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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说明书-2023年4月
摩根亚洲股息基金
內地与香港互認基金系列
仅供中国内地公众查阅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1
目录
页次
前言 ............................................................................................................................................................................ 5
各方名录 .................................................................................................................................................................... 6
第一章 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 ............................................................................................................................. 7
一、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7
( 一 )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 7
( 二 ) 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 7
( 三 )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时的相关安排 ............................................................................ 7
( 四 ) 相关税收安排 ........................................................................................................................................... 9
( 五 ) 货币兑换安排 ........................................................................................................................................... 9
( 六 )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10
( 七 )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 17
( 八 )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17
( 九 )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17
( 十 )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18
( 十一 )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同等保护方面的声明 .................................................................................... 18
( 十二 )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18
二、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20
( 一 )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 20
( 二 ) 定期报告 ................................................................................................................................................... 20
( 三 ) 分配成分(即从收益中与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百分比) ............................................................. 21
( 四 ) 基金份额净值 ........................................................................................................................................... 21
( 五 ) 其他公告事项 ........................................................................................................................................... 21
( 六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21
( 七 )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21
三、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争议解决方式 ........................................................................................................................................... 21
( 一 )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21
( 二 )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24
( 三 )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26
( 四 ) 争议解决方式 ........................................................................................................................................... 27
2
四、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 27
( 一 ) 登记服务 ................................................................................................................................................... 27
( 二 ) 资料查询和发送 ....................................................................................................................................... 27
( 三 ) 查询、建议或投诉 ................................................................................................................................... 27
( 四 ) 网上交易服务 ........................................................................................................................................... 27
五、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27
( 一 ) 名义持有人安排 ....................................................................................................................................... 27
( 二 )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 28
( 三 )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 28
( 四 ) 收益分配政策 ........................................................................................................................................... 29
六、 本说明书第二章不适用于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 ............................................................................ 30
( 一 ) 份额类别 ................................................................................................................................................... 30
( 二 ) 澳元对冲类别/加元对冲类别/欧元对冲类别/英镑对冲类别/纽元对冲类别/
人民币对冲类别/新加坡元对冲类别 .................................................................................................... 31
( 三 ) 收益分配政策 ........................................................................................................................................... 31
( 四 ) 买卖........................................................................................................................................................... 32
( 五 ) 申购........................................................................................................................................................... 32
( 六 ) 赎回........................................................................................................................................................... 32
( 七 ) 转换........................................................................................................................................................... 33
( 八 ) 管理费 ....................................................................................................................................................... 33
( 九 ) 报告及账目 ............................................................................................................................................... 33
( 十 ) 价格资料 ................................................................................................................................................... 33
( 十一 ) 信托契约 ................................................................................................................................................... 33
( 十二 ) 可供查阅之文件 ....................................................................................................................................... 33
( 十三 ) 联名持有人 ............................................................................................................................................... 34
( 十四 ) 份额之转让及份额之非交易过户 ............................................................................................................ 34
( 十五 ) 通告及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 十六 ) 投诉及查询之处理 ................................................................................................................................... 34
( 十七 ) “税务附注”中“份额持有人的税务”一节 ........................................................................................ 34
第二章 本基金的基本规定 ..................................................................................................................................... 35
第 A 节 – 摩根亚洲股息基金基金说明书 ................................................................................................................ 40
引言 ............................................................................................................................................................................ 40
3
基金名录 .................................................................................................................................................................... 40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 ............................................................................................................................................ 41
投资目标及政策 .............................................................................................................................................. 41
货币对冲类别 .................................................................................................................................................. 41
投资限制及指引 .............................................................................................................................................. 41
借款及杠杆 ...................................................................................................................................................... 47
沪港通及深港通(统称“中华通”) ..................................................................................................................... 48
风险 ............................................................................................................................................................................ 49
份额类别 .................................................................................................................................................................... 60
货币对冲类别 .................................................................................................................................................. 61
澳元对冲类别/加元对冲类别/欧元对冲类别/英镑对冲类别/纽元对冲类别/人民币对冲类别/
新加坡元对冲类别 .......................................................................................................................................... 61
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 ............................................................................................................................................ 62
收益分配政策 ............................................................................................................................................................ 62
以“(累计)”为后缀之类别 ...................................................................................................................... 62
以“(每季派息)”为后缀的类别............................................................................................................... 62
以“(每月派息)”为后缀的类别............................................................................................................... 63
分配再投资 ...................................................................................................................................................... 63
支付分配.......................................................................................................................................................... 63
认证程序.......................................................................................................................................................... 63
估值基准 .................................................................................................................................................................... 64
摆动定价 .................................................................................................................................................................... 64
买卖 ............................................................................................................................................................................ 64
申购 ............................................................................................................................................................................ 65
首次发行价格 .................................................................................................................................................. 65
份额之发行 ...................................................................................................................................................... 66
申请手续.......................................................................................................................................................... 66
身份证明 – 反洗钱 .......................................................................................................................................... 66
赎回 ............................................................................................................................................................................ 67
份额之赎回 ...................................................................................................................................................... 67
赎回手续.......................................................................................................................................................... 67
暂停赎回.......................................................................................................................................................... 68
4
转换 ............................................................................................................................................................................ 68
收费、开支及责任 .................................................................................................................................................... 69
申购费及赎回费 .............................................................................................................................................. 69
管理费 ............................................................................................................................................................. 69
受托人费用 ...................................................................................................................................................... 70
其他责任.......................................................................................................................................................... 70
利益冲突 .................................................................................................................................................................... 70
交叉盘交易 ................................................................................................................................................................ 71
税务 ............................................................................................................................................................................ 71
报告及账目 ................................................................................................................................................................ 72
一般资料 .................................................................................................................................................................... 72
价格资料.......................................................................................................................................................... 72
信托契约.......................................................................................................................................................... 72
可供查阅之文件 .............................................................................................................................................. 72
联名持有人 ...................................................................................................................................................... 72
证明书 ............................................................................................................................................................. 73
份额之转让及份额之非交易过户 .................................................................................................................. 73
注销份额.......................................................................................................................................................... 73
通告及份额持有人大会 .................................................................................................................................. 73
本基金存续期 .................................................................................................................................................. 73
受托人及管理人的赔偿保证、退任及罢免 ................................................................................................... 73
投诉及查询之处理 .......................................................................................................................................... 74
流动性风险管理 .............................................................................................................................................. 74
投资者通知、通讯或其他文件 ...................................................................................................................... 74
管理与行政人员名录 ................................................................................................................................................ 75
第 B 节 – 税务附注.................................................................................................................................................... 76
(i) 一般事项 .................................................................................................................................................... 76
(ii) 本基金于组成国家/地区的税务 ............................................................................................................. 77
(iii)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 77
(iv) 投资市场 .................................................................................................................................................... 78
第 C 节 – 担保物政策 ................................................................................................................................................ 92
5
前言
摩根亚洲股息基金(JPMorgan Asia Equity Dividend Fund,“本基金”)是一只单位信托基金,根据订立于
2011 年 5 月 6 日的信托契约(经不时的修订或重述 )(“信托契约”)而成立,并受香港法律所管辖。另外,
根据本基金的管理人和受托人确认的单位信托基础条款(“基础条款”),基础条款中约定的一般性的条款和
条件适用于管理人管理的单位信托基金。本基金已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以及《单
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证监会守则》”)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
为集体投资计划(内地称集合投资计划)。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亦不是对本基金
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不表示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同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
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125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于内地销售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受香港的法律管辖,份额持有人有权享有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中条文赋予的权益,须受其
约束,并视作已知悉其内容。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和基础条款中的条款。
本基金在内地的基金说明书(“本说明书”)第一章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暂行规定》
要求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本说明书第二章载明关于本基金的资料和一般规定,
节录本基金在香港现行发行的基金说明书,就相关术语根据内地金融市场的习惯用语进行了修改。对内地投资
者而言,本说明书的第一章“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若与本说明书第二章“本基金的基本规定”有差异的,
应以第一章为准。第二章中与第一章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
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为本说明书之目的,“中国内地”或“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不包含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
区或台湾,“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说明书第一章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代内地投资者持有其基金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作为份
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
不同,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
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和基础条款等基金
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确
认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
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说明书、信托契约、基础条款等法律文件提及的
“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本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内地投资者应将本说明书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
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6
各方名录
管理人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 8 号
遮打大厦 19 楼
管理人的董事
Chan, Tsun Kay, Edwin
Ebrahim, Ayaz
Leung, Kit Yee, Elka
Ng, Ka Li, Elisa
Watkins, Daniel James
De Burca, Stiofan Seamus
投资管理人
摩根资产管理 ( 亚太 ) 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 8 号
遮打大厦 19 楼
内地代理人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富城路 99 号
震旦国际大楼 25 楼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PO Box 484
HSBC House
68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106
Cayman Islands
核数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德辅道中 1 号
太子大厦 22 楼
内地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7
第一章 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
一、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一 )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依据《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2019年1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2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二 ) 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1. 内地代理人情况
管理人委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签署了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
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符合《暂行规定》中对于内地代理人资格
的有关要求。
2. 内地代理人的职责
内地代理人根据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同时,内
地代理人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份额的数据传输、投资者明细份额登记、以及境内销售资金结算
职能委托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受限于管理人的指示、指令及
指导,内地代理人应向管理人和内地投资者提供各项服务。
( 三 )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暂行规定》规定的
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 一 ) 项的要求
本基金经于 2011 年 5 月 6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而设立,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信托契约生效之日起
80 周年(依据本说明书第二章第 A 节“本基金存续期”以及信托契约和基础条款中的规定提前
终止的除外),并于 2012 年 3 月 2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系依照香港法律在香
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的基金。
2.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 二 ) 项的要求
(1) 管理人(即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于 1986 年 8 月 29 日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自
2004 年 11 月 22 日正式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九号牌资产管理牌照。
(2) 管理人通过与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签订的投资管理协议将
本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转授予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于 1974 年 11 月 26 日根据香港法律
注册成立并存续至今,自 2004 年 11 月 19 日正式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九号牌资产管理
牌照。因此,管理人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的是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资产管理牌
照的投资机构。此外,虽然投资管理人将货币对冲类别(在中国内地发行和销售的 PRC 人
民币对冲份额类别除外)的货币管理职能转授予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立的摩根资产管
8
理(英国)有限公司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助理管理人”),
但由于该等货币管理职能仅是本基金在份额类别(在中国内地发行和销售的 PRC 人民币对
冲份额类别除外)层面进行货币管理,并不涉及本基金投资组合层面的投资管理,上述货
币管理职能的转授并不构成实质性的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因而并不构成管理人或投资管
理人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助理管理人仅是在本基金份额类别(在中国内地发行和销售的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除
外)层面进行货币管理,即当投资者以本基金基础货币(美元)以外的计价货币申购相关
的货币对冲类别时,助理管理人需首先将该计价货币兑换为基础货币以进行投资,并为尽
量减轻该等计价货币与基础货币(美元)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而进行货币对冲。货币对冲
类别之投资者或需承受货币对冲类别之货币以外之货币风险。投资者亦应注意,倘若货币
对冲类别之计价货币对本基金之基础货币贬值,则该对冲策略可能大幅限制以类别货币计
价的货币对冲类别之任何潜在升值的利益。
本基金在内地发行和销售的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的货币对冲职能将仍然由管理人和投
资管理人自行办理。
(3) 管理人及投资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被香港证监会施以任何
纪律处分行动,即,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 三 ) 项要求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 1974 年 9 月 27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第 VIII 部第 77 条的
规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司,且受托人为香港上海
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系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
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的持牌银行。因此,受托人符合《证监会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
格条件。因此,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和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别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 四 ) 项的要求
本基金的类别为常规的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即将其总资产净值至少 70%)投资于亚太区
(日本除外)内的、投资管理人预期会派发股息的公司的股票。本基金所持有的位于亚太区(日
本除外)、在当地交易所上市或主要在当地经营的并且预期会派发股息的公司股票的价值不得
少于其总资产净值(即属于证券及其他投资)的 70%。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符合《证监会守
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及政策、投资策略符合《证监会守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
规规定,属《证监会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 五 ) 项要求
(1) 本基金于 2011 年 5 月 6 日经订立信托契约而成立,满足基金需成立 1 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2) 截至本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3) 本基金主要(即将其总资产净值至少 70%)投资于亚太区(日本除外)内的、投资管理人
预期会派发股息的公司的股票,而于中国 A 股及 B 股的总投资(直接及间接)不可超过其
总资产净值的 10%,且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最多投资其总资产净值的 10% 于
合资格中国 A 股。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4)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在每个香港交易
日,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控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
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如果百分比超过 40%,管理人会密切监控投资者每个内地销售开放
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并有权决定是否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9
6. 内地代理人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管理人已委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代理人,摩根
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已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符合《暂行规定》第二十
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
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
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
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四 )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本说明书第二章中第 B 节“税务附注”一节。
关于内地投资者买卖本基金取得的转让所得,个人投资者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投资者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
收益,个人投资者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按照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依法征
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对基金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
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相关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
普通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也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
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地投资者如需了解其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的中国税收政策,请查阅财税
[2015]125 号《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54 号《关于继续执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关于继续执行沪
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及其他相关的税收
法规,或就各自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
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
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除非税收法规继续给予税务暂
免优惠,否则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
的纳税义务可能会有所变更。
( 五 )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设立相应的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和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
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
内地投资者以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和赎回。在申购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内地投资者
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内地投资者赎回人民
币计价的份额类别时本基金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本基金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本基金将以
美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
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10
( 六 )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销售提供下列类别:
类别 计价货币
摩根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人民币
摩根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人民币
摩根亚洲股息- PRC 美元份额(累计)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 PRC 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份额(累计) 人民币
摩根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份额(每月派息) 人民币
就上述份额类别而言,内地投资者以每一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赎回款项亦以计价货
币支付给内地投资者。
就名称后缀为“累计”的份额类别而言,不对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所有收益将累积并再投资
于相关类别。就名称后缀为“每月派息”的份额类别而言,对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拟
按月或/及管理人获受托人事先批准及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一个月的事先通知的其他时间作出收
益分配。
就摩根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言,管理人可对冲人民币货币风险,以尝试减轻
人民币与本基金基础货币(即美元)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由于此类外汇对冲是为人民币对冲
份额类别而运用,故其成本及对冲交易所得盈亏应仅由该等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承担。就摩根
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份额类别而言,管理人不会进行货币对冲。
各内地销售机构(定义见下文)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以各内地销售机构届时发出的公告为
准。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
他类别的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
公告。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
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示。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开放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本说明书第二章)除外。
4.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将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开放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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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开放日(“内地销售开放日”)是指香港和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
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文合称“沪深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且依管理
人之意见,该等日期为本基金所有或部分投资的报价、上市或买卖可以正常交易的日子。
香港交易日是指每一日(星期六或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除外),而该日为香港银行开放办理
一般银行业务且管理人认为该日为本基金之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挂牌、上市或买卖之市场之证券
交易所开放进行买卖之日子。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内地销售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5.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转换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2.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通常最高不超过相关
类别份额净值的 5%
转换费 不超过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的 1%
转换费用由转出费用(即转出份额的赎回费)(如有)及
转出份额与转入份额的申购补差费(如有)构成。当转
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低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时,
则收取申购补差费;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高于或
等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时,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 无
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通常最高不超过相关类别份额
净值的 0.5%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管理人将保留申购费及赎回费(如有)归于其所有或使用。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在前述费率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用
的费率,并提前两个内地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的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进行公告。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在根据本基金的香港基金说明书(即本说明书第二章)规定的
费率上限范围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最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同时允许内
地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该等安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
惯,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在费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6. 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
基金。本基金的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下午 3 点整(北京时间)或者经管
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或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将视为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管理人、受托
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把名义持有人视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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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遵循“金额申购”的原则。
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而当中并不包括申购费: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发行价格
(不包括申购费)
摩根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 人民币 10.00 元
摩根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人民币 10.00 元
摩根亚洲股息- PRC 美元份额(累计) 10.00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 PRC 美元份额(每月派息) 10.00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份额(累计) 人民币 10.00 元
摩根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份额(每月派息) 人民币 10.00 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将按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该类别的份额
净值发行。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净值是用该类别的资产价值扣除该类别的负债,除以该类
别于紧接前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之办公时间结束时或管理人与受托人协议的其他时间的已
发行份额总数计算得出,并将所得金额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任何调整数额所产生的
差异应归本基金有关类别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总申购金额 – 申购费
申购费 = 总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相应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
^ 倘若管理人认为符合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当本基金的资金净流
动超过管理人不时预先确定的限额时,管理人可(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入时)上调或(当
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出时)下调份额净值,以降低因购买/出售相关投资所导致的预期摊
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差价及交易费用,如经纪费、税项及政府收费。可能导致资金
净流动情况的例子包括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基金合并(其中涉及本基金资产的流入/流
出)等而导致的份额净交易。在正常市况下,该等摆动定价调整比率将不会超过各类别份
额净值的 2%。然而,在极端市况下(例如在出现高波幅、资产流通性下降及市场受压的
期间),该比率可能大幅上升。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获得受托人及香港证监会(如要求)
的批准,否则只能暂时性地适用超过2%的摆动定价调整比率,且该等比率将不会超过5%。
申购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四舍五入)。倘若向上五
入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申请人。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
额应拨归本基金。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遵循“份额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将按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该类别的份额净值赎回。本
基金各类别的份额净值是用该类别的资产价值扣除该类别的负债,除以该类别于紧接前一
个内地销售开放日之办公时间结束时或管理人与受托人协议的其他时间的已发行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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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得出,并将所得金额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任何调整数额所产生的差异归本基金
有关类别所有。
可得赎回金额由总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而得出,其中:
总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相应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
赎回费 = 总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可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赎回金额 = 总赎回金额 – 赎回费
^ 倘若管理人认为符合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当本基金的资金净流
动超过管理人不时预先确定的限额时,管理人可(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入时)上调或(当
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出时)下调份额净值,以降低因购买/出售相关投资所导致的预期摊
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差价及交易费用,如经纪费、税项及政府收费。可能导致资金
净流动情况的例子包括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基金合并(其中涉及本基金资产的流入/流
出)等而导致的份额净交易。在正常市况下,该等摆动定价调整比率将不会超过各类别份
额净值的 2%。然而,在极端市况下(例如在出现高波幅、资产流通性下降及市场受压的
期间),该比率可能大幅上升。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获得受托人及香港证监会(如要求)
的批准,否则只能暂时性地适用超过2%的摆动定价调整比率,且该等比率将不会超过5%。
赎回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款项的金额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倘若向上五入赎回款项的金额,则进位对应
的金额应拨归进行赎回的内地投资者。倘若向下四舍赎回款项的金额,则进位对应的金额
应拨归本基金。
(4)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
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
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人民币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 T+7 日内,美元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9 日内,以及在
任何情况下于份额被赎回及管理人已接收正式填妥的赎回要求及受托人或管理人可能要求
之该等其他资料的有关香港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T+n 日中 n 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在申购美元
计价的份额类别时,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
地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本基金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时本基金将以美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
除此之外,本说明书第二章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另外,本基金不
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5) 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如本基金的组织性文件允许,管理人可以对内地销售机构适用不同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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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代理人申购本基金的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如下:
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 首次:人民币 100 元
追加:人民币 100 元
首次:20 美元
追加:20 美元
现时,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的最低持有额均应为:
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 美元计价的份额类别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 100 元 20 美元
若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
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一并被全部赎回。
(6)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
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ii.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
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
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ii.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
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
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7) 暂停赎回
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二章第 A 节中“暂停赎回”一节。
倘若暂停或延迟赎回份额,于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并未赎回的份额将结转至下一个内地
销售开放日。
本基金实施或结束暂停或延缓付款之公告将会在作出该决定后立即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刊
登,且就宣布暂停买卖而言,于作出该宣布后在暂停买卖期间至少每月一次在内地代理人
网站刊登。
(8) 巨额赎回
管理人可能将本基金于任何内地销售开放日所赎回份额的总数限制为任何内地销售开放日
已发行份额的 10% 或以上。倘若赎回份额受到该等限制,赎回将按赎回申请份额进行等比
例确认,但如管理人认为该项安排不具有可行性,管理人将有权决定在内地投资者之间赎
回份额的分配方式。
(9) 份额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不同份额类别
之间进行转换(“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亦允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不同基金之
间份额类别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及转入的基金份额应由同一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
且转出的基金份额及转入的基金份额应是记录于同一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
额。份额转换须在以同一货币计价的份额类别之间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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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转换的场所
就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而言,转换申请应在同时销售涉及转换的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
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就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而言,转换申请应在同时销售本基
金与转出或转入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
ii. 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就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某一特定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
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份额转换。于该时间后提交的份额转换申请,将视为在
本基金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提出的申请。
就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而言,内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与转出或转入基金同时开放
交易的某一特定内地销售开放日(“共同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
申请份额转换。于该时间后提交的份额转换申请,将视为在下一个共同开放日提出的申
请。如果涉及转换的任一基金不处于开放交易的状态(例如拟转出的基金暂停赎回或拟
转入的基金暂停申购),则份额转换申请无效。
iii. 份额转换的计算
(i) 转换方式
转换实行“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ii) 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由转出费用(即转出份额的赎回费)(如有)及转出份额与转入份额的申
购补差费(如有)构成。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低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时,则收取申购补差费;当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时,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本基金目前的赎回费率为 0%。具体申购补差费率由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根据转出
份额类别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差异确定。在此情况下,转换费用应不超过转
入基金的份额净值的 1%。
管理人将保留转换费用归其所有或使用。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有权按照相关规
定调整本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方法并进行公告。
(iii) 转入份额的计算
转出费用 = 转出份额×转出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 ×转出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 = 转出份额×转出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
净转出金额 = 转出总金额 – 转出费用
总转入金额 = 净转出金额
申购补差费 = 总转入金额×申购补差费率 /(1 +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 = 转出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与转入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之差)
申购补差费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净转入金额 = 总转入金额 – 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 / 转入份额类别的份额净值 ^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倘若向上五
入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内地投资者。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则进
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转入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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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若管理人认为符合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当本基金的资
金净流动超过管理人不时预先确定的限额时,管理人可(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入
时)上调或(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出时)下调份额净值,以降低因购买/出售相
关投资所导致的预期摊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差价及交易费用,如经纪费、税
项及政府收费。可能导致资金净流动情况的例子包括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基金合
并(其中涉及本基金资产的流入/流出)等而导致的份额净交易。在正常市况下,
该等摆动定价调整比率将不会超过各类别份额净值的 2%。然而,在极端市况下(例
如在出现高波幅、资产流通性下降及市场受压的期间),该比率可能大幅上升。在
任何情况下,除非获得受托人及香港证监会(如要求)的批准,否则只能暂时性地
适用超过 2% 的摆动定价调整比率,且该等比率将不会超过 5%。
iv. 转换数额的限制
份额转换的总转入金额不得低于拟转入的相关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若总转入金额
低于该最低申购金额的,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将有权通知具体的内地销售机构对该低于
最低申购金额的转换申请予以全部拒绝。
份额转出后,在转出基金的相关份额类别中的剩余份额的价值不得低于该基金的最低持
有额。若转换申请导致所持转出基金的相关份额类别的剩余份额的价值少于该最低持有
额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一并被全部转出。
若转入基金设有单日最高申购金额,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将有权通知具体的内地销售机
构对该笔触发超过最高申购金额上限的转换申请予以全部拒绝。
v. 转换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份额转换申
请的当天作为份额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包
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转换申请的确认情况。
管理人有全权酌情权拒绝本基金内份额类别转换的申请或不同基金之间份额类别转换
的申请。
本基金开通份额转换业务及转换业务规则的调整将会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本基金的份额转
换业务的开通时间以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具体开办份额转换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管
理人或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
况,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办理该等基金的份额转换业务。请投资者咨询内地代理人或内地
销售机构关于份额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在办理份额转换业务时,还需遵守相关内地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
(10) 基金份额的转让
目前,内地投资者不可转让本基金在内地发行的任一类别的份额。待相关技术条件成熟并
且经履行适当程序之后,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届时由管理人或内地
代理人公告。
(11)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基金份额过户的主体应满足本基金内地销售对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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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内地投资者死亡,其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内地投资者将其
基金份额捐赠给具有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内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12)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已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具体开办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详细业务规则,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
售机构。
(13)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二章“申购”、“赎回”、“转换”
各节。
( 七 )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说明书第一章第三部分之 (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条“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的程序”的规定。
( 八 )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就内地销售份额而言,若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
上述“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持有额”一节规定的最低持有额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剩余的基金份额应
一并被全部赎回。如果发生此种情形,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的内地投
资者。
管理人有权通过要求受托人注销份额,并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支付倘若该等份额已按正常形式赎
回而应付之款项,从而削减基金规模。预期管理人可行使其注销权利的情况包括未能于合理时间内
收取全部申购款项、或容许份额持有人继续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变得不合法。
倘若管理人认为内地投资者在违反任何法律或规例或在其他会或可能会对本基金或份额持有人产生
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情况下持有份额,或在其他情况下损害本基金的利益时,或内地投
资者成为或身为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本说明书第二章),则内地投资者可以被强制
赎回其持有的所有本基金的份额。
( 九 )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内地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
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在一般情况下尽量于收到查询及投诉后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向有关投资者确
认已接收其查询及投诉,并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
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户热线:400-889-4888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am.jpmorgan.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s@cifm.com
内地代理人收件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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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大智
联系人:张昕
联系电话:8621-20628000
网站:am.jpmorgan.com/cn
( 十一 )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同等保护方面的声明
管理人特此声明,管理人将依据信托契约、基础条款和本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投资者保护、信
息披露等服务。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
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 十二 )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本说明书第二
章“风险”一节所述风险。
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
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管辖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境外市场税务风险等。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尽管本基金名称为摩根亚洲股息基金,但本基金主要投向不包括日本。
2. 基金互认的市场额度用尽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在基金互认机制下,在内地
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的初始额度为 3,000 亿元人民币。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
额度已达到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时调整的额
度,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申购。市场额度用尽的时间与管理人自有关政府部门处获得该等通
知的时间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由此可能导致向内地投资者发出暂停申购通知的时间亦会有所
延迟。
3. 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暂
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
互认基金的条件。
4. 管理人、基金符合资格状态改变
若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
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此外,若本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更(如基
金类型、运作模式),则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直到其向中国证监会
重新注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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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互认机制及《暂行规定》的不确定性
基金互认机制及《暂行规定》已确立内地与香港之间基金互认的基本框架。然而该等规则仍然
处于发展初期,就其本身而言,仍然有一系列悬而未决的问题尚待监管部门明确。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
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的内地投资者,管理
人可能会根据本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该等基金份额。内地投资者所得的赎回款项可能高于或
低于其所投资的本金,因此可能蒙受亏损。
6. 香港基金市场
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遵循所有相关且
适用的由香港和内地监管主体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通知和通告,因此内地投
资者在对本基金投资之前应该对香港的基金市场有基本了解。建议内地投资者就任何有关香港
法律法规的问题(如有)获取独立的专业建议。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公募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
售业务的内地销售开放日需同时为香港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内地销售
开放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公募基金的开放日。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7. 税务影响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回
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
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人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
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8. 基金组织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
由于不同语种反映的法律及文化概念存在差异,基金组织文件的中文译本与英文版本可能存在
理解上的差异。
9. 判决的执行
管理人/受托人的部分业务、资产和运营位于内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若内地投资者关于本基
金的份额的权利受损,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受托人进行违约赔偿,并得到胜诉判
决,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向境外法院申请对内地法院该等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于境外法律、
法规的限制,境外法院可能对该等判决不予承认及/或不予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迟
延。如果内地投资者对此尚存疑问,可以就此事项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
10. 名义持有安排的风险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
的名义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
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
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
资者对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管理人及/
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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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香港销售文件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12.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管理人进行
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
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13.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
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
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
误或不及时等导致内地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基于上述因素,本基金的投资本质上应视为长期投资。因此,本基金只适合可承担所牵涉风险的投
资者。
二、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步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除非内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内地销售信息披露另有实际需求,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信息披露与
其在香港的信息披露在披露内容、格式、时限、频率、事项等方面保持实质上的一致,以确保两地
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一致性。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 一 )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文件包括本说明书、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
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其后的半年度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 二 ) 定期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包括受托人之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
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 9 月 30 日截止。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后 2 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均可通过网页 am.jpmorgan.com/cn 提供给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当年度报
告及半年度报告落实时,内地投资者将会获通知有关其可取阅途径的详情。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
将以中文发布,而印刷本将可于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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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分配成分(即从收益中与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的百分比)
就本基金的每月派息的份额类别而言,管理人预期能够从本基金的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中支付收益分
配,但倘若该收益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就本基金的每月派息的份额类别而言,最近 12 个月的分配成分,即从收益及资本中拨付分配的百分
比,可向内地代理人索取及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 查阅。
( 四 ) 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及计算份额净值的其他日子后的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的
网站 (am.jpmorgan.com/cn)、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
份额净值。
( 五 )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
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 六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
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
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
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文 件、 公 告、 定 期 报 告 及 最 新 的 份 额 净 值 可 在 内 地 代 理 人 网 站
(am.jpmorgan.com/cn) 查询。
( 七 )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与本基金有关的下述文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
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1.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
2. 基金说明书;
3. 投资管理协议;
4.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 一 )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管理人的职责
(1) 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且仅为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管理基金资产,以及任何应被
计入收益分配账户贷项的金额。此外,管理人应履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 管理人应在其指定办事处保存或促使保存恰当的账簿和记录,该等账簿和记录载有管理人
为本基金达成的所有交易。管理人应不时应要求允许受托人查阅、复制或摘录任何该等账
簿及记录;
(3) 管理人亦应在其指定办事处准备且保存或促使准备且保存管理人的关于本基金的恰当账簿
和记录。管理人应制作信托契约的副本,供公众在其指定办事处于正常办公时间随时查阅,
并应在任何人申请并支付了管理人定的合理费用后向该人提供文件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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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由于受托人需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管理人应据受托人要求,不时向受托人提供关于本基金
和份额的信息说明;
(5) 管理人应始终证明,其委任的或为本基金聘任的代表及代理人在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方
面具有足够的技巧、专业知识和经验;
(6) 受托人的资格 – 关于《证监会守则》第 4 章所载的要求,管理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
保受托人就保管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而言,具有履行其职责和职能
并承担其义务的适当资格。管理人应遵守与保管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财产有关的所有适用
法律及监管要求,并向受托人提供有关资料,以便受托人根据《证监会守则》第 4.5 条履
行其义务;
(7) 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 – 管理人应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以有效监控和计量本基
金持仓的风险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包括《证监会守则》规定的内
容;
(8) 产品设计 – 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在产品设计上是公平的,并根据其产品设计持续运作,包
括(除其他事项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以及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
素后,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
2. 受托人的职责
(1)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负责妥善保管基金资产及保管或控制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
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以及任何应被计入收益分配账户贷项的金额,且受托人应根
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本着妥善保管该等资产的目的而安置基金资产。此外,受托人应满
足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的责任。受托人就基金资产内性质上不能保管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
产,应在本基金的账簿内对该等投资或资产进行适当记录;
(2) 受托人应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受托人的指示登记现金资产和可登记资产;
(3) 对于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应发出、发送或送达的支票、声明及通知,受托人应自己进行或
应敦促该等支票、声明及通知的准备、贴邮(如需要)、签署及派件或(于合适的日期)
递送至管理人,且应给管理人充足的时间以审阅及(若受托人授权)代受托人签署该等支
票、声明及通知,并于合适的日期进行派送;
(4) 受托人应制备一份信托契约复印件,供公众在其指定办事处的正常办公时间内随时查阅;
(5) 如果受托人或管理人(和/或其各自的任何受委任人)违反其各自在信托契约下的任何义
务或职责,则在遵守任何适用法律、规定及规例的前提下,该方须在获悉该等事宜后尽快
向另一方汇报(并且通知另一方有关事宜是否已经或将要呈报任何监管机构),并在考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采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纠正该等违反行为;
(6) 只要本基金获认可,受托人必须将本基金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i. 管理人、本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士;
ii.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联络人; 及
iii.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联络人的其他客户,除非有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
最佳方案设置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以确保基金资产的财产被适当记录,并且
已进行频繁和适当的对账;
(7) 尽管信托契约有任何其他规定,只要本基金获认可,受托人应:
i. 制定适当措施以核实本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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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和注销符合信托契约
的规定;
ii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管理人在计算本基金份额价值时采取的方法足够确保该等份
额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和注销的价格是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所计算的;
iv. 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除非该等指令违反基金说明书或信托契约或《证监会守则》
的规定;
v.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信托契约所载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投资及借款限制与本基金获
认可的条件相符;
vi. 如适用,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与本基金有关的份额的申购款项付清后才可颁发证
明书(如有);
vi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获得适当监控;
viii. 履行《证监会守则》规定的受托人应履行的有关其他职责及要求;及以应有的技能、
谨慎和勤勉,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符的责任和职责;及
ix. 建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期间发现的潜在违规情况,并及时
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情况。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受托人应 (i)
向管理人更新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无论直接或通过管理人)可能影响其作为本基金
受托人的资格/能力的任何重大事项或变更;及 (ii) 如知悉管理人未另行报告香港证
监会的本基金的任何重大违规情况,及时告知香港证监会。
3. 受托人和管理人的权力和责任
信托契约是约定本基金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金组成文件。就管理人和受托人的权力
和责任的详细约定,应查阅信托契约。
4. 受托人及管理人的赔偿保证、退任及罢免
信托契约载有规限受托人及管理人的责任之条文,并订明其在若干情况下之赔偿保证。在信托
契约之限制下,受托人有权从本基金资产弥偿任何及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责任、开支、申索、
损害、费用,包括一切合理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费用。同样地,在信托契约之限制下,管理
人有权从本基金资产弥偿任何及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责任、开支、申索、损害、费用,包括
一切合理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费用。尽管上述,受托人及管理人不得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
通过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对份额持有人之任何责任,亦不得由份额持有人或份额持有人费
用弥偿。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者,应对信托契约的条款作进一步咨询。
受托人或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之条文于继任人获委任后退任。管理人可通过发出通知及委任
另一合资格信托机构作为替代人而随时罢免受托人。此外,管理人可在若干情况下由受托人或
在任何时间由持有基金当时已发行份额价值不少于 50% 之持有人罢免。
在信托契约条文的规限下,受托人或管理人概不会对任何获转授其任何权利、权力、职责及酌
情权之代理人、提供服务机构或其他人士之后果或(就受托人而言)管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
为或(就管理人而言)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之受托人或管理人如有任何更换,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均会获得知会。
5.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各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资产中的权益以份额持有人届时所持有的份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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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i. 除非份额持有人登记册被封存,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任何份额持有人可向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提交其要求的所有权证明、并遵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能施加的合理限制,免
费查阅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中仅与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有关的记录;
ii. 若管理人注销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有权获得与被注销的基金份额相关的赎回款项;
iii. 份额持有人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管理人及受托人指定办事处查阅年度财务报告复印
件;
iv. 份额持有人有权获知新的会计结算日;
v. 份额持有人有权依据管理人决定方式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vi. 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载的收益分配政策获得收益分配;
vii. 一名或多名登记在册的、一共持有已发行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10% 的份额持有人可书
面要求随时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viii. 份额持有人应至少提前 21 天获得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2)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i. 份额持有人应支付相应的申购费、赎回费等;
ii. 若赎回部分份额会造成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在赎回后少于管理人不时规定的在特
定或一般情况下持有人应当持有的最低持有额,份额持有人不得仅赎回其持有的该等
部分份额;
iii. 份额持有人应当按其所持有的份额的比例补偿受托人所有收益性支出(除非受托人另
行决定)。
( 二 )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根据信托契约及其基础条款的规定,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1) 通知与召开
受托人或管理人可以(且管理人应在收到一名或多名登记在册的、一共持有已发行份额不
少于 10% 的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要求)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受托人、管理人及他们的关联人士皆有权收到通知并参与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若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与上述人等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业务以订立有关合同,则上述人等不应就他们分
别持有的份额投票(但上述各方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与上述各方无关联关系的他人持有的
份额除外),在计算会议法定人数时亦不应将他们计算在内。受托人或管理人授权的任何
人应有权参与会议。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至少提前 21 天(净天数)通知份额持有人,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以及
决议案的条款,方可召开。若会议并非由受托人召集,应将通知的复印件发送至受托人处。
若因意外疏忽未将通知发送至任何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份额持有人未能收到该等通知,不
会致使大会的议程无效。
(2) 法定人数
除非需要通过特别决议,在讨论其他业务的交易时,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具备法定人数时
方可举行,法定人数由总共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数目至少 10% 的、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
席的份额持有人组成。提议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总共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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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至少25%的、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组成。在任何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当开始处理事务时,除非有所要求的法定人数出席,否则不得在份额持有人会议上处理任
何事务。
倘若在开会时间过后的 30 分钟内出席会议的人数仍未达法定人数,会议应延至会议主席
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并且在该等延期召开的会议上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
有人应达到法定人数。任何延期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不少于 15 天(净天数)以与原本会议相
同的方式寄送通知,该通知上应说明任何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延期会议的份额持有人
均构成法定人数,而不论人数及所持的份额数多少。
(3) 表决
在任何会议上交由会议表决的特别决议,须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由主席或总共持有或代
表当时已发行份额数目至少 5% 的、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要求(在宣布
举手表决的结果之时或之前)以投票方式表决。除非以上述方式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否
则一旦主席宣布有关决议通过,或一致通过,或特定多数通过,或被否决,该项宣布即为
该事实的证据,而无须证明该项决议所得的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数目或比例。
若有请求投票表决的正式要求,投票应以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投票的结果即视为要求进
行投票的会议之决议。只要本基金获认可,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交由任何会议表决的任何
决议应仅以投票方式表决。
在举手表决的情况下,每一个(若为个人)亲自出席或(若为公司)由获正当授权的代表
代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应有一票。在投票表决的情况下,对于每一个亲自出席或如上述方
式派授权代表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截至会议当天其持有的每一份额可投一
票。对于有权投一票以上的人,无需用尽其所有的投票或将所有投票作同一选择。
一个份额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并表决,或若是投票表决,可以委托代表出席。若一家公司
作为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董事或其他主管部门决议,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作为公司的代
表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该获授权人在得到上述决议的复印件并由公司董事证实为经核证
无误的复印件后,有权代其代表的公司行使权力,该等权力与若该公司是一位个人的份额
持有人时本可行使的权力一样。
(4) 普通决议
在合法召开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普通决议可以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并有权投票的人的简
单多数通过。
(5) 特别决议
一个正式召集及召开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特别决议通过下列事项:
i. 批准对受托人与管理人协定的信托契约的条款作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加;
ii. 增加支付给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关于本基金的最高费用,或收取其他类型的费用;或
iii. 终止本基金。
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可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特别决议,但该等特别决议不得
损害其他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i. 批准对受托人与管理人协定的信托契约的条款作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加;及
ii. 批准终止相关类别及与该终止有关的任何事宜。
特别决议案须由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占所投票总数 75% 或以上的大多数投赞成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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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本基金采用“名义持有人”安排。目前,名义持有人为内地代理人(即摩根基金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基
础条款中第 28 条“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规定的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内地投资者参与投票的安排如下: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管理人通知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在份额持有人大会至少 21 天前,即
管理人发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通知的同时,通过其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
国性报刊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投票通知,并通过其网站公布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信息及参
与方式;
(2) 中登公司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网上投票系统,内地投资者可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络
投票;
(3) 在公告规定的投票结束日后,中登公司将收集所有内地投资者的投票信息,并将投票结果
转交给名义持有人;
(4) 名义持有人取得中登公司代为收集到的内地投资者有效表决意见的份额将被计入持有人大
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就任何该等份额,名义持有人将按照通过其持有该等份额的内地投资
者的表决意见,在持有人大会上进行相应的表决。
( 三 )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基金在受托人书面通知管理人后可以终止:
(1) 若管理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根据受托人从前书面同意的条款,为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
自愿清算除外),或若已对其资产指定破产管理人且 60 天内未卸任,或根据相关司法辖
区的法律管理人发生其他类似的或视为等同的事件;
(2) 若依受托人的意见,管理人无力完全履行或实际上未完全履行其职责,或从事了受托人认
为使本基金名誉受损之事或有损份额持有人利益之事,但若管理人不同意该等意见,此事
项应提交至时任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公会主席,或者获该主席委派之人,以作决定,该等
决定应是最终的且对受托人和管理人有约束力;
(3) 若任何法律的颁布,使得本基金的继续运作是违法的,或依受托人之见本基金的继续运作
是不可行的或不明智的;或
(4) 若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将管理人免职后,受托人在其认为合理的时间内无法找寻到
能被其接受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公司作为新的管理人。
根据上述第 (2) 条,受托人对于本条说明的任何事项的决定均应是最终的且对有关各方有约束
力,但若未能根据本条或其他规定终止本基金,受托人不应承担责任。当时的管理人应接受受
托人的决定,对于该等决定的后果应免除受托人对于管理人的任何责任;并且对于管理人方面
的损害赔偿或任何其他救济,管理人不应对受托人进行追偿。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管理人可通过书面通知受托人自主决定终止本基金:
(1) 若受托人不再受监管机构批准;
(2) 若任何法律的颁布,使得本基金的继续运作违法,或依管理人之见本基金的继续运作是不
可行的或不明智的;
(3) 若管理人(在受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认为本基金的终止是为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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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无论何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00,000 美元或等值的指定货币。
管理人对于本条说明的任何事项的决定均应是最终的且对有关各方有约束力,但若未能根据本
条或其他规定终止本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3. 终止本基金的一方应在本基金终止生效至少 1 个月(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通知期限)之前通
知份额持有人及内地投资者。
4. 自信托契约生效之日起,受托人和管理人在通过特别决议后可随时终止本基金,且本基金终止
应自该特别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或自特别决议指明的更晚的日期(如有)起生效。
5. 除非本基金根据本条或适用法律而提前终止,本基金在信托契约生效之日起的第 80 周年当天的
前一天自动终止。
( 四 ) 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香港法院就审理和本基金的信托契约有关的任何争
议有非排他的管辖权。
四、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 一 )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及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已订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服务转授协议。
据此,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已将作为本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能转授予摩根基金
(亚洲)有限公司。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
份额的登记、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 二 ) 资料查询和发送
对账单由内地销售机构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具体的对账单提供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 三 ) 查询、建议或投诉
详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 九 )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一节的
规定。
( 四 ) 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
公告为准。
五、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一 ) 名义持有人安排
本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代内地投资者持有其基金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作为份
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
接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
记为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登记册上。内地投
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
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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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确认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
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管理人及/或受
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
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通过名义持有人安排投资均涉及下列风险因素:
1. 若干市场的法律制度刚开始发展证券法定/正式拥有权及实益拥有权或利益之概念。因此,该
等市场的法院可能视任何以名义持有人或受托人身份之证券注册名义持有人拥有所有权益,及
实益持有人可能就此不会拥有任何权利。
2. 根据名义持有人安排作出投资的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并无建立任何直接的合约关系。而通过内
地销售机构进行投资的内地投资者,尽管其系份额的实益持有人,在法律上该等份额则由名义
持有人所拥有。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与管理人无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内地投资者可
能不可直接向管理人追究法律责任。而因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登公司或其他
结算公司或名义持有人)的错误、延迟、故障、违约、失责等导致内地投资者及/或名义持有
人的损失,管理人均不承担。
3. 名义持有人无须于香港证监会注册。因此,香港证监会对名义持有人采取行动之权力有限。
( 二 )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主要(即将其总资产净值至少 70%)投资于亚太区(日本除外)内的、投
资管理人预期会派发股息的公司的股票,以提供收益及长期资本增长。
本基金所持有的此等股票将根据公司的过往派息纪录及公告,以及其长期资本增长潜力而挑选。
本基金在任何行业可投资的总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任何限制,其可投资的公司市值亦不受任何限制。
本基金所持有的位于亚太区(日本除外)、在当地交易所上市或主要在当地经营的并且预期会派发
股息的公司股票的价值不得少于其总资产净值(即属于证券及其他投资)的 70%。本基金可通过沪
港通及/或深港通最多投资其总资产净值的 10% 于合资格中国 A 股。本基金于中国 A 股及 B 股的总
投资(直接及间接)不可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可将其总资产净值少于 30% 投资于在亚太区(日本除外)注册或投资方向为亚太区(日本除
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投资管理人试图评估若干环境、社会及治理因素对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发行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尽
管会考虑该等因素,但本基金仍可购入及继续持有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发行人的证券。
本基金亦可出于投资目的而投资于香港证监会不时允许的衍生工具,例如期权、认股权证及期货。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标的。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本说明书第二章“投资限制及指引”及“借款及杠杆”各节。
( 三 )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的费率安排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本基金香港销售文件执行,从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本基金在内地收取的费率与在香港收取的费率一致,以确保费用收取的
公平合理。
29
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如下:
1. 管理费
目前管理人每年收取有关类别资产净值 1.5% 的管理费。管理人有权每年收取不高于每一类别资
产净值 2.5% 的管理费,并仅可在向受托人及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提高管理费收费率的
通知后,方可提高此收费率(不得高于每一类别资产净值每年 2.5%)。管理费按该类别于每一
个交易日及计算该类别份额净值的其他日子的资产净值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底支付。如本基
金的资产包括由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所管理的任何单位信托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
则管理人将计及按有关类别占该单位信托基金或计划的权益而就该单位信托基金或计划被征收
的管理费减收其费用。
投资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助理管理人的费用将由投资管理人承担。
2.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目前按下列比率收取费用:
本基金资产净值 比率(每年)
0 美元至 40,000,000 美元(含本数)的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
40,000,000 美元(不含本数)至
70,000,000 美元(含本数)的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
超过 70,000,000 美元的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5%
受托人有权每年收取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0.2% 的受托人费用。受托人仅可在管理人同意并在向
本基金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提高受托人费用收费率的通知后,方可提高此收费率(不
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年 0.2%)。受托人费用按本基金在每一交易日及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其他日子的基金资产净值每日累计,并应在每月底支付。
3. 其他收费及开支
除上述之收费及开支外,本基金承担其他成本及费用,包括有关本基金及其投资的印花税、税
项、经纪费、佣金、外汇兑换开支、银行手续费及登记费,获取及维持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
上市地位之费用,核数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本基金投资之托管人之费用及开支,拟订其信
托契约及任何增补信托契约之费用,法律及其他专业或专家费用,因管理本基金而引致之若干
其他费用及开支。支付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之费用将视乎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目及交易数量
而异,但年率经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协定为介乎基金资产净值 0.015% 至 0.5% 之间。
本基金亦须负责根据或就信托契约之条文编制、印刷、刊登及派发一切报表、账目、报告及通
告之费用(包括为编制及印刷基金说明书任何更新或刊登份额净值之费用)及,当与管理人达
成协议,包括本基金委任之任何分销商所引致之上述费用。此外,本基金承担因法律或监管规
定之更改或任何新法律或监管规定之推行而引致之所有费用(包括因遵守任何有关单位信托基
金或集合投资计划之任何守则(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而引致之任何费用)。
( 四 ) 收益分配政策
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修改收益分配政策,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适用),并且须给予内地
投资者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1. 累计类份额类别
就在内地销售的累计类份额类别(即摩根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累计)、摩根亚洲
股息- PRC 美元份额(累计)及摩根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份额(累计))而言,所有收益将
累积并再投资于本基金的相关类别。
30
2. 每月派息类份额类别
就在内地销售的每月派息的份额类别(即摩根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每月派息)、
摩根亚洲股息- PRC 美元份额(每月派息)及摩根亚洲股息- PRC 人民币份额(每月派息))
而言,管理人拟在扣除该等份额类别分别应占的开支后,将此等类别在每一会计期间分别应占
的收益按管理人所确定的金额,分别分配给相关份额类别的投资者。
管理人拟按月或/及管理人获受托人事先批准及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一个月的事先通知的其他时
间作出收益分配。管理人预期能够从本基金的投资产生的收益中支付收益分配,但倘若该收益
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中支付该等收益分配。
请同时参阅本说明书第二章第 A 节中“风险”一节之“从资本拨款作出收益分配之风险”内的
风险因素。
如内地投资者在最后附带分配交易日下午 3 时整(北京时间)前提交有关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
则内地投资者将有权就该份额获得分配。
就每月派息类份额类别而言,内地投资者将以现金形式取得分配。
现金分配款项通常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以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投资者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内
地投资者可能因收取分配付款而须缴付银行费用。
六、 本说明书第二章不适用于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说明书第二章若与本说明书第一章有差异的,应以本说明书第一章为准。
本说明书第二章如下章节的安排不适用于内地,例如:
( 一 ) 份额类别
本说明书第二章中“份额类别”一节载明香港发售的份额类别为:
类别 类别货币
摩根亚洲股息(港元)(累计) 港元
摩根亚洲股息(人民币对冲)(累计) 人民币
摩根亚洲股息(美元)(累计)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澳元对冲)(每月派息) 澳元
摩根亚洲股息(加元对冲)(每月派息) 加元
摩根亚洲股息(欧元对冲)(每月派息) 欧元
摩根亚洲股息(英镑对冲)(每月派息) 英镑
摩根亚洲股息(港元)(每月派息) 港元
摩根亚洲股息(纽元对冲)(每月派息) 纽元
摩根亚洲股息(人民币对冲)(每月派息) 人民币
摩根亚洲股息(新加坡元对冲)(每月派息) 新加坡元
摩根亚洲股息(美元)(每月派息)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 C 类别(美元)(累计)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 C 类别(美元)(每月派息)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 C 类别(美元)(每季派息) 美元
该等类别份额并未在内地发售,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请参见本说明书第一章“一、香港互认基金
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 六 )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1.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
别”。
31
( 二 ) 澳元对冲类别/加元对冲类别/欧元对冲类别/英镑对冲类别/纽元对冲类别/人民币对冲类别/
新加坡元对冲类别
本说明书第二章在“澳元对冲类别/加元对冲类别/欧元对冲类别/英镑对冲类别/纽元对冲类
别/人民币对冲类别/新加坡元对冲类别”一节中描述了本基金现时提供的各种币种的对冲类别及
其各针对适用的投资者,以及可能影响其收益的部分因素。
该节内容并不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具体就内地销售的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言,相关说明
如下:
“本基金目前提供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旨在通过降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与 PRC 人
民币对冲份额类别的货币(即人民币)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并计及交易成本等实际考虑因素,提
供与美元类别(即以本基金之基础货币计价的类别)相关的投资回报。
然而,由于各种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利率差异、货币远期持仓的未变现收益/亏损(于
有关收益/亏损变现之前不予投资)及进行对冲活动的交易成本,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的回报
不会与美元类别的份额之回报完全相关。投资者亦应注意,由于各种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短
期利率差异,货币对冲类别的分配额及/或分配率可能多于或少于美元类别的分配额及/或分配率。
因此,不向以非人民币(就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言)为投资基础货币的投资者建议投资于
PRC 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
( 三 ) 收益分配政策
本说明书第二章“收益分配政策”一节中阐述了收益分配情况的信息取得方式为“最近 12 个月
的分配成分(即从收益及资本中拨付分配的百分比),可向管理人索取及于以下网页查阅:
am.jpmorgan.com/hk #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其应当依据本说明书第一章“二、本基金在内地
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 三 ) 分配成分”一节
中列明的途径取得内地销售的类别份额的收益分配信息。
本说明书第二章在“收益分配政策”一节中说明,如管理人在最后附带分配交易日下午 5 时正(香
港时间)前收到有关份额的申请,则份额申购人将有权就该份额获得分配。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惯例
的不同,该等时间节点要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相关时间节点请参见本章“五、其他较之香港投
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 四 ) 收益分配政策 – 2. 每月派息类
份额类别”。
本说明书第二章在“收益分配政策”一节下“分配再投资”小节说明,管理人之现行政策为将任何
分配自动再投资于申购本基金相应份额类别的更多份额,除非 (i) 份额持有人另行书面通知管理人以
及有关分配金额等于或超过 250 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的等值金额)及/或 (ii) 管理人认为
份额持有人申购更多份额可能对本基金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 , 或可能在其他情况下损
害本基金的利益。由于内地销售安排考量,该等分配再投资安排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销售份
额的收益分配方式请参见本章“五、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 – ( 四 ) 收益分配政策 – 2. 每月派息类份额类别”。
本说明书第二章在“收益分配政策”一节中阐述的收益分配支付方式为以电汇/银行转账支付,由
于内地基金销售惯例的不同,电汇的分配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销售份额的收益分配
(就现金分配而言)通常将通过内地销售机构以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投资者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具体请参见本章“五、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 – ( 四 ) 收益分配政策 – 2. 每月派息类份额类别”。
# 此网页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32
( 四 ) 买卖
本说明书第二章“买卖”一节描述了在香港申购、赎回及转换份额的申请途径,即“申购、赎回及
转换份额的申请可以通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或该等其他经批准中介人,包括摩根基金(亚
洲)有限公司委任的银行、经纪、证券交易商及其他投资顾问(统称‘分销商’)作出”,并明确了“为
使本基金之份额能于某一特定交易日发行或赎回,申购申请或赎回要求(视乎情况而定)须由摩根
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于该交易日下午 5 时正(香港时间)前或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之其他时间前
接收。于该时间后接收之申购申请或赎回要求,将于紧随之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惯例的不同,上述销售渠道及申请时间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途径和交易时间,请参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 六 )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及 6. 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规则”。
但本说明书第二章“买卖”一节中关于“本基金不容许任何投资者运用市场时机或相关的过度、短
期买卖的手法”的提示适用于内地。
此外,本说明书第二章“买卖”一节中的下列提示同样适用于内地:“倘若份额持有人身为或成为
美国人士(按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说明指引及关于遵守若干掉期条例(经修订)的政策声明
中所订的指引,定义见《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或定义见《1986 年美国国内税收法》(经
修订))或代美国人士的账户或利益持有份额,或在违反任何法律或规例或在其他会或可能会对本
基金或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情况下持有份额,或在其他情况下损害本基
金的利益时,份额持有人需立刻通知管理人。倘若管理人认为份额持有人在违反任何法律或规例或
在其他会或可能会对本基金或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情况下持有份额,或
在其他情况下损害本基金的利益时,或份额持有人成为或身为美国人士,则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
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款赎回份额持有人的份额。管理人行使上述权力时应当以真诚的方式并基于合理
理由行事。若份额持有人成为美国人士,则可能需要遵从美国预扣税及报税的规定。”
( 五 ) 申购
本说明书第二章“申购”一节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请手续、最低投资金额。由于内地基金销售
法规和销售惯例的不同,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就申购费而言,该节中亦说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申购费为“通常最高不超过相关类别
份额净值的 5%”。由于内地销售惯例的不同,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现时固定费率为 2.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通常最高不超过相关类别份额净值的 5%。
就申购款的支付方式而言,该节的“申请手续”分节说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可采用电汇付款方式。
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及销售惯例不同,申购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
其他方式。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申购程序等具体要求,请参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
揭示 – ( 六 )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4.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5. 申购、赎回、
转换的费用、6. 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 六 ) 赎回
本说明书第二章“赎回”一节说明了本基金在香港的份额赎回、赎回手续、最低持有额、暂停赎回、
巨额赎回等赎回要求。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就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而言,该节载明本基金的赎回款项可以电汇方式支付。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法
规及销售惯例不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另外,本
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赎回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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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赎回、赎回手续、最低持有额、暂停赎回、巨额赎回等具体要求,请
参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 六 )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4.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5.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6. 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 七 ) 转换
本说明书第二章“转换”一节说明了在香港当一名份额持有人欲通过转换由管理人管理或就管理人
担任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而申购本基金的份额,或欲转换本基金为由管理人管理或就管理人担任
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的费用、限制、执行程序等事项。由于内地销售相关规定以及销售结算流程
与香港地区不同,第二章“转换”一节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转换规则,请参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 六 ) 适用
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6. 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 八 ) 管理费
本章中“五、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 三 )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 1. 管理费”一节中,增加了“内地代理人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
( 九 ) 报告及账目
本 说 明 书 第 二 章“ 报 告 及 账 目 ” 一 节 中 阐 明 报 告 及 账 目 的 披 露 途 径 为:“ 通 过 网 页
am.jpmorgan.com/hk # 提供予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 …印刷本将可通过致电 (852) 2265 1188 联络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免费索取。”并明确了报告及账目的发布语言为“英文”。
本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
方式 – ( 二 ) 定期报告”一节中则明确了在内地定期报告将“通过网页 am.jpmorgan.com/cn 提供
给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且“印刷本将可于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索取”,并明确了定期报
告的语言为“中文”。
( 十 ) 价格资料
本说明书第二章“价格资料”一节中阐明“本基金各类别之份额净值通常于每个交易日及计算各份
额类别份额净值的其他日子在网页 am.jpmorgan.com/hk # 刊登。”
本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
方式 – ( 四 ) 基金份额净值”一节中则明确了在内地,“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及计算份额净值的其
他日子后的第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内地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份额净值。”
( 十一 ) 信托契约
本说明书第二章“信托契约”一节中阐明“本基金之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之副本以每份定价 80 港元
发售,或可在正常办公时间于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免费查阅。”。
本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
方式 – ( 七 )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一节中则明确了在内地,本基金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
以及其中文译本复印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
费后索取复印件。
( 十二 ) 可供查阅之文件
本说明书第二章“可供查阅之文件”一节中阐明,在香港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摩根基金(亚洲)有
限公司之办事处免费查阅的文件之副本包括:(i)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ii) 投资管理协议;(iii) 投资
管理委托协议(如适用);(iv) 最近期之年度报告。
# 此网页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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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中“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
方式 – ( 七 )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一节中则明确了在内地的备查文件,由于内地发售的
份额无需委托助理管理人进行对冲管理,因此投资管理委托协议项下的事项不会影响内地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义务,因此该等文件无须在内地披露,并明确了本基金该等内地备查文件复印件可于正常
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
( 十三 ) 联名持有人
本说明书第二章“联名持有人”一节中阐明,“任何份额不得有超过四人登记为联名持有人。受托
人及管理人可要求联名持有份额之任何赎回要求或其他指示文件必须由所有已登记之联名持有人签
署或可依赖任何一位已登记联名持有人所签署或以其他方式发出之任何赎回要求或其他指示文件而
行事。”但该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根据内地基金的惯例,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联名持有人安排。
( 十四 ) 份额之转让及份额之非交易过户
本说明书第二章“份额之转让及份额之非交易过户”一节中阐明份额转让及份额非交易过户的程序
和费用以及相应的后果,但该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份额转让规则。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份额非交易过户规则,请参
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 六 )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6. 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 (11)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 十五 ) 通告及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说明书第二章“通告及份额持有人大会”一节中简单阐述了适用于名义持有人层面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方式、法定人数、召开流程、投票表决机制,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本章“三、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
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 ( 二 )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一节中除了第 1 点根据
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内地基金披露惯例更为详细地介绍了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流程及表决方式,同
时第 2 点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义持有人参与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 十六 ) 投诉及查询之处理
本说明书第二章“投诉及查询之处理”一节,列明了投资者对基金的查询和投诉可联络摩根基金(亚
洲)有限公司及其联系方式,并明确了“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将在一般情况下尽量于收到查
询及投诉的五个营业日内向有关投资者确认已接收其查询及投诉”,但该节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及投诉而言,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 九 ) 内地投资
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一节,明确了内地投资者的查询及投诉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处理,
并列明了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本节同时明确了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在合理时间内尽快
向有关投资者确认已接收其查询及投诉。
( 十七 ) “税务附注”中“份额持有人的税务”一节
本说明书第二章第 B 节“税务附注”中“(iii)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小节简单总结了香港、毛里求斯、
台湾及美国的份额持有人因投资于本基金而可能面临的税务义务/责任。
该等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章“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
说明和风险揭示 – ( 四 ) 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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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基金的基本规定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对有关其管理的本基金之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于刊发之日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其深知及确信,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日期,并无遗漏任何可能导致该等资料
具误导成份的事实。
销售限制
一般资料:有关方面并无办理任何手续,以便获准在香港及若干其他司法管辖区以外任何必须办理有关手续之
司法管辖区发售本基金之份额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详情请联络本基金的管理人。故此,若在任何司法管辖区
内提呈发售建议或招揽属不获认可或向任何人士提呈发售建议或招揽即属违法者,则本基金说明书均不得构成
有关发售建议或招揽。
美国:本基金并未根据美国(“美国”)《证券法》(Securities Act)(经修订)(“该法令”)或在美国任何
司法管辖区所制定法律之任何类似或相近条文注册。份额不可向任何美国人士 (US person) 发售或销售,获管
理人绝对酌情给予之豁免则除外。就此而言,美国人士是指具有按照该法令,或按照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在其关于遵守若干掉期规例(经修订)的说明指引及政策声明内设立之指引,或按照以下列明之《美国国内税
收法》(“IRC”),或按照美国联邦所得税法(根据下文第 1 至 4 段所述),或具有若干美国拥有人的非美国实
体(根据下文第 5 段所述)给予美国人士的定义之人士:
1.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指属于美国公民或者居住于美国之外国人的个人。一般来说,就此而言,
“居住于美国之外国人”的定义包括以下任何个人:(i) 持有美国公民及移民局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发出的外国人登记卡(“绿卡”)或(ii)通过“实质居留”测试。要通过“实质居留”
测试,一般就任何历年而言:(i) 个人须于该年度内在美国居留最少 31 日及 (ii) 该个人于该年度内在美国
居留的日数,加上上一年度内在美国居留的日数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再前一年度内在美国居留的日数的
六分之一后三者的总和,须相等于或超过 183 日;
2. 企业、作为企业应课税的实体,或在美国或美国的任何州或政治分区(包括哥伦比亚特区)设立或组成
或根据当地法律设立或组成的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规例不被视为美国人士的合伙企业除外);
3. 不论收入来源但收入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
4. 美国境内法院能对其行政行使主要监管及一名或以上美国人士有权控制其绝大部分决定的信托,或于
1996 年 8 月 20 日已经存在而于 1996 年 8 月 19 日被视为国内信托的若干选定信托;或
5. 拥有一个或多个“控权人士”的属持有被动收入之非美国非金融机构(“被动 NFFE”)(符合美国与
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可能订立与 IRC 第 1471 至 1474 节所载之《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FATCA”) 有关
之任何跨政府协议(“IGA”)之定义)为美国人士(如上文第1段所述)。一般而言,被动NFFE是不属“公
开交易企业”,亦不属“主动 NFFE”(符合适当 IGA 之定义)的非美国及非金融机构实体。
英国:由于本基金为不受规管集合投资计划,其推广受 2000 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第 238 及第 240 条所限制,
故此,本基金说明书不得于英国全面派发、从英国全面派发或全面派发到英国。当本基金说明书于英国全面派
发、从英国全面派发或全面派发到英国时,仅拟派发予投资专业人士、高资产公司、合伙商号、协会或信托,
及上述任何一方的投资人员(各自符合 2000 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金融推广)2005 年法令的定义)、于欧
洲经济区以外以电子形式接收本基金说明书的人士、于英国以外以非电子形式接收本基金说明书的人士,及可
合法向其传达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其他人士。并无其他人士可按照本基金说明书行事或依赖本基金说明书。于
英国派发本基金说明书、从英国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到英国的人士,必须在合法的情况下如
此行事。
新加坡:本基金可被纳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据新加坡法例第 289 章《证券及期货事务法》(“证券法”)第
305 条于新加坡进行受限发售而维持的受限制计划(“受限制基金”)名单,而此受限制基金名单可于新加坡
金融管理局的网页 https://eservices.mas.gov.sg/cisnetportal/jsp/list.jsp 取得。
36
受限制基金的份额是“规定的资本市场产品以外的资本市场产品”(定义见《2018 年证券及期货(资本市场产
品)规例》)及指定投资产品(定义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通知 SFA 04-N12:有关销售投资产品的通知及新加坡
金融管理局通知 FAA-N16:有关推荐投资产品的通知)。
本基金并无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或认可,亦不得向新加坡零售公众人士发售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本基金
的份额需根据及倚赖证券法第 304 条及/或 305 条进行。
本基金说明书及任何其他有关此项受限制提呈发售或销售本基金所发行的文件或材料并非证券法所界定的章
程,亦并未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为章程。就此,证券法下有关章程内容的法定责任并不适用。投资者应先
审阅本基金说明书,再仔细考虑该项投资是否适合投资者。
除 (a) 根据证券法第 304 条向机构投资者(定义见证券法第 4A 条,“新加披机构投资者”);(b) 遵照证券法
第 305 条所订条件而向证券法第 305(1) 条所指有关人士或第 305(2) 条所指任何人士(各称为“有关投资者”);
或 (c) 遵照证券法任何其他适用条文的条件而向该等条件所指其他人士进行者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人
士传播或分发本基金说明书及任何其他有关提呈发售或销售,或邀请申购或购买本基金的文件或材料或根据本
基金说明书提呈发售或销售,或邀请申购或购买份额。
如份额最初是由 :
(a) 新加坡机构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第 304 条申购或购买,则份额随后只可转让予另一名新加坡机构投资者;
及
(b) 有关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第 305 条申购或购买,则份额随后只可转让予新加坡机构投资者或另一名有关投
资者。
此外,以下有关人士(定义见证券法第 305(5) 条)如根据证券法第 305 条申购或购买受限制基金的份额:
(i) 其唯一业务为持有投资项目,且全部股本乃由一名或多名身为认可投资者的个人拥有的法团(本身并非
认可投资者(按证券法第 4A 条所界定));或
(ii) 其唯一目的为持有投资项目,且每名信托受益人均为个人认可投资者的信托(其受托人并非认可投资
者),该法团的证券(按证券法第 2(1) 条所界定)或该等受益人于信托之权利及权益(不论如何描述)
不得在该法团或该信托已根据证券法第305条提出要约购入份额之日期后六个月内转让,下列情况除外:
(1) 向新加坡机构投资者或向证券法第 305(5) 条所界定之有关人士,或向来自证券法第 275(1A) 条或第
305A(3)(i)(B) 条所述之要约之任何人士转让;
(2) 并无或并不会为转让支付代价;
(3) 转让乃因法律的施行而进行;
(4) 于证券法第 305A(5) 条所列明;或
(5) 《新加坡 2005 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要约)(集合投资计划)规例》第 36A 条所列明。
新加坡投资者应注意,如欲索取本基金过往表现的资料及年度报告副本,应与有关分销商联络索取该等资料。
毛里求斯:本基金说明书不可于毛里求斯派发,亦不得向毛里求斯之居民提呈发售或转让份额,除非取得毛里
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之批准。
英属维京群岛:本基金、本基金说明书及谨此提呈发售的份额并未,亦不会根据英属维京群岛法律及法规被认
可或注册。除非本基金、本基金说明书及份额不需英属维京群岛之主管机构认可或与之注册,否则份额不可在
英属维京群岛提呈发售或销售。
37
澳洲:此乃申请本基金之权益的要约,并由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JPMFAL”) 代表本基金作出。根据
澳洲证监会 Class Order 03/1103,就 JPMFAL 于澳洲提供金融服务而言,JPMFAL 获豁免遵守《2001 年公司
法(联邦法案)》(公司法)下持有澳洲金融服务牌照的规定。JPMFAL 根据香港法律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规管,而有关法律与澳洲法律不同。JPMFAL 对在澳洲派发的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
资料负责。
本基金的配售代理人是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ustralia) Ltd (“JPMAM (Aus)”)。JPMAM (Aus) 持有
澳洲金融服务牌照,号码为 376919。
本基金说明书并非符合《2001 年公司法(联邦法案)》(公司法)所定义的披露文件或产品披露声明。本基
金说明书所作披露之水平可能不及该等文件所披露者,且并未及毋须向澳洲证券及投资事务监察委员会(“澳
洲证监会”)呈报。投资于本基金涉及重大风险,其中包括延迟还款,以及损失收益及所投资的资本。请参阅
本基金说明书“风险”一节,了解有关该等风险的进一步资料。
本基金及 JPMFAL 或其各自之董事、雇员、代理人、高级职员或顾问(“特定人士”)概不就投资于本基金向
任何人士承担责任,亦不保证本基金之表现或将达到任何投资目标、偿还资本或任何特定回报率。投资于本基
金并非向特定人士作出存款,亦非特定人士的债务承担,且概不获特定人士担保。过往表现并非未来表现的指
标。
提呈发售及发行本基金的权益须受本基金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规限。
JPMFAL 已采取所有合理审慎措施确保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于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或本文所载有关其他
日期)均属准确。在任何情况下,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无论何时派发)均不应构成本基金的事务自有关日期起
并无发生变动的推断。
特定人士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概不作出任何陈述。特定人士对本基金的任何投资者或任
何其他人士或实体就以任何方式因本基金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任何错误或遗漏或任
何特定人士就本基金说明书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通讯)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概不承担责任。
并非投资或税务意见
本基金说明书仅供参阅,不拟作为且并不构成 JPMFAL 或任何其他特定人士就投资于本基金所作推介,亦不构
成投资于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决定之基础。本基金说明书内之资料仅为一般资料,并未计及任何人士的投资目标、
财务及/或税务状况或需要,且可能并未包含潜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所需的所有资料。
因此,各潜在投资者于投资本基金前应自行就投资展开调查及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考虑及审阅本基金说明书所
述文件)并在计及潜在投资者的目标、财务状况及需要后考虑投资是否适当。敬请各潜在投资者在就本基金作
出任何决定前,寻求独立法律意见、财务及税务意见。
派发
本基金说明书所述发售仅向作为公司法界定的“零售客户”的澳洲居民作出。本基金说明书不应构成在根据本
基金说明书发售权益属违法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发售权益,或向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发售权益属违法的任何人士发
售权益。所发售的权益并未经澳洲证监会批准或否决,澳洲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本基金于香港的监管及监督
机关)或任何其他有关机关并未确认本基金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充分性,香港证监会、澳洲证监会或任何其他有
关机关亦无意就此作出确认。所发售的权益将不会根据公司法在澳洲注册。任何权益在澳洲将不存在公开市场。
通过投资于本基金,各潜在投资者须准备承受本基金说明书所载投资于本基金的经济风险。潜在投资者应具备
财务实力及意愿接受投资于本基金所存在的常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其全部投资或权益缺乏流动性的风
险)并应就是否适合投资于本基金的权益咨询其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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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及反洗钱
隐私
配售代理人收集个人资料以处理潜在投资者的申请、管理其投资及遵守任何相关法律。倘若潜在投资者并未向
配售代理人提供其相关个人资料,配售代理人将无法开展上述工作。
隐私法律适用于配售代理人处理个人资料,其将根据其隐私政策收集、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包括以下事项的
详情:
· 配售代理人收集及持有个人资料的类型;
· 配售代理人收集及持有个人资料的方式;
· 配售代理人收集、持有、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的目的;
· 获取配售代理人持有之关于投资者的个人资料的方式及寻求更改有关资料的方式(注意存在某些例外情
况);
· 就违反澳洲隐私原则 (APP) 或违反对配售代理人具有约束力的经注册 APP 守则(如有)投诉的方式,以
及配售代理人处理有关投诉的方式;及
· 配售代理人是否有可能向海外接收者披露个人资料,及如属可能,有关接收者可能位于的国家(倘若列
明该等国家对其而言实际可行)。
配售代理人亦可能向本基金的提供服务机构,包括行政管理人、法律顾问、核数师及其关联法团(“提供服务
机构”)提供个人资料,此举可能要求将有关资料转交位于澳洲境外的实体,而该等实体所处地区的法律保障
水平可能不及澳洲法律所赋予者。配售代理人及提供服务机构可能使用所收集的有关该等投资者的个人资料向
其就其他产品作出通知。
配售代理人隐私政策载于其网站 www.jpmorgan.com/au/am/ ,投资者亦可联络配售代理人免费索取。
税务
请注意,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税务资料可能不适用于澳洲投资者。配售代理人并无提供任何税务或监管意见。配
售代理人、本基金或其各自之董事、雇员、代理人、高级职员或顾问并未且将不会就投资于本基金提供税务意
见。因此,各潜在投资者在就本基金作出任何决定前,须寻求独立税务意见。
查询
JPMAM (Aus) 作为配售代理人将可就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与潜在投资者进行讨论,并可在澳洲回答有关本基
金的问题,但须可取得回复所需资料或可在并无不合理行动或费用的情况下取得有关资料。
潜在投资者应向以下公司作出查询: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Australia) Limited
Level 31, 101 Collins Street
Melbourne, VIC 3000
电话:03 9633 4000
jpmorgan.funds.au@jpmorgan.com
本基金说明书须随附本基金最近期之年度报告,以及(如较后)最近期之半年度报告,方获认可在任何司法管
辖区派发。该等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取适用者)将构成本基金说明书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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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将只根据本基金说明书、该等年度报告及该等半年度报告所载之资料发售。由任何交易商、销售员或其他
人士所提供之任何进一步资料或所作之陈述均须被视为未获授权,因此不得予以倚赖。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任
何文件之派发及任何份额之发售、发行或销售,并不构成一项表示任何有关文件所载资料于该文件刊发日期以
后任何时间均属正确之声明。
本基金说明书所提述之“澳元”及“AU$”之标志乃指澳洲货币,所提述之“加元”及“CA$”之标志乃指加
拿大货币,所提述之“中国人民币”及“RMB”之标志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所提述之“欧元”及“EUR”
之标志乃指参与经济及货币联盟(定义见欧洲联盟法例)之多个欧盟成员国所采纳之官方单一欧洲货币,所提
述之“美元”及“US$”之标志乃指美国货币,所提述之“港元”及“HK$”之标志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香港”)之货币,所提述之“纽元”及“NZ$”之标志乃指新西兰货币,所提述之“新加坡元”
及“SG$”之标志乃指新加坡货币,而所提述之“英镑”及“GBP”之标志乃指英国货币。
除非在本基金说明书内另有规定,否则本基金的信托契约所界定的词汇在用于本基金说明书时应具有相同涵
义,而单数之词汇将被视为包括复数及反之亦然。
投资者如对本基金说明书之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投资者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
或其他财务顾问。潜在投资者应仔细审阅本基金说明书之全部内容,亦应就以下事宜咨询其法律、税务及财务
顾问:(i) 在其所属国家或地区内就申购、购买、持有、转换、赎回或出售本基金的份额的有关法律及监管规
定;(ii) 在其所属国家或地区内就申购、购买、持有、转换、赎回或出售本基金的份额须遵从之任何外汇限制;
(iii) 就申购、购买、持有、转换、赎回或出售本基金的份额所涉及之法律、税务、财务或其他后果;及 (iv) 该等
活动之任何其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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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 节 – 摩根亚洲股息基金基金说明书
引言
摩根亚洲股息基金(“本基金”)为单位信托基金,根据订立于2011年5月6日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信
托契约”)而成立,并受香港法律所管辖。
申购或购买本基金的份额的要约或邀请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监管,及本基金已根
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及《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
(“《证监会守则》”)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为集体投资计划(内地称集合投资计划)。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非
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亦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不表示本基金适
合所有投资者,或认同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基金名录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管理人,该公司乃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并受香港证监会监
管。本基金由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其为摩根大通集团公司的一部分。
本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已转授予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而投资管理人为于香港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人已将货币对冲类别(以“PRC”为后缀的类别除外)的货币管理进一步
转授予一家于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立的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助理管理人”)。
就以“PRC”为后缀的货币对冲类别而言,投资管理人负责日常投资管理及货币管理决定且并未作任何进一步
转授。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将从潜在投资者接收申购份额的申请、处理赎回要求及份额持有人的其
他查询,以及向该等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的资料。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HTHK”) 担任本基金之受托人,该公司乃于香港注册成立及根据香港
之《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其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乃于英
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立的上市公司。汇丰集团已采纳遵循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局所颁布制裁之政策。HTHK
受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地址:新界葵芳兴芳路223号新都会广场1座36楼,电话:(852) 2918 0102及传真:
(852) 2259 8806)监管。
在信托契约之限制下,HTHK 一般不会就本基金之投资表现造成之损失负责任。除有关管理人及/或其委托人
对本基金作出的投资决定之责任外,管理人将不会对本基金之投资表现造成之损失负责任。根据适用法律及
信托契约的条款,于本基金说明书内“基金名录”一节载列之各个机构其或其任何代理或受委托人(或,就
HTHK 而言,任何由 HTHK 委托之副托管人)没有就适用法律、或任何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令份额持有
人招致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将不会对本基金或任何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除管理人根据本基
金说明书发售份额外,“基金名录”一节载列之各个机构没有担当该等份额或相关投资之担保人或要约人。
HTHK 没有责任或权力作出投资决定,或对本基金作出投资建议。如由美国人士进行则须受美国财政部海外资
产控制组 (“OFAC”) 发出制裁管制,HTHK 不会参与有关交易及活动或任何以美元为单位的付款。汇丰集团已
采用一套监察由OFAC发出的制裁的方针。就其方针之一部分,HTHK或要求额外资料(如视作必须)。HTHK(包
括受委托人)不会对管理人就本基金之任何投资决定负责任。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为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该公司乃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而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乃于英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立的上市公
司。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妥善保管本基金的资产。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已订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服务转授协议。据此,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已将作为本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能转授予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可不时酌情将与本基金有关的过户代理及行政管理职能外包,但须取得本基金受托
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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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
投资目标及政策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主要(即将其总资产净值至少 70%)投资于亚太区(日本除外)内的、投资管理人预
期会派发股息的公司的股票,以提供收益及长期资本增长。
本基金所持有的此等股票将根据公司的过往派息纪录及公告,以及其长期资本增长潜力而挑选。
本基金在任何行业可投资的总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任何限制,其可投资的公司市值亦不受任何限制。
本基金可将其总资产净值少于 30% 投资于在亚太区(日本除外)注册或投资方向为亚太区(日本除外)的房
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本基金于中国 A 股及 B 股的总投资(直接及间接)不可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 10%。该有关中国 A 股及/或 B
股的投资政策未来如有改变,管理人将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的事先通知,而销售文件将作出相应更新。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及/或“深港通”最多投资其总资产净值的 10% 于合资格中国 A 股。
投资管理人试图评估若干环境、社会及治理因素对本基金可能投资的发行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尽管会考虑该
等因素,但本基金仍可购入及继续持有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发行人的证券。
本基金亦可出于投资目的而投资于香港证监会不时允许的衍生工具,例如期权、认股权证及期货。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相关投资标的。
当管理人认为情况合适时,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及投资限制及指引可以不时变更,但需要经受托人审查及
/香港证监会批准(取适用者)。
货币对冲类别
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应参阅“份额类别”一节,了解有关货币对冲类别的目标、策略及风险的详情。
投资限制及指引
本基金可投资于任何人士可能投资的对象,但须受以下投资限制规限。以下投资限制及指引于截至紧接之前的
估值适用于本基金。
1. 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可取得或增持任何与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不符或将导致以下情况的证券:
(a) 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的风险的总值(政府证券及其他公
共证券除外)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的第 1(a)、1(b) 及 3.4(c) 分段所列明关于对手方的规限及
限制将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描述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是在某家由结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本 1(a) 分段下的规定亦将适用于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5(e) 及 (j) 分段所述的情况。
42
(b) 除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1(a) 及 3.4(c) 分段另有规定外,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
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的风险的总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20%:
(i)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iii) 因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
就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1(b) 及 1(c) 分段而言,“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是指为按照国际
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本第 1(b) 分段下的规定亦将适用于本
“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5(e) 及 (j) 分段所述的情况。
(c) 本基金将现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一个或多个),而该等现金存款的价值超过本基金总资
产净值的 20%,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该 20% 的上限:
(i) 在本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额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所持有的现金;或
(ii) 在本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项目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
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及履行其他付款责任而持有的现金,而将
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对本基金造成沉重的负担,并且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
资者的权益。
就本 1(c) 分段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本基金有权提取,且与提供财产或服务
无关的存款。
(d) 本基金所持的任何普通股超过由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 10%。
(e) 本基金所投资的并非在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的价值超过本基金
总资产净值的 15%。
(f) 本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价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30%(但本
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最少 6 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如
果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同条件发行(例如还款日期、利率、保证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所不
同),则即使该等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人发行,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g) (i) 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相关计划”)并非合资格计划(“合资格计划”的名单
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且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而本基金于该等相关计划所投资的份额或股份的
价值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 10%;及
(ii) 本基金所投资的每一相关计划为合资格计划(“合资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
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而本基金于该等每一相关计划所投资的份额或股份的价值超过其总资
产净值的 30%,除非相关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且相关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于本基金的
销售文件内披露,
但是:
(A) 不得投资于任何以主要投资于《证监会守则》第 7 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项目作为其投资目标的
相关计划;
(B) 若相关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证监会守则》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作为目标,则该等投资项
目不可违反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本基金可投资于根据《证监会守则》第 8 章获香港证监会
认可的相关计划(《证监会守则》第 8.7 节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合资格计划(而该计划的衍
生工具净敞口(或于《证监会守则》下译作“衍生工具风险承担净额”)并未超过其总资产净
值的100%)及符合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1(g)(i) 及 (ii)分段规定的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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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相关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如相关计划由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按《证监会守则》所
界定)(“关联人士”)管理,则就相关计划而征收的所有申购费及赎回费应予豁免;及
(E)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或代表本基金或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
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相关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或获得与任何相
关计划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证监会守则》另有规定,否则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1(a)、(b)、(d) 及 (e) 分段下
的分布要求不适用于本基金对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
(bb) 除非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另有披露,本基金在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将被当作及视为上市
证券(就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1(a)、(b) 及 (d) 分段而言及在该等条文的规限下)。尽
管如前所述,本基金投资于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从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1(e) 分
段,并且本基金投资于合资格交易所交易基金所须符合的相关投资限额应贯彻执行;
(cc) 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1(a)、(b) 及 (d) 分段下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 REITs 作出的投资,
而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1(e) 及 (g)(i) 分段下的规定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型或集合
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 REITs 作出的投资;及
(dd) 本基金如投资于指数型金融衍生工具,就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1(a)、(b)、(c) 及 (f) 分
段所列明的投资规限或限制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资产合并计算,前提是有关
指数已符合《证监会守则》第 8.6(e) 条下的规定。
(h) 尽管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的第 1(a)、(b)、(d) 及 (e) 分段有所规定:
(i) 倘若本基金直接投资于某市场并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本基金仍可通过一间纯粹为直接投
资于该市场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进行投资。在该等情况下,该子公司的相关投资,连同本基金
作出的直接投资,合计必须符合此等投资限制及指引的规定。管理人现无意利用该等子公司,
而管理人如改变主意,将通知份额持有人。
2. 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禁止
除非《证监会守则》另有特别规定,否则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不得代表本基金:
(a) 投资于实物商品,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通性及(如有必要)是否具有充分及适
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别情况给予批准;
(b) 投资于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楼宇)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
的股份及 REITs 的权益);
(c) 进行卖空,除非 (i) 本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价值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 10%;(ii) 拟卖空的证券在
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上交投活跃及 (iii) 卖空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及法规进行;
(d) 进行任何证券的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
(e) 除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1(e) 分段另有规定外,借出贷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
或直接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有关而承担责任。为
免生疑问,符合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4.1 至 4.4 分段所列规定的逆回购交易,不受本第 2(e)
分段所列限制的规限;
(f) 购买任何可能使本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本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
疑问,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责任限于其在本基金的投资额;
44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而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的任何董事
或高级职员单独拥有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总面值的 0.5%,或合计拥有该类
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总面值的 5%;
(h) 投资于任何将被催缴任何未缴款项的证券,但有关该等证券的催缴款项可悉数以本基金投资组合内
的现金或近似现金支付则除外,而在此情况下,该等现金或近似现金的数额并非为遵照本“投资限
制及指引”分节第 3.5 及 3.6 分段对冲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或或有承诺而分开存放。
3.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3.1 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 3.1 分段而言,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一般会被视作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相关资产,但应与同一资产类别有关,并在风险及
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调整或
重置对冲持仓,以便本基金能够在紧张或极端市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3.2 本基金亦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净
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但在香港证监会不时颁布的《证
监会守则》、手册、守则及/或指引所允许的情况下或在香港证监会不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超出
上述限制。为免生疑问,只要根据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3.1 分段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
衍生工具不会因该等对冲安排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敞口,则计算本第 3.2 分段所述的 50% 限
额时不会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敞口计算在内。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证监会守则》及香港证监
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进行计算。
3.3 除本“投资限制及指引”第 3.2 及 3.4 分段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就该等
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资产连同本基金其他投资承担的风险,合计不可超过本“投资限制及指引”第
1(a)、(b)、(c)、(f)、(g)(i) 及 (ii) 分段、第 1(g) 分段 (A) 至 (C) 项条文及第 2(b) 分段所列明适用于该
等相关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规限或限制。
3.4 本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及遵守以下的条文:
(a) 相关资产只可包含本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股份、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高流通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
证监会接纳的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该等
其他实体;
(c) 除本“投资限制及指引”第 1(a) 及 (b) 分段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
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 10%,但本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
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可通过本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
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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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金融衍生工具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估值代理人、管理
人、投资管理人或助理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名人、代理人或转授人(视情况而定)
通过如成立估值委员会或聘请第三方服务等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本基金应
可自行随时按公平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估值代理人
应具备足够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3.5 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的)下产生的所有付
款及交付责任。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本基
金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交割持续地获得充分保障。就本第 3.5 分段而言,用于对冲本基金在
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规限、不应包括
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近似现金的资产,以及不可作任何其他用
途。
3.6 除本“投资限制及指引”第 3.5 分段另有规定外,如本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
或有承诺,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提供交割保障: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本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充足的
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相关资产,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
持有数量充足的相关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如认为
相关资产具有流通性并可进行买卖,则本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提供交割保障,
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相关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前提是本基金应采取保
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
任。
3.7 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3.1 至 3.6 分段下的规定亦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说
明书而言,“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内置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4. 证券融资交易
4.1 本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已适当减
轻及处理所涉及的风险,而且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是持续地受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4.2 本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 100% 的担保,以确保不会因该
等交易产生无担保的对手方风险敞口。
4.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提供的服务支付
的合理及正常补偿)后,应退还给本基金。
4.4 只有当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赋予本基金可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或全部现金(视情况
而定)的权力或终止其已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权力,本基金方可订立证券融资交易。
5. 担保物
为限制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3.4(c) 及 4.2 分段所述就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本基金可向有关对
手方收取担保物,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通性-担保物具备充足的流通性及可交易性,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
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通量高并且定价透明的市场上买卖;
(b) 估值-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46
(c) 信贷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贷质量,但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贷质量恶
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时,该担保物应立即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元化-担保物应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及/或同一个集团内的
实体。在遵从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1(a)、1(b)、1(c)、1(f)、1(g)(i) 和 (ii) 分段及第 1(g) 分段 (A)
至 (C) 项条文及第 2(b) 分段所列明的投资规限及限制时,本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应
被考虑在内;
(f)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的信用有
任何重大关联,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就此而言,由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
融资交易对手方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应被用作担保物;
(g)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
法律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担保物由受托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转授人持有;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或
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为本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的任何再投资须遵从以下规定: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证监会守则》第 8.2 节
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货币市场
基金,并须符合《证监会守则》第 7 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所承担的风险的相应投资规限
或限制。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款证、
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优质时,至少必须考虑有关
货币市场工具的信贷质量及流通情况;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iii) 通过现金担保再投资得到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证监会守则》第 8.2(f) 及 8.2(n) 条的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先前的产权负担所规限;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包括 (i) 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ii)
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iii) 证券化产品;或 (iv) 非上市集合
投资计划。
有关本基金的担保物政策的进一步详情已披露于本基金说明书第 C 节-担保物政策。
6. 本基金的名称
如果本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本基金在正常市况下至少须将其总资
产净值的 70% 投资于可反映本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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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释义
除非本基金说明书另有定义或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内所使用的词汇应具
有以下涵义: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
共证券”
某政府发行的投资项目,或某政府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投资项目,或该政府
的公共或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定息投资
“合资格交易所交易
基金”
交易所交易基金为:
(a) 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监会守则》第 8.6 或 8.10 节认可;或
(b) 在向公众人士开放的国际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名义上市不予接纳)及进行
定期交易,以及 (i) 其主要目标是要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合《证监会守则》
第 8.6 节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 (ii) 其投资目标、政策、相关投
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证监会守则》第 8.10 节所列的内容一致或相当
“REITs”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证券市场” 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向国际公众人士开放及该等证券进行定期交
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
“具有规模的金融
机构”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第 2(1) 条界定的认可机构,或持续地受
到审慎规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且其资产净值最少为 20 亿港元或等值外币
“逆回购交易” 计划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价格返售该等
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借贷交易” 计划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对手方的交易
“销售及回购交易” 计划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价格和融资成
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本基金可存放现金于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管理人或他们的任何关联人士,该等人士须已获准接纳存款,且
该等现金存款必须以符合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存放,并考虑当时根据通常及正常的业务流程,
按公平交易原则就相似类型、规模及期限的存款所协商的商业利率。
倘若违反上述任何投资限制,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将以在合理时限内经考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
将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修正有关情况作为优先目标。
本基金所持有的位于亚太区(日本除外)、在当地交易所上市或主要在当地经营的并且预期会派发股息的公司
股票的价值不得少于其总资产净值(即属于证券及其他投资)的 70%。
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及指引,本基金不得卖空任何证券。
借款及杠杆
预期本基金的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借款政策
如果为本基金借入款项后会导致为本基金所借入的所有款项的本金额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 的金额,则
不得就本基金借入该款项,但是对销借款不视为借款。为免生疑问,符合“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4.1 至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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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所列规定的证券借贷交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不视为借款,亦不受本段所列限制的规限。本基金的资产可以进
行抵押或质押,作为任何该等借款的担保。
本基金可以向受托人、管理人或他们的任何关联人士借款,但是此贷款人必须已获准借出款项,而有关的利息
及任何费用,不得超过按相同数额及性质的贷款根据正常商业条款确定的商业利率或费用。
运用金融衍生工具所产生的杠杆
本基金亦可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实现杠杆化,而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达到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即预
期最高衍生工具净敞口)可最多达到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须将为投资目的而取得及会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层面产生递增杠杆效应的衍生工具
换算成其相关资产的对应持仓。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予以更新)进行
计算。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及/或投资价格突然变动,则实际杠杆水平可能高于预期水平。
证券融资交易政策
尽管信托契约及本基金说明书载有条款允许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订立证券融资交易,即证券借出交易、销售及
回购交易以及逆回购交易,但是管理人目前并无意向订立该等交易。倘若管理人决定订立此等交易,本基金说
明书将进行修改,并就有关修改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期间)的事先书面
通知。
沪港通及深港通(统称“中华通”)
“沪港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
联互通机制,而“深港通”是由香港交易所、香港结算、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与中国结算建立的证
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中华通”旨在实现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市场的目标。
每项“中华通”包括北向交易通和港股交易通两部分。在北向交易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可
通过其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成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分别买卖上
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票。
合资格证券
在“沪港通”下,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可买卖上交所上市的若干股票,包括上证 180 指数和上证 380 指数不时的
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 H 股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上交所上市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及
(b)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在“深港通”下,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可买卖深交所上市的若干股票,包括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市
值不少于人民币 60 亿元的成份股,以及有 H 股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深交所上市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深股;及
(b)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股。
合资格证券的名单可能不时经有关中国监管机构审查和批准而更改。
交易额度
通过“中华通”达成的交易将受限于每日额度(“每日额度”)。“沪港通”下的沪股交易通与港股交易通以
及“深港通”下的深股交易通与港股交易通各自受限于不同的每日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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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额度限制“中华通”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沪港通”的北向每日额度为人民币 520 亿元,“深
港通”的北向每日额度亦为人民币 520 亿元。
该每日额度可由有关的中国监管机构不时审查及批准后予以增加或减少。
香港联交所将监控及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定时刊发北向每日额度的余额。
结算及托管
香港结算负责为执行交易的香港市场参与者及投资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并提供包括存管、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
服务。
通过“中华通”买卖的中国 A 股均以无纸化形式发行,因此投资者将不会持有任何实物中国 A 股。香港与海外
投资者通过北向交易购入中国 A 股,应将中国 A 股存放于其经纪商或托管商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的股票账户。
中央结算系统是由香港结算就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的结算而操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企业行为及股东大会
尽管事实上,香港结算对其通过中国结算的综合股票账户持有的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不申索所有人权益,但中
国结算作为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在处理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时,将会
视香港结算为该等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股东之一。
香港结算将监测影响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并会通知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有关经纪商或托管人(“中
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该等需要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采取行动以参与其中的企业行为。
货币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将仅以人民币买卖及结算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因此,本基金将需要使用人民币进行沪股通
及深股通股票的交易及结算。
投资者赔偿
由于本基金是通过香港经纪商进行北向交易,但该等经纪商非中国内地经纪商,因此中国内地的中国投资者保
护基金并不涵盖北向交易。
有关“中华通”的进一步资料,可浏览以下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csm/chinaConnect.asp?LangCode=tc
风险
本基金的表现将受多项风险因素所影响,包括以下各项:
(i) 投资风险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会因以下任何风险因素而下跌,投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可能会因
此蒙受损失。概不保证本金将获得偿还。
(ii) 股票风险 – 本基金于股票的投资须承受一般市场风险,股票的价值可能会因多项因素而波动,例如投资
情绪、政治及经济状况及发行人特定因素的变动。股票市场可能大幅波动,而股价可能急升急跌,并将
直接影响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当股票市场极为反复时,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大幅波动。
(iii) 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 – 所有金融市场可能不时因政治、经济及社会情况出现转变而蒙受不利影响。
(iv) 市场风险 – 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价值不断变动 , 并可能因影响整个金融市场或个别行业的各种因素而
下跌。
世界各地的经济体及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使得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事件或状况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市场或发行人构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增加。此外,战争、恐怖主义、环境灾害、自然灾害或事件、国家
动荡及传染病疫情或大流行等全球事件亦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构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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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传染病疫情或大流行等事件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构成重大负面影响、增加本基金的波动性、
对本基金的定价构成负面影响、加剧本基金的现有风险及影响本基金的运作。
(v) 货币风险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及其收益将或可能以不同于本基金基础货币的货币计价。因此,本基金的
表现将受外汇管制变动及所持资产的货币兑本基金的计价货币的汇率变动影响。因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及助理管理人旨在尽量提高以本基金之计价货币计算之回报,故基础货币不同(或并非与本基金的计价
货币挂钩的货币)的投资者可能会承受额外的货币风险。本基金之表现亦可能因汇率控制规例之改变而
蒙受影响。
(vi) 对冲风险 –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获准有绝对酌情权(但并非必须)采用对冲方法以尝试减
低市场及货币之风险。概无保证该等对冲方法(如采用)将会达到预期之效果或该等对冲方法将获得采
用。对汇率风险所作出的对冲(如有)可能或未必高达本基金资产之 100%。
(vii) 衍生工具风险 – 与衍生工具相关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方/信贷风险、流通性风险、估值风险、波动风险
及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的杠杆因素/成分可能导致远高于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金额的亏损。投资
于衍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蒙受重大亏损的高风险。参与认股权证、期货、期权及远期合约市场涉及不
利用此等工具则不会承受或承担不同类型、水平或性质的潜在投资回报或风险。若证券或货币市场之动
向与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所预测者相符或相违,则对本基金造成之结果可能比于未使用此
等工具时更好或更坏。
股本认股权证 – 本基金可运用股本认股权证。股本认股权证一般容许投资者有权在一个未来的日期或在
一段固定期间内,以预先确定之价格认购固定数目之普通股。由于认股权证之价格一般较股份本身之价
格明显为低,股份价格之升幅一般会导致认股权证之价值出现较大幅度之升幅。另一方面,股价之下跌
可导致认股权证变为毫无价值。因此,本基金使用认股权证将通常意味着,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之升跌幅
度,会较在已实际投资于有关认股权证所相关股份时之幅度为高。
远期合约 – 本基金可订立并非在交易所买卖且一般不受规管之远期合约。远期合约之每日价格波幅并不
受限制。本基金开立账户之银行及其他交易商可能要求本基金就有关买卖存放保证金,尽管所规定之保
证金金额通常甚低或甚至并不存在有关规定。本基金之交易对手方毋须继续成为该等合约之庄家。若干
交易对手方曾经在某些期间拒绝继续就远期合约报价或其报价之差价(即交易对手方愿意买入之价格与
愿意出售之价格之差额)异常大。买卖远期合约可仅与一名或数名交易对手方作出安排,但所面对之流
通性问题将较与多名交易对手方作出的安排为大。政府当局实施之信贷管制可能会限制该等远期买卖至
低于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或助理管理人可能另行建议之水平,因而可能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期货 – 由于指数及股票期货合约一般需要较低的保证金存款,期货买卖账户一般涉及较高程度的杠杆效
应。因此,指数及股票期货合约的轻微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本基金出现相对较大的亏损或溢利。本基金
就该等交易而设定的仓盘,在若干情况下未必能平仓。
期权 – 本基金可运用认购及认沽期权进行投资。买卖认购及认沽期权均涉及风险。本基金可能为期权
的买方或卖方,并因此须承担下文所载的潜在收益或亏损。认购或认沽期权的买方须承担损失其于该等
期权之全数投资的风险。倘若认购/(认沽)期权的买方沽空/(持有)相关证券,该认购/(认沽)
期权的损失将被相关证券的收益全部或部分抵销。备兑认购/(认沽)期权的卖方(如卖方拥有相关证
券的长/(短)仓)须承担的风险是相关证券的市价下跌/(上升)低于/(高于)相关证券(在设立
长/(短)仓时)的买入/(出售)价格之差额少于所收取的期权金,而同时亦放弃了从相关证券价格
高于/(低于)期权行使价时获利的机会。无备兑认购/(认沽)期权的卖方须承担的风险是相关证券
的市价上升/(下跌)高于/(低于)期权行使价之差额少于所收取的期权金。
(viii) 杠杆风险 – 本基金可借入资金,并采用带有杠杆效应之金融工具及技术。资金借贷及使用杠杆会放大本
基金资产净值之升幅及跌幅。无法保证能以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认为可接纳之条款获得有
担保或无担保融资,及无法保证使用杠杆金融工具或技术不会产生超出所投资或承担数额之亏损。
(ix) 集中风险-本基金可能集中投资于特定地区、单一或一组界别之行业及/或有限数目的证券。投资者应
注意本基金相比更广泛分散投资的基金较为波动。本基金的价值可能较容易受到影响本基金投资的地区
/行业/发行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汇、流通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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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新兴市场风险 – 本基金之资产所投资之某些新兴市场之会计、审计及财务申报标准可能不如国际标准严
格,因此,部分若干重要资料可能不予披露。
投资于新兴市场涉及投资于较成熟的市场时一般不会涉及的特殊考虑因素及更高风险,例如流通性风
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明朗因素、法律及税务风险、结算风险、托管风险,以及可能出现
大幅波动。很多新兴市场国家仍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初步阶段,并会受突然及不能预计的改变影响。在许
多情况下,新兴市场的政府会维持高度而又直接的经济操控权,可能会采取一些突然及影响深远的行动。
国有化、征用私产或充公性税项、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规例、社会不稳定或外交发展均有可能对
新兴市场经济或本基金之投资价值构成不利影响,而投资于拥有较小资本市场之国家所涉及之风险,例
如,有限度流通性、价格波动、对外国投资及资金汇出管制,以及包括高通胀及利率、政治及社会不稳
定等涉及新兴市场经济的风险亦有可能出现。
于新兴市场有关产品的投资亦可能变得流通性不足,这或会限制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将部
分或全部投资组合变现的能力。
(xi) 低水平监察风险 – 很多新兴市场的法律及监管架构,相对全球很多主要股票市场,仍在发展阶段,故对
该等证券市场的活动作出的监管性监控会处于较低水平。
(xii) 法律、税务及监管风险 – 于本基金的期限内可能发生的法律、税务及监管转变,可能对本基金造成不利
影响。倘若现时生效的任何法律及规例将发生转变,或将颁布任何新法律或规例,对本基金及投资者有
所规限的法律规定,与现时的规定可能大为不同,并可能对本基金及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xiii) 流通性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交易量或会因市场情绪而显著波动之工具,或不经常买卖的工具或在相
对较小的市场买卖的工具。本基金作出的投资可能会面对流通性不如较成熟的市场之风险,或因应市场
发展及投资者的相反看法而变得流通性不足之风险,特别是就较大规模的交易而言更是如此。于极端市
况下,该等投资可能并无有意的买家及不能以理想时间或价格出售,以及本基金可能需要接受以较低价
格出售该等投资,甚至或不能出售该等投资。买卖特定证券或其他工具可能被相关交易所或政府或监管
机关暂停或限制,而本基金可能因此招致损失。本基金在未能出售其投资组合持仓的情况下,可能会对
本基金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或因此未能从其他投资机会中获益。
流通性风险亦包括本基金由于不寻常之市况、罕有的大量赎回要求,或其他不能控制之因素,而不能于
可允许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可能需要于不理想的时间及/或情况下出售其投资,以应付赎回
要求。
投资于定息证券、中小型市值股票及新兴国家发行人将特别受制于在若干期间、特定发行人或行业,或
某特定投资类别内所有证券之流通性,将由于不利的经济、市场或政治事件,或投资者之相反看法(不
论是否准确)而突然地及在没有预警下萎缩或消失之风险。定息证券评级之下调可能影响于定息证券之
投资之流通性。
(xiv) 估值风险 – 尽管本基金所购买的证券,尤其是债务证券,在购买时具流通性,但其后可能因与有关证券
发行商、市场事件、经济状况、投资者看法、法例或监管条例批准的事件而变得流通性不足。由于本地
及外国的市场越趋复杂及相互关联,故此在某一市场或经济领域或某一地区所发生的事件,可能会在没
有合理预见的情况下影响其他市场、经济或地区并造成负面后果。
在基金的投资组合工具的价值并无明确估值指标的情况下,此等投资组合工具将会根据受托人认可之估
值程序以其公平价值估值。这些情况包括先前买卖某证券的二级市场因流通性不足而不再可行,故此依
靠证券在该等二级市场提供的估值并不准确。
此外,市场波动可能引致本基金或份额类别最近期可获得的资产净值与本基金或有关份额类别的资产的
公平价值有所差别。管理人将采取适当审慎措施及技巧,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并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本
基金/有关份额类别或其份额之资产净值,如管理人认为该调整是为更能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净值之公
平价值所需而作出。该调整将由管理人经考虑份额持有人之最佳利益后而真诚地作出。务须注意,本基
金/有关份额类别采纳之估值基准,与香港公认会计原则未必相同。
52
因此,本基金的投资估值或会涉及不明朗因素及判定性的决定。倘若该等估值不正确,此可能影响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xv) 波幅风险 – 本基金之相关投资之价值可能受经济、政治、市场及发行人特定变动所影响。该等变动可能
对本基金之相关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不同行业、金融市场及证券可能对该等变动产生不同反应。
本基金之价值变动可能波动并通常于短期内加剧。若干市场的较高市场波幅及潜在结算困难亦可能导致
在该等市场交易的证券的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因此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xvi) 托管风险 – 可委任在当地市场的托管人或次托管人负责保管该等市场的资产。如本基金投资于托管及/
或结算系统并未发展完善的市场,本基金的资产或须承受托管风险。在托管人或次托管人清盘、破产或
无力偿债时,本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取回其资产。在例如法例追溯适用及所有权欺诈或不当登记所有
权等极端情况下,本基金甚至可能无法取回其所有资产。本基金于该等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所承担
的费用将较其在有组织证券市场所承担的费用更高。
(xvii) 交易对手方风险 – 本基金可根据其投资目标及于投资限制容许下投资于不同工具。倘若此等相关投资之
交易对手方违约,本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现金及存款 – 由于本基金可持有现金及存款于可能不受监管或不受政府全面或部分存款保障的银行或其
他接受存款公司,故当该等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破产时,本基金可能须蒙受重大或甚至全部损失。
预托证券 – 于某指定国家的投资可能通过直接投资于该市场或在其他国际证券交易所买卖预托证券的方
式进行,以便受惠于特定证券已提高的流通性及其他优点。投资于预托证券涉及交易对手方风险,故此
当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遭清盘时,本基金可能须蒙受重大或甚至全部损失。
信贷风险 – 倘若本基金之资产所投资之任何证券之发行人违约,本基金之表现将会受到不利影响,而
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固定收益证券不履行支付利息或本金的责任或会对本基金的表现造成不利影
响。
债务证券相关之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但并不限于)债务证券。概不保证投资于债务证券不会产生亏
损。可能影响本基金所持有债务证券的价值的因素包括:(i) 利率的变动及 (ii)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务证券
的发行人之信用可靠性。
结算风险 – 新兴国家的结算程序通常未完全发展及可靠性较低,及可能使本基金需在收到出售证券的款
项前先进行证券交付。此外,在若干市场进行证券转让的登记可能会出现重大延误。在结算上或登记上
的问题可增加本基金在为其投资组合证券估值时的难度及可能引致本基金错失具吸引力的投资机会,或
使其部分资产未予投资,或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就本基金已交付的证券付款而招致损失,或由于失窃或其
他原因以致本基金不能履行其合约性责任。因此,本基金在新兴国家内所使用的当地证券商的信用可靠
性有可能并不如较发达国家内的证券商般良好。如证券商未能履行其责任,本基金可能须承受损失的风
险。
(xviii) 利率风险 – 本基金之资产所投资之一些国家之利率可能会有所波动。任何该等波动可能会对本基金所收
到之收益及其资本价值有直接影响。债券特别容易受到利率变动所影响,并且可能承受显著的价格波动。
债券的价格一般会随利率下降而上升;随利率上升而下跌。较长期债券通常对利率变动较为敏感。鉴于
历史性低利率的环境,利率上升之风险加剧。本基金的表现可能因而会受不利影响。
(xix)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税务风险考虑 – 与本基金于中国之投资有关的中国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及
惯例存在风险及不确定性。倘若本基金承受的税项负担增加,可能对本基金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保留就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券的收益作出税项拨备的权利,这可能影响本基金
的估值。根据专业及独立的税务意见,除根据中国现行税务法规之暂时豁免获特定豁免之通过中华通或
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 买卖中国 A 股所得收益以及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债券市场所赚取的债券利
息外,已就从中国赚取之收入(包括中国证券、股息及利息的收益)作出 10% 的全额税项拨备,直至中
国监管机构发出足够明确的指引豁免特定种类之从中国赚取的收入(如中国债券的收益)为止。
53
由于未能确定中国证券的若干收益是否或如何被征税、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惯例可能有所更改及税项可
能被追溯缴纳,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为出售中国证券所获取之收益而提拨的任何税务
准备可能会过多或不足以应付最终的中国税项负担。任何因拨备少于实际税项负担而造成之短缺将于本
基金的资产中扣除,对本基金之资产净值将造成不利影响。视乎投资者认购/申购及/或赎回的时间,
投资者可能因任何税项拨备不足及/或无权要求获得超额拨备的任何部分(视情况而定)而受到不利影
响。
有关中国证券的中国税务及该税项的拨备之更多资料,请参阅本第二章第 B 节 – 税务附注内,“(iv) 投
资市场”分节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分段。
(xx) 中小型公司 – 本基金可能会投资于中小型公司。由于中小型公司的流通性较低、较容易受经济状况转变
影响,以及未来增长前景亦较为不确定,所以股价可能会较大型公司更为波动。
(xxi) 提早终止风险 – 本基金须承受于其信托契约内所指明之若干情况下提早终止之风险。本基金之未摊销成
本会于本基金终止时冲销。于终止后向投资者分配之金额可能少于投资者之初始投资。因此,投资者可
能蒙受其投资损失。
(xxii) 科技相关公司风险 –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科技相关公司,其价值可能较其他基金更为波动,因为科技相关
公司股价的潜在波幅较大。
(xxiii) 跨类别之负债风险 – 根据本基金的信托契约,管理人保留不时成立和发行新类别之权利。每一类别之基
金资产净值将以特定类别应占本基金之特定资产和负债独立计算。虽然不同类别有独立账户作内部会计
用途,各类别之间的资产和负债在法律上并非分开。因此,一个或多个类别资产或会被用作结清另一类
别产生的负债。
(xxiv) 类别货币风险 – 就拥有不同类别之本基金而言,各类别之类别货币可能不同于本基金之基础货币及其所
投资的资产之货币及/或投资者之投资的基础货币。倘若投资者将其投资之基础货币转换为类别货币以
投资于某一特定类别,及于其后将赎回所得款项由该类别货币转换至其原有之投资基础货币,投资者可
能因该类别货币对该原有货币贬值而蒙受损失。举例而言,倘若投资者之投资基础货币为港元(即非澳
元)而选择投资于澳元类别,则该投资者可能承受较高的货币风险。与以澳元为原有之投资基础货币的
投资者相比,该投资者可能因在将其澳元投资再转换回港元时,港元与澳元之间的汇率波动而蒙受较高
损失。投资于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请参阅“份额类别”一节内“澳元对冲类别/加元对冲类别/欧
元对冲类别/英镑对冲类别/纽元对冲类别/人民币对冲类别/新加坡元对冲类别”分节以了解进一步
详情。
(xxv) 主权风险 – 本基金可投资于由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政府实体”)发行或担保的债务证券(“主权债
务”)。政府实体可拖欠其主权债务。主权债务的持有人,包括本基金可被要求参与重组该项债务,以
及向政府实体进一步贷款。概无任何破产法律程序可全部或部分收回政府实体所拖欠的主权债务。
(xxvi) 人民币货币风险 – 人民币汇率为一个受管理的浮动汇率,汇率基于市场供求及参考一篮子外国货币而确
定。人民币汇率亦受制于外汇管制政策。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中,人民币兑其他主要货币可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有关主管机构发布的中央平价窄幅上落。由于汇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场力量影响,人民币兑包括美
元及港元在内的其他货币的汇率将容易因外部因素而变动。因此,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可能会因
人民币与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的影响。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将境外人民币 (CNH) 兑换为境内人民币 (CNY) 是一项货币管理程序,须遵守
由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
人民币类别一般参考境外人民币 (CNH) 而非境内人民币 (CNY) 计价。境外人民币 (CNH) 及境内人民币
(CNY) 虽属相同货币,但有关货币在独立运作的不同和个别市场上买卖。因此,境外人民币 (CNH) 与境
内人民币 (CNY) 的汇率未必相同,汇率走势亦可能不一样。境外人民币 (CNH) 与境内人民币 (CNY) 之间
的任何差异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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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参与境外人民币 (CNH) 市场,可在中国内地以外自由交易境外人民币 (CNH)。以人
民币计价的类别毋须将境外人民币(CNH)汇成境内人民币(CNY)。并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投资者(如
香港投资者),在投资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时可能需要将港元或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其后还需要将
人民币赎回所得款项及/或人民币收益分配(如有)兑换为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投资者将招致汇兑成
本,并可能蒙受损失,视乎人民币相对于港元或该等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而定。此外,不能保证人民币
不会贬值,而人民币贬值可对投资者于基金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即使本基金打算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的收益分配,在极端市况下,市场未
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货币兑换时,在获受托人批准后,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
如因人民币适用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而未能及时具备足够的人民币供结算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
亦存在以人民币支付的赎回款项及/或收益分配或会被延误的风险。无论如何,赎回所得款项将于份额
被赎回及管理人已接收以指定格式正式填妥之赎回要求及受托人或管理人可能合理要求之其他资料之有
关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支付。
(xxvii) 货币对冲类别风险 – 各货币对冲类别可将本基金的计价货币对冲回其计价货币,旨在提供与以本基金基
础货币计价的类别相关的投资回报。对冲交易的成本及所得盈亏将会反映在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份
额净值内。有关该等对冲交易的任何成本视乎当前市况而定可属重大,将只由该货币对冲类别承担。
应用于某特定货币对冲类别之确切对冲策略或会不同。此外,概不保证能够获得预期的对冲工具或对冲
策略将会达到预期效果。在该等情况下,货币对冲类别之投资者可能仍需承受未对冲之货币兑换风险(举
例而言,如人民币对冲类别的对冲策略无效,视乎人民币相对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本基金的非
人民币计价相关资产的其他货币的汇率走势而定:(i) 即使非人民币计价的相关资产的价值上有收益或并
无亏损,投资者仍可能蒙受损失;或 (ii) 如本基金的非人民币计价相关资产的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能蒙
受额外损失)。倘若用作对冲目的之工具之交易对手方违约,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承受未对冲的
货币兑换风险及可能因此承受进一步损失。
尽管对冲策略可能保护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相对于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之
价值下跌所影响,倘若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对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下跌,则该对冲策略可能大幅限制
以类别货币列值的货币对冲类别之任何潜在升值的利益。请参阅“份额类别”一节以了解进一步详情。
(xxviii) 中国市场风险 – 投资中国证券市场须承受投资新兴市场的一般风险和中国市场特有的风险。
许多中国经济改革均无先例可循或属试验性质,并可能须作调整和修订,而该等调整和修订未必一定对
中国股份制公司或上市证券(如“A”、“B”及“H”股)之外商投资带来正面影响。
现时可供管理人选择之“A”、“B”及“H”股之发行,与其他市场可提供之选择比较可能相对有限。
中国“A”股及“B”股市场之流通性及交易量亦可能较低,与其他市场相比,该两个市场就综合总市值
及可供投资“A”股及“B”股数目而言均相对较少。此情况可能导致股价大幅波动。中国市场亦可能存
在潜在结算困难。
与若干已发展国家相比,中国资本市场及股份制公司之国家监管及法律架构仍处于发展阶段。大部分拥
有上市“A”股之股份制公司已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借以将国有股份或法人股转换为可转让股份,从而
增加“A”股之流通性。然而,该改革对整体“A”股市场及其他中国证券之影响仍有待观察。此外,中
国证券交易所可能对中国 A 股施行交易波幅限额,据此,倘若任何中国 A 股证券的买卖价已上升或下跌
至超逾交易波幅限额,该等证券在有关中国证券交易所的买卖可能会被暂停。暂停买卖将使本基金无法
对该证券之持仓(如有)进行平仓。此外,即使暂停买卖其后解除,本基金未必可按理想的价格平仓。
该交易波幅限额可能因而对本基金于中国 A 股之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中国公司须遵循中国会计准则及惯例,而该等准则及惯例某程度上乃跟随国际会计准则。然而,遵循中
国会计准则及惯例编制之财务报表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所编制之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差异。
上海及深圳证券市场均正处于发展和转变阶段。此情况可能导致买卖波动、难于结算及记录交易,以及
难以解释和应用相关规例。
55
在中国进行之投资将容易受到中国政治、社会或经济政策任何重大变动之影响,包括可能之政府干预。
基于上述特定理由,此种敏感度可能对资本增长,以至此等投资的表现带来不利影响。中国政府或监管
机构亦可能实施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政策。
中国政府对货币转换之控制及汇率未来之变动,可能对发行本基金所投资的相关中国证券之公司之营运
及财务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上述因素之存在,中国证券之价格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大幅度下跌,可能对本基金之表现造成不利
影响。
(xxix) 与中国 A 股的外资持股限制相关的风险 – 通过“中华通”投资于中国 A 股须遵守以下的持股限制:
· 单一香港或海外投资者(例如本基金)对单一中国 A 股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 10%;及
· 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例如本基金)对单一中国 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的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 30%。
当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倘若
中国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政策对QFI及其他境外投资者的持股另行施加更为严格的限制(如有),
则应以该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政策为准。
如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中国 A 股上市公司股票超过上述限定比例,该投资者或会被要求在指定时限内对超
过限制的部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予以平仓。上交所/深交所(视乎情况而定)及香港联交所将在
持股比例总和接近上限时发出警示或限制有关中国 A 股的买盘。
由于所有相关外国投资者在一家中国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总数被限制,因此,本基金投资 A 股之能力将
受通过“中华通”或能够参与 A 股投资的任何其他获准许方式作出投资的所有相关外国投资者的活动所
影响。
(xxx) 与短线交易收益规则相关的风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果持有中国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5% 或以上的股东(“大股东”)在六个月期间内买卖该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则须把所获得的任何收
益返还。如果本基金或投资管理人(被视为一致行动人)通过“中华通”投资于中国 A 股而成为中国上
市公司的大股东,本基金从该等投资可能产生的收益可能有限及因此本基金表现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xxxi) 与“中华通”相关的风险 – 本基金可通过“中华通”进行投资。除了与中国市场相关的风险、人民币货
币风险、与中国 A 股的外资持股限制相关的风险及与短线交易收益规则相关的风险外,本基金还须承受
以下的额外风险:
额度限制
· “中华通”受到每日额度限制。特别是,一旦北向沪股通/深股通的相关每日额度余额降至零,或
在开市集合竞价时段北向沪股通/深股通超出相关每日额度,新买盘指令将会被驳回(不过,不论
额度结余多少,投资者将可出售其跨境证券)。因此,额度限制可能会限制本基金及时地通过“中
华通”投资于中国 A 股的能力,而本基金可能无法有效地执行其投资策略。
暂停风险
· 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及风险得到审慎管理,拟香港联交所、上交所与深交所各自均保留可暂停北向
及/或南向交易的权利。启用暂停交易机制前需收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如果“中华通”的北向
交易实施暂停,则本基金进入中国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通过“中
华通”出售已购入的“A”股以应付任何赎回要求。在该情况下,本基金达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会
受负面影响。
· 可能出现以下情况:虽然在中国市场为正常交易日,但本基金不能通过“中华通”进行任何中国
“A”股交易。当“中华通”不进行交易时,本基金可能承受中国“A”股股价波动的风险。
56
操作风险
· 通过“中华通”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是有关市场参与者的操作系统须能配合。市场参与者可以参与
此机制,须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若干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 应知悉,内地与香港两地的证券机制及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为了配合试点机制的运作,
市场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解决因上述差异引致的问题。
· 此外,“中华通”的“互通”需要将跨境买卖盘指令传递。香港联交所及交易所参与者需要发展新
的信息科技系统(即由香港联交所为需要连接的交易所参与者设立的新交易指令传递系统(“中华
证券通系统”))。并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继续适应香港及上海
或深圳(视乎情况而定)两地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如果有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香港及上海或深圳
(视乎情况而定)两地市场通过“中华通”进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扰。本基金进入中国 A 股市场(从
而执行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 根据中国法规,投资者在出售任何股份前,账户须有足够的股份,否则上交所或深交所(视乎情况
而定)将拒绝有关卖盘指令。香港联交所将于交易进行前检查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的中国 A 股
卖盘指令,以确保不会发生超卖情况。
· 倘若本基金拟沽出所持有的中国 A 股,本基金必须在不晚于沽出当天(“交易日”)开市前把中国
A 股转至其经纪的相关账户,除非其经纪能够另行确认本基金已于其相关账户持有足够的股份。如
果错过了此期限,本基金将不能于交易日沽出该等股份。由于此项要求,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出售
所持有的中国 A 股。
此外,倘若本基金将其中国 A 股存放于托管人处,而该托管人乃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托管人参与者
或一般结算参与者,则本基金可要求该托管人于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特别独立账户 (“SPSA”),以在
经提升的交易进行前检查模式下存放其持有的中国 A 股。中央结算系统将向各 SPSA 编配专属“投
资者识别编号”,以配合“中华通”系统验证投资者(如本基金)持有的股份。倘若经纪输入本基
金的卖盘指令时 SPSA 内有足够的股份,本基金将仅需在执行后(且不早于下达卖盘指令时)将中
国 A 股由其 SPSA 转至其经纪的账户,且本基金将不会承受因无法及时将中国 A 股转让予其经纪而
无法及时出售其持有的中国 A 股的风险。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
· 当原本为“中华通”合资格股票被调出“中华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例如当管理人拟买入被调出“中华通”范围的某只股票时。
结算及交收风险
·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已建立结算通,并将互相成为对方的参与者,为跨境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服务。
于各自市场达成的跨境交易,当地结算所将与其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与交收,同时承担及履行其结
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所就此跨境交易的结算与交收责任。
· 如罕有地发生中国结算违约及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者,香港结算与其结算参与者在沪股通/深股
通交易的市场合约中的责任只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相关赔偿。香港结算将尽可能
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违约后的公司清盘程序向中国结算追讨所欠的股票和款项。在
该情况下,本基金可能在追讨过程中遭受延误,或无法向中国结算追讨全数损失。
参与企业行动及股东大会
· 香港结算将会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有关沪股通及深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
(包括本基金)将需要遵守各自的经纪或托管人(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指定的安排和最后期限。
就中国 A 股某些类型企业行为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短至只有一个营业日。因此,本基金可能无法
及时参与某些企业行为。
57
·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通过其经纪或托管人持有通过“中华通”机制买卖的中国 A 股。
根据内地现行常规做法,不能委派多位代理人。因此,本基金可能无法委派代理人出席或参加有关
中国 A 股的股东大会。
经纪违约的风险
· 通过“中华通”作出的投资乃通过经纪进行,并须承受该经纪未能履行其责任的风险。
监管风险
· “中华通”受监管机关所颁布的规例及内地与香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施细则所规限。此外,
监管机关可能不时就“中华通”的相关运作及根据“中华通”进行跨境交易的相关执法颁布新法规。
· 应注意,有关规则及规例未经验证,将会如何被应用仍是未知之数。此外,现行规则及规例可能会
变更,并可能具有潜在追溯效力。并不保证“中华通”将不会被废除。可通过“中华通”投资中国
市场的本基金可能因为该等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
(xxxii) 与投资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或深交所创业板及/或上交所科技创新板(“科创板”)上市的股票相
关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或深交所创业板及/或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投
资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及/或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可能导致本基金及其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以
下额外风险将适用:
股价波动较大及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及/或科创板的上市公司通常属新兴性质的创新及增长型企业,经营规模较小。
北京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价涨跌幅限制较宽,并且由于投资者准入门槛较
高,北京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及/或科创板上市的股票流动性相比其他交易板块上市的股票有限。因此,
相较于在上交所及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于该等交易板块上市的公司承受较高的股价波动及流动性风
险,且面临更高的风险,换手率亦更高。
由于交易规则不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为 30%,而创业板及科创板为 20%,均高于
上交所及深交所主板的限制。因此,在该等市场交易的证券可能比在上交所及深交所主板交易的有关行
业的证券承受更高的波动性风险。
估值过高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及/或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估值可能较高,而该极高估值可能无法持续。由于流
通股较少,股价可能更易被操控。
适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及科创板的监管差异
适用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有关的规则及规例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可能不
及上交所及深交所主板的有关规则及规例严格。
除牌风险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及/或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发生除牌可能更为普遍及迅速。倘若本基金投资的
公司被除牌,可能对本基金构成不利影响。
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转板相关的风险
如获适用法律及规例允许,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或深交所(视情况而定)的上市规定,本基金投
资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申请转板至深交所创业板或上交所科创板。转板申请将由上交所或
1 201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向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且不设额度限制(“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
制”)。 2 正如日期为2017年5月16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联合公告所界定,“债券通”是开展香港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
机制安排。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债券通的北向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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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视情况而定)审核及批准。转板申请(不论是否成功)可能导致有关股票的价格出现波动,因
此导致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亦出现波动。
适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及科创板的集中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及科创板是新设立的,初期的上市公司数目有限。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及科创板上市的
股票的投资可能集中于少数股票,因此本基金可能会承受较高的集中风险。
(xxxiii) 与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的风险 – 本基金可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制 1
及/或债券通 2 投
资于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中国债务证券。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市值及交易量
可能低于较成熟的市场。市场波动及低交易量引致的潜在缺乏流动性可能令在该市场交易的债务证券的
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该等债务证券的买入价及卖出价的差价可能较大,本基金可能因此招致重大的交易
及变现成本,且于出售该等投资时,甚至可能蒙受亏损。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之投资可能承受流动性、
波动性、监管、中国税务风险以及与结算程序及交易对象违约相关的风险。
根据中国内地的现行规定,若境外机构投资者拟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制及/或债券通投资于中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就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相关文件、进行相关备案及开立账
户必须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境外托管机构、代理备案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视情况而定)进行。因此,
本基金将承受该等第三方违约或出现错误的风险。
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制下的资金划付及汇出方面,境外投资者(例如本基金)可把人民币或外币投
资本金汇入中国内地,以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倘若本基金从中国内地汇出资金,则人民币与外
币的比率(“货币比率”)一般应与投资本金汇入中国内地当时的原来货币比率相符,最多容许偏差
10%。
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乃通过新开发的交易平台及操作系统进行。并不保证该等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继
续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如果有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通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扰。因此,
本基金通过债券通进行交易(从而执行本基金投资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此外,若本基金通
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可能会承受下单及/或结算系统固有的延迟风险。
有关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制及债券通的相关规则及规例或会变更,且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倘若在中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账户或进行交易被中国内地有关机构暂停,则本基金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能力将受到限制,当用尽其他替代交易途径后,本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与本基金于中国之投资有关的中国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及惯例存在风险及不确定性。有关中国税务风险
考虑及本基金于中国市场的税务详情,请参阅“风险”一节内“(xix)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税务
风险考虑”之风险因素及本第二章第 B 节 – 税务附注内“(iv) 投资市场”分节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分段。
(xxxiv) 与股票挂钩票据及参与票据相关的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工具,例如参与票
据及股票挂钩票据。倘若此等工具并无活跃市场,则于此等工具的投资可能缺乏流动性。该等工具的性
质复杂,因此存在定价错误或估值不当的风险,以及此等工具不一定时刻紧贴所追踪的证券或指数之价
值。估值不当可能导致支付予交易对象的款项增加或本基金蒙受价值损失。
该等工具亦将承受发行人或交易对象的破产或违约风险。此外,相比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的基金,通过
该等工具进行投资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业绩被摊薄。此外,很多该等结构性产品涉及嵌入式杠杆。这是因
为该等工具的市场风险显著高于进行交易时支付或存放的款项,故此市场相对轻微的不利变动可能导致
本基金的损失超过原本投资的金额。
(xxxv) 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本基金须承受与其所投资的相
关集合投资计划相关的风险。本基金无法控制相关计划的投资,不保证相关计划的投资目标及策略将会
实现,这可能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的相关计划未必受香港证监会监管。投资于该等相关计划可能会涉及额外成本。亦不保证
相关计划将始终具有充足的流通性,以满足本基金不时的赎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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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vi) 与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相关的风险-如果本基金订立非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则可从相关交
易对手方收取担保物或向相关交易对手方提供担保物。
目前,本基金可收取或提供现金担保,但不向交易对手方收取/提供非现金担保物。因此,本基金及其
交易对手方须以现金形式持有其一定比例的资产,以满足任何适用的保证金要求。这可能会对本基金的
表现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收取现金担保可降低交易对手方的风险,但若本基金的现金不足以应付每日
变动保证金要求,则本基金可能需要出售证券来满足该等要求。
现金担保可能存放于银行或其他接受存款的公司作为存款,可能不受政府或监管机构的全部或部分保
障。倘若该等银行或接受存款的公司破产,则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甚至可能招致全部现金担保的
损失。
倘若本基金收到的现金担保再投资于短期存款或优质货币市场工具,本基金将会承受现金担保所投资的
相关证券的发行人出现失责或违约的风险。
(xxxvii) 收益分配风险 – 就可支付收益分配的类别(除以“(累计)”为后缀的类别(其为累计类别)外的类别)
而言,可按管理人不时确定的金额支付收益分配。然而,不保证将作出有关收益分配,亦不保证将存在
目标收益分配水平。正收益分配率不表示正回报。
(xxxviii)终止或无法提供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LIBOR”) 的风险 – 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LIBOR”) 旨
在代表参与银行在伦敦银行间市场互相取得短期借款的利率。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
局”)已公开宣布,将停止发布若干期限及货币的 LIBOR,且有关 LIBOR 亦不再代表其拟于若干未
来日期衡量的相关市场及经济状况;有关该等日期及若干相关风险的现行资料可于以下网页查阅:
https://www.jpmorgan.com/disclosures/interbank_offered_rates#
。不保证金融行为监管局所宣布
的日期将不会改变,或 LIBOR 的行政管理人及/或监管机构将不会采取可能影响 LIBOR 的提供、组成
或特征或 LIBOR 所涵盖的货币及/或期限的进一步行动,我们建议您咨询您的顾问以随时了解任何有关
进展。公共及私营行业现已采取措施,落实用以取代 LIBOR 的新的或替代参考利率。此外,若干受监管
实体因监管指导或禁止已不再订立大部分新的 LIBOR 合约。不保证任何有关替代参考利率将与 LIBOR
相似,或会产生与 LIBOR 相同的价值或同等经济价值,亦不保证任何有关替代参考利率将具有 LIBOR
被终止、无法提供或被替代前相同的交易量或流通性,而这均可能影响本基金的若干贷款、票据、衍生
工具及构成本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投资组合的其他工具或投资的价值、波幅、流通性或回报,并可能因变
更持仓所用的参考利率、进行平仓及订立新的交易而产生成本。本基金的若干投资可能在金融行为监管
局公布的日期前由 LIBOR 进行过渡。由 LIBOR 过渡至替代参考利率可能导致本基金或其投资出现运作
问题。概不就 LIBOR 过渡对本基金或其投资的影响(及任何有关影响的时间)作出保证。该等风险亦可
能适用于其他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如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Euribor))以及被视为“基准”并成为近期
监管改革主题的一系列其他指数水平、利率及价值发生变化的情况。
(xxxix)“REITs”风险 –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主要投资于房地产之 REITs,据此可能涉及之风险较投资于多元化基
金及其他证券之风险程度更高。房地产投资流通性相对较低,并可能影响 REITs 因应经济状况、国际证
券市场、汇率、利率、房地产市场或其他状况而改变其投资组合或套现其部分资产之能力。REITs 可能
只具备有限之财务资源、交易次数较少及成交量有限,而价格走势亦较其他证券不稳定或反复。
REITs 之表现取决于管理技巧、并不多元化、须依赖庞大之现金流量、拖欠借款及自行清盘。于某些司
法管辖区内,特定的税务规则可应用以对 REITs 征税,或对由 REITs 所产生之收入征收预扣税,而本基
金将不会就 REITs 已付之任何税项或就 REITs 之分配之税项取得税收抵免,故 REITs 亦可能不符合赚取
免税过手收入之资格。
REITs 亦须承受利率风险。当利率下跌时,预期 REITs 于定息证券之投资价值会上升。相反,当利率上
升时,预期 REITs 于定息证券之投资价值会下跌。就可调息按揭贷款而言,其利率将定期重订以反映市
场利率之变动。因此,REITs 于该等贷款之投资收益将逐步调整,以反映市场之变动,因而导致该等投
资因应利率波动所引致之价值波幅较定息证券投资为低。然而,可调息按揭贷款所产生的收益对利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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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反应可能比定息证券较为反复。因此,本基金所持之 REITs 之价值可能增加或减少,并影响本基金
之价值。
本基金可投资的相关 REITs 不一定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及相关 REITs 的派息或派付政策并不代表基金的收
益分配政策。
(xl)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SPAC) 风险 – SPAC 由股票及认股权证组成,因此须承受股票风险及衍生工具风险,
以及 SPAC 的特定风险。在收购或合并目标之前,SPAC 实际上是一项在该项收购或合并前的一段期间
内的现金持有工具(具有明确的赎回权)。倘若目标被收购或合并,SPAC 的风险取向将发生变化,因
为从 SPAC 进行赎回的权利可能随着该项收购或合并而失效。由于收购或合并之后 SPAC 将作为上市股
票进行买卖并将承受股票风险,因此价格可能更加波动。SPAC 收购或合并的潜在目标可能并不适合本
基金或可能被 SPAC 的股东投票否决。此外,收购或合并可能并不成功,因此,倘若 SPAC 未在截止时
间前收购或合并目标,其可能被暂停买卖或被除牌。与小型公司类似,相比于大型公司股票,SPAC 收
购或合并之后的公司的流通性可能较低、波幅较高且往往具有较高财务风险。
(xli) 派息股票风险 – 概无保证本基金所投资并于以往曾派息的公司将于未来继续派息或以现时比率派息。减
少或停止派息可能对本基金的持股价值构成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xlii) 从资本拨款作出收益分配之风险 – 当本基金所产生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本基金宣布的收益分配时,管理人
可酌情决定该等收益分配可能从资本(包括已实现与未实现的资本收益)拨款支付。投资者应注意,从
资本拨款支付收益分配即代表从投资者原先投资本基金的款额或该项原先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增值退回
或提取部分金额。因此,本基金未来可用作投资的资本及资本增值可能会减少。本基金作出任何收益分
配均可能导致份额净值即时下跌。此外,正分配收益并不代表总投资的正回报。
货币对冲类别的收益分配金额及资产净值可能受到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利
率差异的不利影响,导致从资本拨款支付收益分配的金额增加,进而使资本被侵蚀的程度较其他非货币
对冲类别较高。
(xliii) 中国可变利益实体 (VIE) 风险-中国营运公司有时依赖可变利益实体 (“VIE”) 结构向境外投资者筹集资
金。在 VIE 结构下,在中国营运的公司设立一个实体(通常在境外),该实体与中国公司签订服务及其
他合约,据此提供对该公司的经济参与。境外实体发行的交易所买卖股份并不属于中国营运公司的直接
股权所有权权益。VIE 结构旨在通过在并无实际股权所有权的情况下复制有关股权所有权,从而为境外
实体(继而为该实体的投资者)提供对中国公司的经济参与。VIE 结构的使用是由于中国政府禁止外资
拥有若干行业的公司。存在中国政府或监管机构可能随时干预该等 VIE 结构(不论是整体而言或就特定
发行人)的风险。因此,尚不清楚有关合约将可执行或有关结构将可在其他方面按预期运作。中国政府
可能向中国公司征收罚款、吊销业务及营运牌照或没收所有权权益。此外,境外实体的股份所有权并未
赋予该实体的股东对中国公司的任何控制权。依赖 VIE 结构的公司(包括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及美国预托证券)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该等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境外投资者(例如本基金)于该等
中国 VIE 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本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基于上述因素,本基金的投资本质上应视为长期投资。因此,本基金只适合可承担所牵涉风险的投资者。
份额类别
根据本基金的信托契约,管理人可以决定发行不同的类别(各为一“类别”)。虽然各类别的资产将作共同投资,
但各类别可应用特定的收费结构、货币或收益分配政策。由于各类别有不同的收费结构,每类别应占的资产净
值可能不同。特别是,C 类别份额仅向机构投资者及若干指定分销商发售。
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亦有权终止提供任何类别(不论暂时或永久)。假如在任何时间,某类别的资产净值跌
至 500 万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的等值金额)以下,或在任何时间获特别决议案批准后,管理人有权注
销该特定类别所有当时已发行的份额,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适用)。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可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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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决定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发行同等价值的其他现有类别的份额(如有)。在注销有关类别及发行有关份
额前,管理人需给予受托人及所有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通知期)的通知,说
明已决定注销该类别及因而将替代发行的新类别份额(如有)。管理人亦应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替代方
案,例如免费赎回将予注销的份额类别。
现时可提供下列类别:
类别 类别货币
摩根亚洲股息(港元)(累计) 港元
摩根亚洲股息(人民币对冲)(累计) 人民币
摩根亚洲股息(美元)(累计)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澳元对冲)(每月派息) 澳元
摩根亚洲股息(加元对冲)(每月派息) 加元
摩根亚洲股息(欧元对冲)(每月派息) 欧元
摩根亚洲股息(英镑对冲)(每月派息) 英镑
摩根亚洲股息(港元)(每月派息) 港元
摩根亚洲股息(纽元对冲)(每月派息) 纽元
摩根亚洲股息(人民币对冲)(每月派息) 人民币
摩根亚洲股息(新加坡元对冲)(每月派息) 新加坡元
摩根亚洲股息(美元)(每月派息)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 C 类别(美元)(累计)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 C 类别(美元)(每月派息)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 C 类别(美元)(每季派息) 美元
货币对冲类别
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发行货币对冲类别。就该等货币对冲类别而言,管理人可对冲以本基金计价货币以外
的另一种货币计价的类别的货币风险,以尝试减轻该类别货币与以本基金计价货币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由于
此类外汇对冲乃为某特定货币对冲类别而运用,故其成本及对冲交易所得盈亏应仅由该货币对冲类别承担。投
资者务须注意,与此种形式对冲相关之额外成本包括与施行对冲有关的借贷成本(如有)及所用之工具和合约
的交易费用。该等成本及对冲交易所得盈亏将会反映于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之份额净值内。
应用于某特定货币对冲类别之确切对冲策略或会不同。一般而言,管理人拟运用衍生工具以施行外汇对冲。投
资者务须注意,纵然并非管理人之意愿,该货币对冲类别或会因管理人可控制以外之因素(如基金资产净值的
波动)而产生对冲过度或对冲不足的持仓。货币对冲类别之投资者或需承受货币对冲类别之货币以外之货币风
险。投资者亦应注意,倘若货币对冲类别之计价货币对本基金之计价货币贬值,则该对冲策略可能大幅限制以
类别货币计价的货币对冲类别之任何潜在升值的利益。
管理人亦可行使绝对酌情权,寻求就本基金部分或全部相关资产对本基金之计价货币所产生的货币风险作全部
或部分对冲。倘若投资者的基础货币有所不同(或并非与本基金之计价货币或该货币对冲类别之货币有关联之
货币)可能承受额外之货币风险。概不保证货币对冲类别或本基金之对冲方法将会达到预期效果。此类对冲活
动乃独立于本节纯粹就货币对冲类别而论述之对冲活动,且与之并无关联。
澳元对冲类别/加元对冲类别/欧元对冲类别/英镑对冲类别/纽元对冲类别/人民币对冲类别/新加坡元对
冲类别
本基金现时提供下列货币对冲类别:澳元对冲类别、加元对冲类别、欧元对冲类别、英镑对冲类别、纽元对冲
类别、人民币对冲类别及新加坡元对冲类别,主要分别以澳元、加元、欧元、英镑、纽元、人民币及新加坡元
为其投资基础货币的投资者作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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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元对冲类别、加元对冲类别、欧元对冲类别、英镑对冲类别、纽元对冲类别、人民币对冲类别及新加坡元对
冲类别旨在通过减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美元)分别与澳元对冲类别之货币(即澳元)、加元对冲类别之
货币(即加元)、欧元对冲类别之货币(即欧元)、英镑对冲类别之货币(即英镑)、纽元对冲类别之货币(即
纽元)、人民币对冲类别之货币(即人民币)及新加坡元对冲类别之货币(即新加坡元)之间汇率波动的影响,
并计及交易成本等实际考虑因素,提供与美元类别(即以本基金之基础货币计价的类别)相关的投资回报。
然而,由于各种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利率差异、货币远期持仓的未变现收益/亏损(于有关收益/
亏损变现之前不予投资)及进行对冲活动的交易成本,澳元对冲类别、加元对冲类别、欧元对冲类别、英镑对
冲类别、纽元对冲类别、人民币对冲类别及新加坡元对冲类别的回报永不会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份额
类别(即美元类别)的回报完全相关。投资者亦应注意,由于各种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利率差异,
货币对冲类别的分配额及/或分配率可能多于或少于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计价的份额类别(即美元类别)的分
配额及/或分配率。
因此,概不向以非澳元为投资之基础货币之投资者建议投资于澳元对冲类别。投资者倘若选择将其他货币转换
为澳元以投资于澳元对冲类别,则应明白其可能承受较高之货币风险,以及与以澳元为投资之基础货币的投资
者相比,或会因汇率波动而蒙受较高损失。
同样地,概不向以非加元(就加元对冲类别)、非欧元(就欧元对冲类别)、非英镑(就英镑对冲类别)、非
纽元(就纽元对冲类别)、非人民币(就人民币对冲类别)及非新加坡元(就新加坡元对冲类别)为投资之基
础货币之投资者建议投资于加元对冲类别、欧元对冲类别、英镑对冲类别、纽元对冲类别、人民币对冲类别及
新加坡元对冲类别。
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
本基金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并可向中国内地投资者提供以“PRC”为
后缀的类别。
收益分配政策
管理人可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修改收益分配政策,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适用),及须给予相关份
额持有人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以“(累计)”为后缀的类别
以“(累计)”为后缀的类别是累计类别,通常不会支付分配。所有收益将累积并再投资于本基金的相关类别。
以“(每季派息)”为后缀的类别
管理人拟在扣除摩根亚洲股息 C 类别(美元)(每季派息)适用的开支后,将该类别在每一会计期间的收益按
管理人所确定的金额分配给该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最后附带分配交易日下午 3 时 30 分
(香港时间)前收到有关份额的有效转让文件(如有需要,经妥为加盖印章),则份额受让人将有权就该份额
获得分配。如管理人在最后附带分配交易日下午 5 时正(香港时间)之前收到有关份额的申请,则份额申购人
将有权就该份额获得分配。
管理人拟就三个月期间按季于每年的 3 月、6 月、9 月及 12 月底或/及管理人获受托人事先批准并通知份额持
有人的其他时间作出分配。管理人预期能够从摩根亚洲股息 C 类别(美元)(每季派息)的投资产生的收益中
支付收益分配,但倘若该收益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中支付该等收益分配。
然而,支付的收益分配可能并不等于该类别相关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不保证、担保及/或确定收益分配将于每
季支付。请同时参阅“从资本拨款作出收益分配之风险”内的风险因素。
最近 12 个月的分配成分(即从 (i) 可分配净收益及 (ii) 资本中拨付分配的比例),可向管理人索取及于以下网页
查阅: am.jpmorgan.com/hk #
。
# 此网页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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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月派息)”为后缀的类别
管理人拟在扣除下列类别分别应占的开支后,将此等类别在每一会计期间分别应占的收益按管理人所确定的金
额,分别分配给此等类别的份额持有人:
类别
摩根亚洲股息(澳元对冲)(每月派息)
摩根亚洲股息(加元对冲)(每月派息)
摩根亚洲股息(欧元对冲)(每月派息)
摩根亚洲股息(英镑对冲)(每月派息)
摩根亚洲股息(港元)(每月派息)
摩根亚洲股息(纽元对冲)(每月派息)
摩根亚洲股息(人民币对冲)(每月派息)
摩根亚洲股息(新加坡元对冲)(每月派息)
摩根亚洲股息(美元)(每月派息)
摩根亚洲股息 C 类别(美元)(每月派息)
管理人拟按月或/及管理人获受托人事先批准及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的事先通知的其他时间作出分配。管
理人预期能够从本基金的投资产生的收益中支付收益分配,但倘若该收益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管理
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中支付该等收益分配。请同时参阅“从资本拨款作出收益分配之风险”内的风险因素。
最近 12 个月的分配成分(即从收益及资本中拨付分配的百分比),可向管理人索取及于以下网页查阅:
am.jpmorgan.com/hk #
。
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最后附带分配交易日下午 3 时 30 分(香港时间)前收到有关份额的有效转让文件(如
有需要,经妥为加盖印章),则份额受让人将有权就该份额获得分配。如管理人在最后附带分配交易日下午
5 时正(香港时间)之前收到有关份额的申请,则份额申购人将有权就该份额获得分配。
分配再投资
管理人之现行政策为将任何分配自动再投资于申购本基金相应份额类别的更多份额,除非 (i) 份额持有人另行书
面通知管理人以及有关分配金额等于或超过 250 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的等值金额)及/或 (ii) 管理人
认为份额持有人申购更多份额可能对本基金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或可能在其他情况下损害本基
金的利益。该等额外份额将于分配日期发行,或如当日并非交易日,则于下一个交易日发行。发行该等额外份
额将不会收取任何申购费。
支付分配
倘若份额持有人已书面通知管理人其拟,或按管理人另行确定其应收取分配款项而非让分配自动再投资于申购
更多份额,则款项将仅以有关类别之发售货币以电汇/银行转账支付,但须先完成下文所述的认证程序。份额
持有人可能因电汇/银行转账付款而须缴付任何银行费用。如份额持有人并无提供银行付款详情或如所提供的
银行付款详情不正确,则分配将再投资于申购本基金相应份额类别的更多份额,除非管理人认为份额持有人申
购更多份额可能对本基金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或可能在其他情况下损害本基金的利益。尽管有
上文所述,但就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而言,在极端市况下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货币兑换时及获受托人批
准后,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分配。任何于付款日期起六年后仍未领取之分配(例如份额持有人将分配再投资可
能对本基金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或可能在其他情况下损害本基金的利益,及份额持有人并未提
供正确的银行付款详情以进行电汇/银行转账或未能完成令管理人满意的下文所述的认证程序)将被没收,并
成为有关类别资产之一部分(或如有关类别已被终止,则成为基金资产之一部分)。
认证程序
管理人可酌情就收益分配款项的支付开展任何其认为适当的认证程序。认证程序旨在为本基金、其代理人或份
# 此网页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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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降低错误及欺诈风险。倘若未能完成令管理人满意的任何认证程序,管理人可将付款指令的处理推迟
至晚于原定收益分配款项支付之日的日期,即当已完成令其满意的该等认证程序时的日期才予以处理。
倘若管理人对任何验证、确认或认证程序下的其他流程不满意,其可拒绝执行相关收益分配款项的支付,直至
有关验证、确认或认证程序下的其他流程令其满意为止。倘若管理人在上述情况下推迟执行或拒绝执行收益分
配款项的支付,管理人或本基金不就此对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人承担任何责任。
估值基准
本基金各类别的资产净值计算方法载于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内。各类别的份额净值是用该类别的资产价值扣除该
类别的负债,除以该类别于紧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 5 时正(香港时间)或管理人与受托人协议的其他时间的已
发行份额总数计算得出,并将所得金额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任何由此而产生之进位调整额将拨归有关类
别所有。一般而言,挂牌投资以其官方收市价或最近期市场报价估值;而非挂牌投资则以其成本或根据由管理
人或就此获聘的专业人士作出的最近期重估进行估值。利息和其他收入及负债(如切实可行)每日累计。有关
估值将以有关类别的发售货币计价。如果管理人认为调整投资的价值是为了更能准确地反映有关投资的公允价
值,那么管理人将采取适当审慎措施及技巧,以勤勉尽责及真诚的态度并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任何投资的价
值。
本基金有关类别的份额净值于每个交易日计算。此外,管理人亦可在获受托人批准后决定于并非交易日的日子
计算份额净值。
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各类别最近期可获得的资产净值与有关类别的资产的公平价值有所差别。如果管理人认为调
整有关类别之资产净值或份额净值是为了更能准确地反映资产净值的公平价值,那么管理人将采取适当审慎措
施及技巧,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并经咨询受托人后可调整有关类别之资产净值或份额净值。该调整将由管理人经
考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真诚地作出。务须注意,有关类别采纳的估值基准,与香港公认的会计原则未必
相同。进一步详情载于下文“报告及账目”一节。
摆动定价
倘若管理人认为符合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计算份额净值时,当本基金的资金净流动超过管理人不时预先
确定的限额时,管理人可(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入时)上调或(当本基金发生资金净流出时)下调份额净值,
以降低因购买/出售相关投资所导致的预期摊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差价及交易费用,如经纪费、税项及
政府收费。可能导致资金净流动情况的例子包括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基金合并(其中涉及本基金资产的流入
/流出)等而导致的份额净交易。
在正常市况下,该等摆动定价调整比率将不会超过各类别份额净值的 2%。然而,在极端市况下(例如在出现
高波幅、资产流通性下降及市场受压的期间),该比率可能大幅上升。在任何情况下,除非获得受托人及香港
证监会(如要求)的批准,否则只能暂时性地适用超过 2% 的摆动定价调整比率,且该等比率将不会超过 5%。
买卖
申购、赎回及转换份额的申请可以通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或该等其他经批准中介人,包括摩根基金(亚
洲)有限公司委任的银行、经纪、证券交易商及其他投资顾问(统称“分销商”)作出。于本节及下文“申购”、
“赎回”及“转换”各节所述的买卖手续,只适用于通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进行的买卖。其他分销商
可能有不同的买卖手续,举例而言,较早的买卖截止时间及不同的最低整笔投资额。因此,凡有意通过摩根基
金(亚洲)有限公司以外的分销商申购、赎回或转换份额的投资者,应咨询有关分销商,了解适用于该等投资
者的买卖手续。
申购、赎回及转换份额的申请亦可以通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不时指定的其他途径作出。凡有意通过该
等途径申购、赎回或转换份额的投资者,应咨询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了解适用于该等投资者的买卖手
续。
份额将通常于每个交易日发行或赎回,该交易日通常指每一日(星期六或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除外),而该
日为香港银行开放办理一般银行业务且管理人认为该日为本基金之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挂牌、上市或买卖之市场
之证券交易所开放进行买卖之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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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本基金之份额能于某一特定交易日发行或赎回,申购申请或赎回要求(视乎情况而定)须由摩根基金(亚
洲)有限公司于该交易日下午 5 时正(香港时间)前或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之其他时间前接收。于该时间后接
收之申购申请或赎回要求,将于紧随之下一个交易日处理。就涉及货币转换的任何交易而言,请注意,不同的
交易类型可能导致应用不同的货币汇率。
本基金不容许任何投资者运用市场时机或相关的过度、短期买卖的手法。一般而言,市场时机指一名投资者于
一段短时间内,利用时差及/或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方法的缺点及不足,以预先确定价格为基准,申购、赎回或
转换同一基金份额的有秩序投资行为。故此,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本基金及/或管理人保留权利,
拒绝从事该等手法或涉嫌从事该等手法的任何投资者申购或转换份额的任何申请,并酌情采取彼等认为适当或
必须的进一步行动。
此外,倘若份额持有人身为或成为美国人士(按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说明指引及关于遵守若干掉期条例
(经修订)的政策声明中所订的指引,定义见《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或定义见《1986 年美国国内
税收法》(经修订))或代美国人士的账户或利益持有份额,或在违反任何法律或规例或在其他会或可能会对
本基金或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情况下持有份额,或在其他情况下损害本基金的利益
时,份额持有人需立刻通知管理人。倘若管理人认为份额持有人在违反任何法律或规例或在其他会或可能会对
本基金或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的监管、税务或财政后果的情况下持有份额,或在其他情况下损害本基金的利益
时,或份额持有人成为或身为美国人士,则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款赎回份额持有人的份额。
管理人行使上述权力时应当以真诚的方式并基于合理理由行事。若份额持有人成为美国人士,则可能需要遵从
美国预扣税及报税的规定。
申购
本基金以美元为基础货币。
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接纳或拒绝份额之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首次发行价格
首次发行的现有类别份额已按下列价格发行,而当中并不包括申购费:
类别 每份额首次发行价格(不包括申购费)
摩根亚洲股息(港元)(累计) 10.00 港元
摩根亚洲股息(人民币对冲)(累计) 人民币 10.00 元
摩根亚洲股息(美元)(累计) 10.00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澳元对冲)(每月派息) 10.00 澳元
摩根亚洲股息(加元对冲)(每月派息) 10.00 加元
摩根亚洲股息(欧元对冲)(每月派息) 10.00 欧元
摩根亚洲股息(英镑对冲)(每月派息) 10.00 英镑
摩根亚洲股息(港元)(每月派息) 10.00 港元
摩根亚洲股息(纽元对冲)(每月派息) 10.00 纽元
摩根亚洲股息(人民币对冲)(每月派息) 人民币 10.00 元
摩根亚洲股息(新加坡元对冲)(每月派息) 10.00 新加坡元
摩根亚洲股息(美元)(每月派息) 10.00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 C 类别(美元)(每月派息) 10.00 美元
此外,首次发行的下列类别份额将按下列价格发行,而当中并不包括申购费:
类别 每份额首次发行价格(不包括申购费)
摩根亚洲股息 C 类别(美元)(累计) 10.00 美元
摩根亚洲股息 C 类别(美元)(每季派息) 10.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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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之发行
就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其后发行而言,某类别的份额将按有关交易日办公时间结束时该类别之份额净值发
行。管理人可就份额发行收取申购费(通常最高不超过相关类别份额净值的 5%),有关费用将从总申购金额
中(如适用)扣除。
就按份额数目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请人而言,申购费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申购费金额 = 获配发份额×份额净
值×申购费率
就按金额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请人而言,申购费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申购费金额 = 总申购金额×申购费
率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而向申请人配发之份额数目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三位。倘若向上五入份
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申请人。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本基金。
管理人将保留申购费拨归其所有或使用。
申请手续
本基金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及 C 类别除外)的最低整笔投资额一般为 2,000 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
币计价之等值金额。就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C 类别除外)而言,各该类别的最低整笔投资额一般为人民
币 16,000 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就 C 类别而言,该类别的最低整笔投资额一般为 10,000,000
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除此之外,投资者可以每月最少 1,000 港元作为各类别之每月投资。
每月投资并不适用于 C 类别。管理人可如本基金的组成文件所容许及通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不时决定
的其他交易途径,适用不同的最低整笔投资额及/或不同的最低每月投资额。
申请人可通过填妥申请表格购买份额。所有申请应提交予管理人。此外,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可通过电
话接纳申请,但须受若干条件限制。任何人士均不应将申请交予任何并非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获
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香港中介人,或任何并非属于获法定或其他适用豁免而不须
就此获发牌或注册的香港中介人。
以本基金或某一类别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申购的份额持有人可能需要作出其他安排。份额持有人如欲以任何其
他货币付款,务请联络管理人。在该等情况下,转换该货币为本基金或该类别计价货币的成本将从申购款项中
扣除。兑换率可能由管理人以交易日的当时市场汇率确定。申请人可能因该等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
影响。
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款项应以电汇/银行转账支付,申购款项应扣除任何银行费用及其他行政费用(即
申请人须缴付任何银行或其他行政费用)。汇款银行正式接纳电汇/银行转账要求之副本,应与申请表格一并
提交。
由第三方作出之付款或现金付款概不接纳。
成功获接收之申请人将获寄发成交单据。如申购款项并无连同申请表格一并附上,则须于成交单据发出之时实
时结算。如从有关交易日起计(但并不包括该交易日)七个历日尚未收到即可提用之付款,则管理人可酌情决
定将该申请当为无效及予以取消,以及如受托人有所要求或有关份额申请构成所有已发行份额 5% 以上,则该
申请必定被当为无效及予以取消。在该情况下,管理人将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代表处理申购申请所涉及之费用之
注销费(该收费归管理人所拥有)及任何货币汇兑成本(如适用),并可要求该申请人向管理人支付份额获发
行之日与份额被注销之日之份额净值之差额(经摆动定价机制所调整(如适用))之差额,以及任何适用之申
购费及赎回费。
所有份额将以有关份额持有人之名义记录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所存置之份额持有人登记册内。
身份证明 – 反洗钱
为确保可遵守适用于反洗钱之任何指引或规例,申请人将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申请人如属公司,则将需提
供有关其法定存在及公司授权之证明文件。申请人如代表另一名人士提出申请,则将需提交有关主事人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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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或申请人确认已获取有关主事人之身份证明及申请人须信纳资金之来源。申请人如未能应要求提供该等证
明或确认,则申请将被拒绝受理。
倘若受托人、管理人或其转授人怀疑或得知向一名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所得款项,可能导致任何人士于任何有
关司法管辖区违反适用反洗钱或其他法律或规例,或倘若拒绝向该份额持有人作出任何赎回付款为必须或合
适,以确保受托人及其转授人于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遵守任何该等法律或规例,则受托人、管理人及其转授人
亦保留权利,拒绝向该份额持有人作出任何赎回付款。
赎回
份额之赎回
本基金某类别份额将按有关交易日办公时间结束时该类别之份额净值赎回。管理人可就份额赎回收取赎回费
(通常最高不超过相关类别份额净值的 0.5%),而有关费用(如适用)将从赎回款项中扣除。
就按份额数目赎回本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而言,赎回费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赎回费金额 = 获赎回份额×份
额净值×赎回费率
就按金额赎回本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而言,赎回费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赎回费金额 = 赎回净额×赎回费
率 /(1 – 赎回费率)
赎回费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而赎回款项的金额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倘若向上五入赎回款项或
向下四舍获赎回的份额数目 , 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进行赎回的份额持有人。倘若向下四舍赎回款项或向上
五入获赎回的份额数目 , 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本基金。
管理人将保留赎回费之款项拨归其所有或使用。然而,管理人现时并无征收任何赎回费。
赎回手续
赎回份额之要求应以图文传真或其他书面或管理人所指定之电子方式发出,并应注明拟赎回份额之数目或以本
基金或某一类别之计价货币或其他货币赎回之金额。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亦可通过电话接收赎回要求,但须受若干条件限制。
就有不同类别(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及 C 类别除外)的本基金而言,份额持有人可赎回部分所持有之基金
份额,但赎回部分基金份额不得导致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值于要求获处理后低于正常情况下的 2,000 美
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倘若赎回或转换要求导致所持份额于要求获处理后少于 2,000 美元或其
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将赎回或转换要求视作一项赎回或转换(如适用)于有
关类别的全部所持份额之指示。
就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C 类别除外)而言,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可将部分所持有之份额赎回,但赎回部
分份额不得导致份额持有人所持以人民币计价类别的份额总值于要求获处理后少于正常情况下的人民币 16,000
元。倘若赎回或转换之要求导致所持份额于要求获处理后少于人民币 16,000 元,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将赎
回或转换之要求视作为一项赎回或转换(如适用)于有关类别全部所持有份额之指示。
就 C 类别而言,份额持有人可赎回部分所持有之基金份额,但赎回部分基金份额不得导致份额持有人所持 C 类
别份额总值于要求获处理后低于正常情况下的 10,000,000 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倘若赎回
或转换要求导致所持份额于要求获处理后少于 10,000,000 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管理人可
绝对酌情决定将赎回或转换要求视作一项赎回或转换(如适用)于该类别的全部所持份额之指示。
如通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不时指定的其他途径部分赎回本基金的持有量,投资者应咨询摩根基金(亚
洲)有限公司,了解于赎回后适用于其的最低持有量。
应付赎回款项将以本基金或某一类别的计价货币列值,而付款将通常以相同货币作出。尽管有上文所述,但就
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而言,在极端市况下,市场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货币兑换时及获受托人批准后,管理人
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份额持有人可与管理人作出安排,以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收取付款。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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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务请联络管理人,了解该等安排的详情。在该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向申请人收取本基金或该类别的计价货币
之兑换成本,有关成本可由管理人以交易日的当时市场汇率确定。任何兑换成本将从赎回款项中扣除。申请人
可能因该等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赎回本基金之份额所得款项通常于五个营业日内付款。无论如何,赎回所得款项将于份额被赎回及管理人已接
收以指定格式正式填妥之赎回要求及受托人或管理人可能要求之该等其他资料之有关交易日后一个历月内付
款。未能提供该资料可能延迟支付赎回所得款项。款项将仅以电汇/银行转账支付。份额持有人可能因电汇/
银行转账付款而须缴付任何银行费用。如份额持有人并无提供银行付款详情或如所提供的银行付款详情不正
确,则只有当份额持有人提供正确的银行付款详情后,管理人方会支付赎回所得款项。本基金概不会向第三方
付款。
暂停赎回
在以下情况,管理人在考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咨询受托人后,可暂停份额持有人赎回其份额之权利及/
或延缓支付任何赎回款项:
a) 组成本基金的重大部分投资进行交易或有能力进行交易的任何市场关闭(因通常运作而关闭除外);或
b) 任何该市场的交易受限制或暂停;或
c) 管理人认为出售组成本基金的投资不能合理地切实执行,本基金的交易过程不能于没有不当延误或没有
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之情况下进行;或
d) 管理人一般用于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方法出现任何中断,或当管理人认为组成本基金的任何投资或
其他财产的价值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合理地确定;或
e) 管理人认为将会或可能涉及投资之赎回或付款或份额之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汇款不能以合理的价格或合理
的汇率执行;或
f) 因有关法律及规例的不利转变,管理人认为赎回份额不能执行或赎回份额合理地不切实可行;或
g) 管理人经考虑份额持有人之利益后,认为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乃属适当。
如暂停份额赎回,份额之赎回将顺延至暂停完结后首个交易日。
管理人亦可能将本基金于任何交易日所赎回份额之总数限制为任何交易日已发行份额的 10% 或以上。倘若赎回
份额受到该等限制,份额将在份额持有人之间按比例予以赎回,但如管理人认为该项安排不具有可行性,管理
人将有权决定在份额持有人之间赎回份额的分配方式。该等并未赎回的份额将在同一限制规限下结转于下一个
接续交易日予以赎回。
倘若暂停或延迟赎回份额,于第一个交易日并未赎回的份额将结转至下一个接续交易日,并将较下一个接续交
易日收取的赎回要求优先赎回。
本基金实施或结束任何暂停或延缓付款之通告将会在作出该决定后立即通过网页 am.jpmorgan.com/hk #
刊登,且就宣布暂停买卖而言,于作出该宣布后在暂停买卖期间至少每月一次在该网站刊登。
转换
在任何暂停买卖规限下,以及由一名份额持有人转换的有关摩根基金(单位信托系列)可供公众申购之情况下,
从由管理人管理或就管理人担任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转入投资于该项基金的份额的任何转换指示,通常于赎
回指示及其后的申购指示完成时才执行。
当一名份额持有人欲通过转换由管理人管理的或就管理人担任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而申购本基金的份额,本
基金可能收取份额净值 1% 的已减低申购费,除非与管理人作出其他安排,而有关费用将从转换金额(如适用)
中扣除。
# 此网页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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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名份额持有人欲转换本基金为由管理人管理或就管理人担任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转换将被视为赎回本
基金的份额,并因此将收取赎回费(如适用)。此外,接受转让赎回款项的某一项基金可能收取份额净值 1%
的已减低申购费,除非与管理人作出其他安排,而有关费用将从转换金额(如适用)中扣除。
赎回费现时为份额净值的 0%。因此,在该情况下的转换费应为将转至基金之份额净值的 1%。有关由基金 A 转
换至基金 B 的转换费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转换费金额 = 基金 B 的总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 +申购费率)。
转换费金额应向下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而向申请人配发之份额数目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三位。倘若向上五
入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申请人。倘若向下四舍份额数目,则进位对应的金额应拨归有关基金。
本基金内份额类别之间、摩根基金(单位信托系列)内该等基金份额间之转换,或本基金与摩根公积金基金系
列或摩根宜安基金系列(“该等单位信托系列”)内基金之间之转换将通常于同一交易日(即 T 日)完成,而
转换本基金的份额至管理人担任香港代表的另一项基金/从该另一项基金作出之转换,将于接收有关转换指示
的交易日后在所转入基金的下一个交易日(即 T+1 日)完成,但有以下例外:
倘若转换成摩根货币基金,份额将须在管理人在《摩根基金(单位信托系列)基金说明书》中有关章节所载时
限内收到本基金将出售的份额之所得款项,方可购买。
就本基金内份额类别间之转换、本基金与该等单位信托系列内另一项基金间之转换而言,倘若于并非将予赎回
的份额的交易日之日(即 T 日)接收转换指示,转换将于本基金或有关基金(视情况而定)下一个交易日(即
T+1 日)执行。倘若转换指示于将予赎回的份额的交易日,但并非将予购买份额的交易日之日(即 T 日)接收,
赎回将于接收指示的交易日(即 T 日)执行,并于将予购买份额的下一个交易日(即 T+1 日)进行配发。
就转换本基金之份额至其他基金系列内之基金/从该其他基金系列内之基金作出之转换而言,倘若于并非将予
赎回的份额所属基金(“原基金”)的交易日之日(即 T 日)接收转换指示,转换指示将被视作将于原基金的
下一个交易日(即T+1日)接收。因此,转换(即配发将予购买的基金份额)将于该交易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即
T+2 日)进行。倘若将予购买的基金并非于某一日估值,从原基金作出赎回将继续于原基金的交易日(即 T 日)
进行,但配发交易将推迟至于将予购买的基金的下一个交易日按照上述手续进行。
倘若转换指示涉及转换为以不同货币计价之份额,管理人将向申请人收取有关份额的计价货币之兑换成本,有
关成本将由管理人以交易日的当时市场汇率确定。申请人可能因该等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收费、开支及责任
申购费及赎回费
管理人可在发行份额时(如适用)从总申购金额中收取申购费(通常最高不超过相关类别份额净值的 5%),
并在注销或赎回份额时(如适用)从赎回款项中收取赎回费(通常最高不超过相关类别份额净值的 0.5%)。
然而,管理人目前并不征收任何赎回费。
对于分销商向本基金介绍的相关业务,管理人根据相关业务之价值向其支付管理人所收取的佣金、费用、收费
或其他利益的其中部分款项。
管理费
就 C 类别以外的类别而言,目前管理人每年收取有关类别资产净值 1.5% 的管理费;就 C 类别而言,目前管理
人每年收取有关类别资产净值 0.75% 的管理费。管理人有权每年收取不高于每一类别资产净值 2.5% 的管理费,
并仅可在向受托人及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提高管理费收费率的通知后,方可提高此收费率(不得高于
每一类别资产净值每年 2.5%)。管理费按该类别于每一个交易日及计算该类别份额净值的其他日子的资产净值
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底支付。如本基金的资产包括由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所管理的任何单位信托基金或其他
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则管理人将计及按有关类别占该单位信托基金或计划的权益而就该单位信托基金或计划
被征收的管理费减收其费用。
倘若本基金投资于任何由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相关计划,则就相关
计划而征收的所有申购费及赎回费应予豁免。本基金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不可按相关计划
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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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人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助理管理人的费用将由投资管理人承担。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目前按下列比率收取费用:
比率(每年)
0 美元至 40,000,000 美元(含本数)的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
40,000,000 美元(不含本数)至
70,000,000 美元(含本数)的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4%
超过 70,000,000 美元的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5%
受托人有权每年收取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0.2% 的受托人费用。受托人仅可在管理人同意并在向本基金之份额
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提高受托人费用收费率的通知后,方可提高此收费率(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年
0.2%)。受托人费用按本基金在每一交易日及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其他日子的基金资产净值每日累计,并应
在每月底支付。
有关通过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不时指定的任何其他途径进行买卖,请咨询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以了解本基金或各类别的现行费用及收费。
其他责任
除上述之收费及开支外,本基金承担其他成本及费用,包括有关本基金及其投资的印花税、税项、经纪费、佣
金、外汇兑换开支、银行手续费及登记费,获取及维持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地位之费用,核数师、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及本基金投资之托管人之费用及开支,拟订其信托契约及任何增补信托契约之费用,法律及其他
专业或专家费用,因管理本基金而引致之若干其他费用及开支。支付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之费用将视乎本基金
的份额持有人数目及交易数量而异,但年率经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协定为介乎基金资产净值 0.015% 至 0.5% 之
间。
本基金亦须负责根据或就信托契约之条文编制、印刷、刊登及派发一切报表、账目、报告及通告之费用(包括
为编制及印刷本基金说明书任何更新或刊登份额净值之费用)及,当与管理人达成协议,包括本基金委任之任
何分销商所引致之上述费用。此外,本基金承担因法律或监管规定之更改或任何新法律或监管规定之推行而引
致之所有费用(包括因遵守任何有关单位信托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之任何守则(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而引致
之任何费用)。
本基金概无尚未摊销的余下成立成本。份额持有人之责任以其于本基金之投资为限。
利益冲突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可能在履行其提供服务予本基金或处理本基金之交易的责任时,涉及实
际性或潜在性的利益冲突。然而,当发生该等利益冲突时,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将在该情况
下考虑到须为份额持有人之最佳利益而行事之责任,并将寻求以公平方式处理该等冲突。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及管理人之其他联营公司(“JPMorgan 之联营公司”)已采取合理制
定的政策及程序,以适当防范、限制或减轻利益冲突。此外,该等政策及程序旨在遵守适用法律,而根据有关
法律,除非属例外情况,否则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乃受法律限制及/或禁止。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及彼等之任何关联人士可向本基金提供各类不同的服务,而本基金就此
向其提供酬金(包括为本基金或与本基金(以代理人身份或在受托人同意下以主事人身份)达成投资组合交
易)。因此,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及彼等之任何关联人士与本基金订立安排会获得奖励,而
在平衡该奖励与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时面临利益冲突。有关人士可收取及保留其之一般佣金、收费、
费用或其他利益,该等费用须为就相类金额及性质之交易或服务按正常商业条款确定的费率。
71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及彼等之任何关联人士均可与经纪订立非金钱利益安排以获得若干物品
及服务,该等物品及服务须明显地对份额持有人有利。此等服务不会以现金支付,该等人士反之可代表本基金
与经纪进行协议数额之业务。本基金可就此等交易支付佣金,但是 (i) 交易之执行须符合最佳执行标准及有关经
纪佣金比率不得超逾一般提供机构全面服务的经纪佣金比率、(ii) 以声明的形式在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内定期作出
披露,说明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收取非金钱利益的政策及做法,包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物品
及服务及 (iii) 非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或彼等之任何关联人士不得保留经纪、交易商或庄家之现金、佣金或其
他回佣,以作为代表本基金向该等经纪、交易商或庄家转介交易的代价。此外,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
理管理人不可按相关集合投资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
此外,管理人连同其获转授投资管理责任的 JPMorgan 之联营公司在担任其他基金或客户的投资管理人时亦面
临利益冲突,且不时会作出与管理人或其转授人(代表本基金)所作出的决定不同的投资决定,及/或有关投
资决定会对管理人或其转授人(代表本基金)所作出的决定构成负面影响。
JPMorgan 之联营公司向其客户提供多种服务及产品,且为本基金所投资或将投资的环球货币、股票、商品、
定息证券及其他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在若干情况下,通过向其客户提供服务及产品,JPMorgan 之联营公司的
有关活动可能对本基金构成不利影响或构成限制及/或对该等 JPMorgan 之联营公司有利。
管理人之联营集团公司(为 JPMorgan 之联营公司成员)向本基金提供行政服务亦可能产生潜在利益冲突。例
如,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在获委任的提供服务机构为管理人的联营集团公司,并向本基金提供产品或服务及于该
产品或服务中拥有财务或商业利益时产生,亦可能在获委任的提供服务机构为管理人的联营集团公司,并就其
向本基金提供的其他相关产品或服务(例如外汇、证券借贷、定价或估值服务)收取酬金时产生。倘若可能于
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潜在利益冲突,管理人将时刻遵守其根据适用法律须承担的责任(包括诚实、公平、
专业及独立地并仅以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事的责任),亦将管理、监察及披露任何利益冲突,以防对本
基金及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若无法避免冲突,管理人将致力通过适当的保障及措施以公平方式管理及解决冲突,并确保投资者的利益获得
充分保障。管理人已在整个业务过程中采纳有关政策及程序,以识别及管理实际、潜在及认为会发生的利益冲
突,并持续监察及审查该等利益冲突。作为识别及管理实际、潜在及认为会发生的利益冲突举措的一部分,管
理人持续为雇员提供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培训。管理人已设立物理方式及电子方式的信息隔离,以助防止交换或
滥用材料、非公开资料及减轻现有及潜在利益冲突。
若管理人及其转授人获取有关发行人的重大非公开资料,其将被限制为客户买卖该发行人的证券,直至有关资
料已被公开披露或不再被视为重大为止,这会对本基金就受有关资料影响的证券进行交易的能力构成负面影
响。
有关利益冲突的进一步资料载于以下网页:am.jpmorgan.com/hk #
。
交叉盘交易
若管理人认为(作为其投资组合管理的一部分)本基金及/或由管理人或 JPMorgan 之联营公司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进行交叉盘交易符合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以达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则可在有关基金之间开
展交叉盘交易。开展交叉盘交易可令管理人(为份额持有人利益)达致交易效益及节省成本。
在开展交易时,管理人将按照香港证监会的《基金管理人操守准则》确保交易是按公平条款和当时的市值执行,
且在执行交易前,须将有关交易的原因以书面方式记录。
税务
第 B 节所载的税务附注适用于本基金(视情况而定),并根据于本基金说明书之日期现行有效的法律及惯例编
制,在内容及诠释方面可能有所更改。该等税务附注仅为一般指引,不一定说明本基金所有类别投资者之税务
责任,因此不应予以倚赖。凡拟申购、持有或出售本基金的份额的个别投资者,应就有关其于本基金的投资,
寻求关于彼等本身税务状况的税务意见。
# 此网页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72
报告及账目
本基金之财政年度完结日期为每年 9 月 30 日。年度报告(包括受托人之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将在切实可
行范围内尽快(而在任何情况下须分别在各财政年度完结后四个月内及 3 月 31 日后两个月内)通过网页
am.jpmorgan.com/hk # 提供予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管理人经取得受托人事先同意后可决定不在首个会计期
间就本基金编制或向份额持有人提供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前提是该期间须少于十二个历月。当年度报告或
半年度报告落实时,份额持有人将会获通知有关其可取阅途径的详情。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将只以英文发布,
而印刷本将可通过致电 (852) 2265 1188 联络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免费索取。
年度报告将采用国际公认会计标准编制。尽管如此,就财务报告目的而言,该等会计标准可能在计算本基金资
产净值及/或其他方面,采用有别于信托契约中所列出的方法或原则。现时,预期年度报告将会根据香港公认
之会计原则编制。本基金将以根据其信托契约之条款计算之份额净值而作出交易,有关份额净值未必根据香港
公认会计原则计算。
核数师委任函件的条款在本基金与另一基金之间及在不同年度均可能有所不同。然而,一般而言,在并无发生
欺诈的情况下,核数师有关其在委任函件下的服务向管理人及受托人承担的责任通常以某金额为上限,相当于
向核数师所支付费用的某个倍数。核数师亦通常免除其就附带、间接、损失溢利或类似损害赔偿而承担的责任。
一般资料
价格资料
本基金各类别之份额净值通常于每个交易日及计算各份额类别份额净值的其他日子在网页
am.jpmorgan.com/hk # 刊登。
信托契约
建议份额持有人审阅信托契约之条款。
本基金之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之副本以每份定价 80 港元发售,或可在正常办公时间于摩根基金(亚洲)有限
公司之办事处免费查阅。
受托人与管理人可同意借订立增补信托契约而修改信托契约,受托人必须认为此等修改 (i) 并不严重损害份额持
有人之利益,并不在重大程度上免除受托人、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信托契约之任何义务或责任,以及(除
因拟备有关增补信托契约而招致之任何费用及开支外)不会增加须从本基金资产支付之成本及费用;或 (ii) 乃
遵守任何财政、法律、监管或官方要求而必须;或 (iii) 乃纠正一项明显错误而作出,或该修改已获香港证监会
批准。除此以外,信托契约中属于重大变更之修改必须通过特别决议案(按信托契约所界定)批准方可作实。
可供查阅之文件
下列有关本基金之文件之副本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免费查阅:
(i)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
(ii) 投资管理协议。
(iii) 投资管理委托协议。
(iv) 最近期之年度报告。
联名持有人
任何份额不得有超过四人登记为联名持有人。受托人及管理人可要求联名持有份额之任何赎回要求或其他指示
文件必须由所有已登记之联名持有人签署或可依赖任何一位已登记联名持有人所签署或以其他方式发出之任何
赎回要求或其他指示文件而行事。
# 此网页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73
证明书
份额持有人将不会获发证明书。
份额之转让及份额之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之份额须经转让人或其代表签署转让文件后方可转让,在未得管理人批准前,如转让会导致转让人或受
让人所持份额之总值在转让交易登记过户之交易日少于有关类别的有关最低整笔投资额,该项转让交易将不获
登记过户。转让文件须送抵管理人。受让人须依从申请之一般程序。
信托契约载有关于份额非交易过户之条文。于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时及有关授予遗嘱认证或等同文件及法庭进行
再盖印所招致的任何费用将由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人士若因任何份额持有人身故或破产而取得份额所有权,
须应受托人及管理人之要求而提供有关文件或令人信纳之证明,以便证明其所有权。在此等情况下,管理人的
唯一责任是将从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接收的任何书面资料转交受托人。
注销份额
管理人有权通过要求受托人注销份额并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支付倘若该等份额已按正常形式赎回而应付之款
项,从而削减基金规模。预期管理人可行使其注销权利的情况包括未能于合理时间内收取全部申购款项或容许
份额持有人继续登记为份额持有人变得不合法。
通告及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托契约规定,受托人或管理人可于发出最少 21 整天通知后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管理人有责任在持有不少
于十分之一已发行份额之持有人要求下召开会议。
处理普通事项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定人数为两名或以上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并持有合计占当时已发行份额
最少十分之一的份额持有人。为提呈特别决议案(按信托契约所界定)而召开之会议所须之法定人数则为亲自
或委派代表出席,并持有占当时已发行份额最少四分之一的份额持有人。倘若出席会议之份额持有人未达法定
人数,则会议将延期不少于 15 整天举行。任何延会的通告将另行发出。在出席延会之份额持有人(不论所持
份额的数目)即构成法定人数。在任何会议上,将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及每位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之本基
金的份额持有人则以每个所持份额拥有一票计。特别决议案(按信托契约所界定)为一项提呈为特别决议案之
决议案,须由就该决议案投赞成及反对票的份额持有人以 75% 之大多数票通过。
本基金存续期
除非提前终止,否则本基金将于紧接信托契约日期第八十周年前之当日自动终止。管理人或受托人可于若干情
况下随时终止本基金。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通过任何法律而导致继续营运本基金即属违法或管理人认
为继续营运本基金乃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如本基金全部已发行份额之总资产净值下降至低于 10,000,000
美元或其以另一种货币计价之等值金额,或如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认为终止本基金乃符合份额持有人的
最佳利益。本基金亦可通过份额持有人的特别决议案(按信托契约所界定)随时终止。
本基金终止时,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未领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应支付有关款项或现金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时,上缴
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出该支付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受托人及管理人的赔偿保证、退任及罢免
信托契约载有规限受托人及管理人的责任之条文,并订明其在若干情况下之赔偿保证。在信托契约之限制下,
HTHK 有权从本基金资产弥偿任何及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责任、开支、申索、损害、费用,包括一切合理法律、
专业及其他类似费用。同样地,在信托契约之限制下,管理人有权从本基金资产弥偿任何及所有诉讼、法律程
序、责任、开支、申索、损害、费用,包括一切合理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费用。尽管上述,受托人及管理人
不得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通过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对份额持有人之任何责任,亦不得由份额持有人或份
额持有人费用弥偿。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者,应对信托契约的条款作进一步咨询。
受托人或管理人可根据信托契约之条文于继任人获委任后退任。管理人可通过发出通知及委任另一合资格信托
机构作为替代人而随时罢免受托人。此外,管理人可在若干情况下由受托人或在任何时间由持有基金当时已发
行份额价值不少于 50% 之持有人罢免。
74
在信托契约条文的规限下,受托人或管理人概不会对任何获转授其任何权利、权力、职责及酌情权之代理人、
提供服务机构或其他人士之后果或(就受托人而言)管理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就管理人而言)受托人的
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之受托人或管理人如有任何更换,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均会获得知会。
投诉及查询之处理
倘若投资者对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联络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 致函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干诺道中 8 号遮打大厦 19 楼);
· 致电摩根基金理财专线 (852) 2265 1188;或
· 致电代理客户服务热线 (852) 2265 1000。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将在一般情况下尽量于收到查询及投诉的五个营业日内向有关投资者确认已接收其
查询及投诉。
流动性风险管理
管理人已制订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令其能够识别、监察及管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在任何时候均采取适
当审慎措施及技巧,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其管理的本基金的流动性进行管理,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及
在整个产品周期内,本基金的交易安排均适合其各自的投资策略及相关资产。
已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及独立于日常投资组合投资团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流程,以便每日监察流动
性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的实施。亦已设立多个委员会,对特殊情况进行监督并启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及措施
(如适用及经咨询受托人后)。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及问题将进一步交予地方或全球委员会/论坛及董事会处
理。已确定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应本基金或策略的具体要求调整及使用有关工具。该等工具(包括但
不限于公平估值、摆动定价调整及暂停赎回)旨在减低流动性风险的影响,但其可能无法为投资者完全消除流
动性风险。
管理人持续开展流动性风险监察及压力测试,以评估本基金的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状况以及是否拥有充足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将按照不同的流动性级别对基金持仓进行分类,当中计及个别证券的流动性特征及较高级
别资产类别的市场深度限制。管理人将在正常及受压市场情景下评估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并密切监察客户的
集中持仓情况。
有关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进一步详情(即公平估值、摆动定价调整及暂停赎回),请参阅本基金说
明书第二章第 A 节内的“估值基准”一节、“摆动定价”一节以及“赎回”一节之“暂停赎回”分节。
有关本基金流动性估计的更多资料,可向管理人索取。
投资者通知、通讯或其他文件
就通过 JPMFAL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而言,根据本基金说明书或信托契约须向投资者发出的通知、通讯或
其他文件(“有关文件”),可按有关投资者向 JPMFAL 表明的选择意愿以印刷本形式或通过 JPMFAL 指明的
电子方式(例如电子邮件、登载于网页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发出。倘若通过摩根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投资的若
干投资者及若干公司投资者(“有关投资者”)并未表明任何选择意愿,则将默认为以电子方式发出。
有关投资者可通过摩根网上交易平台或按照申请表所载指示向 JPMFAL 提交经签署的书面申请表,要求更改其
选择的交付有关文件的方式。申请表登载于网页 am.jpmorgan.com/hk #
。有关要求将于 JPMFAL 收妥该要求
后的 7 个营业日内生效。
敬请选择通过电子方式接收有关文件的有关投资者储存或打印有关文件的副本以供日后参考(如有需要)。
如投资者欲了解其是否适用于上述安排或欲查询交付有关文件的特定安排,应联络其分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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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管理与行政人员名录
管理人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 8 号
遮打大厦 19 楼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董事
Chan, Tsun Kay, Edwin
Ebrahim, Ayaz
Leung, Kit Yee, Elka
Ng, Ka Li, Elisa
Watkins, Daniel James
De Burca, Stiofan Seamus
投资管理人
摩根资产管理 ( 亚太 ) 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干诺道中 8 号
遮打大厦 19 楼
助理管理人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60 Victoria Embankment
London
EC4Y 0JP
United Kingdom
其他资料可向以下公司索取: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邮政总局信箱 11448 号
电话:(852) 2265 1188
传真:(852) 2868 5013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 1 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
PO Box 484
HSBC House
68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106
Cayman Islands
核数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香港
德辅道中 1 号
太子大厦 22 楼
提供服务机构
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 8 号
遮打大厦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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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 节 – 税务附注
(i) 一般事项
本第二章不拟就投资者之税务待遇提供全面指引。本第二章仅拟作为一般指引,未必说明本基金之
所有类别投资者之税务后果,故不应加以倚赖。所有准份额持有人及尤其为所属司法管辖区并非下
文具体提及者或不属下文所述分类者,务须自行了解其经营业务、拥有户籍、居留权、公民权及/
或注册成立所在地法律下适用于认购/申购、持有、转让与赎回份额及任何收益分配(各称为“有
关事件”)之税项,并自行征询意见。本基金或本章“管理与行政人员名录”一节所列任何各方并
不就任何有关事件(或多项有关事件)之税务后果提供或作出任何保证及/或声明,对任何有关事
件(或多项有关事件)之税务后果概不负责,每项本基金及有关各方并明确表示概不就任何有关事
件(或多项有关事件)之任何税务后果及/或因任何有关事件(或多项有关事件)直接或间接造成
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或其所投资任何集合投资计划或基金于某些国家和地区所作投资所收取之股息、利息收入、出
售投资所得增值及其他收入均可能被征收所得税、不可追讨之预扣税或其他税项。在商业上可行的
情况下,基金将寻求根据适用税务条约取得预扣税税率调减或宽免。
在本基金所投资某些司法管辖区,有关现行税务规则之诠释与实施、更改税务规则、追溯应用税项
等方面均存在不明朗因素。管理人所作任何税项拨备或会因而多于或不足以应付最终税务负担及任
何罚款及利息。因此,视乎该等增值征税的多寡、拨备水平及投资者何时认购/申购及/或赎回彼
等在本基金的份额之最终结果而定,投资者或会受到有利或不利影响。
本第二章第 B 节所载税务附注适用于本基金(视情况而定),乃根据本基金说明书刊发当日现行法
律及惯例编列,其内容及诠释均可予更改。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下之美国税预扣及申报:
根据《美国激励聘雇恢复就业法案》(“HIRE”) 的 FATCA 条文,除非本基金被视为遵从 FATCA,否
则收到之若干源自美国之收入(就本基金而言,主要为美国企业及机构(包括美国政府)所付股息
及利息)可能须缴纳 30% 美国预扣税。本基金于香港成立,并须受香港与美国签订的版本二之跨政
府协议(“香港 IGA”)之规限。根据香港 IGA 及适用美国财政部规例,本基金可借以下方式达致遵
从 FATCA:(i) 通过与美国国家税务局 (U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订立外国金融机构
(“FFI”) 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基金会履行若干事项,包括对投资者进行若干尽职查证并就本基金
之若干投资者(例如:FATCA 下之美国财政部规例所界定的若干“指定美国人士”,或由若干指定
美国人士拥有的若干非美国实体—见本章之前言)持有之基金份额及向彼等作出的付款向 IRS 作出
若干美国税务申报,或 (ii) 通过“保荐实体”同意代本基金履行有关尽职查证及申报。香港 IGA 按
美国财政部规例所载的若干 FATCA 要求稍作修改,但一般要求 FFI 向 IRS 披露的资料类似。管理人
乃本基金的“保荐实体”,协助本基金注册为“被保荐的投资基金”并被视为香港 IGA 下的“免申
报 IGA FFI”,因此就 FATCA 而言为“经注册之视为合规 FFI”。本基金不大可能须就其所获支付的
源自美国收入缴纳 30% FATCA 预扣税,亦预期直至颁布新的美国财政部规例前,向投资者作出的任
何付款不会被征收 FATCA 预扣税。倘若本基金因未能履行 FATCA 所施加的责任而无法避免 FATCA 预
扣税的征收(这情况不大可能发生),本基金所获支付的源自美国收入将可能须缴纳 30% 的 FATCA
预扣税,可能对本基金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投资者可获现金减少),以及导致本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并对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IRS 可能不会退回根据 FATCA 所征收的任何款项。
潜在投资者应向其本身的税务顾问咨询 (i) FATCA 可能对于香港成立的本基金的影响及根据其特定情
况对于其在本基金的投资的影响,以及 (ii) 向本基金的管理人、本基金及分销商,及在若干情况下可
能最终需向 IRS 提供及披露之信息。潜在投资者亦可能受到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实施的 FATCA
规则的影响。FATCA 规则之应用及可能需申报及披露之信息可能会变更。
77
共同申报标准 (“CRS”)
香港《2016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条例”)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生效。这是为香港
实施 CRS 订立的法律框架。CRS 一般要求香港的金融机构 (“FI”) 收集有关其账户持有人的税务管
辖区的资料,并向香港税务局 (“IRD”) 申报有关资料,以令 IRD 与若干该等税务管辖区交换有关
资料。一般而言,将会向就 CRS 与香港签订主管当局协议 (“CAA”) 的司法管辖区交换税务数据。
香港是就 CRS 签订的多边 CAA 之订约方。然而,本基金及/或其代理人亦可收集与其他司法管辖区
的纳税居民有关的资料。
本基金须遵守香港实施的 CRS 规定,即本基金及/或其代理人须收集及向 IRD 提供与本基金的投资
者有关的若干税务资料。
香港实施的 CRS 规则要求基金(其中包括):(i) 向 IRD 登记基金作为“申报金融机构”的身份;
(ii) 对其账户持有人(即投资者)进行尽职查证,以确定任何此类账户是否就 CRS 目的被视为“须
申报账户”;及 (iii) 向 IRD 申报有关该等须申报账户的资料。IRD 预期每年会将向其申报的资料转
交予与香港签订 CAA 且有关须申报账户的持有人乃其纳税居民的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一般
而言,CRS 规定香港的 FI 应就以下各项作出申报:(i) 作为与香港签订 CAA 的司法管辖区的纳税居
民的个人或实体账户持有人;及 (ii) 控制若干实体账户持有人且作为该等司法管辖区的纳税居民的个
人。根据条例,可能向 IRD 申报投资者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地址、税务管辖区、税
务编号、其持仓、基金向其作出的付款以及若干投资者的实益拥有人的资料),而 IRD 随后可与有
关税务管辖区的政府机关交换上述资料。
潜在投资者应根据其特定情况就 CRS 对本基金及其于本基金的投资可能产生之影响,咨询其本身的
税务顾问。
投资于本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即表示投资者知悉其可能须向本基金、管理人及/或本基
金的代理人提供额外资料,以令本基金遵守 CRS、FATCA 以及香港 IGA。投资者的资料(以及有关
实益拥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间接股东或与若干实体投资者有联系的其他人士的资料)可由 IRD 传
送予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或由本基金或管理人传送予 IRS。
(ii) 本基金于组成国家/地区的税务
香港
本基金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而获认可。因此,任何由本基金产生之香港收入或利润
将可获豁免香港利得税,惟本基金必须根据由香港证监会批准之组成文件所载目的及香港证监会之
规定而运作。
(iii)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香港
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或赎回份额所得增值缴纳香港利得税;如份额之购入或出售会成为或构成份
额持有人在香港进行贸易、专业或业务之一部分,而该等增值乃源自香港,且并非属资本性质,则
作别论。有关增值来源之确认及增值分类(即收入或资本性质)则视乎份额持有人之个别情况而定。
份额持有人亦不会就本基金收入之收益分配而于香港被征收税项,除非有关收益分配乃自份额持有
人在香港进行贸易、专业或业务而产生,而该等收益分配是源自香港,且并非属资本性质,则另当
别论。份额持有人应就其特定税务状况而向本身之专业顾问征询意见。
毛里求斯
身为毛里求斯纳税居民之份额持有人(倘获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准许购买或持有本基金之份额)
应就有关其于本基金之投资而自行征询关于其本身税务状况之税务意见。
78
台湾
台湾个人投资者
根据《台湾所得税法》,台湾个人只须就源自台湾之收入缴纳台湾所得税。本基金来自投资离岸证
券及债券而分配之收入及资本增值并不视作源自台湾之收入。此外,出售本基金份额所得增值目前
被视为源自境外的收入,因此毋须于台湾缴税。
然而,出售本基金份额所得分配及增值将受最低税负制 (Alternative Minimum Tax (AMT)) 所规限。
最低税负制以最低税负制的源自境外之应课税收入的 20% 计算(经计及首新台币 6,700,000 元收入
的减免税额后)。倘根据最低税负制计算的税项多于应付正常所得税金额,纳税人需就差额缴交额
外税项。
台湾公司投资者
按照《台湾所得税法》,台湾公司投资者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纳台湾企业所得税。因此,本基金分配
之收入及资本增值,以及出售本基金份额所得增值须于台湾缴纳 20% 企业所得税。
在若干限制的规限下及倘若干文件已经齐备,此项源自境外的收入可就所蒙受的外国预扣税获得税
收抵免。
美国
本基金乃《美国国内税收法》(“IRC”)定义内的被动外国投资机构(“PFIC”),根据IRC的PFIC规定,
可能对美国投资者的美国税务处理(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其托管人或金融中介机构)产生不利影响,
而且本基金不大可能符合美国投资者选择根据 IRC 第 1296 条按市价计算其于本基金之投资价值或选
择根据 IRC 第 1294 条将本基金视作合资格选择基金之资格。
(iv) 投资市场
基金于其投资之主要市场之税务如下:
澳洲
澳洲的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澳洲纳税居民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税。就澳洲税务而
言的非居民一般仅须就其源自澳洲之收入及就出售若干拥有“应课税澳洲产业”之资产所产生之资
本增值缴税。由于基金的统一管理及控制设于澳洲境外以及受托人并非澳洲居民,故就税务而言基
金应属于非澳洲居民。因此,应只就基金源自澳洲之收入及若干资本增值产生澳洲税务责任。
基金的税务
股息
未完税股息(即自未归属企业税付款之利润中分配之股息)须按税率 30% 缴纳预扣税。
完税股息(即从已归属企业税付款之利润中支付的股息)及已申报为“引导外国收入”(即非源自
澳洲)之未完税股息均不会被征收澳洲预扣税。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须按税率 10% 缴纳预扣税。
资本增值
基金可能会产生表面上须缴交澳洲税项之资本增值(“澳洲资本增值”),且份额持有人可能就彼
等按比例占源自澳洲的资本增值的权益而产生税务负担。
79
然而,就所得税而言之非澳洲居民只须就被视为“应课税澳洲产业”的资产而缴纳资本增值税。目
前属于“应课税澳洲产业”之资产包括:
· 位于澳洲之土地财产(例如:土地及楼宇);
· 持有重大澳洲土地财产之实体(不论是否具备澳洲居民身份)之间接非组合权益;及
· 通过应在澳洲课税的方式(即拥有永久据点)经营业务所用资产。
倘若就税务而言的非澳洲居民出售若干“应课税澳洲产业”,则买方将须从购买价中预扣 12.5%,
并转交澳洲当地税务机关,惟获得适用豁免(例如有关交易乃在核准证券交易所(如澳洲证券交易
所)进行)则除外。
基金拟主要投资于上市股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该等股票方会构成“应课税澳洲产业”:
· 基金(及其联系人士)持有有关实体之股份或权益(最少 10%);及
· 该实体相关资产超过 50% 之价值由澳洲土地财产组成。
用作抵销交错抛售的完整规则的 10% 测试设有“追溯”期。
倘若基金就澳洲税务而言在收入账内持有上市股票,任何因出售该等上市股票产生的增值均可能会
导致源自澳洲的增值,因而可能须缴纳澳洲所得税(不论有关资产是否为“应课税澳洲产业”)。
然而,在该等情况下,源自澳洲的增值仍可根据投资管理架构 (“IMR”) 获豁免缴纳澳洲所得税,
惟特定基金须符合各有关年度的宽免规定。
倘若基金直接投资于澳洲土地财产,则出售土地财产所得增值可能于澳洲产生应课税资本增值。
其他收入
源自澳洲的信托基金分配(不属于“应课税澳洲产业”的股息、利息、专利权费及资本增值除外)
须缴纳澳洲预扣税。倘若基金投资于澳洲管理投资信托基金 (“MIT”),则应就源自澳洲的收入按税
率 15% 或 30% 缴纳预扣税。倘若基金投资于并非 MIT 的澳洲信托基金,则受托人一般应就源自澳
洲的收入之金额按税率 30% 或 47% 缴纳预扣税。若干合资格 MIT(称为“归属 MIT”)可按照归属
基准(而非按分配予各投资者的金额)将应课税收入分配予各投资者。这会产生认定收益分配金额
并须按与实际收益分配相同的税率征收预扣税。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就澳洲税务而言属于非居民的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基金所作收益分配及出售基金份额所得增值缴纳澳
洲税项(惟基金并无于“应课税澳洲土地财产”中持有重大权益)。
澳洲纳税居民及在澳洲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孟加拉国
孟加拉国的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孟加拉国纳税居民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税。就孟
加拉国税务而言的非居民应只须就源自孟加拉国之收入缴税。
管理及控制完全位于孟加拉国境外的基金就税务而言被视作非孟加拉国居民,且将只就其源自孟加
拉国之收入产生孟加拉国税务责任。税务法律并未正式界定基金的涵义,然而,根据目前惯例,就
股息预扣税而言,基金可能会被视为公司。
基金的税务
除非根据适用税务条约获享调减税率或豁免,以下的国内预扣税税率将适用。
80
股息
基金产生的股息收入须按税率 20% 缴纳预扣税(就被视为公司的非居民基金而言)。在孟加拉国,
当收到股票股利(即红股)时毋需缴纳预扣税,然而,15% 的预扣税将适用于其后出售该等股份所
产生的资本增值。
利息收入
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一般须按税率 20% 缴纳预扣税。该预扣税为最低税款,即不会退还。
基金从政府证券(不包括国库券及票据)产生的利息收入,须按 5% 缴纳非最终预扣税,即使该等
证券属伊斯兰证券亦然。
原则上,基金最终须按适用于公司之最高税率(现为 35%)就利息收入缴税,并有权就利息收入所
蒙受的预扣税申请税收抵免。然而,实际上,就在孟加拉国并无永久据点的非居民而言,在源头扣
除的预扣税被视为最终税项。
资本增值
出售上市及非上市股份(包括其后处置股息)所产生的资本增值一般须按税率 15% 缴纳预扣税。然
而,倘若基金在其居驻国毋须缴纳资本增值税,则亦毋须就基金从出售上市股份所得的资本增值缴
纳孟加拉国税项。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就孟加拉国税务而言属于非居民的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基金份额所得增值及基金所作收益分配缴
纳孟加拉国税项。
孟加拉国纳税居民及在孟加拉国拥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基金之税务后果征询意见。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的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印度尼西亚纳税居民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税。
就印度尼西亚税务而言的非居民应只须就其源自印度尼西亚之收入缴税。
由于基金于印度尼西亚境外成立及注册,故就税务而言基金应被视作非印度尼西亚居民,且一般将
只就其源自印度尼西亚之收入产生印度尼西亚税务责任。
基金的税务
除非根据适用税务条约获享调减税率或豁免,以下之国内预扣税税率将适用。
股息
股息收入须按税率 20% 缴付预扣税。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包括债券票息及基金就其他附息证券,如中期票据、承兑票据及可转让存款证赚取之利
息/折让)须按税率 20% 缴纳预扣税。
资本增值
出售印度尼西亚上市股份须缴纳所得款项总额之 0.1% 作预扣税,不论出售是否产生资本增值或亏
损。此税项于结算时预扣。
非印度尼西亚居民(在印度尼西亚设有永久据点的非居民除外)出售印度尼西亚非上市股份,须按
总代价的 5% 缴付预扣税。此 5% 预扣税被视为“推定资本增值”税项。
81
基金从印度尼西亚债券产生之资本增值及于期满变现之其他增值或赎回增值须按税率 20% 缴纳预扣
税。税项需于出售(就资本增值而言)及债券期满时预扣。就印度尼西亚税务而言,资本增值,即
出售价与收购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期满之增值,即债券面值及收购价之间的差额,在大部分情况下
均以相同方式而视作利息处理。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于出售或债券到期变现之亏损在计算到期应
付印度尼西亚预扣税时可与应计利息抵销。然而,务须留意,并非所有亏损均会被抵销,特别是倘
若负责对利息预扣税项之人士与负责对资本增值预扣税项之人士并非属同一人。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就印度尼西亚税务而言属于非居民的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基金份额所得增值及基金所作收益分配
缴纳印度尼西亚税项。
印度尼西亚纳税居民及在印度尼西亚拥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基金之税务后果征询意
见。
日本
日本的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一般而言,日本纳税居民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税,而
非居民只须就其源自日本的收入缴税(若干例外情形及宽免除外)。
由于基金:
· 根据《有关日本投资信托及投资企业法》被视为与日本投资信托相类似而组成为单位信托;
· 于日本境外成立并受其成立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管限;及
· 基金的受托人为于基金成立所在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之公司及该等国家或地区的居民。
基金应被视为外国投资基金,就日本企业税务而言,除通过特定源自日本之收入的预扣税外,并不
构成应课税实体。
基金的税务
除非根据适用税务条约获享调减税率或豁免,以下的国内预扣税税率将适用。
股息
来自非上市公司的股息须按税率 20% 缴纳预扣税。然而,来自日本上市公司的股息可按经调减的税
率 15% 缴纳预扣税。
利息收入
在日本发行的债券的利息(包括由日本政府及日本企业发行的若干贴现债券的赎回收入)须按税率
15% 缴纳预扣税,而以信托实益权利形式(例如商业按揭证券(“CMBS”))分配的贷款利息,
须按税率 20% 缴纳预扣税。然而,若符合若干条件,债券利息可免征预扣税。
从买卖股票指数期货及债务证券期货所赚取的收入毋须缴付日本预扣税。
上述的股息及利息收入如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3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获支付,亦将须缴纳额外的
日本预扣税(根据《东北地震重建特殊税务措施》)作为附加税,税率为原有税率的 2.1%,即须缴
纳以下额外税项:上市股份股息为 0.315%;非上市股份股息为 0.42%;债券利息为 0.315% 及贷款
利息为 0.42%。
资本增值
于日本出售投资组合证券所产生的资本增值一般获豁免缴纳日本税项(若干特殊情况下则除外)。
82
若基金不被视为与日本投资信托及与日本企业股份出售相似,若下列任何情况适用,基金的任何资
本增值将须缴纳税率为 23.2% 的企业税:
· “25/5”规则,即若基金在进行出售的财政年度内(或基金在进行出售之前两年)任何时间拥有
或曾经拥有(连同特别相关人士)有关日本企业 25% 或以上的股份,及基金曾经出售日本企业 5%
或以上的股份;
· 有关日本企业的特性为“房地产控股公司”,而基金在股份出售前的财政年度结束时拥有(连同
特别相关人士)超过 5% 的股份(若属上市公司)或 2% 的股份(若属非上市公司);或
· 基金曾经进行不恰当的市场操控行为(如“绿票讹诈”)。
上述任何应课税的日本证券销售除了须缴纳企业税外,还须缴纳地方公司税,税率为 1.021%(由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计的财政年度开始改为 2.390%)。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就日本税务而言属于非居民及并无在日本经营业务的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基金份额所得增值及基
金所作收益分配缴纳日本税项。
日本纳税居民及在日本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彼等于基金的投资而征询税务意见。
韩国
韩国的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韩国纳税居民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税。非居民则
只须就源自韩国的收入在韩国缴税。就韩国税务而言的非居民应只须就其源自韩国之收入缴税。
由于基金于韩国境外成立、受其成立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管限及基金的受托人为于基金成立所在
国家或地区注册成立之公司及该等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基金应只须就其源自韩国的收入缴税。这亦
假设基金在韩国并无永久据点。
基金的税务
股息
股息收入须按税率 22% 缴纳预扣税。
利息收入
自韩国公司产生的利息须按税率 22% 缴纳预扣税。就韩国政府及韩国公司发行并以韩元计价的债券
将按较低的预扣税税率 15.4% 缴税。然而,在韩国以外发行且并非以韩元计价的债券的利息可豁免
缴纳预扣税。
资本增值
自上市及非上市证券(若干持有大量房地产的公司股份除外)产生的资本增值的预扣税税率为增值
的 22% 或所得款项总额的 11%(以较低金额者为准)。然而,倘(并无在韩国设有永久据点之)非
居民,连同若干关联人士于股份转让的历年及紧接之前五个历年内任何时间持有或曾经持有一间公
司的股份少于 25%,该非居民通过韩国交易所转让该公司股份赚取的资本增值毋须课税(“25% 规
则”)。
并无在韩国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买卖《金融投资服务及资本市场法》内定义的上市衍生工具(例
如期货、期权等)所赚取的收入毋须缴纳韩国预扣税。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就韩国税务而言属于非居民及并无在韩国经营业务的份额持有人,如当收入支付予基金的受托人时
已支付韩国预扣税,则毋须就出售基金份额所得增值及基金所作收益分配缴纳韩国税项。
83
韩国纳税居民及在韩国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其他考虑因素
韩国税务法例并无指定规则管限在韩国境外成立的信托的待遇。韩国税务机关可能视基金为从韩国
赚取任何收入的实益拥有人。倘若情况如此,基金于韩国的投资所得的股息、利息及资本增值的税
务待遇应以上文所述者为准。
韩国税务机关亦有可能视基金为代名实体,并归属个人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源自韩国的收入的“实
益拥有人”。倘若情况如此,份额持有人将须就彼等各自应占基金的收入缴纳韩国税项。基金可能
需要向预扣代理人披露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居留地、根据条约(如适用)或非条约税率预扣税项,否
则预扣代理人将按非条约税率预扣税项。然而,若基金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合资格公众基金,则毋须
披露其实益持有人的详细资料,而只须披露每个国家的实益拥有人数目以及投资总额:
– 与《金融投资服务及资本市场法》中规定的集合投资计划类似,并根据税务条约缔约国的法律注
册或核准的海外投资工具(“海外投资工具”);
– 海外投资工具不通过私人发售发行证券,以及在紧接上一个营运年度结束时(如属新成立的海外
投资工具,则于提交海外投资工具报告的日期)的投资者数目(如投资者本身是海外投资工具,
则一名投资者)为 100 名或以上;及
– 该海外投资工具并非已根据税务条约而被豁除条约利益的其中一项海外投资工具。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所得税一般就于马来西亚产生或取得之收入而征收。由于基金的受托人为非居民,且基金
乃在马来西亚境外进行管理,就马来西亚税务而言基金应为非居民。
基金的税务
除非根据适用税务条约获享调减税率或豁免,以下的国内预扣税税率将适用。
股息
毋须就从马来西亚投资所得之股息缴纳预扣税。此乃由于在单层税制下,公司只须就利润缴税,因
此股东所收取股息则可免税。
利息收入
从马来西亚投资所得之利息收入一般将须按税率 15% 缴纳预扣税。然而,从若干来源赚取之利息收
入可获免税,包括(并非尽列而无遗漏):
· 持牌马来西亚银行或金融机构;
· 由马来西亚政府发行或担保之证券或债券;
· 经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审批或认可或已向其备案之公司债券或伊斯兰债券(可换股债券除外);
及
· 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发行之储蓄债券(即 Bon Simpanan Malaysia)。
资本增值
出售投资所产生的资本增值通常毋须于马来西亚缴税。然而,若非居民在马来西亚拥有业务,则收
益增值可能须缴纳所得税。同样,若出售导致亏损,基金亦不会就此等损失而获得税务宽免,除非
亏损乃由基金在马来西亚开展的业务引致。就非马来西亚公民或非永久居民而言,出售马来西亚的
产业或土地财产公司(按照定义而言)的股份所赚取的增值须缴付土地财产增值税,税率由 10% 至
30% 不等。
84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就马来西亚税务而言属于非居民的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基金份额所得增值及基金所作收益分配缴
纳马来西亚税项。
马来西亚纳税居民及在马来西亚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
见。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的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巴基斯坦纳税居民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税。就巴
基斯坦税务而言的非居民应只须就其源自巴基斯坦之收入缴税。
信托基金,不论是否按照或根据外国法律成立,均视作公司处理。因此,由于基金乃在巴基斯坦境
外成立,而基金之控制及管理设于巴基斯坦境外,就巴基斯坦税务而言基金应属于非居民。
基金的税务
除非根据适用税务条约获享调减税率或豁免,以下的国内预扣税税率将适用。
股息
由具备巴基斯坦居民身份之公司(包括互惠基金)支付的股息一般须按税率 15% 缴纳预扣税。
利息收入(即来自债务之溢利)
来自债务之溢利包括债务产生之任何孳息、利润、利息、折扣、溢价或其他款额及有关债务之任何
服务费或其他收费。
由巴基斯坦纳税居民或在巴基斯坦设有永久据点的非居民向非居民基金支付的来自债务之溢利构成
源自巴基斯坦的收入,属应课税收入,并应按税率 10% 缴纳预扣税。
资本增值
(由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出售于 2013 年 7 月 1 日前购入的上市股份(包括互惠基金份额及债务证券)
所得资本增值可获免税。于 2013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购入的上市股份(包括互惠基金份额及债务证券)
所得资本增值须视乎所持有的时间按不同税率征税,详情如下:
· 若证券持有时间少于 12 个月,则按 15% 征税;
· 若持有时间介乎 12 个月至 24 个月之间,则就 2016 年 7 月 1 日前购入的证券按 12.5% 征税,及就
2016 年 7 月 1 日后购入的证券按 15% 征税;
· 若持有时间超过 24 个月,则就 2013 年 7 月 1 日后至 2016 年 7 月 1 日前购入的证券按 7.5% 征税,
及就 2016 年 7 月 1 日后购入的证券按 15% 征税;
· 就 2013 年 7 月 1 日前购入的证券按 0% 征税;
出售上市股份及互惠基金份额所得资本增值产生的税项将由巴基斯坦国家清算公司 (National
Clearing Company of Pakistan Limited) (NCCPL) 代纳税人收取及存入。NCCPL 所收取的税项可与
预缴税务负担对销。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就巴基斯坦税务而言属于非居民的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基金份额所得增值及基金所作收益分配缴
纳巴基斯坦税项。
巴基斯坦纳税居民及在巴基斯坦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
见。
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目前,概无特定中国法例规管单位信托所产生收入之税务,而收入来自中国的公司(包括外国受托
公司)则受法例管治。
基金的税务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向在中国并无设立永久据点或营业场所之外国企业从中国
赚取之收入征收 20% 之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已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
条例被调低至 10%。源自中国的收入包括溢利(包括出售中国证券所得增值)、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源自中国的收入。
投资于中国证券的基金可能须缴纳中国征收的预扣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项。
股息
由中国公司支付的股息须缴纳 10% 税项。中国的支付企业将在支付时负责预扣该税项。
利息收入
由中国公司支付的利息须缴纳 10% 税项。中国的支付企业将在支付时负责预扣该税项。政府债券之
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获特定豁免缴税,而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
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当地债券市场所赚取的债券利息获暂时豁免缴税。
资本增值
源自中国的增值通常须缴付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 10% 企业所得税。除按企业所得税之暂时豁免获
特定豁免之出售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或合格境外投资者买卖的中国 A 股所得增值外,已就目前并未
获特定豁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出售中国证券所得若干增值作出 10% 的全额中国税项拨备。然而,一
般而言,就中国证券所得增值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并无预扣机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地方税务机关的口头诠释,境外投资者出售中国债务证券所得增值可能被
视为并非源自中国的收入。实际上,中国税务机关并未就非中国纳税居民企业从买卖债务证券产生
的增值主动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然而,在中国税务机关并无发布书面公告的情况下,已就源自中
国的债务证券的增值作出 10% 的全额中国税项拨备。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就中国税务而言在中国并无设立营业场所或永久据点的非居民份额持有人应毋须就基金所作收益分
配或出售基金份额所得增值缴纳中国税项。
中国纳税居民及在中国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菲律宾
菲律宾的税务乃以公民身份、居留地及来源的概念为依据。本地公司及居民公民须就其全球收入缴
税。外国公司(不论是否在菲律宾开展贸易或业务)及非居民外籍个人(其并无在菲律宾开展贸易
或业务)只须就源自菲律宾境内之收入(虽然就非居民而言,须按加总基础计算)缴税。
就菲律宾税务而言,基金将一般被分类为信托。信托的税务待遇一般取决于其是否可撤销或不可撤
销,而不可撤销的信托被视为一独立应课税实体及以与个人相同的方式被征税。由于基金属不可撤
销的性质并受菲律宾以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管限及于菲律宾境外管理,受托人亦非驻于菲律宾,故
就菲律宾税务而言,基金可能符合资格作为并无经营贸易或业务的非居民外籍人士。
86
基金的税务
股息
菲律宾公司支付的股息须按税率 25% 缴纳预扣税(前提为基金以并无在菲律宾开展贸易或业务之非
居民外籍个人的身份被征税)。
利息收入
菲律宾公司支付的利息收入须按税率 25% 缴纳预扣税(前提为基金以并无在菲律宾开展贸易或业务
之非居民外籍个人的身份被征税)。
资本增值
基金投资于通过菲律宾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之股份,须缴纳相当于总卖价或所交换或以其他方式
出售的股份之总价值 0.6% 的股票交易税。
出售本地公司非上市股份或上市公司股份(若出售并非通过菲律宾证券交易所进行)所得增值将被
征税 15%。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居于菲律宾境外且并无在菲律宾经营业务之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基金份额所得增值及基金所作收
益分配缴纳菲律宾税项。
菲律宾纳税居民及在菲律宾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新加坡
新加坡的税收制度乃准属地性质,及税项就于新加坡产生或取得之收入而征收。就非个人之人士而
言,税项亦就于新加坡收取或视作于新加坡收取的源自境外收入而征收(除若干例外情况另有规定
外)。
基金的税务
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持有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 (“JPMAMSL”) 获委任为基金 # 的助理管理人,并以此身份行使全权委托投资
管理权。因此,基金可能会被诠释为在新加坡经营贸易或业务。故此,基金所产生的收入可能会被
视为在新加坡产生或取得的收入,须按当时的所得税税率(现时为 17%)缴付新加坡所得税,除非
有关收入已根据《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法”)第 13CA 条及《2010 年所得税(豁免
非居民产生自新加坡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收入)规例》(“该等规例”)(统称为“离岸基金
架构”)获特别税务豁免则作别论。
根据离岸基金架构,符合有关“订明人士”的资格并由 JPMAMSL 管理的基金将就“指定投资”产
生的“特定收入”享受税务豁免。特定收入包括增值及收益分配(但不包括在新加坡上市的 REITs
所作收益分配),而指定投资涵盖多类投资项目,包括股票及股份(但不包括在新加坡从事买卖或
持有不动产业务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股份及附息证券)。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非居民个人及在新加坡并无永久据点及并无在新加坡经营贸易或业务的公司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
基金份额所得增值及基金所作收益分配缴纳新加坡税项。
来自新加坡的若干非个人投资者如在基金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日实益持有(不论单独或连同其他联
系人士)每一个基金总值超过 30%(就只有少于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而言)或 50%(就最少有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而言),须在其各自的所得税报税表内,向新加坡税务署作出申报及支付罚
# 谨请注意,此处“基金”指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包含本基金。
87
款。在适用情况下,罚款的计算乃根据该名投资者在每一个基金的实益拥有权百分率乘以其各自经
审计账目所反映的每一个基金之收入,并按当时的所得税税率评定(现时为 17%)。该等非个人应
自行就有关罚款的应用征询意见。
新加坡纳税居民及在新加坡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征询意见。
斯里兰卡
斯里兰卡的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的概念为依据。斯里兰卡纳税居民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税。就斯里
兰卡税务而言的非居民应只须就其在斯里兰卡产生或源自斯里兰卡的收入缴税。
就斯里兰卡税务而言,由于基金乃在斯里兰卡境外成立及注册,以及各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均为
斯里兰卡境外居民,故基金不应被视作斯里兰卡纳税居民。基金仅须就源自斯里兰卡的收入缴纳斯
里兰卡税项。
基金的税务
除非根据适用税务条约获享调减税率或豁免,以下的国内预扣税税率将适用。
股息
由斯里兰卡公司向基金派付的股息须按税率 14% 缴纳预扣税,并应构成最终税项。
利息收入
向基金支付的利息将按税率 5% 缴纳预扣税。就若干记名证券或国库券支付的利息可免缴预扣税。
资本增值
某项增值是否具备资本增值或营业利润特征,须视乎个案之事实与情况而定。若某项资产乃持有作
为投资组合的一部分(即“投资资产”),出售资产所产生的增值被视为“资本增值”。出售“投
资资产”所得增值须缴纳 10% 的资本增值税。
变现在科伦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所得增值可获豁免所得税。
在斯里兰卡并无永久据点的非居民就外币计价政府债券所得资本增益有望获豁免斯里兰卡所得税,
但仍有待税务法规草案最终获得通过。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属于非居民的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在斯里兰卡境外持有的份额所得增值及基金在斯里兰卡境外所
作收益分配在斯里兰卡缴税。
斯里兰卡纳税居民及在斯里兰卡设有永久据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
见。
台湾
台湾的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台湾地区内牟利企业须就其全球收入缴税。台湾地
区以外牟利企业只须就于台湾所取得的收入缴税。与其他台湾地区以外牟利企业相似,基金应只须
就于台湾所取得的收入缴税。
基金的税务
股息
从台湾公司所收取的股息将须按 21% 税率缴纳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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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
从台湾证券赚取的利息收入通常须按 20% 税率缴纳预扣税。然而,商业票据、实益证券、债券及特
定金融工具回购交易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则按经调减的 15% 税率缴纳预扣税。
资本增值
基金出售台湾证券产生的资本增值毋须缴税。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就台湾税务而言属于非居民及并无在台湾经营业务的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其所持基金的份额所得
增值及从基金收取的分配缴税。
台湾纳税居民及在台湾设有固定营业地点之非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泰国
泰国的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泰国纳税居驻企业实体须就其全球收入被征税。就
泰国税务而言的非居驻企业实体一般只须就在泰国经营业务所产生或因而产生之利润缴税。
泰国并不认可信托,故就征收基金之所得税而言,基金将如与有限合伙经营相似的性质被视为企业。
由于基金于泰国境外管理、基金的受托人以泰国境外为基地,以及基金并无于泰国设立永久据点(即
并无代理人或中间人),就税务而言,预期基金将被视为并无在泰国经营业务之外国企业。
基金的税务
除非根据适用税务条约获享调减税率或豁免,以下的国内预扣税税率将适用。
股息/利润分成
泰国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润分成须按 10% 的税率缴纳预扣税。然而,以下股息/利润分成可获豁免
缴纳预扣税:
a. 倘若股息支付人已获授投资推广资格,并且股息乃于税务宽限期由该获推广公司支付予基金
b. 由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由固定收益基金支付的利润分成(但仍有待法律草案获得通过)。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一般须按 15% 税率缴纳预扣税。然而,从政府债券或根据特定泰国法律为借贷目的注册成
立以推广农业、商业或工业的金融机构获支付的利息可获豁免缴纳预扣税。
资本增值
基金出售从泰国或于泰国产生之投资所得资本增值须按 15% 的税率缴纳预扣税。然而,出售固定收
益基金的投资份额所得资本增值获豁免所得税。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就泰国税务而言属于非居民及并无在泰国经营业务的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基金份额所得增值及基
金所作收益分配缴纳泰国税项。
泰国纳税居民及在泰国设有永久据点之非泰国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美国
本文件并非旨在或撰写以用作,以及不可用作逃避美国联邦、州或本土税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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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乃以 IRC 之现行规定、现有及目前拟根据 IRC 颁布之财政部规例(“财政部规例”)、美国国
家税务局 (“IRS”) 现有裁定及行政决定,以及现有司法判决为依据,所有该等条文均有可能作出更
改或修改,并可能具追溯效力。有关方面迄今尚未就本节所论述事宜而向 IRS 或任何其他税务机关
寻求或取得裁定。
本节仅论述美国联邦所得税对基金(以信托形式成立)及基金并非美国人士(该词汇定义见 IRC 第
7701(a)(30) 条)的份额持有人及并无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业务(“美国贸易或业务”)的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主要后果。本节并非因应份额持有人特定情况而论述与份额持有人有关的所有税务后果,
亦非论述适用于任何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的非美国人士之 IRC 条文。
基金的税务
根据该等规例,每项基金应视作“业务实体”(而非信托)。再者,根据所谓的“选择”规例的预
设条文,每项基金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应视作法团处理。
外国法团一般须就其实际上与经营美国贸易或业务有关之应课税收入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按 21%
之划一企业税率计算),另加 30% 之美国分公司利得税(或分公司层面的利息税)。州及本土税收
亦可能适用。
根据 IRC 第 864(b) 条之安全港条款,外国法团将不会纯粹因为其(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在美国为其
本身进行股票、证券或商品交易而被视作于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业务,惟该外国法团不得为(不论
为股票、证券或商品)交易商,且若其买卖商品,则只在通常在有组织商品交易所进行的交易类型
中,买卖在该交易所买卖的商品类型。
若基金的活动被视作买卖(而非纯粹投资)证券及商品,现时预计该等活动应有资格获得前段所论
述之豁免。另外,若基金被视为只投资于证券及商品,则该等活动不会构成进行美国贸易或业务。
因此,基金不应被视作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
股息及利息
基金一般须缴纳税率为 30% 之美国预扣税(可根据适用税务条约而获得扣减或豁免,但并无任何适
用条约应用于基金),其乃按源自美国之利息、股息及若干其他并非与进行美国贸易或业务实际有
关之投资收入类型之总额征收。预扣税不可退还予基金。
一般而言,美国预扣税必须由保管或控制该等收入之人士(“预扣代理人”)从源扣缴。然而,预
扣税一般不应用于:(i) 美国国库票据及其他在实质上(例如包括展期)期限不超过原发行日起计
183 日之债务承担之原本发行折让;(ii) 商业银行存款;(iii) 资本资产增值(受下文有关美国土地财产
权益的论述规限);及 (iv) 美国国库券承担及于 1984 年 7 月 18 日或以后以“记名方式”发行之其
他债务承担应占之利息收入,惟实益拥有人须向预扣代理人提交 W-8BEN 表格或指定替代文件,并
须符合若干其他规定。
资本增值
份额持有人将所持基金投资变现而获得的资本增值预计毋须缴纳美国所得或资本增值税。然而,正
如下文更详细的论述,倘若若干美国投资被视作美国土地财产权益(该词汇定义见 IRC 第 897(c)
条),基金或会在处置该等美国投资时招致美国所得或资本增值税。
《1980 年外国土地财产投资税务法》(经修订)(“FIRPTA”) 将外国人处置“美国土地财产权
益”(“USRPI”) 变现及确认的增值视作与进行美国贸易或业务实际有关之收入 (“ECI”),故对该
等增值征收税项。USRPI 包括位于美国之土地财产及美国法团股份(若美国土地财产以价值计占该
法团若干资产最少 50%)。基金将须就处置 USRPI 所变现增值净额而按 21% 之划一企业税率另加
30% 之美国分公司利得税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犹如该项增值为 ECI。
根据 IRC 第 1445 条规定,被视作基金所赚取 ECI 之增值均须缴纳预扣税。根据 IRC 第 1445 条规定,
出售 USRPI 应占所得款项总额一般须由该土地财产权益之买方预扣 15%,并交予 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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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IRC 第 1445 条适当预扣之任何款额一般可在递交美国联邦所得税报税表时,以处置所得的增值
净额抵销每一基金之美国联邦所得税负担。如有多缴,可予追讨退款。
任何基金若投资 REITs,须按特定 FIRPTA 规则办理。具体而言,(i) 以 REITs 应占处置 USRPI 所得增
值作出之分配将根据 FIRPTA 而视作 ECI 并须缴纳 21% 的美国预扣税;(ii) REITs 所作出任何其他股
息分配一般将根据上文所论述适用于源自美国境内的股息之一般预扣税规则预扣税项;及 (iii) 基金
将毋须就处置 REITs 投资所得的任何增值缴税,惟 (a) 该 REITs 须受“国内控制”(即在 5 年追溯
期内所有时间,其股票价值 50% 以下乃直接或间接由外国股东持有),或 (b) 若该 REITs 的股份可
作公开买卖(即定期在具规模的市场买卖),作出处置的基金在 5 年追溯期内任何时间均不拥有该
REITs 股份 10% 以上。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一般而言,在上文所述规限下,基金之份额持有人若通过基金或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之份
额而获得任何收入或增值,应毋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基金之份额持有人若其居留国家或地区与
美国订有所得税条约,在若干情况下,或有权要求索回就其所占基金收入而征收之任何美国预扣税
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持有人应征询其本身之税务顾问,以确定任何该等税务条约及申索程序之影响。
尽管目前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所得税条约,但两国政府已表示条约的条文不会延伸至将香港
纳入在内。
越南
越南的税务乃以居留地及来源两个概念为依据。越南纳税居民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被征税。就越南
税务而言的非居民一般只须就源自越南之收入缴税。
然而,越南税务规则的特征是难以预计,同时缺乏诠释指引。与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内司法管辖区相
比,越南税务法律之实质条文及越南税务机关对该等条文所作诠释及引用或会出现较急速兼无法预
测之变动,尤其是该等条文之诠释及引用实际上部分会受到当地税务审查员左右。
根据税务规例,基金可能会归类为根据外国法律成立而并无在越南实质存在之外国投资基金。基金
只会通过其投资而存在于越南,并不表示本身设有永久据点。
请注意,基金的永久据点资格会视乎基金的运作、架构或越南税务规例之变动而异。根据本税务附
注,如上文所述,兹假设基金之业务运作不会在越南设立任何永久据点。
基金的税务
由于基金不应被视作在越南设有永久据点,有关方面将会视乎下文所载投资形式按不同方法而向基
金征收所得税:
A. 以对根据越南法律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注资及越南股份制公司股份的形式作出投资
若注资及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基金会被视作直接拥有有限责任公司权益之外国投资者,其
名称将会载列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并不构成基金在越南设有永久
据点之资格。
在此种投资形式下,基金可能须就以下类型之收入缴纳越南税项:
股息
从越南公司收取之股息毋须在越南缴纳任何税项。
资本增值
外国投资者若将根据越南法律成立之公司之注入资本权益出售,或将拥有权转让予另一名投资
者,将被视作“资本转让”,以及卖方须就资本转让所得任何增值按 20% 之税率缴纳资本转让
税(“资本转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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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就出售越南公司的权益所得增值而言,若交易乃在越南境外进行,且属
控股公司及以上层面,即使转让并无牵涉越南有限责任公司的直接投资者之变动,亦须按 20%
缴税。
财政部建议按税率 2% 就出售所得款项总额征收资本转让税,而非就出售越南公司的权益所得
净增值按 20% 征收资本转让税。
转让非上市股份制公司股份应被视为“资本”转让并须就净增值按税率 20% 缴纳资本转让税。
B. 通过越南银行账户投资于股票市场上市证券
倘若通过越南银行账户投资于股票市场上市证券或场外交易市场,基金将须按以下“设定税项”
基准而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
毋须就将股息汇予海外之境外投资者而征收任何股息预扣税或任何其他征费。
利息收入
来自债券及存款证之利息收入须按税率 5% 缴付预扣税。此外,来自转让外国投资者的存款证
之收入须缴付 0.1% 之预扣税。
根据外国承包商税项规例,基金所获支付的利息收入(债券及存款证利息除外)须按税率 5%
缴纳预扣税。
资本增值
转让上市证券(包括出售股份、债券(免税债券除外)及投资基金凭证)须按每宗交易所出售
证券之总值而缴税。此乃“设定利润”税,相当于出售所得款项之 0.1%。交易费用不获宽免,
而投资成本亦不获减免(即与赚取实际利润并不相关)。
债券持有人所“转让”债券亦须按转让债券当时所收取款项总值的 0.1% 缴纳企业所得税。“转
让”可理解为包括向第三方出售债券。但并不确定是否包括发行人购买、注销、赎回的债券或
在发行人于到期日偿还本金之时进行者。
C. 投资于越南证券投资基金
境内证券投资基金分配的溢利须按税率 20% 缴纳预扣税,除非有关溢利已承担越南企业所得税
或来自免税债券。
D. 其他越南投资
源自越南但未按上文分类之收入可能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课税(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
或按收入类型而缴纳外国承包商税。
E. 非越南投资
根据越南税务法规,须就间接资本转让在越南缴税。间接资本转让指境外转让资本,但其中卖
方、买方及投资公司为海外实体,但投资公司在越南拥有投资。然而,目前并无关于此事项的
具体指引,因此,就该间接转让征税的机制仍未落实。
份额持有人的税务
就越南税务而言属于非居民的份额持有人毋须就出售其所持基金的份额所得增值及从基金收取的收
益分配缴纳越南税项。然而,正如上文所述(就基金而言),倘出售基金的权益乃(直接或间接)
与任何越南较低级别投资有关,则可能须缴纳越南税项。
越南纳税居民及在越南设有永久据点之非越南居民应自行就投资于基金之税务后果而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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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C 节 – 担保物政策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若干非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金融机构及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金融实体必须交换担
保物。因此,本基金可能须要向其交易对手方提供及收取保证金。
本基金可能为货币对冲目的订立若干非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而就此不时向其交易对手方收取现金担保及/或
提供现金担保。根据管理人的现行程序,本基金只会使用现金担保。
场外衍生工具持仓将会每日按市价计算,并且倘若一方的持仓价值下降,则该方将被要求每天支付相等于有关
价值变动数额的额外担保物,而所需支付的额外担保物须超出特定的指定水平。
担保物可能进行估值折扣,即双方以限制所承受的市场及流通性风险的方式对担保物的价值作出的折扣。一般
而言,现金被视为最具流通性的担保物,因此,本基金收取的现金担保一般无须进行估值折扣。
交易对手方
本基金只会与获管理人批准的交易对手方进行交易。交易对手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获批准:
(i) 属《证监会守则》界定的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ii) 管理人认为其具有信用可靠性;
(iii) 就适用于交易对手方有意进行的活动作出信贷分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管理层、流通性、盈利能力、
企业架构、资本充足水平及资产质量,以及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框架(尽管挑选交易对手方时并未采
用预定法定地位或地域准则,但一般会考虑该等因素);及
(iv) 通常具备标准普尔或惠誉给予至少公开评级 A- 或穆迪给予至少公开评级 A3,或其他国际评级机构给予
的其他同等评级。
担保物的再投资
收到的现金担保可不时再投资于短期存款或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但须遵守适用于本基金的相应投资限制。现金
担保再投资的最高金额为收到的现金担保金额加上从短期存款或货币市场工具赚取的相关利息。
担保物的保管
担保物(其所有权转让给本基金)将由受托人持有。
担保物的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交易协议,现金担保将通过转让所有权的方式提供及收取。因此,当已收取担保物的一方有超额保证
金或另一方已全面履行其责任时,则各方有以相同货币退回或偿还现金的合同义务。
由于转让担保物的一方仅对收取担保物的一方具有合同上的请求权,因此,倘若交易对手方变得无力偿债,则
本基金已转让担保物可能会承受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担保物及/或可能要需要时间收回担保物的风险,理由是
信托基金将被视为该交易对手方的无担保债权人。
当一方违约或无力偿债,担保物将用以抵销或对冲有关各方的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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