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我司”)旗下“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799,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2月11日成立,后经中国证监会要求对《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新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13日生效。本基金于2019年2月27日暂停运作。当前基金资产净值为0,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为0,不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起,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和销售服务费费率,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降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费率的方案
自2020年11月23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费率由0.27%/年调整为0.15%/年,本基金的托管费费率由0.08%/年调整为0.05%/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费率由0.25%/年调整为0.01%/年。
二、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1、我司降低基金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和销售服务费费率,管理费费率由原来的0.27%/年降至0.15%/年,托管费费率由原来的0.08%/年降至0.05%/年,销售服务费费率由原来的0.25%/年降至0.01%/年。
2、2019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监管要求,所有存量公募基金产品需要根据《信披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3、2020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监管要求,正式实施起需要根据《指引》修订《基金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4、根据近期修订或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更新法律文件其他内容。
上述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的《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
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
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第八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
第九部分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
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
予以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
予以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
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
类别的,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
为0.25%,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 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
类别的,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
为0.01%,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
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
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于本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指定媒介, 披露前1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
理人可选择公告基金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
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如果进入下一运作期运作,公布下一个运
作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
基金或进行其他基金交易的具体安排;
24、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
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25、运作期实际大类资产配置;
26、进入开放期;
27、恢复下一个运作期运作;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
2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在每个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每个运作期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
理人可选择公告基金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
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如果进入下一运作期运作,公布下一个运
作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赎回本
基金或进行其他基金交易的具体安排;
18、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
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19、运作期实际大类资产配置;
20、进入开放期;
21、恢复下一个运作期运作;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
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
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
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
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对上述相应修订内容一并进行修改。
(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章节 修改前的《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
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
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
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
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
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
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
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
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
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
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
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
费率计提。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本
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0.25%,具
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
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
率计提。若将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本基金
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0.01%,具体设置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
文件 档案的 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
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
以上。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
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
重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十六、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自2020年11月23日起生效。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本公司网站(www.msjy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并在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披露。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msjyfund.com.cn
2、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8-388 (免长话费)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