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1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64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6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19日修订并于同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方式
36、 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季度开放期之间的
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37、 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期分为年度开放期与季度
开放期。
年度开放期:本基金年度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每个年
度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后续年度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
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
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季度开放期:除年度开放期以外的其他开放期。本基金季度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每个
季度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后续季度的季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季度开放期
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季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每3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的对应日期,若该日
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年度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开放期可分为两种类型:年度开放期和季度开
放期。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当期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值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不得
超过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年度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年度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年度开放期期满时,基金前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
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季度开放期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
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
资除外)。
本基金的开放期可分为两种类型:年度开放期和季度开放期。
本基金年度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每个年度开放期的首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后续年度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季度开放期是除年度开放期以外的其他开放期。本基金季度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每个
季度开放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后续季度的季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个季度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
1个工作日,每个年度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五至十个工作日,年度开放期的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本基金以在年度开放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在季度开放期开放受限申购与受限赎回和在
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相结合的方式运作。在每个季度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申购或净
赎回数量进行控制。季度开放期确认的净申购申请或确认的净赎回申请均不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10%。若季度开放日内净申购申请或净赎回申请高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10%,则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有效的控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包括年度开放期和季度开
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在每个季度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申购或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季度开放期确认的
净申购申请或确认的净赎回申请均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若季度开放日内
净申购申请或净赎回申请高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则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比例确
认的方式实现有效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