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3号)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3年6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746号)和2013年6月13日《关于泰信鑫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483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精度、加入可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保留位数
等相关信息进行修订。同时对基金管理人董监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信息进行
更新,信息截止日为2024年9月10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投资组合
数据的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除非另有说
明,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6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54
八、基金的投资....................................................................55
九、基金业绩......................................................................64
十、基金的财产....................................................................6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6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5
十六、侧袋机制....................................................................81
十七、风险揭示....................................................................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2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4
二十四、备查文件.................................................................12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
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周期: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为止
自由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第一个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之后的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一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每个自由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受限开放期: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中期对日。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中期对日。本基金的每个
受限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
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
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
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中期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每一中期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中
期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2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动性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徐磊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FundManagementCo.,Ltd.)是原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
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产融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2002
年9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年5月8日获准开业,是“好人举手”制
度下,获准筹建的第一家以信托公司为主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支持中心、产品研发部、渠道服务部、战略客
户部、机构业务部、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金融科技部、权益投资部、固收投资部、研究部、
专户投资部、清算会计部、集中交易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
合管理部。截至2024年1月末,公司有正式员工122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
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截至2024年1月末,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有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先行策略混合、
泰信双息双利债券、泰信优质生活混合、泰信优势增长混合、泰信蓝筹精选混合、泰信债券增强收
益、泰信发展主题混合、泰信债券周期回报、泰信中证200指数、泰信中小盘精选混合、泰信行业
精选混合、泰信现代服务业混合、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泰信国策驱动混合、泰信鑫选混合、泰
信互联网+混合、泰信智选成长、泰信鑫利混合、泰信竞争优选混合、泰信景气驱动12个月持有期
混合、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发起式、泰信均衡价值混合、泰信汇利三个月定开债券、泰信医疗服务混
合发起式、泰信添利30天持有期债券发起式、泰信鑫瑞债券发起式、泰信汇盈债券、泰信优势领
航混合、泰信汇鑫三个月定开债券、泰信添鑫中短债债券、泰信添益90天持有期债券共32只开放
式基金及50个资产管理计划。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90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
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股东单位名称 现金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000万元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000万元 30%
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000万元 25%
合计 2亿元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高峰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业务总部投资
银行部项目经理、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信托一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山东鲁信文化传媒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山东省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资深经理。
校登楼先生,副董事长,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首席风控官,锦泰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金苏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静玉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国际金融硕士;曾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
产管理部职员,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等。现任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青岛海洋创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总
经理,国信(青岛胶州)金融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青岛清丰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
董事,青岛国信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久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国信投资
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
久实麟德(青岛)航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岛
国信东方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长,青岛星微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信中船(青岛)海
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经济管理学大专;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究室干部、省委办
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
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
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
行长,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李华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株洲冶炼厂团委书记、厂
长、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总裁,中央汇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非银行部资本市场部主任、证券一处与证券二处主任、中投证券有限公司股权董事、中
信建投证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股权董事兼中国光大银行董事,湖南湘投控股集团公司外部董
事。现任中国铝业集团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光大永
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艾迪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弘辉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湖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教授,法学博士。曾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
后,对外经贸大学教师。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共同富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山东德州扒鸡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傅艳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B股分析员,华一
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高级主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主管,陆家嘴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风控部总经理、风控部总经理兼合规部总经理、风控总监、党委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青岛国信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
书记,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青岛国信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久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久实太初(天津)飞机租
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久实元鼎(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
经理,久实征和(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山东港信期货有限公司监
事长,青岛国信招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守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曙光先生,监事,学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中支行职员、业务员、客户经理,中国建
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
险合规部(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山东省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山东文旅集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樊颐先生,监事,电力工程师,本科;曾任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值班员、值长,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一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江苏常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周向光先生,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兼党群工作部总监、职工监事,本科;2002年12月加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
副总监。
宋浩先生,第一党支部书记、办公室副总监(主持工作)、职工监事,本科双学士;曾任国核
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中心综合计划处经理助理,上海场外大宗商品衍生品协会党支部委员、综合部经
理,上海融和电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资综合部综合管理高级经理。
刘俊珂先生,风险管理部副总监、职工监事,硕士;曾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风
控经理、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高级风控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评与
投资监督部投资监督团队副主管。(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秉麟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硕士;曾任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主管、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资管九总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小舫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裁,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督察长。
王弓箭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国营五四零厂技术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信托经理,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南宁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蜂巢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兼资产管理部总监。
叶振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曾任上海大学职员,光大证券张杨路营业部电脑部主管、资
金计划部经理、清算中心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中心处长、交易中心总经理、金融市场总部董事、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璞基资本(筹)合伙人。
张芸红女士,首席财务官,本科;曾任新疆证券公司石河子营业部员工,上海特通科技信息有
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国能科诺商用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财务部财务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清算会计部基金会计、清算会计部总监助理、综合管理部副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监、计划
财务部总监。
2、基金经理
李俊江先生,中央财经大学投资学专业硕士,历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华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投顾业务管理部(筹)研究员,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投资部投资经理。2020年5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拟任基金经理,
2020年6月至今任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至今任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任泰信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至今任泰信添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
至今任泰信添益9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附: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何俊春 2013年7月17日至2021年6月9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张秉麟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董季周先生、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吴秉韬先生、研究部副总监梁剑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选定规范、恪宁诚
信、审慎勤勉、忠实负责;
(2)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3)认真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
管理效率;
(4)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为其他公司或人员提供配合,不从事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
十九条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
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
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
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
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
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
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
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书面管理制度。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
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
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设置风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
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
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
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
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
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展
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技兴行、
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
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
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
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2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28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
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
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
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
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5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
总资产规模超8.5万亿元、员工人数超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2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中信银行一
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刘先生曾
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
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
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
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谢
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
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
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
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
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
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3年第四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51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4.68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
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
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
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
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
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
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
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联系人:王弓箭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5B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林洁
2、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7)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中信建投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或400-80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8楼,16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0)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stock.pingan.com
(2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3)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stock.hnchasing.com
(2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N1栋9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3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9-20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3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3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29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3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95514或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cczq
(3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40)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4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文化大厦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95368或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4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当地未有分支机构的省市优先拨打400888528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4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郑宇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com
(4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厦C座1401-1408、
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5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5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5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omeway.com.cn
(5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5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6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uifu.com
(6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1088号中洲大厦32层03A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6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1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6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6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68)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69)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00号武汉香格里拉中心20层02-04、06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estfunds.cn
(7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7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7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7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冠捷大厦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79)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linlongtougu.com
(8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东航滨江中心1号楼12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8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8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8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8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ijijin.com.cn
(86)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88)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阳光金融中心4,5,6,7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9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92)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服电话:021-60608989
网址:www.ajwm.com.cn
(9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9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9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9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46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99)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10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0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index
(10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03)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trade.zhengtongfunds.com/index
(10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7)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98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10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0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95391
网址:www.tfzq.com
(11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11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112)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mgzq.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联系人:唐叶丹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联系人:潘俊峰
电话:(0755)36376906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润松、潘俊峰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
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下同),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
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
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自成立以来,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开放时间 开放类型
1 2014年1月17日 受限开放期
2 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日 自由开放期
3 2015年2月2日 受限开放期
4 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14日 自由开放期
5 2016年2月15日 受限开放期
6 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31日 自由开放期
7 2017年3月1日 受限开放期
8 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22日 自由开放期
9 2018年3月23日 受限开放期
10 2018年9月25至2018年10月19日 自由开放期
11 2019年4月22日 受限开放期
12 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日 自由开放期
13 2020年5月6日 受限开放期
14 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27日 自由开放期
15 2021年5月28日 受限开放期
16 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24日 自由开放期
17 2022年6月27日 受限开放期
18 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20日 自由开放期
19 2023年7月21日 受限开放期
20 2024年1月22日-2024年1月29日 自由开放期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以此保证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
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15%),且该
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前通过规定媒介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
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
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如果净
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全部确认。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
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站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
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
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按照《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
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M,单位:元) M<100万 0.60% 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持有时间(T,天) 费率
赎回费率 (A、C类份额) T 1.50%
T≥7天 0.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0=47,335.04份
(2)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
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
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期内,在发生巨额赎回且不存在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况下,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
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延期办理:开放期内,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
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
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外延期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外
延期办理期间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延长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尚未办理完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接受全部赎回申请或按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以公告为准。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2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已经通过销售机构开办了本基金和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投资者需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通过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销机构或本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开通定投业务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
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销售
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外,还需
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投资将追求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并力求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主动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
或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每
个自由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
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
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情况,并仔细考虑和分析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综合因素,对整体资产进行动态配置,以此确定资产的
最优配置比例和控制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的情况,本基金将对不同类型资产品种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类属资产
收益差异、税赋水平、市场偏好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制定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定期对投资组
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以获取不同类属资产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对于明细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首先根据各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级别、流通性指标,对
各资产进行筛选;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并对照基金的收益率要求对债
券进行二次筛选;最终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宏观经济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采用
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管理、跨市场套利
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适时地对债券进行
调整。
1、久期配置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
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
首先,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予方向性的
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
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
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
金流等因素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
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
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安全性
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现,管理人将采取不同的
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
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如果一、二级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持
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取该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
作上主要以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具体操
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跨市场套利
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征,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
场套利。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从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掌控。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
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
用风险暴露。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
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三)回购套利投资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将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相结合,并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
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部以及风
险管理部,投资操作包括投资准备、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投资评估等四个程序。
1、投资准备程序
(1)债券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研究员根据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及市场状况,初选出符合本基
金投资策略的债券,建立备选库,并定期进行维护。
(2)债券核心库的建立与维护:研究部与投资部综合分析各类债券的信用状况、收益率水平、
风险特征、流动性、久期、利息税务处理等因素,精选债券,建立债券核心库,并动态进行维护。
2、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2)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研究员通过
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3)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月度、季度、年度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对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战术
性资产配置进行审议和确定。
3、投资执行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战略性资产、战术性资产、类别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组合计划,
将选择的个券通过交易室进行实施。
4、投资评估程序
(1)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时
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2)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
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
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
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但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8)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封闭期不受此限;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在开放期内,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5)、(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0.5%。
本基金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每个运作周期为一年。为满足每个运作周期后自由开放
期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进行适当的匹配。以一年
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0.5%的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
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84,042,265.09 99.87
其中:债券 784,042,265.09 99.8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31,016.37 0.13
8 其他资产 - -
9 合计 785,073,281.4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21,694,378.84 64.82
6 中期票据 362,347,886.25 55.7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84,042,265.09 120.5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380600 23华靖资产MTN002(乡村振 500,000 52,599,519.13 8.09
兴)
2 102380189 23焦作投资MTN001 500,000 51,927,479.45 7.98
3 102380448 23鄂联投MTN001 400,000 41,749,704.92 6.42
4 102101403 21上饶城投MTN002 400,000 40,988,406.56 6.30
5 102281095 22平安租赁MTN005 400,000 40,788,450.27 6.2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未发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不存在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情形。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0.00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
10.6本报告涉及合计数相关比例的,均以合计数除以相关数据计算,而不是对不同比例进行合
计。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7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
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A
阶段(A级)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1-01至2023-12-31 5.62% 0.04% 2.05% 0.01% 3.57% 0.03%
2022-01-01至2022-12-31 4.72% 0.04% 2.05% 0.01% 2.67% 0.03%
2021-01-01至2021-12-31 5.31% 0.06% 2.05% 0.01% 3.26% 0.05%
2020-01-01至2020-12-31 3.97% 0.10% 2.05% 0.01% 1.92% 0.09%
2019-01-01至2019-12-31 3.57% 0.07% 2.05% 0.01% 1.52% 0.06%
2018-01-01至2018-12-31 6.26% 0.07% 2.05% 0.01% 4.21% 0.06%
2017-01-01至2017-12-31 1.05% 0.06% 2.05% 0.01% -1.00% 0.05%
2016-01-01至2016-12-31 1.15% 0.08% 2.05% 0.01% -0.90% 0.07%
2015-01-01至2015-12-31 9.60% 0.10% 2.69% 0.01% 6.91% 0.09%
2014-01-01至2014-12-31 9.17% 0.16% 3.52% 0.01% 5.65% 0.15%
2013-07-17至2013-12-31 0.70% 0.06% 1.64% 0.01% -0.94% 0.05%
2013-07-17至2023-12-31 64.14% 0.09% 27.16% 0.01% 36.98% 0.08%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C
阶段(C级)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1-01至2023-12-31 5.30% 0.04% 2.05% 0.01% 3.25% 0.03%
2022-01-01至2022-12-31 4.26% 0.04% 2.05% 0.01% 2.21% 0.03%
2021-01-01至2021-12-31 5.07% 0.07% 2.05% 0.01% 3.02% 0.06%
2020-01-01至2020-12-31 3.50% 0.10% 2.05% 0.01% 1.45% 0.09%
2019-01-01至2019-12-31 3.16% 0.07% 2.05% 0.01% 1.11% 0.06%
2018-01-01至2018-12-31 5.83% 0.07% 2.05% 0.01% 3.78% 0.06%
2017-01-01至2017-12-31 0.67% 0.06% 2.05% 0.01% -1.38% 0.05%
2016-01-01至2016-12-31 0.67% 0.08% 2.05% 0.01% -1.38% 0.07%
2015-01-01至2015-12-31 9.16% 0.10% 2.69% 0.01% 6.47% 0.09%
2014-01-01至2014-12-31 8.79% 0.16% 3.52% 0.01% 5.27% 0.15%
2013-07-17至2013-12-31 0.50% 0.06% 1.64% 0.01% -1.14% 0.05%
2013-07-17至2023-12-31 57.66% 0.09% 27.16% 0.01% 30.50% 0.08%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A类
(2013年7月1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C类
(2013年7月1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7日正式生效。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相关规定: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受限
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按估值技术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
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A类和C类的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自C类基金份额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第3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
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
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受限开放期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
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运作周期与自由开放期、封闭期与受限开放期运作方
式的转变)、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
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
5、《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
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
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
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
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
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
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
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
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
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
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
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
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
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
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
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
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
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
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
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
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
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
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等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导致
债券和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产生投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
与债权,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6、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手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不能履行付
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7、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
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8、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债券
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
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二)管理风险
虽然基金管理人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以应有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职地为投资
人服务,但是仍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研究、管理、判断、决策、技能以及信息占有不
全面和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失误等因素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在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以后,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3、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
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启用侧袋机
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
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
场系统性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将力争通过良好的研究与投资流程来尽量规避基金
资产中信用违约事件的发生,然而期间一旦出现引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3、流动性风险
(1)开放期内,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3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
行延期办理;受限开放期本基金仅确认不超过特定比例的净赎回申请,当净赎回申请超过该比例时,
本基金将对赎回申请进行比例确认。因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不能赎回全额基金而出现的流
动性风险。
(2)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此情况下,持有人将面
临期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4、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在每个自由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满足一定的情况时,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合同将被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基金清算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销机构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5、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
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6、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运作周期与自由开放期、封闭期与受限开放期运作方
式的转变);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
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
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
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主动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
或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每
个自由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
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
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6)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但在封闭期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8)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封闭期不受此限;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在开放期内,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需满足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5)、(7)、(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
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
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
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况进行
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
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
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
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
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
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9.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针对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托管人,若基金管理
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决策流程、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相关制度,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可以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前
述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未尽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对基金财
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
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按估值技术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
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的投资者服务理念是“专业、效率、真诚、超越”。为保证旗下基金的正常运营,为投
资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的服务,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服务系统,主要通过柜台直销、电
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一)为投资者服务的种类
1、柜台服务
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柜台服务。为方便直销投资者,本公司在上海建
立了直销柜台。具体内容包括:
类别 直销柜台 代销柜台
办理交易等业务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个人帐务查询 仅对直销投资者 仅对代销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解答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2、CallCenter服务
本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各代销机构的Call Center共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者服务。本公司的
呼叫中心设备完善,人工座席服务时间为工作日:8:45-11:45,13:00-17:00,并提供7*24小
时的自动语音服务,能够确保投资者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如下:
类别 泰信基金的CALL-CENTER 代销机构的CALL-CENTER
个人帐务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交易确认短信 提供手机号码的投资者
公共信息查询 所有投资者 所有投资者
问题查询 所有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投诉 接受所有投资者投诉 接受代销投资者投诉
泰信基金的Call Center包括电话中心和人工坐席,功能如下:
功能 IVR(自动语音系统) 人工坐席服务系统
公共信息查询 公司简介 基金产品简介 基金费率 基金分红 基金经理信息 基金信息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政策法规 每日NAV公告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帐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对帐单查询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修改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诉 以人工座席服务为主: 接入方式:普通电话接入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短信息、信函、电话 通过坐席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受理、处理、回复投资者的投诉与建议
3、公司网站
本公司的网站经过版本更新之后,包括泰信之窗、旗下基金、网上交易、净值公告、基金学院
及客户服务等多个栏目,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功能 内容
公共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公司信息 开放式基金业务常识解答 每日NAV公告 公司重要公告
政策法规 宏观经济 热点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
投资者帐户查询 成交确认查询 账户查询 查询密码的修改 投资者基本资料的查询
网上交易 基金认购(暂停服务) 基金申购(暂停服务) 基金定投(暂停服务) 基金转换(暂停服务) 基金赎回 交易查询 修改分红方式 个人资料修改
信息定制 短信服务 电子邮件服务
投诉 实现方式:邮件、网站、电话 回复方式:传真、邮件、信函、电话
4、资料寄送
资料类型 投资者类型 寄送方式 寄送人
交易确认单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寄送 直销中心
基金帐户开户确认书 直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直销柜台客户进行寄送 直销中心
交易对帐单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公司相应提供电子对账单和寄送纸质对账单 客户服务
公司产品及其他投资理财咨询资料 直销投资者 代销投资者 对有需求的客户进行寄送 客户服务
5、一对一服务
公司除提供一般的投资者服务内容(包括电话查询、信息查询、资料寄送、基金经理报告会、
咨讯服务等)之外,还将以公司的整体资源为支撑,度身定制一对一的、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
指定机构理财经理、上门服务、充分的信息交流等。公司制定了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访问制度、服务
流程和行为准则,并对机构投资者服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二)投诉人处理方式
本公司客服中心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由于呼叫中心将成为投资
者投诉的主要诉求对象,为了保证能及时处理投诉事宜,我们设置了完善的投诉处理流程,这是一
个闭环流程,任何进入系统内的投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同时我们将代销机构也纳入了这一
系统,保证了我们向投资者提供统一专业的服务。
(三)联络信息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弓箭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北营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户利涛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5B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何家健
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5、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该电话为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在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6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9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号)、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11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15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3月30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1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4月21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5月12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6月13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第十个受限开放日)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7月13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7月20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个受限开放日申购赎回结果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7月25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23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24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25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8月30日
2023年中期报告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10月11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10月24日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12月4日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12月5日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12月6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12月20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3年12月30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5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5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6日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12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第十个自由开放期)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17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19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证券日报》、规定网站 2024年1月19日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法律
文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也可直接登录本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www.ftfund.com)查阅和下载相关法律文件。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