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5
五、基金的备案 ............................................................................................................................................... 6
六、基金的存续 ............................................................................................................................................... 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7
八、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12
九、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 13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22
十二、基金的托管 ......................................................................................................................................... 23
十三、基金的销售 ......................................................................................................................................... 24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 24
十五、基金的投资 ......................................................................................................................................... 25
十六、基金的财产 ......................................................................................................................................... 32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33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6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7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3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二十三、违约责任 ......................................................................................................................................... 4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45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45
二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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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订立《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
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本《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指《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不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的时期,在封闭期内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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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开放赎回日止的时间期限,本基金的锁定期不低于一年,不超过一年零一个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统称;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日/月: 指公历日/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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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疫情、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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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以封闭式基金方式运作,自封闭
期满之日起以开放式基金方式运作,并将在封闭期满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开放申购、赎回。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和个股精选思路,以长期、全球视野考察我国经济、行
业以及个股的成长前景,着眼于公司外部环境、公司内部品质两个基本评估维度,通过多层筛选机
制构建高品质的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额回报。
(五)封闭期期限和基金份额总额:封闭期为1年,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总额固定为募集确认份额。
募集期内核准发售规模为50亿份。
封闭期满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规模限制。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发售规模
本基金核准发售规模为50亿份,发售规模控制具体方案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封闭期满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规模限制。
(五)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2%,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
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基金的存续
(一)本基金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以封闭式基金方式运作。
(二)封闭期满后本基金将以开放式基金方式运作。在开放申购赎回之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对基金份额进行拆分。基金份额拆分是在保持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数的对应关系,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拆分对
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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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满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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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
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
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
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减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后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可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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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其中须依法扣除不低于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公告。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针对特定期
间或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采取调低基金申购费、赎回费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等措施,基金管理人
须于该等措施实施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
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
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华夏复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在有能力兑付时,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受理赎回申请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其余赎回
申请则延期办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