管人、共同保管人、联合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身份,持有一只子基金
所包含的全部或任何投资、资产、担保物或其他财产,并可授权任何这些人士委任(事先获
得受托人的书面同意)其他的联合保管人和/或次保管人(每名该代理人、名义持有人、保管
人、共同保管人、联合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称为“相关人士”),或(ii)委托一名或多名人士(包
括但不限于其任何关联方)履行其在信托契约下的职责、权力或酌情权。受托人确认受托人
(a)应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挑选、委任和持续监控任何这些人士,以及(b)须信纳这些
人士仍然具备适当资格和能力,为相关子基金提供相关服务。如上述(i)和(ii)项所述的任何
这些人士属受托人的关联方,则受托人仍须就这些人士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犹如这些
作为或不作为也是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然而,倘若受托人已履行其载于上述(a)和(b)的
义务,而获委任为任何子基金的相关人士和/或授权代表并非受托人的关联方,则受托人无
须就任何该(等)人士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算或破产负责。
就上述目的而言和在适用情况下,“相关人士”也应包括QFI保管人。为免生疑问,作为
QFI保管人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于本基金说明书发布的日期并非受托人的关联方。
受 托 人 不 就 欧 洲 结 算 系 统(Euro-clear Clearing System Limited) 或明讯银行(Clearstream
Banking, S.A.) 或任何其他认可存管或结算系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算和破产
负责。
受托人也同时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并将负责保存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名册。
根据信托契约规定,受托人有权就其在履行与任何子基金有关的责任或职责时产生或对受托
人做出的任何和所有行动、诉讼、负债、费用、申索、损害、开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
专业和其他类似开支,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获得赔偿,但根据香港法律而施加的任何责任或
因受托人或其任何高级人员、员工、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所导致的任何
责任除外,根据信托契约,这些责任将由受托人承担。
受托人有权收取标题为“收费和开支”一节中载列的费用,并有权就其他信托契约允许的费
用和开支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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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全权负责做出有关本基金和/或各子基金的投资决定,而受托人(包括其授权代表)不会
就管理人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负责或承担责任。受托人和其授权代表将不会参与以美元计价
的交易或活动,或以美元做出任何付款,如上述各项是由美国人士执行时,将受到美国财政
部海外资产管制办公室(United State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制裁。
受托人和其授权代表不会直接或间接涉及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保荐或投资管理。此外,受
托人和其授权代表不负责拟备或刊发本基金说明书,因此,受托人和其授权代表不就本基金
说明书“受托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一节所载的与他们和汇丰集团有关的信息以外的任何
信息承担责任。
受托人的委任可在信托契约载述的情况下终止。
受托人无权自愿退任,除非在委任新受托人的情况下。倘若受托人拟退任,管理人须物色根
据任何适用法律具备资格的公司,并以补充契约的方式取代受托人。管理人须在可行情况下
尽快向份额持有人发出有关通知,在通知内注明新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8楼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会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目前为本基金的审计师。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可随时委任一名替
任审计师而无须事先通知份额持有人。
法律顾问
的近律师行
地址: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5楼的近律师行
的近律师行目前为本基金的主要法律顾问。然而,管理人可委聘其他法律顾问提供有关本基
金的专项法律意见。此外,在管理人酌情决定下,可随时更换本基金的主要法律顾问而无须
事先通知份额持有人。
利益冲突
管理人、投资顾问、次投资顾问(如有)和受托人和他们的授权代表或关联方可不时担任具有
与任何子基金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和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或其他职位,或与该等基金和客户存在关
联。因此,他们任何一方均可能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与子基金产生潜在利益冲突。
在该情况下,他们各方在任何时候均须顾及其作为订约方或令其受到约束的任何协议下对本
基金或子基金承担的责任。特别是(但不限于)在进行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任何交易或投资
时,有责任为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各方均将尽力确保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管理有关
冲突并将有关冲突最小化,采取旨在确保以公平方式解决有关冲突的措施并考虑相关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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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和/或子基金可与管理人、投资顾问、次投资顾问(如有)和受托人或其任何成员公司订
立任何交易,或将子基金的资产投资于,或将子基金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投资于上述任何实
体所管理、发行或发售的任何投资产品或基金,但这些交易均须以犹如按经公平磋商达成的
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的方式执行且这些交易均须符合“与关联方的交易”一节所载的规定。根
据“与关联方的交易”和“现金回佣和非金钱佣金”两节的规定,汇丰集团的成员公司也可
向子基金和/或其他基金提供经纪服务,包括担任若干远期外汇交易和金融期货合约的对手
方。
举例而言,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可向子基金提供外汇交易服务,并就该等服务从该子
基金的财产中收取费用。同时,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方也可担任财务顾
问、银行、衍生品对手方,或以其他方式向该子基金可能投资的投资项目的发行人提供服
务;作为代理人在同一个交易中为多名客户行事;在该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发行中具有重大利
益;或从任何该等业务中获利,或在任何该等业务中具有财务利益或商业利益。
以客户账户的受信人身份行事的投资顾问或任何成员公司可推荐或指示客户买卖子基金的份
额。如果客户不履行其责任偿付拖欠汇丰集团的债务,且有关债务以本基金份额作担保,而
汇丰集团取消该权益的赎回权,则汇丰集团将成为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因此,汇丰集团和
其成员公司可能会持有较高比例的本基金和/或子基金份额和表决权。
受托人提供给本基金和子基金的服务不被视为专属服务。只要受托人对本基金和子基金的服
务不受到损害,受托人可自由向其他基金提供类似服务,以及就这些服务收取和享有所有费
用和其他款项。再者,受托人不得被视为因或就其在向其他基金提供类似服务的过程中或以
任何其他身份或以任何方式进行其业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任何事实或事情而须通知或有责任向
本基金和子基金做出披露,但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执行其职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任何事实或事
情除外。
本基金(或子基金或其类别)的终止
本基金应持续运作,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终止本基金:倘若 (a) 管理人离任后30日内,而尚未委任新的管理人或
(b) 倘若受托人认为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妥善履行其职务或受托人认为管理人将做出会为
本基金带来不利名声或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或 (c) 倘若管理人被清算,或已
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资产,且于60日内并未解除有关职务或 (d) 倘若通过的任何法例令本
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经咨询有关监管机构后认为不能或不宜继续运作本基金或 (e) 倘若
受托人拟退任,而在受托人发出拟退任的通知后6个月内并未委任新的受托人。
此外,于任何时候,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特别决议终止子基金或其任何份额类别。
倘若所有已发行份额于任何一日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4,000万美元或等值金额,则本基金可
由管理人终止。
倘若子基金的已发行相关份额类别于任何一日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下文所载的最低金额,则
子基金可由管理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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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 最低金额
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 4,000万美元或等值金额
汇丰中国多元资产入息基金 4,000万美元或等值金额
汇丰欧元多元资产入息基金 5,000万欧元或等值金额
汇丰亚洲多元资产高入息基金 5,000万美元或等值金额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4,000万美元或等值金额
汇丰蜕变亚洲股票基金 5,000万美元或等值金额
汇丰环球可持续多元资产入息基金 2亿美元或等值金额
汇丰环球多元化实际回报基金 5,000万美元或等值金额
汇丰印度多元入息基金 5,000万美元或等值金额
此外,倘若 (a) 管理人认为不能或不宜继续运作子基金和/或子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视乎情况
而定)(包括但不限于经济上不能再运作子基金的情况)或 (b) 通过的任何法例令本基金或子基
金和/或子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成为非法,或管理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后认为不能或不宜
继续运作本基金或子基金和/或子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或 (c) 倘若管理人无法实现子基金的投
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不能取得投资额度,或子基金无法获得主要投资的工具),则本
基金、子基金和/或任何份额类别可以终止。
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本基金或子基金终止时,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认领的款项可在应支付有关款项之日起12个
月届满时,上缴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出该支付时可能产生
的任何开支。
子基金
可提供的子基金名单
本基金为一只伞子基金,目前提供本基金说明书所述以下子基金的份额:
? 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
? 汇丰中国多元资产入息基金
? 汇丰欧元多元资产入息基金
? 汇丰全方位中国债券基金
? 汇丰亚洲多元资产高入息基金
?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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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丰蜕变亚洲股票基金
? 汇丰环球可持续多元资产入息基金
? 汇丰环球多元化实际回报基金
? 汇丰印度多元入息基金
各子基金为一项独立信托,分别具有独立、独特的投资政策。
一般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于子基金之前,应先考虑本节所概述的风险,以及“资产类别风险”和“子基
金的特定风险”所载的适用风险。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与否仍然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如果投
资者对自身是否适合投资于子基金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子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价值,以及所产生的回报可能会波动。各子基金在投
资和积极买卖证券时运用策略和投资技术,这些策略和投资技术涉及显著的风险特征,包括
由市场的波动所导致的风险。投资的价格可能波动,而各种本身难以预计的因素(例如不同
政府机构采取的行动和本地或国际的经济和政治发展)均可导致市场急剧波动,这可能对子
基金投资的价值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
表现风险
不保证子基金能实现其投资目标。不存在子基金可能实现其投资目标的明示或暗示保证。
不保证在任何限期内,尤其在短期内,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将在收益或资本增值方面取得增
长。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会受市场波动和所有投资和市场固有的一切风险所影响。因此,
份额的价格可升也可跌。虽然管理人有意执行为尽量减少潜在损失而设的策略,但不保证这
些策略将会成功。投资于子基金有别于银行存款。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其于子基金的大部分或
所有投资。
子基金的份额价格取决于子基金投资的市值,而这些价格以及来自份额的收益可跌可升。子
基金过往表现并非将来表现的指标。投资于子基金并非保本,且只适合可以将资本作中期至
长期投资的投资者。
子基金的表现须承担与其投资和现金投资相关的风险,其中包括市场、利率、货币、汇率、
经济、信贷、流动性、交易对手方、境外证券和政治风险。
外汇风险
相对基础货币
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有别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的货币计价。投资者的回报(以基础货币
计价)可能受到外汇管制规定或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兑其他货币汇率变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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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汇率的变动可能影响子基金份额的价值、所赚取的收益分配或利息以及子基金所实现的
盈亏。货币之间的汇率取决于汇兑市场的供需、国际收支差额、政府干预、投机交易和其他
经济与政治状况。
如果某证券的计价货币兑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升值,该证券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价值将
会上升。反之,如果某证券的计价货币的汇率下跌,则会对该证券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
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根据上述,就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而言,(i) 即使以非基础货币计价的相关
证券价值取得盈利或并无损失,投资者也可能遭受损失;或 (ii) 如果子基金以非基础货币计
价的相关投资价值下跌,投资者也可能遭受额外的损失。
此外,收益分配/支付将以相关类别货币支付,当中可能涉及就变现子基金资产所得款项进
行货币兑换。由于汇率可能波动,因此货币兑换涉及外汇风险。
相对类别货币
如果投资者投资于以基础货币以外的类别货币计价的类别,且并非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则上
述披露应参考该类别的类别货币而不是子基金的基础货币阅读。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如果投资者投资于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只要类别被有效对冲,则任何有关基础货币升值或贬
值均应理解为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的同等升值或贬值。
详情载于“货币对冲份额类别”一节。
人民币类别和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货币兑换风险
在以下情况下,子基金将需要(按适用的汇率和在适用的差价限制下)把现金兑换为人民币或
将人民币兑换为现金:
(1) 将以人民币结算的认购/申购款项兑换为另一货币进行投资。
(2) 将子基金内的现金兑换为人民币,以便支付以人民币结算的赎回款项。
(3) 在投资过程中将可用人民币兑换为另一货币。
(4) 在投资过程中将可用现金兑换为人民币。
这些交易可能产生相当高的货币兑换费用。此外,由于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并受外汇管制
和限制,因此货币兑换也须受人民币在进行兑换当时的供应量所限。若可用人民币不足,子
基金可能无法按照其预期策略进行投资。若可用人民币不足,子基金可能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或收益分配/进行支付(延迟期限不超过自收到适当书面赎回申请起一个日历月)。
人民币在内地和离岸市场交易。虽然内地人民币(“CNY”)和离岸人民币(“CNH”)均为相
同货币,但它们在两个彼此分开和独立运作的不同市场买卖。因此,CNY和CNH不一定具
有相同的汇率,其走势也不一定呈现相同方向。当计算人民币类别货币的份额类别的资产净
值(及该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时,管理人将采用CNH汇率。CNH与CNY之间出现任何偏差
均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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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者的本地货币并非人民币,当投资于人民币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时,他们将承受人民
币和任何相关的外汇风险。因此,不建议这些投资者投资于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并不保证人
民币兑投资者本地货币的价值不会贬值。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可能对这些投资者于以人民币计
价的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投资者应参阅“货币对冲份额类别”一节,以
进一步了解详情。
流动性风险
大多数金融产品(包括子基金持有的投资)存在流动性风险。这意味着子基金收取其出售所持
有的投资的所得款项可能会出现延迟,而有关所得款项可能低于用以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所采用的近期估值。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或当众多市场参与者试图同时出售其投资时该风险更大。在这种情况下,
子基金亦可能面临大量赎回份额的申请,管理人可能需要以比理想情况下更快的速度将子基
金的投资变现,以筹集支付赎回申请所需的现金。这可能对赎回价造成不利影响,而在这种
情况下,收取出售的所得款项可能会延迟及/或以较低价格进行。
此外,管理人有权于某些情况下暂停份额的交易。在此情况下,将暂停资产净值的估值,任
何受影响的赎回申请和赎回金额的支付将会顺延。直至赎回份额之前的期间,份额的资产净
值下跌的风险将由申请赎回的份额持有人承担。
场外交易市场风险
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债券、金融衍生品、参与票据、结构化产品和其他投资项目存在特殊
风险。一般而言,与在有组织的交易所进行的交易相比,场外交易市场(通常交易多种不同
类型的金融衍生品和结构化产品的市场)的交易受到的政府监管和监督较少。此外,场外交
易市场进行的交易未必能够获得某些有组织的交易所向参与者提供的多种保障,例如交易结
算所的履约保证。因此,进行场外交易的子基金将面临直接对手方不履行交易义务和子基金
遭受损失的风险。相关子基金将仅根据对手方政策与对手方进行交易,并可根据对手方政策
通过收取担保物而降低对手方带来的风险敞口。对手方政策和担保物政策载于“基金限制”
一节内“5. 对手方政策和担保物政策”分节。
然而,无论子基金为降低对手方的信用风险采取何种措施,都无法保证对手方不会违约或子
基金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工具可能流动性不足。与子基金进行交易的对手方可能不时就某
些工具停止做市或报价。在该等情况下,子基金可能无法进行预期交易,或无法进行与未平
仓头寸有关的抵销交易,从而可能对其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者风险
管理人可强制赎回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份额。取决于赎回时间,这些强制
赎回可能对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和/或经济后果。在发生子基金终止、强制赎回或其
他情况后,任何人士均无任何责任补偿投资者亏损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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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风险
子基金的投资估值有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和判定性的决定,以及未必时刻可获提供独立定价
信息。如果证实这些估值不正确,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政府或央行干预的风险
监管或政府政策变动导致货币和利率市场受到干预(如限制资本流动或改变支撑国家货币的
方式(如货币脱钩))可能会对部分金融工具和子基金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提前终止风险
如发生本基金说明书“本基金(或子基金或其类别)的终止”一节所载的若干事件,本基金或
其任何子基金可能进行清算。
在子基金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子基金需要按比例向份额持有人分配其于子基金资产中的利
益。在出售或分配资产时,子基金所持有的若干投资的价值可能少于这些投资的最初价值,
因而导致份额持有人承受重大亏损。此外,任何未完全摊销的份额的成立开支,将从子基金
当时的资本中扣除。
税务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i) 在若干市场出售证券所得款项或收取任何收益分配或其他收入,可能需要
或可能将需要缴付该市场有关机关所征收的税项、征费、关税或其他费用或收费,包括实行
源泉扣缴所征收的预扣税和/或(ii)子基金的投资可能需要缴付若干市场有关机关所征收的特
定税项或收费。
投资者应参阅“税务”一节中的税务披露,以进一步了解详情,包括税务准备金。
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支付
根据信托契约,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支付可从子基金的资本(包括资本收益)中作出。如果在相
关期间内归属于相关份额类别的子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进
行支付,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进行支付。管理人也可酌情决定从总收
入支付收益分配/进行支付,同时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扣除/支付子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和开
支(导致可供子基金支付收益分配/进行支付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实际上从子基金的资本
中支付收益分配/进行支付。
此外,就若干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言,分配金额和资产净值可能受到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
别货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利率差异的不利影响。此外,就若干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而
言,利率差异可能导致从资本支付的分配金额增加,因此相比其他非对冲类别会出现较大的
资本减损。
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中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进行支付,即代表归还或提取投
资者的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属于该初始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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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或实际上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支付的任何收益分配/进行支付,将导致
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或经调整份额净值)即时减少(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即时减
少)。
对冲风险
风险对冲通常指试图阻碍子基金或类别从有关对冲风险的任何回报中得益和受损(例如非基
础货币资产与基础货币之间的货币风险)。倘若对冲风险产生正回报,则子基金的表现将会
比在并未进行风险对冲的情况下更差。相反,倘若对冲风险产生负回报,则子基金的表现将
会比在并未进行风险对冲的情况下更好。
不保证能够获得预期的对冲工具或对冲技巧将达到预期效果。在不利情况下,子基金的对冲
技术可能不奏效,子基金因此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此外,对冲的回报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交易成本,而就货币对冲而言,可能受到被
对冲货币与所对冲货币之间的利差所影响。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这些影响可能重大,并将
反映于相关子基金和类别的资产净值。可能对这些子基金和类别投资者的回报产生不利影
响。
对冲可能涉及使用衍生品(例如远期合约)。请参阅“衍生品风险”以了解相关的风险。
投资于相关基金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于相关基金的权益单位或份额,包括QFI相关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由
中国内地零售投资者投资的中国内地证券投资基金,从而投资于底层资产,例如股票和债
券。投资者应注意,这些投资可能涉及在相关基金层面上额外收取的费用。这是因为子基金
除了须支付本基金说明书所披露的开支和收费外,也将间接承担相关基金的管理人和其他服
务提供机构所收取的费用,或于认购/申购或赎回相关基金份额时产生费用。详情请参阅
“收费和开支”一节。
管理人于选择相关基金时将考虑各种因素,例如投资目标和策略、费用和收费水平、这些基
金的赎回频率和流动性。然而,子基金对相关基金的投资并无控制权,且不保证将可成功实
现相关基金的投资目标或策略。
倘若相关基金无法满足子基金的赎回申请,则该子基金将承受流动性风险,以及可能因延迟
收到赎回所得款项而遭受损失。
相关基金可包括由管理人、投资顾问、次投资顾问或汇丰集团的其他实体管理的基金。当出
现潜在利益冲突,管理人将尽力确保公平地解决有关冲突。详情请参阅“利益冲突”一节。
类别交叉责任风险
本基金下的某子基金可发行多种份额类别,而该子基金的特定资产和负债应归属于特定类
别。例如,提供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子基金将拥有与归属于相关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对冲相
关的资产和负债。此外,这些资产和负债可能以多种货币计价,带来货币风险(包括应考虑
“人民币货币风险”一节和“人民币类别的货币兑换风险”一节所述的人民币货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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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特定类别的负债超过与该类别有关的资产,与某一类别有关的债权人可对归属于其他类
别的资产具有追索权。虽然就内部会计而言,将会就每个类别设置独立账目,但如果子基金
无力偿债或终止(即在子基金的资产不足以支付其负债时),所有资产将用以支付子基金的负
债,而非仅记录于个别类别账目下的款项。然而,子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于清偿另一子基金的
负债。
受禁证券风险
根据汇丰集团的政策,本基金将不会投资于直接或间接涉及使用、发展、制造、储存、转让
或买卖集束炸弹和/或反步兵地雷的公司证券。由于该政策旨在禁止投资若干类型的证券,
投资者应注意,此举会缩小投资范围并导致子基金无法从这些公司的任何潜在回报中受惠。
保管风险
子基金资产由保管人(可能是受托人或其相关人士)安全保管,如果保管人破产,份额持有人
面临保管人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全履行其归还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义务的风险。子基金的资产将
在保管人的账簿内确定为属于该子基金。保管人持有的证券将与保管人的其他资产隔离,从
而降低在破产时无法归还的风险。然而,该等隔离并不适用于存入银行的现金,这增加了破
产时无法归还的风险。
此外,保管人可以(在事先获得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任当地相关人士,以便在相关当
地市场保管资产。如果当地相关人士破产,份额持有人面临当地相关人士无法在短时间内完
全履行其归还子基金所有资产的义务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例如法例追溯适用和所有权欺
诈或不当登记所有权,子基金甚至可能无法取回其所有资产,而受托人和保管人可能无需就
任何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受托人和其相关人士责任的进一步详情载于“管理人、受
托人和相关服务提供机构”一节内“受托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分节)。如果子基金投资
于保管和结算系统和控制手段尚未发展完善的市场,这种风险可能更大。
资产类别风险
权益性投资风险
对权益性证券的投资须承受市场风险,而该等证券的价格亦可能波动。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
众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氛围、政治环境或经济环境变化、地区或全球经济不稳定、货币及
利率波动等。权益性证券的价格也受个别公司的业务、业绩及活动,以及一般市场及经济状
况的影响。如子基金所投资的权益性证券的市值下跌,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
响,投资者亦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其最初投资于子基金的金额。
投资于小型/中型公司的风险
子基金对股票投资并无市值要求,故可能投资于由小型/中型公司发行的股票。该等股票的
价格变动较为突然或不稳定,且对市场变化的敏感度高于较大型公司的股票。该等股票的流
动性可能较低并且无法随时出售。此外,即使是购买或出售相对少量的该等非流动证券,亦
可导致显著价格波动。存在该等股票无法出售或只能按购买价的重大折让出售的风险。这可
能会导致子基金出现投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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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风险
受限于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策略,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及/或投资目的使用衍生品,
该等工具可能包括期货、远期(包括不可交割远期)和掉期(包括信用违约互换和通胀掉期),
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固有性质,使用金融衍生品作为其投资策略一部分的子基金可能涉及与不
使用金融衍生品的基金不同的风险或涉及可能高于不使用金融衍生品的基金的风险。尤其是
金融衍生品面临对手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性风险和场外市场风险。
此外,金融衍生品可能包含杠杆要素,换言之,底层证券、指数、利率或货币的价格小幅变
动,可导致金融衍生品价格大幅变动。这可能扩大损失并且损失可能超过投资于金融衍生品
的金额,导致子基金遭受重大亏损。
子基金的特定风险
集中性风险
子基金的投资可能集中于特定的行业板块、投资品种或地域等。子基金的价值可能比具有更
广泛投资组合的子基金更反复波动。
就地域集中的子基金而言,子基金的价值可能较容易受到影响特定地域市场的不利经济、政
治、政策、外汇、流动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
新兴和发展较不成熟市场证券风险
新兴或发展中市场的政府或许有欠稳定,经济所依赖的行业多元性较低,而且证券市场买卖
的证券数量较少。与发展较成熟市场中许多的公司相比,新兴市场的公司一般而言可能规模
较小、经验较少和成立期限较短。在新兴或发展中国家/地区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价格易反
复波动。此外,境外投资者在新兴或发展中市场通常受到限制。这些限制可规定(其中包括)
在做出投资或汇出收入或资本前,须先经政府准许,或可就境外人士持有的证券金额或种类
或就其可投资的公司加以限制。
与发展成熟经济体系相比,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通胀率、货币贬值、资本再投资、资源自
给自足、收支结余等各方面,个别新兴市场的经济体系可能较为有利或不利,并且可能依赖
多元性极低的行业基础。此外,发展中市场的经济体系一般十分依赖国际贸易,因此已经受
到和可能继续受到与其进行交易的国家/地区所施加或商定的贸易障碍、外汇管制、调控相
关货币价值和其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不利影响。这些经济体系也已经受到和可能继续受
到与其进行交易的国家/地区经济状况的不利影响。
新兴市场证券的风险可能包括:较大的社会、经济与政治不明确性和不稳定性;较大的结算
和托管风险;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显著较大;政府的监察和规管较少;没有可供运用的货币对
冲技巧;公司属于新设立的小型公司;在审计和财务报告标准上有差别,可能导致无法提供
有关发行人的重要信息;以及欠成熟的法律制度。此外,在新兴和发展尚未成熟的市场中,
对非居民所收取利息与股息和资本收益的征税各有不同,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相对较高。
税务法律和程序也可能尚未清楚明确,而这些法律可能允许具有追溯效力的征税,导致子基
金可能在日后须承担在进行投资活动或资产估值时并未预计的当地税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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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须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一般须承受的风险和有关中国内地市场的特定风
险。
自1978年以来,中国内地政府在中国内地经济发展上已实施强调权力下放和利用市场力量的
经济改革措施,逐步从以前的计划经济体系转型。然而,许多经济措施均属于试验性或属于
史无前例的,并可能须做出调整和修正。中国内地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政策的任何重大转变
均可能对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管控将对中国内地的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财政政策(例
如利率政策)改变可能对债务工具的定价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对子基金的回报产生不利影
响。
中国内地资本市场和股份公司的监管和法律架构的发展可能不及发达国家/地区那样完善。
中国内地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管控将对中国内地的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子基金可能承
受与财政政策、中国内地法律和法规(包括税法)变更相关的风险,而这些变更可能具有追溯
效力,并可能对子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的会计标准和惯例可能与国际会计标准有重大差异。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结算和交
收系统可能并未接受完善测试,且可能须承受较高的误差或效率欠佳风险。
中国内地政府对货币兑换和人民币汇率变动的管制可能对中国内地公司的运营和财务业绩造
成不利影响。
中国内地税务风险
中国内地政府于近年已实施多项税务改革政策,而现行税务法律及法规日后可能加以修改或
修订(包括废止、修改或修订目前给予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税务豁免)。中国内地的现行税务法
律、法规及惯例有可能在日后作出具有追溯力的更改,而任何该等更改均可能会对子基金的
资产净值有不利影响。
有关子基金可能投资的证券的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详情,请参阅“本基金/子基金
税项”一节下“中国内地”分节。鉴于上述章节所载的详情,管理人在咨询专业税务意见后
决定做出以下税务拨备:
? 子基金将就其投资于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所得利息(但(i)于免税期
(定义见“本基金/子基金税项”一节下“中国内地”分节)从中国内地债券的投资中取
得的利息和(ii)来源于中国内地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除外)做出10%的企业
所得税拨备(如税项未进行源泉扣缴或并非由债券发行人承担);
? 子基金不会就出售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或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得的已变现或未变
现资本收益预扣任何款项;
?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子基金不会就中国内地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预扣任何
款项作为企业所得税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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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基金将不会就其于CAAP的投资所得的已变现或未变现收益预扣(或将不会要求
CAAP发行人预扣)任何金额作为税务拨备;
? 子基金将不会就投资于中国A股(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及中国B股所得的已变现或未变现
收益预扣任何金额作为税务拨备;及
? 子基金将就从相关债券投资中收取的利息(但(i)于免税期从中国内地债券的投资中取
得的利息及(ii)来源于中国内地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除外)按6%加附加费
(如适用)做出增值税拨备,但前提是该增值税并非由债券发行人承担。
投资者亦应知悉,中国内地税务法律的更改可能影响可从子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益金额,以及
可从子基金投资获得返还的资本金额。规管税务的法律将继续更改,并可能包含冲突及不明
确之处,这可能影响子基金的价值。
人民币货币风险
自2005年开始,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人民币目前已迈向参考一篮子外币、以市场供
需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人民币于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兑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
价格允许在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窄幅范围内浮动。
由于汇率主要基于市场力量,人民币兑其他货币(包括美元和港元)的汇率将容易受外在因素
影响而产生波动。应注意的是,由于受限于中国内地政府外汇管制政策和限制,人民币目前
不可自由兑换。买卖人民币的结算过程可能会出现延迟。此外,中国内地政府外汇管制政策
和限制日后的变更可能对子基金所投资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业绩,以及该等公司对就中国
B股和中国H股(以及中国内地公司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发行的其他股票)宣布的股息进行支付
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不能排除人民币升值的步伐可能会加快。另一方面,不能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子基金的基
础货币可能并非人民币,但子基金可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可能对
投资者于子基金的投资价值(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 A 股和 B 股的风险
如子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或中国B股,其将须承受以下风险:
中国A股或中国B股是否存在具有流动性的交易市场可能取决于该等中国A股或中国B股
的供给和需求。如果中国A股或中国B股的交易市场有限或不存在交易市场,则子基金可
购买或出售证券的价格以及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中国A股和中国B股市
场可能较为波动和不稳定(例如由于某只特定股票暂停交易或政府干预风险导致的波动和
不稳定)。中国A股和中国B股市场的市场波动性和结算难度也可能导致在这些市场交易
的证券价格出现重大波动,从而对子基金的价值造成影响。
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任何证券在相关交易所进行交易。尤其是,中
国内地证券交易所对中国A股和中国B股实施交易区间限制,如任何中国A股或中国B股
证券的交易价格已升破或跌破该交易区间限制,则该等证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可
能会被暂停。暂停交易将使管理人无法平仓,可能因此导致子基金遭受重大损失。此
外,当恢复交易时,管理人可能无法以有利的价格进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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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A 股连接产品(“CAAP”)风险
子基金可通过投资于中国A股连接产品(“CAAP”)以投资于中国A股,CAAP包括股票挂钩
票据及其他类似的股票挂钩证券及工具。CAAP是与中国A股挂钩的衍生工具,旨在提供相
当于持有相关中国A股的经济表现。
通过CAAP寻求投资可能会导致额外的投资费用。例如,投资于CAAP须缴付发行人的费
用、收费及成本。由于CAAP的供应量受到相关中国内地法规限制,投资于该等产品的成本
受市场供求关系所规限。 若市场供应相对于市场需求为低,获得进一步的CAAP可能涉及较
高的成本或溢价,这可能对子基 金的整体业绩表现产生不利影响。
CAAP可不用上市,且须受制于发行人所设定的条款及条件。基于对发行人买入或出售
CAAP所投资证券的限制,此等条款可能导致延迟执行管理人的投资策略。由于CAAP并无
活跃的市场,故投资于CAAP可能欠缺流动性。为了满足变现要求,子基金依赖发行CAAP
的对手方报出价格,以便将CAAP的任何部分平仓。此价格将反映市场流通情况及交易规
模。
为了寻求通过CAAP投资于中国A股,子基金须承受CAAP发行人的信贷风险,其中一种风险
为发行人基于信贷或资金周转问题而不结算交易,或因其他原因违反其于CAAP下的责任的
风险,因而导 致子基金蒙受亏损。此外,在违约情况下,子基金在执行与新对手方的替代
交易时,可能会受不利市场走势所影响。
投资于CAAP使持有人有权收取参照与CAAP挂钩的中国A股计算的若干现金付款。这并非直
接投资于中国A股。投资于CAAP不会使CAAP持有人有权享有中国A股的实益权益或有权对
发行中国A股的公司提出任何申索。
通过CAAP进行投资,若与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的基金相比时,可能会导致削弱子基金的表
现。此外,当子基金拟通过CAAP投资于个别中国A股时,并不保证其后申请申购子基金份
额的款项可通过CAAP立即投资于该等中国A股。这可能影响子基金的表现。
CAAP的发行人可自CAAP的价格扣除各种收费、开支或潜在负债,包括但不限于由CAAP发
行人酌情决定的任何实际或潜在中国内地税务负债(如有),且该扣除不得退还。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子基金可能将通过由在中国内地已获得QFI资格的机构发行的
CAAP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并且中国内地政府对QFI施加的若干限制可能对子基金的流动性
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QFI须受制于持有任何单一上市公司股份上限的限制。子基金一般会
投资于在一般市况下可于每一交易日变现的CAAP,但须考虑到对手方的信贷风险。如
CAAP无法于各交易日变现,则子基金可能须承受额外的流动性风险。
相关股份与CAAP之间的计价货币汇率波动将会影响CAAP的价值、有关CAAP的赎回金额及
收益分配金额。
作为监控投资限制,CAAP将被视为一种中国A股的权益性投资,而非在确定适当限额时界
定为一项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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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风险:低波动性
子基金旨在降低投资组合相对参考表现基准的波动性,但不保证能够实现该投资目标和策略
(即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
投资组合可能无法实现优化,可能导致子基金的价值受到不利影响。
互联互通机制风险
沪港通机制和深港通机制(统称“互联互通机制”)于近期公布并且具有创新性。互联互通机
制允许香港和海外投资者通过香港经纪商直接投资于合资格中国A股。互联互通机制须受限
于监管机关颁布的法规以及由中国内地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实施细则(例如交易规则)。
互联互通机制具有额度限制。
监管部门可能不时就互联互通机制下跨境交易的运作和跨境执法方面颁布新的法规。
投资者应注意,有关法规未经测试,且尚未确定如何适用该等法规,而且该等法规可能追溯
适用。此外,目前的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不保证互联互通机制将不会被废除。可能通过互联
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的子基金可能因该等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
与创业板和/或科技创新板有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创业板”)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
股价波动和流动性风险较大-创业板和/或科创板的上市公司通常具有新兴性质,经营规模
较小。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限制较宽,并且由于投资者准入门槛较高,相较
于在其他交易板块上市的股票,其流动性有限。因此,相较于在主板上市的公司,该等公司
的股价波动和流动性风险较大,且面临更高的风险,换手率也更高。
估值过高风险-创业板和/或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估值可能过高,而该等极高估值可能无法持
续。由于流通股较少,股价可能更容易被操控。
适用于创业板和科创板的监管差异-与在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有关的规则和法规在盈
利能力和股本方面可能不如主板的有关规则和法规严格。
退市风险-创业板和/或科创板上市公司发生退市可能更为普遍和迅速。创业板和科创板的
退市规则相较于主板更严格。如果子基金投资的公司退市,可能对子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适用于科创板的集中风险-科创板为新设交易板块,初期上市公司的数量有限。于科创板的
投资可能集中于少数股票,因此子基金可能会承受较高的集中风险。
投资于创业板和/或科创板可能导致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可转换债券风险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证券,赋予投资者一项可于未来指定日期按某指定价格将债
券转换为预定股份数目的期权。因此,相比传统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将承受股票变动和更
大的波动性风险。
31
可转换债券须承受债券一般适用的风险,包括与可比较的传统债券投资有关的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当利率上升时,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趋于下跌;当利率
下跌时,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会上升。倘若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质量变差或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
违约,则子基金的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将受到相关股票的价
格变动的影响,因而可能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房地产风险
投资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将使子基金承受与直接拥有房地产相关的风险。这
些风险包括(其中包括)房地产的价值可能下跌、与整体和当地经济状况相关的风险、可能缺
乏抵押贷款的资金、过度兴建、物业空置时间延长、竞争加剧、房地产税项和交易、运营和
止赎开支、土地区划法律的变更、解决环境问题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害
而须对第三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意外伤亡或没收导致的损失、天灾和恐怖活动造成的无保
险的损害、租金限制和变动;以及利率变动。此外,REITs的底层资产可能相对缺乏流动
性。
只要子基金直接投资于REITs,在子基金层面的任何收益分配/派付政策不一定代表有关底层
REIT的收益分配/派付政策。
REIT的法律架构、其须遵守的投资限制和监管与税务机制将因其成立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不
同而有所不同。
持有投资组合资料
有关子基金的投资组合资料于每月月末备妥,将于月末后在适当时间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
额持有人应联络管理人取得该资料。可能就提供信息收取小额费用。
参考表现基准
各子基金的参考表现基准载于“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
参考表现基准仅供比较用途。
份额持有人应注意,子基金未必按照参考表现基准进行管理,而且投资回报可能与特定基准
的表现有重大偏离。
份额持有人也应注意,参考表现基准可能随时间而改变,而本基金说明书将做出相应更新。
类别
类别的说明
在本基金的各子基金下可发行多个份额类别。
份额类别享有同等权利,并在发行后有权平等地按其价值比例参与分享与该类别相关的子基
金有关的利润(例如收益分配)和清算所得款项。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公布之日,将提供下列类别:
32
类别 可提供予 份额价值
货币
(就 省 略 的 货 币
而言,价值将相
等于以省略货币
计价的美元价
值)
最低持有额/
最低追加认购/申
购金额
最低部分赎回金
额
A类 可供零售投资者认购/申购
的份额
美元 1,000 1,000
港元 10,000 10,000
澳元 1,500 1,500
加元 1,000 1,000
欧元 850* 850*
英镑 650 650
人民币 10,000 10,000
新加坡元 1,000 1,000
新西兰元 1,500 1,500
I 类 可供机构投资者及私人客
户投资者(在各情况下均由
管理人指定)或管理人可酌
情选定的其他客户认购/申
购的份额
美元 1,000,000 无
Z 类 可供通过与汇丰集团实体
签署全权管理协议做出投
资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管理
人酌情选定的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份额
美元 无 无
*除汇丰欧元多元资产入息基金,其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为 1,000 欧元。
此外,B类份额仅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机制)申购,并不会
在香港发售。有关该等份额的具体详情将载于另一份文件内。
33
以上各份额类别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特征,包括累积或分配的不同、支付的不同以及货币的不
同。各特征均以在类别名称后加上后缀表示,有关详情概述于下文“类别特点和命名规则”
一节。
管理人可于日后酌情决定增设额外的份额类别而无须事先通知份额持有人。
份额将按类别计价货币 10.000 元或按管理人确定的其他价格发售。所报价格并不包括适用的
认购费。
香港零售投资者可查阅相关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当中载列目前可供香港零售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类别名单。此外,可于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索取已推出的类别的最新完整名单。
类别特点和命名规则
累积份额
资本累积份额通常不宣布任何收益分配/支付,而将所有净收入、资本和资本收益保留于份额
价格之内。
这些类别以“C”作为后缀标示,例如“AC 类”。
派息份额
派息份额可提供以下收益分配宣布/支付频率,并以下列后缀标记:
每年 每半年 每季 每月
后缀 “D” “S” “Q” “M”
A类例子 AD AS AQ AM
除了不同的收益分配宣布/支付频率外,派息份额可提供以下的收益分配计算方法,并附带
相关的标记后缀。
后缀
为作说明用途,下文以A类份
额显示可能具有的各个收益分
配频率。
计算方法
计算收益分配的一般方法载于下文。管理人可酌情决定随
时更改或修改任何计算方法。
不适用
例子:
AD类
AS类
AQ类
归属于该份额类别的绝大部分投资收益(扣除费用和开支*及
扣除预扣税)拟将宣布为收益分配。
34
AM类
“1”
例子:
AD1类
AS1类
AQ1类
AM1类
归属于该份额类别的绝大部分投资收益(未扣除费用和开支*
及扣除预扣税)拟将宣布为收益分配。
投资者应注意,费用和开支*将于资本中扣除。因此,这些
份额类别可被视为实际上分配资本收益(如有)和归属于这些
份额的资本。分配资本相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初始投资款项
或归属于该初始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并可能导致相关类别
的份额净值(或经调整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继而使相关类别
的申购价/赎回价即时减少)。
“2”
例子:
AD2类
AS2类
AQ2类
AM2类
该份额类别拟将根据归属于其的相关子基金的相关投资组
合的预估年化收益率宣布收益分配。
管理人将至少每半年审阅预估年化收益率。然而,管理人
可酌情决定随时调整分配率,以反映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
预估年化收益率的变更。
投资者应注意,此收益分配政策将在未扣除费用和开支*的
情况下支付收益分配,并可能在未扣除预扣税的情况下支
付收益分配。子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预估收益率不一定
会相等于份额类别所获得的收入,并可能导致分配已变现
和未变现资本收益(如有)以及归属于这些份额的资本。分配
资本相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属于该初始
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
这些收益分配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或经调整份额
净值)即时减少(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即时减
少)。
“3”
为作说明用途,以下类别为澳
元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例子:
AD3H类-澳元
AS3H类-澳元
AQ3H类-澳元
AM3H类-澳元
此类份额类别将仅由提供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子基金提供。
请参阅“货币对冲份额类别”一节以了解更多有关货币对冲
份额类别的信息。
份额类别拟将根据以下各项宣布收益分配:(i)归属于份额类
别的相关子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预估年化收益率和(ii)预
估利差(可以是正数或负数),利差是根据子基金的基础货币
和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利率差额所得。负利率差额将
导致收益分配的减少和可能导致不支付收益分配。
管理人将至少每半年审阅预估年化收益率。然而,管理人
可酌情决定随时调整分配率,以反映子基金的投资组合的
预估年化收益率的变更。
35
投资者应注意,此收益分配政策将在未扣除费用和开支*的
情况下支付收益分配,并可能在未扣除预扣税的情况下支
付收益分配。子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预估收益率不一定
会相等于份额类别所获得的收入,而预估利差并不代表份
额类别所获得的收入。因此,这可能导致分配资本收益(如
有)和可能导致分配归属于这些份额的资本。因此,申购价/
赎回价可能被削减,以及可能削弱申购价/赎回价的未来增
值潜力。分配资本相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
归属于该初始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
这些收益分配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或经调整份额
净值)即时减少(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即时减
少)。
此类份额类别拟仅供其“本地货币”(即投资者日常使用的
主要货币)与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相同的投资者认购/申购。
这些份额类别可通过若干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并仅供符合
管理人决定的资格条件的若干投资者认购/申购。
*“费用和开支”指“收费和开支”一节内“经常性开支”分节所述的费用和开支。
份额持有人应注意,就标记后缀“1”、“2”和“3”而言,收益分配可从收入和/或资本收
益和/或资本中做出。因此,收益分配可能影响其税务状况,因此投资者应就投资于不同的
份额类别寻求合适的税务意见。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即代表归还或提取投
资者的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属于该初始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投资者应注意有关收益分配
所带来的影响,并注意标题为“一般风险”一节中所披露的相关风险。这些类别最近12个月
最近一期收益分配的构成(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和(ii)资本中支付的款项相对值)(如有)信息
可向管理人索取,并载于网站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2。
尽管上文所述,但管理人可不时就任何子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决定收益分配金额和收益分配
周期,并通知受托人。管理人也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在任何收益分配周期不做出收益分配,也
不保证做出固定的收益分配。与收益分配支付有关的汇款的费用和其他开支与税项,将由相
关投资者承担。有关详情请参阅“税务”一节中“向份额持有人支付”分节。
支付收益分配将通常在宣布日期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
就份额类别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应按照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于记录日期(由管理人就
有关收益分配确定)持有的份额数目的比例,在这些份额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为免生疑
问,只有于该记录日期名列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份额持有人方有权获得所宣布的收益分配。任
何收益分配将只以相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
一般而言,所有的收益分配将以现金支付,并且份额持有人无权选择将收益分配自动再投资
于子基金。根据“份额转换”一节,不希望再收取收益分配的份额持有人可以考虑将其份额
2 请注意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36
转换至其他类别,例如相同子基金的资本累积类别。或者,若份额持有人能够满足运作要
求,管理人可为某一类别提供将收益分配自动再投资的选择。
倘若收益分配政策有所更改,将须事先寻求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如需要),且至少提前一个月
向受影响的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
派付份额
派付份额支付的金额并非根据子基金的投资收益或预估收益率计算,而是采用下文进一步载
明的其他标准确定支付金额。
派付份额可提供以下宣布/支付频率,并以下列后缀标记:
每年 每半年 每季 每月
后缀 “D” “S” “Q” “M”
A类例子 AD AS AQ AM
派付份额可能以固定或浮动的支付标准发售,将以后缀“-FIX#”(其中#代表固定派付份额
的预定固定年度支付比率)或“-FLX”表示。投资者应参阅以下“固定派付份额”和“浮动
派付份额”,以进一步了解详情。
固定派付份额
子基金可发售进行固定支付的份额。投资者应注意:
固定派付份额按其资产净值或经调整资产净值的预设固定比率以预设频率进行支付。投
资于固定派付份额并非是储蓄账户或支付定息投资的替代选择。预设固定比率并不能反
映有关子基金的实际或预期收益或表现。
因此,固定派付份额预期将从资本收益和/或资本中进行支付,并可能长期或持续以该等
方式支付。从资本中支付代表提取投资者初始投资款项。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初始投资款
项在长期内受到严重侵蚀。长远来看,投资者初始投资款项可能几乎甚至完全被耗尽。
固定派付类别不分配固定金额,当相关固定派付类别的资产净值为高时,不变的支付比
率会导致较高的绝对支付金额,当相关固定派付类别的资产净值为低时,则将导致较低
的绝对支付金额。
正数支付并不意味有正回报。即使子基金未能获取收益且遭受资本损失,仍会进行支付。
这将导致份额类别价值的下跌速度比没有作出固定支付的情况下更快。支付比率和支付
频率是预先设定的且管理人对其不具有持续的酌情决定权。支付仅会在子基金的交易日
公布。如果预定支付日期为预期之外的子基金的非交易日(根据“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
节的规定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则该等支付将被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下表列示了说明性的示例类别并说明如何确定相应的支付金额:
37
后缀
为作说明用途,下文以A类
份额显示可能具有的各个
支付频率。
频率 支付金额
所示的设定水平仅供参考,并可能设
定其他金额
“5”
例子:
AD类-FIX5
AS类-FIX5
AQ类-FIX5
AM类-FIX5
每年
每半年
每季
每月
该类别以年化基准定期从宣布日资产
净值或经调整资产净值(扣除已支付的
金额)中支付5%。
将年度比率除以周期数目,即可得出
定期比率。
例如:就每月支付的类别而言,金额
将为5%/12=0.417%
“7”
例子:
AD类-FIX7
AS类-FIX7
AQ类-FIX7
AM类-FIX7
每年
每半年
每季
每月
该类别以年化基准定期从宣布日资产
净值或经调整资产净值(扣除已支付的
金额)中支付7%。
将年度比率除以周期数目,即可得出
定期比率。
例如:就每月支付的类别而言,金额
将为7%/12=0.583%
“9”
为作说明用途,以下类别
为澳元投资组合货币对冲
份额类别
例子:
AD类-FIX5H-澳元
AS类-FIX5H-澳元
AQ类-FIX5H-澳元
AM类-FIX5H-澳元
每年
每半年
每季度
每月
该类别以年化基准定期从宣布日资产
净值或经调整资产净值(扣除已支付的
金额)中支付9%。
将年度比率除以周期数目,即可得出
定期比率。
例如:就每月支付的类别而言,金额
将为9%/12=0.75%
浮动派付份额
子基金可发售进行浮动支付的份额。该等份额通过以下列示的计算方法确定支付金额:
38
示例类别 计算方法
计算支付金额的一般方法载于下文。管理人可酌情决定随
时更改或修改任何计算方法。
为作说明用途,以下示例类
别为A类份额
AD类-FLX
AS类-FLX
AQ类-FLX
AM类-FLX
该份额类别将参考以下各项宣布支付:(i)归属于份额类别的
相关子基金有关投资组合的长期预期收益及净资本收益(已
变现及未变现)(“预期回报”);及(ii)(仅就货币对冲份额类
别而言)预估利差(可能是正数或负数),利差是根据子基金的
基础货币和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利率差额得出。负利
差将导致支付数额减少并可能不进行支付。
为作说明用途,以下示例类
别为澳元投资组合货币对冲
类别
AD类-FLXH-澳元
AS类-FLXH-澳元
AQ类-FLXH-澳元
AM类-FLXH-澳元
管理人将至少每年审阅支付比率。然而,管理人可酌情决定
随时调整支付比率,以反映预期回报的变化。
支付可在未扣除费用和开支*及在未扣除税项的情况下作
出。
重要资料:
该份额类别有意从净资本收益(已变现及未变现)中进行支
付。此外,该份额类别将通过以下方式从资本中(或实际上
从资本中)进行支付:
i 费用、开支和税项从资本扣除;
ii 短期至中期市场周期导致表现暂时低于预期回报(此处
为长期预测)。就此而言,如果投资者的投资期短于预
期回报期,则可能导致其在该等期间变现其投资,因而
导致其投资的价格回报同时受到(a)回报低于预期回报及
(b)因(i)和(ii)项产生的资本减损的影响;及
iii 实际长期表现低于预期回报。
因此,该份额类别可能长期或持续从资本中作出支付。从资
本中支付代表提取投资者初始投资款项。这可能导致投资者
初始投资款项在长期内受到严重减损。长远来看,投资者
初始投资款项可能几乎甚至完全被耗尽。
这些份额类别仅通过若干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并仅供符合
管理人决定的资格条件的若干投资者认购/申购。
*“费用和开支”指“收费和开支”一节内“经常性开支”分节所述的费用和开支。
39
尽管有前述规定,管理人可向受托人发出通知,不时确定任何子基金任何浮动派付份额的支
付金额及支付周期。管理人亦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在任何支付周期不进行支付,不保证作出固
定的支付。
支付
份额持有人应注意,预期支付的份额将从资本收益和/或资本中进行支付。因此,支付可能
影响份额持有人的税务状况,故投资者应就投资于不同份额类别寻求适当的税务意见,投资
者应注意,从资本中作出支付代表提取投资者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属于该初始投资的任何
资本收益。投资者应注意该等支付的影响并留意“一般风险”一节中所披露的相关风险。过
去12个月该等类别的最近一期支付的构成(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中支付的款项相
对值)(如有)可向管理人索取,并载于网站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3。
支付金额将于有关子基金各固定派付份额的交易日定期宣布。宣布日亦为除权日,即本日申
购的份额将不会获得即将作出的支付。截至本基金说明书公布之日,宣布日通常为每月、每
季 、 每 半 年 、 每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 当 期 日 历 年 的 确 切 日 期 载 于 网 站
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4。如果预定支付日期为预期之外的子基金的非交易日(根
据“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的规定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则该等支付将被顺延至下一个交
易日。
就份额类别宣布的支付(如有)应按照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在记录日期(即宣布日前的营
业日)持有的份额数目的比例,在该等份额持有人之间进行。支付(如有)将仅以相关份额类别
的类别货币支付。
所有的支付将以现金支付,并且份额持有人无权选择将支付自动重新投资于子基金。根据
“份额转换”一节,不再希望收取支付款项的份额持有人可以考虑将其份额转换至其他类
别,例如相同或不同子基金的资本累积类别。
与支付有关的汇款的费用和其他开支与税项,将由相关投资者承担。有关详情请参阅“税
务”一节中“向份额持有人支付”分节。
支付将通常在宣布日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
倘若支付政策有所更改,将须事先寻求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如需要),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
影响的投资者发出事先书面通知。
合并派付类别份额
如果派付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低于以其类别货币计价的初始认购价/申购价的50%,而管理
人认为合并符合相关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人可在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合并该
等份额,即将若干数目的份额合并为一个具有同等价值的份额。
3 请注意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4 请注意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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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将导致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数目减少,以及在对决议进行表决时,份额持有人将拥有较少的
可表决数。投资者应参阅“份额持有人大会和表决权”一节,以进一步了解有关表决的详
情。
在进行任何份额合并前,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
类别货币
各类别将具有一种类别货币,可能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有所不同。就非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见
下文)而言,计价货币将用连字符号“-”和货币缩写作为标记,将加在表示类别属于累积份
额、派息份额或派付份额的后缀之后。
例子:
AC类-美元
AD类-港元
AM1类-英镑
AQ2类-欧元
AM类-FLX-澳元
AM类-FIX7-加元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在各子基金内,个别的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或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可予发行。两类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均旨在将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与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影
响降至最低。
子基金是否会提供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或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视子基金的相关资
产的潜在货币风险和目标而定(如下文所述)。投资者应注意,由管理人(或管理人可能不时委
任的这些第三方)管理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独立于投资顾问寻求在子基金层面执行以管理各子
基金内的货币风险的各种策略。
货币汇率的变动可对投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应确保其完全了解投资于投资组合货
币对冲份额类别或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与投资于这些既非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也非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份额类别之间的差异。
并不建议其本地货币有别于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的投资者投资于货币对冲份额类
别。如果投资者选择将其本地货币兑换成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随后投资于该货币
对冲份额类别,则投资者应知悉,他们有可能因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与本地货币之
间汇率波动而承受更高的货币风险,并且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不保证或担保管理人(或管理人可能不时委任的第三方)将能够随时或完全成功地就货币对冲
份额类别实施被动式货币对冲。此外,投资者应注意,有可能因不能控制的因素,例如投资
41
者交易活动、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的波动和/或货币波动而导致出现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对冲
不足或过度对冲的情况。
货币对冲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和盈亏,应计入和于相关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中
反映。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进行对冲时将不考虑对冲目标货币是否正贬值或升值。
投资者应参阅“对冲风险”一节。
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和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按下文所述识别:
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后缀为“H”之后加上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所
对冲的货币的国际标准缩写。
后缀为“O”之后加上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所
对冲的货币的国际标准缩写。
例子:ACH类-欧元
指A类、资本累积、欧元投资组合货币对冲
份额类别。
例子:ACO类-欧元
指A类、资本累积、欧元基础货币对冲份额
类别。
认购/申购和赎回仅以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或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进行
结算。
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子基金在以下情况提供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i) 如果相关投资组合将包括全部或几乎全部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资产和/或相关资
产组合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完全或几乎完全对冲);或
ii) 如果相关资产是以有别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的货币(或多种货币)计价,期望获得以这
些基础货币计算的回报。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
如果子基金可能有(或将会有)重大比例的资产投资于以并非子基金基础货币的货币计价的资
产,则子基金会提供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视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而定,这些长时间
或暂时性的投资实际上不一定重大。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寻求提供以其类别货币计算的回报,与具有与子基金基础货币相同的
类别货币的份额类别的回报一致。然而由于多种因素,包括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
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利率差异,以及交易成本,回报可能会有所不同。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将承受相关投资组合货币兑子基金基础货币的汇率变动的影
响,而非相关投资组合货币兑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的汇率变动影响。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于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投机性货币持仓,这些持仓可能波动,并可能对
投资者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
42
举例说明,以新兴市场本地债券子基金(投资于以新兴市场货币计价的资产,并以美元为基
础货币运作)的欧元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为例,当将对冲的回报为美元回报,管理人(或管
理人不时委任的这些第三方)将于以欧元认购/申购欧元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后,将欧元兑
换成美元,同时订立美元/欧元货币远期交易,以就基础货币做出对冲投资敞口。这意味此
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将承受相关投资组合货币(新兴市场货币)相对美元的变动影
响,而非相关投资组合货币(新兴市场货币)相对欧元的变动影响。并不保证相关投资组合货
币相对子基金基础货币的价值会上升,而且投资者的回报取决于货币走势,可能少于投资于
非基础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而可能获得的回报。
43
B节:投资管理
投资目标、政策和策略
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策略载于“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
基金限制
1. 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可持有或增持任何与实现其投资目标不符或将导致以下情况的证券:
(a) 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政
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超过相关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品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本“基金限制”一节第 1(a)、1(b)及 3.4(c)款所列明关于对手方的限制
与限额将不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衍生品: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结算所担任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品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本第 1(a)款下的规定也适用于本“基金限制”一节第 5.2(g)及(h)款所述的情况。
(b) 除本“基金限制”一节第 1(a)及 3.4(c)款另有规定外,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
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有关子基金最
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20%:
(i)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品的底层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就本“基金限制”一节第 1(b)及 1(c)款而言,“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是指为按照
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本第 1(b)款下的规定也适用于本“基金限制”一节第 5.2(g)及(h)款所述的情况。
(c) 子基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一个或多个的实体的现金存款的价值超过有关子基金最
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20%,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该 20%的上限:
(i) 在子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额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所持有的现金;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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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存放
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及履行其他付款责任
而持有的现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会对子基金造成沉重的负
担,并且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就本第 1(c)款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提取,且与
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子基金连同其他子基金合计持有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超过该普通股的
10%;
(e) 子基金所投资的未于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的价
值超过该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15%;
(f) 子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近可
得资产净值的 30%(但子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至少六个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
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即使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是由相同机构
发行,但以不同的条款(就还款日期、利率、担保人的身份或其他方面)发行,将被
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g) (i) 子基金若投资于相关基金,而该等相关基金是并非合资格计划(“合资格计划”
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且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子基金于该等相关基金投
资的价值合计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10%;及
(ii) 子基金所投资的属于合资格计划(“合资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
或属于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的每只相关基金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超过其最
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30%,除非相关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且相关基金的名称及主
要投资详情已于本基金说明书中披露,
但是:
(A) 不得投资于任何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作为其投资目
标的相关基金;
(B) 若相关基金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资作为目标,则该等投
资不可违反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 8 章获香
港证监会认可的相关基金(《守则》第 8.7 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衍生品净敞
口不超过其资产净值总额 100%的合资格计划及符合《守则》第 7章“在其他计
划的投资”下注释规定、遵守本“基金限制”第 1(g)(i)和(ii)款的交易所交易基
金;
(C) 相关基金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如相关基金由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则就相关基金而征收的认购费/申购费及
赎回费须全部予以豁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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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就相关基金或其管理公司所
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获得与任何相关基金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可量化
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本“基金限制”一节第 1(a)、(b)、(d)及(e)款下的
各项要求不适用于子基金对于相关基金的投资;
(bb)就本第 1(g)款而言及受限于本第 1(g)款的规定,交易所交易基金被当作及视为
集合投资计划;并且子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应受限于本“基金限制”一
节第 1(e)款;
(cc) 第 1(a)、(b)及(d)款下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 REITs 作出的投资,而第 1(e)及(g)(i)
款下的规定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型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 REITs 作
出的投资;及
(dd)子基金如投资于指数型金融衍生品,就本“基金限制”一节第 1(a)、(b)及(c)及
(f)款所列明的投资限制或限额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品的底层资产合并计
算,前提是有关指数符合《守则》第 8.6(e)条下的规定。
2. 投资禁止
除非《守则》另有特别规定,否则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a) 投资于实物商品,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
具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案情况给予批准;
(b) 投资于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或权利,但不包
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和 REITs 的权益);
(c) 进行卖空,除非(i)有关子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价值不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10%;(ii)将予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及(iii)
卖空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d) 进行任何无交割保障或无担保证券卖空;
(e) 除本“基金限制”一节第 1(e)款另有规定外,就任何人士的任何责任或负债或因与
任何人士的任何责任或负债有关而进行借款、承担责任、做出担保、进行背书或以
其他方式直接或或然地承担法律责任;为免生疑问,符合《守则》所列规定的逆回
购交易不受限于本第 2(e)款所列限制;
(f) 购买任何可能使有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有关子基金承担
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责任限于其在该子基金的投
资额;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而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单独
拥有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0.5%,或合计拥有
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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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投资于将就任何未缴付款项进行催缴的任何证券,除非有关催缴能以子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现金或近似现金全额缴付,且该等数额的现金或近似现金并未分开存放,以
应付为本“基金限制”一节第 3.5 和 3.6 款的目的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而产生的未
来或者或有付款承诺。
3. 衍生品限制
3.1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品。就本第3.1款而言,如金融衍生品符合下列所
有标准,一般会被视作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金融衍生品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底层资产,但应与同一资产类
别有关,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调整对冲安排或重置对冲
持仓,以便有关子基金在紧张或极端的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3.2 子基金也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品,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品有
关的净敞口(“衍生品净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限制”一节第6(b)款列明的数额,
但在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布的《守则》、手册、守则及/或指引允许或香港证监会不时
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超过该等限额。为免生疑问,只要根据第3.1款为对冲目的而取
得的金融衍生品不会因该等对冲安排产生任何剩余衍生品敞口,该等金融衍生品的净
敞口将不会计入本第3.2款所述的限额。衍生品净敞口应根据《守则》及香港证监会
发布的要求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进行计算。
3.3 除第3.2及3.4款另有规定外,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但该等金融衍生品底层资
产连同子基金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合计不可超过本“基金限制”一节第1(a)、(b)、
(c)、(f)、(g)(i)及(ii)款、第1(g)款但书(A)至(C)及第2(b)款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底层资产
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3.4 子基金应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并
应遵守以下的条款:
(a) 底层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
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铂及原
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香港证监会接
受的其他实体;
(c) 除本“基金限制”一节第1(a)及(b)款另有规定外,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
衍生品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10%,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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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过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
(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品按
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及
(d) 金融衍生品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品发行人的受托人(或
管理人委任的其他估值代理人)(“估值代理人”)通过不时可能制定的措施,定期
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管理人认为,子基金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
衍生品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估值代理人
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品的估值结果。
3.5 子基金应在任何时候能够履行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产生的
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子基金的有关金
融衍生品交易持续地获得充分偿付。就本第3.5款而言,用于偿付子基金在金融衍生
品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限制、不应包
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近似现金,以及不可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
3.6 除第3.5款另有规定外,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品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
应按以下方式确保该交易得以偿付:
(a) 如金融衍生品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
持有充足的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品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底层资产,子基金无
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底层资产,以履行交付责任。管理人如认为底层资产
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进行偿
付,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转换为底层资产,以履行交付责任,前提是子基金
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
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3.7 本“基金限制”一节第3.1至3.6款下的规定应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品。就本基金说
明书而言,“嵌入式金融衍生品”是指嵌入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品。
4. 证券融资交易限制
管理人将不会就子基金进行证券融资交易(包括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或逆回购交易或类似的
场外交易)。如果该意向改变,将须事先取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份额
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5. 对手方政策及担保物政策
5.1 对手方政策
当进行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或如果日后允许,证券融资交易)时,管理人具有对手
方挑选政策和控制措施,以管理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其中包括特定法律实体的基本
信用情况(例如所有权结构、财务实力)和商业信誉以及拟进行交易活动的性质和结
构、对手方的外部信用评级、相关对手方受到的监管监督、对手方所在国家,以及
对手方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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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方将为具有法人地位、一般位于经合组织司法管辖区(但也可能位于该等司法
管辖区以外)的实体。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对手方将为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证券融
资交易(如果日后允许)的对手方将为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和监督的金融机构。
对手方的信用评级至少须为Baa1级或BBB+级或同等评级,或必须是管理人认为实
际评级为Baa1级或BBB+级或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普尔或穆迪)给予的
同等评级。或者,如果管理人就因对手方未履行义务产生的损失,获得具有和保持
Baa1级或BBB+级或国际认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标准普尔或穆迪)给予的同等评级
的实体的赔偿或保证,将可以接受未获评级的对手方。
场外衍生品交易(或如果日后允许,证券融资交易)将始终受到经核准的汇丰集团标
准文件的规管,例如可依法强制执行的双边国际掉期业务及衍生投资工具协会
(“ISDA”)和随附信用担保附件(“CSA”)(其中约定担保物将构成交易的一部
分)。
5.2 担保物政策
根据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和全权次投资顾问(如有)有权管理子基金资产的投资
和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约定担保物安排的条款,就已订立的安排向管理人提供适
当建议,从而就已执行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或如果日后允许,证券融资交易)管
理对手方风险。管理人、投资顾问和全权次投资顾问(如有)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
运作能力和专业法律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子基金可收取非现金担保物或现金担保,但现金担保将不
会进行再投资。然而,下列条件适用于子基金收取的作为担保物的所有资产(若子
基金日后再投资该等现金担保,则包括现金担保的再投资):
(a) 性质:担保物可包括现金担保和非现金担保物。现金担保可包括现金、现金等
价物和货币市场工具。非现金担保物可包括政府或公司债券,不论长期/短期债
券或是否在任何受监管市场上市或交易。
担保物不得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品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
化产品;(ii)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iii)
证券化产品;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b)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有高信用质量(即至少A3级或A-级或国际认可信用评
级机构(例如标准普尔或穆迪)给予的同等评级。如果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
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管理人合理相信会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的程
度,管理人将采取一切实际措施,要求对手方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替换该担保
物。
(c) 流动性:收取现金以外的任何担保物,应具备高流动性和在受监管市场或定价
透明的多边交易设施买卖,因此有关担保物可以按接近出售前估值的稳健价格
迅速出售。
(d) 估值:担保物每日由一独立于交易对手方的实体根据市场价值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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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估值折扣政策:担保物适用于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将考虑资产的特点(例如
信贷情况或价格波动性)做出估值折扣。子基金不会接受高价格波动性的资产
作为担保物,除非已做出适当审慎的估值折扣。管理人将持续审阅估值折扣情
况,确保有关资产就担保物质量、流动性和价格波动性而言仍然是合资格的担
保物。
(f) 相关性: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由独立于对手方,预期与对手方的表现不具有
高度的相关性以至于损害担保物有效性的实体发行。
(g) 多元化:担保物必须足够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敞口集中于任何单一实
体和/或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子基金对担保物发行人的风险敞口根据本“基金
限制”分节所列明单一实体和/或同一个集团内实体的相关风险敞口限制进行监
控。
(h) 担保物的再投资:非现金担保物将不会出售、再投资或质押。现金担保可以再
投资。根据“基金限制”一节所列明有关担保物的适用限制,再投资的现金担
保须保持足够的多元化,并遵守《守则》第8.2(f)和8.2(n)条的规定。
再投资的现金担保仅可作为短期存款存放,投资于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和根据
《守则》第8.2节获认可,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
且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本“基金限制”分节所列明适用
于有关投资或所承担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
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
据和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优质时,管理人将考虑有关货
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和流动性情况,以及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此外,当所收取的
现金担保被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
易。
(i) 产权负担和强制执行:担保物不得受限于先前的产权负担,而担保物(须进行
任何扣除或抵销,如有)能够被管理人/子基金随时全面执行,而无须向对手方
进一步追索。
(j) 担保物的保管:子基金基于所有权转让向对手方收取的任何非现金资产应由受
托人或相关人士持有。若并无所有权转让,则此项规定不适用,在此情况下,
担保物将由与担保物提供者无关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根据《守则》附录E的
规定,有关各子基金所持有的担保物的说明将于其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
露。子基金基于所有权转让提供的资产不再属于子基金。对手方有绝对酌情权
使用该等资产。并非基于所有权转让向对手方提供的任何资产须由受托人或相
关人士持有。
6. 借款和杠杆限制
各子基金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a) 现金借款
50
如就子基金借款将导致根据信托契约为相关子基金做出的所有借款当时的本金数额超过相当
于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 10%的金额,则不得就子基金借款,但背对背贷款不被视为借款。为
免生疑问,符合《守则》所列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和回购交易不属于本段所指的借款,不受
限于本段所列限制。
在管理人指示下,受托人将有权为担保当中的任何借款以及利息和开支,以任何方式抵押或
质押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
b) 使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
子基金也可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品实现杠杆化,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品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
(即预期最高衍生品净敞口)为子基金最近可得资产净值的 50%。
在计算衍生品净敞口时,为投资目的取得而将在相关子基金投资组合层面产生增量杠杆的衍
生品会转换为其底层资产的等值头寸。衍生品净敞口须根据香港证监会可不时更新的规定和
指引进行计算。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和/或投资价格突然变动),实际杠杆水平可能高于该预期水平。
7. 子基金特定限制
有关子基金特定的额外限制可能于“附录一 – 子基金的详情”披露。
8. 违反
如果有违反上文载述的任何限制,管理人应考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在合理期间内采取一
切必要措施以纠正有关违反行为作为首要目标。
流动性风险管理
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旨在让其可识别、监察、管理和减轻子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并确保子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将有助于子基金满足赎回申请的义务。该项政策连同已
有的治理框架和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也寻求在巨额赎回或申购的情况下,让份额持有
人获得公平待遇,并保障余下或现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考虑到子基金的投资策略、交易频率、相关资产的流动性(且不
论资产是否按公允价值定价)和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察子基金所持投资的概况,旨在确保这些投资根据“赎回”
一节所述的赎回政策属于恰当,并将有助于子基金满足其赎回申请的义务。此外,流动性管
理政策包括管理人在特殊市场情况下,为管理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定期压力测试的
详情。
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职能独立于投资组合的管理职能,并负责根据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
策对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控。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特殊问题将提交管理人的风险管理
委员会处理,并会将所采取的适当行动妥善记录。
管理人可以使用一个或多个工具来管理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51
? 管理人有权在受托人的批准下,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的份额数目限制为相关子基金总
资产净值的10%(须受标题“赎回限制”下的条件所限制);
? 当子基金的净申购或赎回申请超过预设水平时,如果管理人认为符合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管理人可要求受托人调整申购价或赎回价,以降低交易成本的影响,尤其是但不
限于买卖差价、经纪佣金、税项和政府收费(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防止摊薄”一节);和
/或
? 管理人在取得受托人的事先批准后,可于暂停确定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暂停
办理份额赎回和/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
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由本基金或子基金或代表本基金或子基金进行的所有交易,必须按公平原则执行并且符合相
关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尤其是,子基金与管理人、投资顾问、次投资顾问(如有)
或他们的任何关联方以当事人身份进行的任何交易,只可在取得受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下进
行。所有这些交易将于本基金和/或相关子基金的年报和半年度报告和报表中披露。在与管
理人、投资顾问、次投资顾问(如有)或他们的任何关联方有关联的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
时,管理人必须确保:
? 这些交易按公平磋商的条款进行;
? 在挑选这些经纪商或交易商时必须谨慎行事,并确保有关经纪商或交易商在有关情况
下具有适当资格;
? 交易执行必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准则;
? 就某项交易支付予任何有关经纪商或交易商的费用或佣金,不得高于就某项相同规模
和性质的交易按当时市场费率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 监控这些交易以确保遵守其责任;和
? 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该经纪商或交易商所收到的佣金和其他可计量利益的总额,应在本
基金和/或相关子基金的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和报表中披露。
现金回佣和非金钱佣金
子基金将一般按通常机构全面服务经纪费率支付经纪费。子基金的交易可通过管理人的关联
方进行。管理人和其关联方均不会就子基金的交易向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现金或其他回佣。
管理人可就向管理人或关联方提供明显有益于份额持有人的货品和服务而订立非金钱佣金安
排,但(i)有关经纪费率不超过通常机构全面服务经纪费率,以及为子基金执行交易时须符合
最佳执行准则,(ii)以声明的形式在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的年度报告内定期作出披露,说明
管理人收取非金钱佣金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货品及服务,并且(iii)非金钱
佣金安排并非与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为免生疑问(和在不损害前文的一般性的情况下),研究和咨询服务、经济和政治分析、投资
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和表现计算)、市场分析、数据和报价服务、有关上述货品和服务的电脑
硬软件、结算和托管服务,以及投资相关的刊物,可以被视为有益于份额持有人的货品和服
务。
52
C节:投资于子基金
估值和价格
子基金的估值政策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会按照信托契约于估值时间确定。
就估值而言,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a. 除属于(c)段适用的相关基金的任何权益,以及下文(g)段另有规定外,有关投资如果
于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其价值应参照主要证券市场的最后交
易价,或如果无最后交易价,则倘若管理人认为在该情况下能够为该项投资提供公允
价值标准时,参照该项投资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市场的最近期可得市场交
易卖出价与最近期可得市场交易买入价之间的中位数计算,但是(1)如果管理人经咨
询受托人后认为证券市场(主要证券市场除外)确定的价格在所有情况下能够为任何该
等投资提供更为公允的价值标准,则可以采用该等价格;(2)如果投资在超过一个证
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则管理人采用其认为是这些投资的主要市场的价格或
(视情况而定)中间报价;(3) 如果只有单一外部定价来源,则须取得管理人认为恰当
(须经受托人同意)的来自该定价来源的独立价格;
b. 如果任何投资于某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但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相关时间无法
取得该市场的报价,则有关投资的价值须由就有关投资做市的公司或机构证明,有关
做市商由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就此委任;
c. 在下文(d)和(e)段的规定下,于任何相关基金的每项权益的价值,应为该相关基金的
每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最后公布资产净值(如可提供)或(如未能提供)该份额、权益单位
或其他权益的最近可得买入价;
d. 如果未能提供上文(c)段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和卖出价或报价,应按管理人咨询受
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确定有关投资的价值;
e. 任何并非在证券市场上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投资的价值,应相等于子基金购入有
关投资所用款项的初始价值(在各情况下,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和其他购入开支),但
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并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可安排由受托人所核准的具备对
该项投资进行估值的资格的专业人士做出价值重估;
f. 现金、存款和类似投资,应按其面值(连同应计利息)估值,但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认
为须做出调整以反映其价值的除外;
g. 尽管有前文所载,但如果管理人考虑到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可销售性和其认为
相关的其他考虑因素,并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需对任何投资价值做出调整以反映投资
的公允价值,则可做出有关调整;和
h. 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任何投资价值(不论是借款或其他负债或投资或
现金的价值),须按管理人或受托人经考虑有关任何溢价或折价和汇兑费用的情况后
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官方或其他汇率)兑换成子基金的基础货币。
53
上文(a)段所指的“最后交易价”,是指该日在交易所所报的最后交易价,通常在市场上称为
“结算”或“交易价”,即是交易所成员之间就未平仓头寸进行结算的价格。如果证券并无
交易,则最后交易价将指该交易所根据其当地规则和惯例计算和公布的“交易所收盘价”。
如果没有任何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根据作为该项投资的
做市商(如果有超过一名的做市商,则为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可决定的做市商)的任何人士、
公司或机构所报的投资价值进行的所有计算,均应参考最近期买入价与卖出价报价的平均价
计算。
受托人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时,可依赖且无须进一步查询根据前文获得提供的价格和估值
(包括通过电子价格而获得的价格及估值),且不就该项依赖而对子基金、任何份额持有人或
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就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而言,子基金可能应支付的税项(如有)的准备金须参考有关子基金
的税务意见而确定或预估,且子基金须从子基金资产中扣除或预扣所需税项。
资产净值将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份额价格
于任何估值时间,应归属于子基金某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应确定如下:
(a) 计算子基金当时的资产净值不包括指定应归属于该子基金任何特定份额类别的任何资产
或负债;
(b) 根据紧接相关估值时间前各该类别的各自资产净值,将计算得出的款项在该子基金相关
的份额类别之间摊分;和
(c) 减去指定应归属于相关份额类别的负债和加上指定应归属于相关份额类别的任何资产。
类别的资产净值将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并按受托人和管理人所同意的汇率兑换为相关
类别货币。
各份额类别于任何相关交易日的申购价/赎回价(须受下文“防止摊薄”一节所载规定的限制)
将根据该份额类别于有关交易日的估值时间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时已发行份额数目计
算。计算所得申购价/赎回价将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以管理人确定的方式保留)。
B类份额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并不会在香港发售。有关该等份额的申购价及赎回价的
详情将载于另一份文件内。
防止摊薄
当子基金的净申购或赎回申请超过预设水平时,如管理人认为符合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
人可要求受托人暂时调整申购价或赎回价(“摆动定价”),以降低因申购/赎回份额产生的交
易成本的影响,尤其是但不限于买卖差价、经纪佣金、税项和政府收费。管理费和受托人费
用将继续按子基金的未经调整资产净值计算。
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意味着如果在特定交易日,净申购(赎回)申请超过预设水平,则将上调(下
调)资产净值以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该交易日的所有交易将采用经调整的资产净值。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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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下调)申购价/赎回价,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将须就每份额支付更多(收取更少)款项。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管理人预期不会做出超过 2%的摆动定价调整。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
如当监管机构或税务机构向子基金征收高于正常税率的税项或收费时,或在金融危机导致市
场利差扩大的情况下,摆动定价调整幅度可能会明显较高。
再者,倘若管理人认为就任何交易日计算的申购价或赎回价不能准确反映份额的真实价值,
则管理人在取得受托人的批准后,可安排对任何类别份额的申购价或赎回价进行价值重估。
价格公布
向 香 港 零 售 投 资 者 发 售 的 各 类 别 的 申 购 价/赎 回 价 刊 登 于 网 站
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5。各类别的申购价/赎回价可向管理人查询。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部分期间内,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在咨询另一方并考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佳利益后宣布暂停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 子基金大部分投资通常进行交易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停市、交易受限制或暂停
交易,或管理人通常用作确定投资价格、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申购价/赎回价的工具
发生故障;或
b.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不能合理地、及时地或公平地确定管
理人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立的大部分投资的价格;或
c. 出现某些情况导致管理人或受托人在咨询另一方后认为将为子基金持有或订立的任何
投资变现并不合理可行,或若将这些投资变现将不可避免地严重损害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或
d. 在赎回子基金的投资或就子基金的投资付款,或发行或赎回份额时将会或可能需要的
资金汇出或汇入出现延迟,或管理人或受托人在咨询另一方后认为无法按正常汇率从
速进行;或
e. 通常用以确定该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申购
价/赎回价的通信系统和/或工具出现故障,或管理人认为基于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合理
或公平地确定该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申购
价/赎回价,或无法从速或以准确方式确定;或
f. 管理人认为须按法律或适用的法律程序的规定做出有关暂停;或
g. 子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相关基金,且任何有关相关基金的权益(占子基金资产的重
大部分)变现被暂停或限制;或
5 请注意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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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任何与该子基金的运作有关的授权代表的业
务运作因为瘟疫、战争、恐怖活动、叛乱、革命、暴乱、骚乱、罢工或天灾而受到重
大中断或结束;或
i. 份额持有人或管理人已决定或发出通知终止子基金。
暂停在宣布后立即生效,且暂停后不会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直至管理人或受托人宣布暂
停结束,但在任何情况下,暂停须在(i)导致暂停的情况不复存在,和(ii)不存在其他需暂停
的情况的首个营业日后一天予以终止。
当管理人或受托人宣布暂停,应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有关暂停,并在宣布暂停后立即且在有
关暂停期间最少每月一次在管理人的网站 www.assetmanagement.hsbc.com/hk(此网站并未经
香港证监会审阅)刊登通知,和/或向份额持有人和所有其申购或赎回份额申请已受到暂停影
响的人士(不论是否为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表明已宣布该项暂停。
于暂停期间,不得设立、发行或赎回受影响子基金的任何份额。
防止择时交易和其他份额持有人保障机制
本基金和子基金不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与择时交易行为有关的投资,因为这些行为可能对
全体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择时交易指个别人士或公司或一组个别人士或公司利用时差和/或确定资产净值
的方法的缺陷或不足之处,根据预先决定的市场指标买卖或交易股票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行为。
进行择时交易的人士也可包括按某时间模式进行证券交易,或证券交易较为频繁或交易量较
大的个别人士或一组个别人士。进行择时交易的人士可能扰乱子基金的投资策略、增加费用
和对所有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回报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管理人保留权利拒绝接受其认为是进行择时交易的投资者的份额转换和/或申购申请。
份额交易
认购/申购
子基金或子基金类别的份额可在募集期进行发售。如适用募集期,有关募集期的规定应在相
关附录中列明。在该等募集期后,申购申请将于每一交易日处理。
为了认购/申购申请获得处理,相关认购/申购申请必须以管理人或受托人满意的方式接收,
并应按照下文载列的申请和付款程序。
认购/申购份额的申请可通过管理人和/或受托人不时确定的这些方式(包括电子方式)连同所
需信息和相关文件提交。投资者应注意,如果选择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申请表格,则
须自行承担表格模糊不清或未能收到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为自身利益向管理人确认其已
收到表格。管理人或受托人不就因未能收到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任何申请或这些申
请模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因真诚相信这些申请是由获得正式授权的人士发出而采取
任何的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而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负责,即使发出该传送的人士所出示
的传送报告披露已发出有关传送。
首次投资时,份额持有人可申请的任何子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的最低价值,必须达到或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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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的说明”一节下详列的最低持有额。份额持有人对相同份额类别的任何追加认购/申
购,必须达到或超过“类别的说明”一节下详列的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管理人在一般
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低于最低持有额或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的金额。
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份额认购/申购申请的全部或部分。接收的认购/申
购款项将不会计算利息。如果管理人拒绝申请,认购/申购款项将不计利息,以电汇方式转
账至款项划出的银行账户(有关风险和开支由申请人承担),或以管理人可不时决定的这些其
他方式将款项退还申请人。
每位申请被接受的申请人,将会获得确认所购份额详情的成交单据。
所有持有份额将以记名方式登记,并不会发出证明书。份额的所有权将以名列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为凭证。因此,份额持有人应知悉确保管理人知晓登记信息的任何变动的重要性。
本基金将发行保留至小数点后 3 位(或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另行确定)的零碎份额。代表较
小零碎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将由子基金保留。
任何份额不得登记超过 4 位联名份额持有人。
按管理人和/或受托人的决定,所有认购/申购申请必须经份额持有人签署,但以电子方式发
出的申请除外。
截止时间
在募集期(如适用)内,认购申请应通过申请表格并按照申请表格上的指示做出,且该表格应
由管理人或受托人于募集期最后一天下午四时整(香港时间)(或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
前接收。
募集期结束后或在不适用募集期的情况下,申购申请应通过申请表格并按照申请表格上的指
示做出,如欲于某一交易日获得处理,则该表格应由管理人或受托人于该交易日下午四时整
(香港时间)(或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前接收。在该时间后接收的申购申请将于下一个
交易日处理。
投资者也可通过特别为销售子基金而委托的销售机构提交认购/申购申请。不同销售机构有
可能设有不同的截止时间,投资者应与这些销售机构联络,以了解详情。
价格
类别份额将于适用交易日以按上文标题为“份额价格”一节所载方式计算的申购价发行。
投资者将于适用交易日支付该等份额的申购价。发行份额时可能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的详情
进一步载列于标题为“收费和开支”一节。
结算
在募集期(如适用)内,为现金发行的份额的付款和已结清的认购款项应在募集期最后一天下
午四时整(香港时间)(或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收到。管理人有权酌情接受募集期结束
后收到的认购款项。如果在上述时间或管理人确定并通知相关申请人的时间内未能收到已结
清的款项,则管理人保留取消交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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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募集期结束后或在不适用募集期的情况下,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为现金发行的份额
的付款和已结清的申购款项应在提交申购申请后即时收到。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款项未能在
有关交易日(或管理人决定并通知有关申请人的其他时间)后4个营业日(除汇丰全方位中国债
券基金为3个营业日外)内结清,则管理人保留取消交易的权利。
在注销后,相关份额将被视为从未发行,因此申请人将无权就此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
的授权代表提出索赔,但不得因注销这些份额而重新进行对子基金之前的估值或否定先前估
值。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和受托人将有权向相关申请人收取(并为子基金保留)注销费用,
以作为处理申请时涉及的行政费用,并要求申请人为子基金就各注销份额向受托人支付该份
额的申购价超过于注销之日的赎回价(犹如这些份额已被赎回)的金额(如有)及其利息,直至
受托人接收所支付的款项为止。
认购/申购款项一般应以认购/申购的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除非本基金说明书另有载
明,否则在受托人或管理人的同意下,可能接受以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认购/申购款
项支付,但须受限于适用的外汇限制。这些认购/申购款项将转换为类别货币,而所有银行
收费和其他转换费用将在对份额做出投资前从申请款项中扣除。货币转换将须受相关货币的
供应量所限。上述货币转换将在收到认购/申购款项时由受托人及时执行。管理人、受托人
或他们各自的授权代表不就这些份额持有人因上述货币兑换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向任何份额持
有人承担责任。
所有申请款项必须来自以认购/申购人名义持有的账户。不接受第三方付款。
所有款项均可以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支付至申请表格载明的相关账户。投资者应注意,与通
过电汇支付款项相比,以支票付款(如适用)有可能较迟确认收到有关款项。任何将申请款项
汇入子基金的费用将由申请人支付。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并非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获发牌或注册从事第 1 类受规管
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机构。
认购/申购限制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并须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例如 QFI 法规)在不发出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
下,不接受本基金、子基金或类别的新申购申请。然而,即使本基金、子基金或类别不接受
新申购申请,份额持有人仍可按下文所述程序继续赎回他们持有的本基金、子基金或类别份
额。此外,根据管理人的酌情决定,在无须给予现有份额持有人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本
已不接受新申购申请的本基金、子基金或类别可重新开始接受新的申购申请。
此外,份额不得在暂停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发行(详情请参阅标题为“暂停
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赎回
赎回申请将于每一交易日处理。
为了赎回申请获得处理,相关赎回申请表格(可从管理人取得)必须以管理人或受托人满意的
方式接收,并应遵守下文载列的赎回程序。
赎回申请可通过管理人和/或受托人不时确定的这些方式(包括电子方式)连同所需信息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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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交。投资者应注意,如果选择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赎回表格,则须自行承担赎
回表格模糊不清或未能收到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为自身利益向管理人确认其已收到赎回
表格。管理人或受托人不就因未能收到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任何申请或这些申请模
糊不清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因真诚相信这些申请是由获得正式授权的人士发出而采取的任
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而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负责,即使发出该传送的人士所出示的传
送报告披露已发出有关传送。
份额持有人可要求任何子基金任何类别的部分赎回份额最低价值必须达到或超过最低部分赎
回金额(按“类别的说明”一节所详述)。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
少于最低部分赎回金额的部分赎回。
如某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一类别份额少于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额(于“类别的
说明”一节下详述),则管理人可将该申请视为就该份额持有人所持的相关类别的所有份额
作出。
按管理人和/或受托人的决定,所有赎回申请必须经份额持有人签署,但以电子方式发出的
赎回申请除外。
截止时间
赎回申请应通过赎回申请表格并按照赎回申请表格上的指示做出,如欲于某一交易日获得处
理,则该表格应由管理人或受托人于该交易日下午四时整(香港时间)(或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
他时间)前接收。在该时间后接收的赎回申请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价格
类别份额将于适用交易日以按上文标题为“份额价格”一节所载方式计算的赎回价赎回。
目前并无收取任何赎回费用。
结算
赎回款项将不会支付给任何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直至(a)受托人收到书面赎回申请,(b)
份额持有人(或每名联名份额持有人)的签署经核实并满足受托人的要求,和(c) 受托人收到所
有核实身份和资金来源所需要的文件。赎回款项只会支付给申请有关赎回的已登记的份额持
有人,将不会向第三方支付。请同时参阅标题为“反洗钱规定”一节。
收到填妥的所有文件后,赎回款项一般会在相关交易日后七个营业日内,以银行转账或电汇,
或管理人可能接受的其他方式支付。自收到正式赎回申请文件之时至支付赎回款项之时的时
间间隔最多不超过一个日历月,除非做出重大部分投资的市场受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
制)所限制,导致无法在上述时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在该情况下,经延长的赎回款项付款时
段将反映根据有关市场的特殊情况所需的额外时间。
赎回款项将以拟被赎回的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在受托人或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并受限
于适用的外汇限制,可为有意赎回份额并取得以其他主要货币计价付款的份额持有人做出安
排。如款项将以被赎回份额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则货币转换成本将须由份额持有人支
付,并将自支付给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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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出赎回申请,在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下,不可予以撤回。
赎回限制
管理人可在获得受托人事先批准后,在任何暂停确定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期间,暂停赎回份额
和/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详情请参阅标题为“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可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不论是向管理
人出售或由受托人注销)的份额数目限制为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总额的 10%。在此情形下,
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撤销于相关交易日未实现的任何赎回申请的权利的情况下,此项限制将
按比例适用,使得所有拟于该交易日赎回其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按相同比例赎回份额,而未赎
回的份额(但在其他的情况下可能已被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赎回,但须受相同
限额限制。如按此规定顺延赎回申请,管理人须于该交易日后七天内通知有关份额持有人。
如因行使此权力而未予执行的赎回申请的任何部分将在下一个交易日和随后的所有交易日获
得优先赎回(管理人就此拥有相同权力),直至原有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
强制赎回
管理人可施加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限制,以确保份额不会由如下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各自
称为“受限制人士”)购入或直接、间接或实益持有:
(i) 为“不合资格投资者”(即按“重要资料”一节所披露,本基金的份额不可向其发售
或销售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
(ii) 有可能导致管理人、受托人、本基金、子基金或任何份额类别产生或承担他们原不应
产生或承担的任何税务责任或遭受他们原不应遭受的任何其他潜在或实际金钱损失,
或可能令管理人、受托人、本基金、子基金或任何份额类别须遵守他们原不应产生或
承担或遵守的任何额外规定的情况(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人士,不论是否单
独或连同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彼此关联)或看似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或
(iii) 违反任何国家或地区或政府机关的任何适用法律或适用规定。
如果管理人或受托人留意到份额由任何受限制人士直接或实益拥有,则管理人或受托人可要
求转让或赎回这些份额。如果未遵守有关要求,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要
求强制赎回受限制人士所持有的份额。管理人或受托人应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适用),并
在行使强制赎回的权力时,应按诚信和合理的原则行事。
份额转换
份额持有人有权(除非子基金暂停确定资产净值)以书面方式或通过管理人和/或受托人决定的
其他方式(包括电子方式)通知管理人或受托人,将其于子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全部或部分份额
转换为任何其他类别的份额(不论是相同子基金或另一子基金),但子基金或其他子基金的该
类别须处于开放,可进行新的申购及转换。
转换须受管理人可不时施加的限制所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有关类别的最低持有额要求
和投资者资格要求(于“类别的说明”一节下详述))。如转换导致份额持有人所持的份额数目
低于最低持有额要求,则不得进行转换。申购申请人应在申请转换之前联系相关中介机构或
管理人。当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时,投资者也须遵守中介机构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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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应注意,如果选择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通知,则须自行承担通知模糊不清
或未能收到的风险。因此,份额持有人应为自身利益向管理人确认是否已收到有关通知。管
理人或受托人不就因未能收到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这些通知模糊不清而
引起的任何损失,或因真诚相信这些申请是由获得正式授权的人士发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
造成的任何损失而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负责,即使发出该传送的人士所出示的传送报告披
露已发出有关传送。
按管理人和/或受托人的决定,所有转换申请必须经份额持有人签署,但以电子方式发出的
通知除外。
截止时间
如欲于某一交易日获得处理,则转换申请应由管理人或受托人于该交易日下午四时整(香港
时间)(或管理人不时确定的其他时间)前接收。在该时间后接收的转换申请将于下一个交易日
处理。
转换比率
在任何交易日将于任何类别(“现有类别”)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转换至其他类别(“新类
别”)的比率将根据下列公式确定:
N=
(E x R x F - SF)
S
在上述公式中:
N = 将发行的新类别的份额数目;
E = 将转换的现有类别的份额数目;
F = 代表现有类别的类别货币和新类别的类别货币之间的有效汇率的货币换算率;
R = 现有类别于相关交易日的赎回价;
S = 新类别于相关交易日的申购价;及
SF = 转换费(见标题为“收费及开支”一节载述)。
结算
投资者应注意,转换份额时基于各子基金的估值时间和在不同子基金之间进行转换款项汇款
所需的时间,投资被转入新类别的日子可能迟于投资被转换出现有类别或发出转换申请的日
子。
份额转让
份额转让须根据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或如属于法人团体,则须代表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
或由他们加盖印章)常见形式的书面文书进行。在受让人的名称就所转让的份额载入份额持
有人名册前,转让人仍将被视为所转让份额的份额持有人。
61
反洗钱规定
子基金、其服务提供者和汇丰集团其他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受托人和其各自的授权
代表)须根据于各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和公共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行事,其中包括与防
止洗钱活动、恐怖融资和向可能被制裁的任何人士或实体提供金融和其他服务相关的法律、
规定和要求。子基金、其任何服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可按其独立全权裁量决定,
根据所有这些法律、规定和要求采取其视为适当的任何行动。
这些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截查或调查投资者(或代表投资者)通过子基金、任何子基金的服
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系统收发的任何付款信息和其他信息或通信;进一步咨
询可能是被制裁人士或实体的名称事实上是否指该人士或实体。
子基金、其服务提供者和汇丰集团其他成员无须对任何人士因下列情况而遭受的损失(不论
是直接或间接,并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权益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a) 子基金、其任何服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延迟或无法处理任何这些付款信
息或其他信息或通信,或履行有关其任何账户或向投资者提供任何服务的任何责任或
其他义务,而所有或部分原因是子基金、其任何服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
按其独立全权裁量决定,根据所有上述这些法律、规定和要求采取其视为适当的任何
行动;或
(b) 子基金、其服务提供者和汇丰集团其他成员根据本节行使的任何权利。
在若干情况下,子基金、其任何服务提供者或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行动可能妨碍或
延迟若干信息处理程序。因此,子基金、其服务提供者和汇丰集团其他成员不保证,当根据
本节采取任何行动期间,于其系统内所取得任何属于这些行动处理对象的付款信息或其他信
息和通信于取得时为准确、现行或最新的信息。
为遵守任何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内旨在防止洗钱的规定,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和其授权代表可要求潜在投资者提供证据,以核对其身份和认购/申购款项来源。因此,管
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其授权代表均保留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要求这些信息
的权利,以便核实潜在投资者的身份和认购/申购款项来源。如潜在投资者延迟或无法出示
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或其授权代表要求的任何信息作核实之用,管理
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或其授权代表均可拒绝接受任何认购/申购申请,而在该
情况下,所收到的任何款项将不计任何利息退还至原先扣款的账户。如提出赎回申请的份额
持有人延迟或无法出示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或其授权代表要求的任何信
息,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其授权代表均可拒绝处理任何赎回申请或延迟支
付赎回款项。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其授权代表无须就任何潜在投资者或份
额持有人(视情况而定)因被拒绝任何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或延迟认购/申购或支付赎回款项
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而向潜在投资者或份额持有人(视情况而定)承担责任。
收费和开支
在适用情况下,就子基金和其份额类别(如适用)的投资管理、收益分配和所需运营服务产生
收费和开支。
收费和开支分为三种:
62
1. 认购费/申购费和转换费
2. 经常性开支
3. 其他收费。
认购费/申购费和转换费
管理人(或其认可的销售机构)有权从认购金额/申购金额中扣除认购费/申购费,并根据净认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即认购金额/申购金额减去认购费/申购费)发行份额。管理人现时收取以
下认购费/申购费:
子基金 占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百分比
股票基金
适用于: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汇丰蜕变亚洲股票基金
不超过4.50%
债券基金
适用于:
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
汇丰全方位中国债券基金
不超过3.00%
多元资产基金
适用于:
汇丰中国多元资产入息基金
汇丰欧元多元资产入息基金
汇丰亚洲多元资产高入息基金
汇丰环球可持续多元资产入息基金
汇丰环球多元化实际回报基金
汇丰印度多元入息基金
不超过3.00%
根据信托契约,认购费/申购费的比率最高不超过(i)认购价/申购价或(ii)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
6%。
目前,管理人并无保留认购费/申购费,并已与其认可的销售机构分享认购费/申购费,而认
可的销售机构将保留全部认购费/申购费。
63
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可收取不超过新类别的申购价的2.0%的转换费(相当于转出总金额的
1.96%)。现时,转换费最高不超过转出总金额的1.0%。目前,管理人并无保留转换费,并已
与其认可的销售机构分享转换费,而认可的销售机构将保留全部转换费。
经常性开支
经常性开支包括:
? 管理费
? 受托人费用
? 其他经常性开支
? 投资于相关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成本
? 摊销成立成本
? 货币对冲操作费用
经常性开支可能随时间而变化。香港零售投资者可从相关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查询目前可
供选择的类别清单和经常性开支数据(按相关产品资料概要所披露的基准计算)。
管理费
各子基金和其份额类别的现行管理费于“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一节披露,并以占某类别
资产净值的年度百分比列示。管理费于每个估值日计提并按月支付。
目前,管理人并无收取业绩表现费。
如果调高现行管理费水平(不超过最高水平,即占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 2.5%(年率)),管理人
将提前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管理人可将其作为子基金管理人有权保留的费用与任何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促成认购/申购子
基金的人士分享。
受托人费用
各子基金的现行受托人费用于“附录一-子基金的详情”一节披露,并以占子基金的资产净
值的年度百分比列示。受托人费用于每个估值日计提并按月支付。
如果调高受托人费用现行水平(不超过最高水平,即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2.5%(年率)),受托
人将提前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此外,受托人也有权收取不同的交易和处理费用,并就其在履行职务时所合理产生的所有垫
付开支(包括过户代理费用、次保管费用和开支)获得补偿。
其他经常性开支
每一子基金将须承担下列费用:
64
a. 受托人、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交易费用和委托代表费用和开支、收款费用和开支、保险
和证券费用;
b. 审计师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费用和开支;
c. 受托人就对子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估值、计算子基金的份额的申购价/赎回价和
准备财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
d. 管理人和/或受托人所产生的有关子基金的所有法律和专业费用和收费(包括法律顾问的
费用和收费,以及就任何有关子基金的任何目的而展开法律程序或向任何法院提出申请
而产生的费用和收费),以及其他专业费用和收费(包括对从子基金中支付的税务责任或
向子基金支付的税款补偿做出同意和/或抗辩,或编制或发行有关子基金或子基金的任何
收入、收益、开支、资产和/或负债的任何账目、报表或报告所产生的任何专业费用和收
费,或使用基准的任何成本或评级机构收取的费用);
e. 完全和纯粹由受托人在履行其职务时所产生的开支;
f.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的开支或其附带开支;
g.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开支;
h. 为子基金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由管理人挑选并获受托人认可的交易所取得和保持上
市和/或取得和保持子基金的任何认可或批准,或为遵守任何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承
诺或就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订立的协议,或监管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任何规则的
费用和开支;和
i. 在不损害上述规则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公布子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和赎回价所产生的所有
费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拟备、印刷和分发所有报表、账目和报告的所有费用(包括审
计师费用和受托人费用)、拟备和印刷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以及任何其他管理人在咨询
受托人后认为因遵守或涉及任何法律或规定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不论具法
律效力与否)的任何变更或推行,或因遵守与单位信托基金有关的任何守则的条文所产生
的开支。
投资于相关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成本
子基金持有相关基金份额或权益单位产生有关的成本包括其经常性开支和任何一次性成本
(如在适用规定下获准许)。
这些成本的付款将在适用规定所准许下按照各特定相关基金于其说明书阐述的付款时间表进
行。
倘若子基金于所有相关基金的总投资少于子基金进行投资的资产净值的 20%,则投资于相关
基金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成本可能未列于已公布的子基金的经常性开支数据。
摊销成立成本
除非管理人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定,否则成立子基金的成本可在子基金自首个估值日起
计的前五个财政年度内摊销。
65
如果子基金在开支全部摊销前清算,则这些未摊销金额将在子基金终止前由子基金承担。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公布之日,以下成立成本尚未全部摊销:
子基金 估算成立成本
汇丰亚洲高入息债券基金 110,000 美元
汇丰欧元多元资产入息基金 45,000 欧元
汇丰亚洲多元资产高入息基金 90,000 美元
汇丰蜕变亚洲股票基金 60,000 美元
汇丰环球可持续多元资产入息基金 60,000 美元
汇丰环球多元化实际回报基金 37,000 美元
汇丰印度多元入息基金 46,000 美元
请注意,上述有关摊销成立开支的政策,并无严格依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该准则要求成立开支在产生时支出。管理人认为,对初次投资者而言,以摊销处
理比在产生时支出整笔款项更为公平,并且认为偏离该准则的要求不会对子基金的整体财务
报表构成重大影响。
货币对冲操作费用
管理人将就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收取与管理对冲有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
的 0.10%(年率)。这并不包括订立对冲合约时产生的交易成本。
其他收费和开支
其他收费和开支可能未列于已公布的经常性开支数据内,但由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承担。包
括:
a. 所有印花税和其他征费、税项和政府收费(包括预扣税和资本利得税);
b. 经纪费用、佣金、汇兑费用和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和开支、登记费用和开支和任
何其他应就购入、持有和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支付的费
用、收费或开支(包括申索或收取与其有关的收入或其他权利,并包括受托人或管理人
或任何关联方在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时所收取或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
c. 就持有金融衍生品产生的成本,例如追加保证金、掉期交易产生的成本;和
d. 管理人或任何关联方就下达交易订单所得的商品或服务价值(例如非金钱佣金或类似
安排)。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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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的税务声明以本基金收到的有关司法管辖区截至本基金说明书公布之日有效的法律和惯
例的意见为基础。投资者也应留意税务水平和基准可能改变,而任何税务减免的价值根据纳
税人的个别情况而有所不同。
份额持有人税项和份额持有人税项披露
投资者应就有关购入、持有、赎回、转换或出售份额而根据其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所
导致的后果(包括税务后果和任何外汇管制规定),咨询专业顾问的意见。这些后果(包括投资
者可否享有税务减免和有关价值)会因应投资者的公民身份、居住、居籍或注册成立所在国家
或地区的法律和惯例,以及个人情况而改变。
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法律和惯例:
a) 香港份额持有人将无须就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支付或其他收益付款,或因出售、赎回
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子基金份额所产生的任何收益而缴纳任何税项,但如果这些交易构
成在香港进行的贸易、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以及有关收益来源于香港且不属资本性
质,则可能需要缴纳香港利得税。确定收益来源及将收益分类为收入或资本将取决于
份额持有人的特定事实及情况。
b) 份额持有人无须就发行份额、赎回份额、或通过注销份额而出售或转让份额、或通过
向管理人出售或转让份额(后由管理人于其后两个月内转售该等份额)而缴纳香港印花
税。份额持有人进行其他类型的份额出售或购买或转让,应当按对价或市值(两者的
较高者)的0.13%缴纳香港印花税(由买方和卖方各自承担)。此外,除非经明确豁免,
份额转让文书目前应付5.00港元的固定税款。
向份额持有人支付
在就任何份额做出任何收益分配或其他支付前,受托人和/或管理人可根据香港或其他地区
的任何适用法律或任何适用规定、指令或指引,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不论在香港或香
港以外)订立的任何协议而根据任何适用法律须要或有权就任何收入、利息或或其他税项、
收费或评税而做出任何这些扣除或预扣税(如有)。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和/或受托人在做出有
关扣除或预扣时应按诚信和合理的原则行事。
受托人和管理人也可从任何做出的收益分配/支付中扣除其应缴纳的任何印花税或其他政府
税项、收费或评税。
自动交换信息
自动交换信息(“AEOI”)是一个包括国家(或地区)与国家(或地区)之间为提高税务透明度而
互相交换信息的多份政府间协议和多边协议的术语。
投资者应就其自身情况向其税务顾问咨询有关AEOI 要求的意见。尤其是,如果投资者通过
中介机构持有其份额,应确认这些中介机构是否符合AEOI。
67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规定非美国(外
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须向美国机关汇报若干投资者信息。根据《美国国内税收
法》第1471至1474条,如果外国金融机构不遵守FATCA,则可能就向外国金融机构做出的若
干支付征收30% 的预扣税。目前,此项预扣税只适用于构成来源于美国的利息、股息和其他
类别收入(例如由美国公司支付的股息)的付款。
香港已与美国签署“版本二”的政府间协议(“政府间协议”),而本基金和子基金拟遵守政
府间协议的条款和当地实施的规定。
由于香港与美国之间已签署政府间协议,在香港遵守外国金融机构协议的外国金融机构(例
如本基金和子基金)(i)将一般无须缴纳上述30%预扣税;和(ii) 将无须对向未同意账户(即其持
有人并不同意向美国国家税务局做出FATCA申报和披露的账户)做出的付款预扣税款或关闭
这些未同意账户(条件为已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有关这些未同意账户持有人的信息)。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和子基金被视为与美国签署的版本二政府间协议项下的
“非申报政府间协议外国金融机构”。这意味着管理人将担任“FATCA保荐实体”,并代表
本基金和子基金履行FATCA责任。
共同申报准则
香港的《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税务条例》”)连同其后任何立法修订为在香港实施
经合组织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共同申报准则(“共同申报准则”)订立法律框架。
香港所施行的共同申报准则规定本基金和子基金须(其中包括)(i)向香港税务局登记为“申报
金融机构”的身份;(ii) 对其账户(即投资者账户)进行尽职审查,以识别任何这些账户是否被
视为共同申报准则所指的“应申报账户”;和(iii)向香港税务局报告这些应申报账户的若干
账户及税务信息。广义上,共同申报准则预期香港金融机构应报告:(i) 属于应申报司法管辖
区的税收居民的个人或实体;和(ii) 由属于应申报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居民的个人控制的若干
实体。根据该条例,可能向香港税务局报告的投资者详情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地址、所
在司法管辖区、税务识别号码、出生日期和出生地、账户号码、账户结余/价值、收益分配
和出售/赎回款项,而有关信息随后与税务居住地所在的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税务机关交换。
投资者同意向管理人提供任何金融或账户信息或文件,以使管理人能够遵守根据监管要求
(包括FATCA和AEOI立法)管理人应履行的要求和义务。在管理人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特此
同意向任何当地或境外监管或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披露及报告任何税务相关信息,前提
是向该等人士或监管机关提供该等信息是确保本基金的管理人遵守其在监管要求(包括
FATCA和AEOI立法)下的义务或为避免承担预扣税或监管要求(包括FATCA和AEOI立法)下的
其他责任所必须的。经管理人要求,投资者特此同意从“主要持有人”或“控制人”处取得
书面豁免或同意,并且将该等同意提供给管理人,以允许管理人根据监管要求(包括FATCA
和AEOI立法)向任何当地或境外税务机关披露及报告相关信息。“主要持有人”和“控制
人”应具有当地或境外税收法律、监管指引或政府间合作协议所界定的含义。未能按要求提
供所需信息、未能按要求就税务信息披露取得豁免或同意、提供的信息在任何形式上具有误
导性和/或未能按要求取得主要持有人或控制人的豁免或同意的潜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i)
管理人有权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遵守当地或境外税务报告义务及监管要求(包括FATCA和
AEOI立法);(ii)管理人可以在向投资者的账户支付的某些款项中预扣一定数额,该等数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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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负担管理人因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的陈述、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或遭受的任何责任、成
本、开支、税项、预扣款项或扣减款项;(iii)管理人有权向适当的税务机关支付相关税款;
(iv)管理人有权拒绝提供某些服务;及(v)管理人有权在适用法律和本基金及子基金的组成文
件允许的范围内强制赎回或提取有关投资者的份额。管理人应始终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
应按诚信原则基于正当理由行事。如先前提供的税务信息发生任何变化,投资者同意通知管
理人或回复管理人的任何要求。
本基金/子基金税项
香港
在子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认可的期间内,根据现行香港法
律和惯例,预计子基金将无须就其任何认可活动缴纳香港利得税。
中国内地
根据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如果子基金被视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将须
就其全球应纳税收入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基金被视为在中国内地设有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的非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则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将须按25% 缴纳企业所
得税。如果本基金/子基金为非中国内地居民,而且在中国内地没有常设机构,则本基金/子
基金从中国内地证券投资而产生的中国内地来源收入,一般须在中国内地按10% 预扣中国内
地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具体税务通知或相关税务条约获得豁免或减少则除外。
就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而言,管理人拟按子基金(和QFI持有人(如适用))不是中国内地税收居
民企业和在中国内地没有成立常设机构的方式管理子基金(和QFI持有人(如适用))的事务,但
此不能保证。就子基金所投资的中国内地证券而向QFI持有人(如适用)征收的任何中国内地
企业所得税,将转嫁至子基金,而子基金的资产价值将因而减少。
有关中国内地证券投资的税务披露,请参阅下文“有关子基金资产的税项”一节下“中国内
地”分节。
有关子基金资产的税项
在许多市场,子基金作为一只境外投资基金,就其在这些市场变现其持有的股份和证券所得
的投资回报,可能须缴纳这些市场有关机关对相关的收入和收益所征收的、不予退回的税
项、征税、关税或费用(通过预扣或直接评税的方式)。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子基金将根据
有关的双重征税协定和有关国家/地区的当地法律提出申报,从而降低地方征税对投资回报
的影响,并为其份额持有人取得最佳回报。这些申报将根据对这些申报有效性的理解(基于
由本基金/子基金的存托机构、外部顾问和其他来源就有关国家/地区税务机构解释和引用有
关法律条文所提供的信息)而提出。
管理人听取税务意见后可酌情决定与受托人做出安排,以就子基金的投资所涉及的潜在税务
责任做出税务准备,从而满足子基金的税务责任。
投资者应注意,任何税务准备金(如有做出)可能多于或不足以满足子基金做出投资所产生的
实际税务责任。倘若根据税务意见确信无需做出部分税务准备金,则管理人将与受托人做出
安排,把这些准备金拨回给子基金,构成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税项准备金如低
于子基金所产生或预计产生的税务负担,不足部分应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扣除,这将会对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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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有关子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相关证券(如有)的税务准备金政策
的详情,请参阅本节“税务准备金-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分节。
任何税务准备金(如做出)将于扣除或回拨该准备金时在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中反映,因此只会
影响在扣除或回拨该准备金时子基金的份额。在扣除该准备金时已赎回的份额不会因税务准
备金不足而受到影响。同样地,这些份额和已做出赎回的份额持有人也不会因任何回拨额外
的税务准备金而得益。
视投资者认购/申购和/或赎回子基金份额时的最终税务结果而定,投资者有可能因而得益或
遭受损失。投资者应注意,如份额持有人在任何额外税务准备金被回拨前已赎回其于子基金
的份额,则份额持有人无权以任何方式要求得到已回拨给子基金的税务准备金或预扣款项的
任何部分,有关金额将于子基金的份额价值中反映。
根据于该日期的税务法律和惯例,子基金将尽合理努力寻求获得特别的税务待遇并记录税
项。如果子基金注册、推介和投资所在任何国家/地区的税务法律或惯例有任何变动,可能
影响子基金于受影响国家/地区的投资价值。尤其是,如果某特定国家/地区的立法或税务机
构对税务法律或惯例做出具有追溯效力的修改,这可能导致受影响子基金的现有份额持有人
产生亏损。本基金/子基金并不就于某特定市场持有投资的回报的税务状况提供任何保证,
也不就某特定市场或国家/地区的追溯性评税风险提供任何保证。有关风险尤其与子基金投
资于新兴市场(例如中国内地)特别相关。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应参考“新兴和发展较不成熟
市场证券风险”、“中国内地税务风险”和下文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一节。
中国内地
通过投资于在中国内地或中国内地以外发行的中国A股、B股、H股、银行存款和以人民币计
价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企业和政府债券),以及等同上述的投资工具(如CAAP和投资于上述
投资工具的QFI相关基金)(“中国内地证券”),子基金可能须缴纳中国内地征收的税项。
企业所得税
如子基金为在中国内地没有常设机构的非中国内地居民(即境外投资者),则来自于中国内地
证券投资的中国内地来源收入一般将须被征收10% 的预扣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但是根据特
别税务通知或相关税务条约获得豁免或减征的除外。
银行存款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内地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利息须通过预扣的形式缴纳10%的中国内地企业
所得税。经中国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能根据适用的税务条约减征该等税款。
70
固定收益投资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内地非政府债券6的债务证券(包括由被视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7的境外企业
发行的中国内地债务证券)中获得的利息须通过预扣的形式缴纳10%的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
除非经中国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根据适用的税务条约降低该等税率。
2018年11月,财政部(“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发布财税[2018]108号文(“108号文”),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免税
期”),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中国内地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1月发布的公告第34号(“34号公告”),免税
期已进一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该等豁免不适用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设立常设
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关子基金从中国内地债务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企业所得
税目前仍缺乏明确指引,特别是于2018年11月7日前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须缴纳企业所得
税,以及108号文及34号公告规定的免税期届满后是否会延期尚不明确。
没有具体规则监管境外投资者自买卖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得资本收益产生的中国内地企业所
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目前的解释和专业税务意见,管理人不拟就子基金因处置中国内地
债务证券所得的资本收益的任何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提取准备金。
鉴于有关买卖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得资本收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不确定性,管理人保留
权利,可根据有关规定的新发展和解释(听取专业税务意见后),就这些收益或收入提取企业
所得税准备金,并为子基金预扣有关税款,以满足子基金可能须就买卖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
得资本收益承担的税务责任。
权益性投资
就权益性投资(例如中国A股)而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已于2014年颁布通
知,以明确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责任:
(i) 根据《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于转让中国内地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
所得的收益,应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 应根据税法就QFII和RQFII于2014年11月17日前取得的这些收益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上述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内地并未设有任何机构或营业地点的QFII和RQFII或其收入与
其中国内地机构或营业地点并无实际关系的QFII和RQFII。
6从政府债券中获得的利息通常免征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政府债券仅指中国内地财政部发行的政府债券,或
于 2009 年或以后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
7 如果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或在中国内地进行实际管理,则被视为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实际管理”
指对公司的经营、业务、人士、会计和资产进行整体管理和控制。
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内地的股息须缴纳10%
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由支付相关股息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在中国内地及中国内地以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
外股)的中国内地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股息时,应按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ii)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就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交易而
言: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投资者)投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A股取得
的转让差价所得,应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 香港市场企业投资者须就中国A股的股息按10%税率缴税,有关税项将由相关上市
公司代扣并支付予相关中国内地税务机构。
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联合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36号文”),以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36号文于2016年5月1日
生效,并正式将金融服务行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继颁布36号文后,财政部及国
家税务总局颁布多份补充通知,包括财税[2016]140号文、财税[2017]2号文及财税[2017]56号
文,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增值税处理。
利息收入
根据咨询税务意见时所获得的有关税务法规及通知的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子基金来自
中国内地税收居民公司所发行的中国内地非政府债券及境外债券(“相关债券”)的票息,应
缴纳增值税(6%)加地方附加费(如适用)。
108号文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中国内地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中国内地增值税。根据34号公告,免税期已进一步延长至
2025年12月31日。该等豁免不适用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常设机构所取得的利
息收入。
有关子基金从中国内地债务证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增值税目前仍缺乏明确指引,特别
是于2018年11月7日前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须缴纳增值税,以及108号文及34号公告规定的免
税期届满后是否会延期尚不明确。
来自中国内地的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免征中国内地增值税。
股息或利润
来自权益性投资的股息或利润分配免征中国内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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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收益
根据36号文,除非获得特别豁免,否则买卖中国内地有价证券所变现的收益一般须缴纳增值
税(6%)加附加费(如适用)。36号文规定,QFII源自买卖中国内地证券的收益免征增值税。根
据财税[2016]70号文(为36号文的补充通知),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从投资
银行间本币市场所变现的收益和RQFII自买卖中国内地证券所得收益将免征增值税。此外,
根据36号文及财税[2016]127号文(关于深港通的税收政策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买卖中国A股所得的收益应免征增值税。
附加费(如适用)
倘若应就利息和/或资本收益支付增值税,除了须支付6%的增值税外,可能还须缴纳附加费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部分地区也可能收取其他征费。
印花税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印花税一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出的所有应
纳税文件的书立和领受。中国A股和B股的转让人须按 0.1% 支付印花税。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通
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继承、赠与中国A股,按照中国内地现行税制规定
缴纳印花税。相同规则适用于通过深港通交易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此外,财税[2016]127号
文规定,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及归还,暂免
征收印花税。
税务准备金– 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鉴于上述情况,管理人在咨询专业税务意见后决定:
? 子基金将就其投资于中国内地税收居民企业所发行的债务证券所得利息((i)免税期内
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获得的利息及(ii)来源于中国内地的政府债券及地方政府债券的
利息除外)提取10%的企业所得税准备金(如果未进行源泉扣缴,或并非由债券发行人
承担);
? 子基金不会就来自处置或投资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得的已变现或未变现资本收益预扣
任何款项;
?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子基金不会就来自中国内地的银行存款所得利息预扣
任何款项作为企业所得税准备金;
? 子基金将不会就其对CAAP的投资所得的已变现或未变现的收益预扣(或将不会要求
CAAP发行人预扣)任何金额作为税务准备金;
? 子基金将不会就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中国A股所得的已变现或未变现的收益预扣
任何金额作为税务准备金;和
? 子基金将从相关债券投资收取的利息中按6%加附加费(如适用)提取增值税准备金,但
前提是该增值税并非由债券发行人承担(但(i)于免税期内从中国内地债券的投资获得
的利息及(ii)来源于中国内地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除外)。
73
管理人可根据专业税务意见酌情与受托人作出安排,不时根据相关规定的新发展和解释,更
改与子基金在中国内地的投资有关的潜在中国内地税务责任提取的税务准备金,以承担子基
金就上述任何中国内地税项、收费和征税所产生的税务责任。
中国内地的现行税务法律、规则、法规和惯例及/或有关的现行解释或理解有可能会于日后
有所更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这些更改可能影响子基金的税务准备金政策和税务状况,并
可能对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实质不利影响,因此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就其
于子基金的投资咨询有关其中国内地税务状况的税务意见。
投资者应参阅标题为“子基金的特定风险”一节中“中国内地市场风险”的风险因素,以进
一步了解有关中国内地税务的风险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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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 子基金的详情
汇丰亚太股票(日本除外)专注波幅基金
投资顾问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基础货币
美元
投资目标、政策和策略
投资目标
子基金的目标为通过投资于股票投资组合,以提供长期总回报。
投资政策
子基金的目标为通过投资于股票投资组合,以提供长期总回报。
子基金至少 90%的净资产将投资于在任何亚太地区(日本除外)设有注册办事处,并在任何亚
太区(日本除外)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监管市场正式上市的公司,以及在亚太地区(日本
除外)进行大部分经济活动的公司之股票及相当于股票的证券。子基金可将其余资产投资于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工具及现金。
子基金旨在通过挑选波动性较低及较高的股票(相互之间的关联性较低)组成分散型投资组合
以优化投资组合、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性,从而提供与摩根士丹利所有国家亚太区(日本
除外)美元净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USD Net Index)相比,较低的投资组合波动
性,但子基金并不保证该方法将始终提供一个波动性低于相关指数的投资组合。作为子基金
投资组合优化过程的一部分,子基金可依赖研究及量化分析,以对个别股票机会及相应的波
动性,以及股票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识别。
由于不设任何市值限制,子基金一般投资于一系列具有不同市值的证券。
子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得高于子基金净资产的 10%。
子基金可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 A 股及 B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联交所”)上市的 H 股股票,以及于上述交易所及于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以外的其他交
易所上市的其他中国内地相关股份或证券(“其他中国内地相关上市证券”)。对于其他中国
内地相关上市证券而言,子基金将投资于大部分业务活动在中国内地进行或其大部分业务活
动与中国内地相关的公司的证券。
子基金可通过沪港通和/或深港通直接投资于中国 A 股或通过中国 A 股连接产品(“CAAP”)
间接投资于中国 A 股。子基金投资于中国 A 股及 B 股的总额低于子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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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会就子基金进行证券借贷、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或类似场外交易。如上述意向有任何
变更,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并提前至少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事先通知。
受限于“基金限制”一节下的规定,子基金也可为投资目的及对冲目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
(包括嵌入式金融衍生品)。
子基金将一般投资于亚太地区(日本除外)的货币及其他新兴及成熟市场的货币。
投资策略
子基金旨在通过挑选波动性较低及较高的股票(相互之间的关联性较低)组成分散型投资组合
以优化投资组合、降低投资组合整体波动性,从而提供与摩根士丹利所有国家亚太区(日本
除外)美元净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USD Net Index)相比,较低的投资组合波动
性,但子基金并不保证该方法将始终提供一个波动性低于相关指数的投资组合。作为子基金
投资组合优化过程的一部分,子基金可依赖市场研究及量化分析,以对个别股票的波动性及
股票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评估。
参考表现基准
摩根士丹利所有国家亚太区(日本除外)美元净指数(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USD Net
Index)
请注意:MSCI 信息仅可用于管理人内部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传播,也不得用作任
何金融工具、产品或指数的基础或组成部分。MSCI 的任何信息均无意构成投资建议或作出
(或不作出)任何投资决定的建议,且不可作为此类建议的依据。历史数据和分析不应被视为
任何未来业绩表现分析、前瞻或预测的指标或保证。MSCI 信息是在“现状”的基础上提供
的,该等信息的使用者承担使用该信息的全部风险。MSCI、MSCI 各关联方和参与 MSCI 信
息编译、计算或创建或与之有关的各其他人士(合称为“MSCI主体”)明确表示不会对该等信
息作出任何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原创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非侵权性、可销售性和
为特定用途的适当性的保证)。在不限制上述任何内容的前提下,在任何情况下,任何 MSCI
主体均不对任何直接、间接、特殊、附带性、惩罚性、结果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
或任何其他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www.msci.com)
管理费和受托人费用
份额类别 A I Z
管理费 (%) 1.75 0.875 0.00
受托人费用 (%) 0.07 0.07 0.07
每一类别可能产生上表未披露的额外费用和开支。“收费和开支”一节载有进一步详情。
适用风险
? “一般风险”一节充分描述了所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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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风险”一节的“权益性投资风险”和“衍生品风险”分节充分描述了所有
风险。
? “子基金的特定风险”一节充分描述了以下风险:
o 集中性风险
o 新兴和发展较不成熟市场证券风险
o 投资策略风险:低波动性
o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o 人民币货币风险
o 中国A股连接产品(“CAAP”)风险
o 中国A股和B股的风险
o 互联互通机制风险
o 与创业板和/或科技创新板有关的风险
o 可转换债券风险
o 房地产风险
适当性
管理人认为子基金是一只“非复杂”产品。子基金可能适合能够承担所涉及风险的投资者类
型,包括投资期限为中期至长期的零售投资者(取决于各投资者的个别情况而定)。
投资者应咨询子基金经授权的销售机构,以决定子基金是否适合其个别情况。在做出投资决
定前,潜在投资者应审阅本基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