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1号)
基金代码:000583
基金简称:江信聚福
基金管理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于2014年3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42号文
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有: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2)
本基金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10个工作日,在非开放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
巨额赎回的,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
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
产生的负面影响。4)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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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
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
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2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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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6
第八部分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37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8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7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9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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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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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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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江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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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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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发起人:指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
52、发起份额:指本基金募集期间,各发起人所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53、锁定期:指发起人所承诺的其所持有的发起份额不得赎回、不得进行基
金转换的持续持有期限,该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5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55、开放期起始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
个月的对日(含该日),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外,本基金的其他开放期起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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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起6个月的对日(含该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
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起6个月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
放期起始日起6个月的对日,以此类推。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6、开放期到期日:指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7、封闭期: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6
个月的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其他封闭期为每个
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8、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
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开放期起始日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9、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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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622-0583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2 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 17.5%
3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4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合计 100%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20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九只基金产
品,分别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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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桢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南证券
宜春营业部、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八
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部长、副总监,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强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历任屈臣氏集团区域经理,北京
凤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
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徐春艳女士,董事,本科,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现任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副部长。
胡玉雯女士,董事,中共党员,学士,毕业于南昌大学。曾任江信国际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现任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初英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历任中国石油大学网络中心
系统管理员、数动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世纪互联信息电讯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江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曾小普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学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
学大学。曾任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国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现已退休。
樊勇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教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历任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科员,中央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现为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谢兰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学士,中级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曾
任河源市司法局副科长,万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
业律师,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现任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执业律师。
2、监事
钱考先生:监事,本科学士,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计算机与科学技术专业;
曾先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担
任后台管理和运维等工作。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信息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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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丁星元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数学与应用数
学专业,硕士毕业于石河子大学MBA。曾先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
总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长,董事。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董事。简历同上。
王安良先生,副总经理,MBA硕士,曾就职于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担任资
产评估处干部、江西省发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券部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担任财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督察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和江信同福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震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中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学士
学位。自2008年9月至2013年3月,先后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北京超高压公司、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本部从事变电、综合、财务、审计、监察、宣传、人力资源等
工作,2013年3月12日加入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
市场开发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专户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郑昱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博士,毕业于河海大学。自2000年4月至
2013年9月,曾任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
研究员、副所长,江西江南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
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3年9月加入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并担任江信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严命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历任中江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管,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助理,天安
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督察长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严命有先生,督察长。简历同上。
5、基金经理
静鹏先生,硕士。曾先后就职于洛肯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
博润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
员,现任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初英先生,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郑昱先
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王安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杨淳先生、研
究发展总部总监助理谢爱红女士。
列席人员:
严命有,督察长。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