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动性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运作周期: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1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为止
58、自由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第一个自由开放
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之后的自由开放期的
首日为上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一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每个自由开放
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9、受限开放期: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半年度对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
该运作周期首日的半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一个工作日
60、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每
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61、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半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每一半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
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该半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运作周期和自由开放期相结合的
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年后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每个自由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自由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受限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含为
2个封闭期和1个受限开放期。
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半年度对日。
在第二个及以后的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半年度
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以此保证净赎回数量
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
比例不超过15%(含15%),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自由开放期
前通过指定媒介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申请全
部确认,对赎回申请的确认按照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
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申请占该日实际赎回的比例进行部分确认。
如果净赎回数量小于零,即发生净申购时,则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全部
确认。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同
下)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
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投资将追求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
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
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含自由开放期和受限开放期,下同),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运作周期结束前
公告说明。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
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