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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重要提示】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4月18日(证监许可[2018]735号)批准变
更注册而来。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2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17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成为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
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或破产清
算等情况,发行人有可能无法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进而造成投资者本金与收益出现损失,
因此债券市场的波动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
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
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35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3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4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69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4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0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18
第一部分绪言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
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变更注册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华宸未来信用增
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基金变更:指对包括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费用、估值方法、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修订基
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
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4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同时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4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200085)
4、法定代表人:孙琦
5、设立时间:2012年6月20日
6、电话:021-26066815
7、联系人:王颖
8、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宸信托”)、咸阳长涛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和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0%、35%和25%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琦:董事长,男,管理学学士。历任内蒙古银保监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
处长,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升军:董事,男,硕士研究生。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投资
主办,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筹)副总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7月15日起代任公司首席信
息官。
朱宏登:董事,男,博士研究生。历任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部员工、合规管
理部经理助理、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风险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固有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顾晶:董事,女,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红旗中文贰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部门总监、项
目经理、发布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等职务。现任南京诚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上
海里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
LEE SUNG WON(李成远):董事,男,韩国籍,硕士研究生。历任Samsung AssetManagement
基金经理,MSCI Korea Limited韩国区域业务总负责人,CONFIDO ADVISORS韩国区域业务总
负责人。现任未来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全球经营部门旗下Business Management(经营业务)本
部本部长。
郭明:独立董事,男,博士研究生。历任人民银行青岛分行科员,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副调研员,金融博物馆集团(上海科技
金融展示馆)理事长助理。现任北京盈科律所(上海)金融证券部任首席顾问。
陈立波:独立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历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项目经理、高级经
理、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高墉策略(上海)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XIE SHENG(谢生):独立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历任加拿大枫叶银行商业信贷经理,
加拿大道明资产管理公司加拿大亚洲销售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总监;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市场官;
民生证券副总裁;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恒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联创基金(筹
备)创始合伙人;毕盛资产管理公司(中国)总经理,瀚亚资产管理公司(中国)总经理。
2、公司监事
陈啸:执行监事,男,硕士研究生。历任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上海雍
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宸未来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市场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孙琦:董事长,男,管理学学士。历任内蒙古银保监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
处长,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升军:总经理,男,硕士研究生。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投
资主办,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筹)副总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7月15日起代任公司首席
信息官。
聂志刚:督察长,男,硕士研究生。2023年10月加入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就
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门负责人,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审计中心投资条线首席审计师,银河期货有限公司
首席风险官,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联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职务。
张玲:财务负责人,女,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常
务副部长,北京北车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中企云链(北京)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董事,中车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会主席、贷审会主席、投委会主
任,交通运输信息集团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顾问。现任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务负责人兼综合管理部总监、上海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斌先生,同济大学硕士。2016年7月起曾在东北证券研究所、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担任
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等职。2019年7月加入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评分析师,2020
年9月起担任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21年12月起担任华
宸未来稳健添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22年10月31日起担任华宸未来稳健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朱文辉,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10月31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应晓立,自2018年8月24日至2020年11月16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任委员:公司总经理邓升军
委员:研究发展部负责人张翼翔、固定收益部副总监王斌。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合规管理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及有效的合规管理流
程,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在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
责匹配并保持相对独立。公司管理基金财产、其他受托资产和自有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机
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内控优先原则。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
防范意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
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7)防火墙原则。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
计和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
以控制风险。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应当反映基金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2)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必须把国
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应具有前瞻性,并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
修改或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公司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督察长和经理层的职责
权限,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专业委员会制度,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
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专业委员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要求集中体现在《公司章程》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之
中。董事会通过合规审核委员会来指导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工作的原则,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公司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通过制订《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专
户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授权管理办法》等制度来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公司制订了《内部
机构设置及职能》,明确了各个职能部门的具体分工,充分体现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相
互协作的原则,各部门操作相互独立,确保公司及各个职能部门的高效运转。公司建立了科
学高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人员聘用、培训、轮岗、
考评、晋升、淘汰等相关的机制,并严格制订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
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管理的
监督和评价等风险控制程序,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进行跟踪管理。这些要求集中体现在《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委
员会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之中。
(3)操作控制
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
查和反馈。
公司通过制订《授权管理办法》和各部门业务规章制度以加强授权控制,并使授权控制
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
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
营管理职能;
3)公司投资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
须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
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公司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实行基金资产、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并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会计账户等方面与公司财产运作相分离。
财产分离的要求体现在《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之中。
公司在各部门业务规章制度之中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在各岗位人员明确的授权基
础上实行责任分离制度,严格禁止越权、无权代理等行为。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每个员工应当清楚自己
在内控中的职责,管理者应当及时了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对公司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层层落实。内部监控的要求体现在《监察稽核制
度》《风险控制制度》和《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制度之中。
公司在《紧急情况处理制度》中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当遇到紧急情况时,应
急应变措施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
响。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应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等情况,不断进行测试和调整。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
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
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200085)
法定代表人:孙琦
电话:021-26066999
传真:021-65870156
联系人:王颖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服电话:95588
法定代表人:廖林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客服电话:95538
法定代表人:王洪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客服电话:95523
法定代表人:张剑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客服电话:95321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客服电话:400-888-8108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客服电话:95548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48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客服电话:95525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62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法定代表人:王晟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客服电话:95385或400-660-9839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公司网站:www.grzq.com
(1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服电话:95188-8
法定代表人:王珺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客服电话:952555
法定代表人:吴强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客服电话:400-820-2899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客服电话:95521或400-8888-666
法定代表人:朱健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2楼
客服电话:400-700-9665
法定代表人:陶怡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1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金融长安中心26号院2号楼17层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1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枫林科创园C5栋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法定代表人:金佶
公司网站:www.hotjijin.com
(19)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客服电话:010-88312877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2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
层
客服电话:95118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2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公司网站:www.fujifund.cn
(2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3-1801
客服电话:400-8224-88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2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二号第一广场15楼
客服电话:400-6533-789
法定代表人:林劲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2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8楼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2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客服电话:400-821-9031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客服电话:400-055-572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27)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6层601-7室(中海国际中心)
客服电话:400-003-0358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公司网站:www.qiandaojr.com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
客服电话:95021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站:fund.eastmoney.com
(2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客服电话:010-83275199
法定代表人:张斌
公司网站:www.new-rand.cn
(3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客服电话:400-799-1888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客服电话:400-032-5885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3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客服电话:400-821-5399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3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客服电话:95177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3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祝涵峰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站:www.buyfunds.cn
(3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客服电话:400-684-0500
法定代表人:TEOWEE HOWE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3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客服电话:400-920-0022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公司网站:www.licaike.com
(3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客服电话:400-673-7010
法定代表人:杨健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3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客服电话:400-618-0707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公司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40)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客服电话:95305-8
法定代表人:邓晖
公司网站:www.huayuanstock.com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Halo广场4楼
客服电话:4006-788-887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4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客服电话:400-118-1188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公司网站:www.66liantai.com
(43)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0层
客服电话:956006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公司网站:www.lczq.com
(4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18层03单元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法定代表人:方磊
公司网站:www.wacaijijin.com
(45)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8号楼
3007
客服电话:400-128-6800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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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客服电话:95514或400-6666-888
法定代表人:王军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服电话:95357
法定代表人:戴彦
公司网站:www.xzsec.com
(4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客服电话:400-820-5369
法定代表人: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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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海银金融中心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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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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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客服电话:95548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法定代表人: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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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客服电话:400-990-8826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官方网址:www.citicsf.com
(5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客服电话:95523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官方网站:www.swhysc.com
(5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客服电话:400-012-5899
法定代表人:张莲
官方网站:www.prolinkfund.com
(5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客服电话:4000-899-100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官方网站:www.yibaijin.com
(5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室
客服电话:400-6767-523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官方网站:www.zhongzhengfund.com
(57)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客服电话:400-820-1515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官方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58)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
客服电话:400-803-2733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官方网站:www.ajwm.com.cn
(5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客服电话:95536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官方网站:www.guosen.com.cn
(6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4、5、6、7层
客服电话:95510
法定代表人:李科
微信公众号:阳光有财,微信号:yangguangyoucai(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官方网站:http://fund.sinosig.com(适用于非个人投资者)
(6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官方网站:www.taixincf.com
(62)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1号楼3层304B室
客服电话:400-616-7531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官方网站:www.niuniufund.com
(6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官方网站:www.pytz.cn
(6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
客服电话:952303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官方网站:www.my1000.cn
(6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6层
客服电话:95310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官方网站:www.gjzq.com.cn
(6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官方网站:www.htsec.com
(6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由由世纪广场1号楼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官方网站:www.wg.com.cn
(68)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桂湾社区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
24层04B号
客服电话:400-990-8601
法定代表人:张帆
官方网站:www.tenyuanfund.com
(69)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亿利生态广场)1号楼10层1001室
客服电话:010-65042486
法定代表人:储德军
官方网站:www.haofunds.com
(70)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518室
客服电话:400-820-1115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官方网站:www.jiahejiji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法定代表人:孙琦
电话:021-26066917
传真:021-65870256
联系人:陈婉琪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静筠、沈熙苑
联系人:石静筠
第六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
购费,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同时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除外)、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2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17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14
日期间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766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197,981,907.82
元,折合基金份额197,981,907.82份,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年8月20日生效。
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期为2018年8月22日。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的议案》,内容包括华宸
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费
用、估值方法、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法律法规修
订基金合同等,同意将“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宸未来
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自2018
年8月24日起,《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宸未来信用
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对于原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华宸未来信
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变更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并适用于A类
基金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变更后的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自2018年8月24日起,《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
《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华宸未来稳健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年8月24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投资人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
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销售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置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最低保有份额为1份。
3、直销中心每个基金销售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
低限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注:1年=365天,2年=730天,以
此类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Y 0.10%
Y≥30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
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
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48.22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
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450.00元。
(2)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0.00=1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万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0,0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单独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已于2018年8月24日开通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国
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金融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
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
采用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运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
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
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收益率水平、市场环境等因
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选投资品种。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
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
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债券,该债券赋予投资者在一定条
件下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投资者可能还具有回售等其他权利,因此从这方面看
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可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权价值之和。
本基金在合理地给出可转换债券估值的基础上,尽量有效地挖掘出投资价值较高的可转换债
券。
回购套利策略。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
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
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
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
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
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涵盖国债、
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券种,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
的基准指数之一。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债券
投资部分业绩的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若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
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2)、(12)、(14)、(15)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自动适
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
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
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7月10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25,263,270.50 95.15
其中:债券 825,263,270.50 95.1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130,771.90 1.28
8 其他资产 30,967,301.03 3.57
9 合计 867,361,343.4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
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22,678,963.31 14.4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31,692,969.99 39.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6,035,654.79 21.94
4 企业债券 20,209,322.51 2.3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786,866.12 2.33
6 中期票据 173,974,733.28 20.5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156,920,415.29 18.51
10 合计 825,263,270.50 97.3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210 23国开10 600,000 62,609,424.66 7.38
2 210203 21国开03 600,000 62,108,958.90 7.33
3 230208 23国开08 600,000 61,317,271.23 7.23
4 019709 23国债16 600,000 60,936,904.11 7.19
5 019706 23国债13 600,000 60,310,602.74 7.1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1,164.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256,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8,630,136.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0,967,301.0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所示: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一)变更注册前: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8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0.70% 0.10% -3.15% 0.09% 3.85% 0.01%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5.66% 0.41% 6.54% 0.11% 19.12% 0.30%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0.94% 0.58% 4.19% 0.08% -3.25% 0.50%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25% 0.13% -1.64% 0.09% 4.89% 0.04%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0.19% 0.06% -3.38% 0.06% 3.57% 0.00%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23日 -2.03% 0.19% 2.63% 0.08% -4.66% 0.11%
2013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3日 29.44% 0.34% 4.86% 0.09% 24.58% 0.25%
(二)变更注册后
1、华宸稳健债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 -0.18% 0.15% 2.10% 0.05% -2.28% 0.10%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5.25% 0.07% 1.31% 0.05% 3.94% 0.0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62% 0.08% -0.06% 0.09% 1.68% -0.01%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28% 0.06% 2.10% 0.05% 3.18%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69% 0.08% 0.51% 0.06% 2.18% 0.02%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59% 0.04% 2.06% 0.04% 2.53% 0.0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2.75% 0.03% 2.42% 0.07% 0.33% -0.04%
2018年8月24日至2024年6月30日 24.04% 0.07% 10.89% 0.06% 13.15% 0.01%
2、华宸稳健债券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 7.21% 0.80% 2.10% 0.05% 5.11% 0.75%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97% 0.07% 1.31% 0.05% 3.66% 0.0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 1.27% 0.08% -0.06% 0.09% 1.33% -0.01%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68% 0.06% 2.10% 0.05% 2.58% 0.0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16% 0.07% 0.51% 0.06% 1.65% 0.0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33% 0.04% 2.06% 0.04% 2.27% 0.00%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2.56% 0.03% 2.42% 0.07% 0.14% -0.04%
2018年8月24日至2024年6月30日 30.40% 0.21% 10.89% 0.06% 19.51% 0.15%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一)变更注册前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2、变更注册前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8月20日,失效日为2018年8月24
日。
(二)变更注册后
1、华宸稳健债券A
2、华宸稳健债券C
注:1、本基金转型日期为2018年8月24日。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转型后基金合同
生效已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建仓期已结
束。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所处的交易市场分
别估值。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各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变更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1、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
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
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
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
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
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
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1、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资本市场成交活
跃程度、基金持仓资产的变现能力以及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将对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
险产生直接影响。资本市场成交量低迷、基金持仓集中度过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下降、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高等因素,将使得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评估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并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合理采取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
请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综合运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等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降低基金资产持仓集中度、降低流动受限资产投资比例等措施,有效防范本基金所面
临的流动性风险。
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对巨额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上述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6)
摆动定价;(7)实施侧袋机制;(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在采用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规定
(1)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2)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影响:在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
情形下,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被确认失败或者被收取短期赎
回费。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五、投资管理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2、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投资债券
资产而面临债券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2、对宏观经济趋势、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以及债券市
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以及对企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政策研究、市场研究、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
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
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
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
作风险。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⑥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比例规定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之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1/3(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比例规定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之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1/3(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召开;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
求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859号中信广场1608室
法定代表人:孙琦
电话:021-26066815
传真:021-65870156
联系人:王颖
成立时间:2012年6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12]370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
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
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下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托管人托管下的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BBB以上(含BBB)。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n、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
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
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对于除(e)、(j)、(l)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
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名单,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
理人知晓并同意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
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
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
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自行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在承诺
监督的范围内,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承诺监督的范围内,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注册登记机构对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其他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官网“我的账户”栏目在线查看对账单、订制电子对账单邮件服务,
或致电客服中心400-920-0699(免长途话费)索取纸质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通知、交易确认及对账单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净值通知、交易确认、对账单等。
已开立本公司基金帐户但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
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其
他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400-920-0699(免长途费)。
传真:021-65870156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hcmiraefund.com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2023-11-03
2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宸稳健债券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03
3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宸稳健债券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11-03
4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1-14
5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11-17
6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投)、大额转换转入公告 2023-12-29
7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2024-01-01
8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9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定投)、大额转换转入公告 2024-01-26
10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7
11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19
12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6-07
13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半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4-07-01
14 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07-1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cmiraefund.com)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为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