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8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18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17时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附件二及附件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3月1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张晶
联系电话:021-20892078
邮政编码: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见附件一)的说明详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及附件三《<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而召集失败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四、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合同》涉及运作方式、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等相关事项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以及调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及附件三《<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修改后的《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二: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4年4月17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合同》涉及运作方式、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等相关事项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以及调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本公司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而召集失败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修改后的《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变更基金名称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
变更后,本基金不再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转为普通开放式基金。
3、变更投资范围
变更后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后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9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以10%的沪深300指数和90%的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赎回费
因产品运作方式发生变更,故根据市场形势调整赎回费率,调整后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6%
30天≤Y<180天 0.1%
Y≥180天 0%
6、其它情况
配合修改上述内容同步修改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部分条款,并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实际更新估值方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近期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描述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变更后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收益分配等主要方面不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附件三《<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变更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1.情况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改后的《鑫元恒鑫收益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具体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仅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为方便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开放期与封闭期的规定以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本基金关于基金赎回费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选择期期间对本基金进行赎回的,不收取赎回费。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上述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2.相关业务规则
(1)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选择期期间对本基金进行赎回的,不收取赎回费。
(2)转换业务
a.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b.转换费率
本基金在选择期期间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本基金在选择期内赎回费率为0%)。
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货币基金份额的未支付收益(如有,具体参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各销售机构规则);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资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举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选择期内申请转出所持有的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当日A类份额净值为1.0010元,转换为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B份额(假设无未支付收益),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转换的货币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010=1001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00100%=0元
补差费=[10,0001.0010(1-0%)/(1+0%)]0%=0元
转换费用=0元
转入金额=10010-0=10010元
转入份额=10010/1=10010份
c.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选择期期间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d.转换限额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受理。
e.交易确认
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3.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附件三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拟修订后《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内容 内容
基金名称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无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无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无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运作周期:本基金以1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1年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45、自由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第一个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以后的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46、受限开放期:在首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季度对日。在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