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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如阁下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关于摩根亚洲股息基金修改基金文件的公告
摩根亚洲股息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1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25号文获准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并自2019年3月1日在内
地公开销售。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有关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基金文件(包括简体中文版
信托契约(含基础条款)、《摩根亚洲股息基金基金说明书》(以下简称“《基金说明书》”)和
《产品资料概要》)的以下变更:
一. 变更长期暂停赎回情况下的通知安排
就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而言,如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所披露,如管理人宣布本基金暂停
赎回,有关该暂停赎回的通告将会在作出该决定后立即刊登,并在暂停期间至少每月一次刊
登额外通告,以向投资者提供最新的暂停状态(以下简称“更新通告”)。未来,在长期暂
停的情况下,将不再于长期暂停期间刊登更新通告。本基金的暂停状态将视情况通过网页
am.jpmorgan.com/hk1
内本基金的专页登载及更新。
内地投资者请注意,以上变更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而言,在长期暂
停的情况下,本基金的暂停状态将视情况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本基金的专页登载及更新。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已作出修改,以反映上述变更。
《基金说明书》的具体修改如下:
“第一章 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之修订
? “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下“(六)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
算程序”之“6. 本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一节内第(7)项“暂停赎回”的最后
一段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本基金实施或结束暂停或延缓付款之公告将会在作出该决定后立即通过内地代理人
网站刊登,且就宣布暂停买卖而言,于作出该宣布后在暂停买卖期间至少每月一次在
内地代理人网站刊登。在长期暂停的情况下,作为上述每月刊登公告的替代,本基金
的暂停状态将视情况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本基金的专页登载及更新。”
“第二章 本基金的基本规定”之“第A节 – 摩根亚洲股息基金基金说明书”之修订
? “赎回”一节内“暂停赎回”分节的最后一段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本基金实施或结束任何暂停或延缓付款之通告将会在作出该决定后立即通过网页
am.jpmorgan.com/hk#刊登,且就宣布暂停买卖而言,于作出该宣布后在暂停买卖
期间至少每月一次在该网站刊登。在长期暂停的情况下,作为上述每月刊登通告的替
1
1 此网页未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审阅。
代,本基金的暂停状态将视情况通过网页am.jpmorgan.com/hk#内本基金的专页登载
及更新。
# 此网页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二. 就实物申购及实物赎回修订信托契约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已作出修订,以:
? 增加有关实物赎回的条款;及
? 强化有关实物申购的现有条款。
为免生疑问,就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而言,本基金份额的实物申购及实物赎回须获得管理人
同意(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接纳或拒绝该申请)且符合信托契约所载之适用条款。
内地投资者请注意,以上变更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接受以实物方式
支付申购、赎回对价。
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亦已作出修订,以反映上述变更,具体而言:
“第一章 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之修订
? “六、本说明书第二章不适用于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下“(五) 申购”的第三段
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就申购款的支付方式而言,该节的‘申请手续’分节说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可采
用电汇付款方式。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及销售惯例不同,申购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
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另外,如获得管理人同意且符合信托契约
所载之适用条款,香港投资者可以实物申购份额,但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接受以实
物方式支付申购对价。”
? “六、本说明书第二章不适用于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下“(六) 赎回”的第二段
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就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而言,该节载明本基金的赎回款项可以电汇方式支付。由于
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及销售惯例不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
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另外,如获得管理人同意且符合信托契约所载之适用条款,香
港投资者可以实物赎回份额,但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赎回对
价。”
“第二章 本基金的基本规定”之“第A节 – 摩根亚洲股息基金基金说明书”之修订
? “申购”一节内的第二段后插入以下内容作为新的一段:
“尽管信托契约规定可以实物申购份额,但投资者作出的实物申购申请须获得管理
人同意(管理人可绝对酌情决定接纳或拒绝该申请)且符合信托契约所载之适用条
款。”
2
? “赎回”一节内“份额之赎回”分节的最后插入以下内容作为新的一段:
“尽管信托契约规定可以实物赎回份额,但管理人将不会未经投资者事先同意进行实
物赎回。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作出的实物赎回申请须获得管理人同意(管理人可绝
对酌情决定接纳或拒绝该申请)且符合信托契约所载之适用条款。”
三. 强化销售文件的披露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已作出强化披露及杂项修订,包括:
1. 更新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的董事名单;及
2. 其他一般更新。
具体而言:
1. 《基金说明书》之修订
? 《基金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下“管理人的董事”及“第二章 本基金的基本
规定”之“第A节 – 摩根亚洲股息基金基金说明书”中“管理与行政人员名录”
一节下“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董事”的所有提述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
代:
“Chan, Tsun Kay, Edwin
De Burca, Stiofan Seamus
Leung, Kit Yee, Elka
Ng, Ka Li, Elisa
Spelman, Christopher David
Watkins, Daniel James”
2. 《产品资料概要》之修订
《产品资料概要》对“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部分下的说明作出了澄清性质
的修订。
四. 文件的查阅
本基金经修订的《信托契约》可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阅,并可
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已作出修改,以反映上述更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查阅,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也
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的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
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若《基金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
要》内容与本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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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适用与内地基金产
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法律文件及公告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
3. 风险提示: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的投资并无保证,
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投资的价值升跌。本基金为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
售,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六.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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