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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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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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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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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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祥利一年
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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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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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
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3、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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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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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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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祥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基金份额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
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一年。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
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
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者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合理控制信用风险,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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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执行。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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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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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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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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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
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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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采取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含该日)的五至二十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期,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
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申购、赎回开放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与
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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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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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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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18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且开放期
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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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终止基金合同:当基金发生大规模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20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2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23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01 月 0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00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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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26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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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运作方式的转
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9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
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
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
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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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31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32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时,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33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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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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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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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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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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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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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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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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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合理控制信用风险,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
上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
开放期开始前3个月和结束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
定资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
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
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43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
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
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
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
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
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本基金在久期控制上遵循组
合久期与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
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于发行
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
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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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
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现,管
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
区间,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如果一二级
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取该
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
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
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6)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
方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
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
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
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
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
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
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