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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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13
第五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105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106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 107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8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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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
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
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
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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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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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鑫元合享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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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
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
合享 A 份额和合享 B 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3、合享 A: 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享 A 份额。合享 A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
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享
A 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在
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 A 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24、合享 B: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享 B 份额。本基金在
扣除合享 A 的本金、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享 B 享有,亏损以合享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享 B 承担;合享 B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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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易
25、过渡期: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即任一分级运
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
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
回以及申购等事宜,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开
放日和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四个阶段
26、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
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
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基金管理人将
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7、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8、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 年后的对应日(该对
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29、合享 A 的开放期: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
享 A 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
享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 A 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过渡期的第 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享 A、合享 B 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开放日、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享 B 申购
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享 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享 B 份额余额为基准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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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合享 A 的申请,期间若合享 A 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享 B 份额的 7/3
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享 A 的申购业务
30、合享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享 A 的折算基准日,合享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1、合享B的开放日:合享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过渡期的第 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享 A、合享 B 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
享 A、合享 B 的赎回开放日、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 A 的申购开放日)。
在合享 B 的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享 B 的申购;在合享 B 的赎回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享 B 的赎回
32、合享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享 B 的折算基准日,合享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 1.0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4、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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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 A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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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 A 的赎回份额(合享 A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合享 A 基金转换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
合享 A 巨额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享 A、合享 B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
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 A、合享 B 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合享 A 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数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享 A、合享 B 的巨额赎回;如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虚拟清算: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
份额的估算价值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
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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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该对应日及该对
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
的首个工作日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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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以“2 年分级运作周期”滚动方式运作。分级
运作周期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布过渡期的安排及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
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合享 A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享 A”)和合享 B 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合享 B”)。合享 A 与合享 B 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享 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下同)和前一日为合
享 A 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
享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 A 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享 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合享 B 在任一分级
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但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过渡期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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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接受合享 B 的赎回和申购申请。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进入下个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在每
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
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享 A 的申购、赎回以及合享 B 的申购、赎
回等事宜。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参见本基
金合同第五章节“基金过渡期的安排”以及基金管理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的
相关公告。
如在过渡期内合享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合享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或小于 3000 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享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
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
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
定请参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章节“管理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
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原合享 A 转为转型
后的 C 类份额,并适用 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 C 类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原合享 B 转为转型后基金的 A 类份额,并适用 A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率而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转型后基金的 A 类和 C 类费率及收费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
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第一个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过渡期结束日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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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配置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享 B 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
超过 7/3 倍合享 B 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合享 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
认。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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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即合享 A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享 A”)与合享 B 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简称“合享 B”)。除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合享 A
和每份合享 B 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
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
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合享 A 与合享 B 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
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合享 A 与合享 B 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