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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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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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
6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99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9日正式生
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
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
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
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每封闭运作到次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八
个工作日结束后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每个封
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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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招募说明书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3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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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6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9
九、基金的投资 ......................................... 79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 86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8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9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9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9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9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5
十九、风险揭示 ........................................ 11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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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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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以
及《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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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稳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发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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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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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起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一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
八个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数第八个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一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份的倒
数第八个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
赎回业务
34、开放期: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自其起始日
起至其结束日止。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
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时间
及开放期结束日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
放期相应顺延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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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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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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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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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光大银行等
金融机构任职,2005年6月加入阿里巴巴集团,先后在支付宝、阿里金融、蚂蚁
金服担任重要职务。现任蚂蚁金服集团首席执行官。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北京博昂尼克微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卫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
律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
经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法律合规部主管。现任蚂蚁金服集团副总裁。
祖国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现任蚂蚁金服
集团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
交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
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自营业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
理,天津国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天津天信汇金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中车金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
处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
津英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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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
记,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君正集能燃
气有限公司董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君正物流有限
公司董事,上海思尔博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君正船务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
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
道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
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
公司金融机构部战略客户中心创新业务负责人。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
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
理,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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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总监、资深基金经理。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
及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
限公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
总,嘉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
信基金市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8月加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3月加盟本公司,任命
为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
中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
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
经理、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柴文婷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9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2年10月加盟本公司,历任交易员、研究员、天
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2020年2月),现
任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新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鑫利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季季兴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纯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任职期间:2013年7月至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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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
基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
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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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