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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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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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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
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
投资于新经济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投资于新经
济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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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5)、(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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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
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无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