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重要提示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2014
年9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42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于2018年11月
13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转型后,不再适用转型前的相关条款。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特征的基
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但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请见招募
说明书正文中“第二部分 释义”、“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第二十一部分 侧袋机制”、“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等部分,本次更新招募
说明书还更新了“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等部分,
上述信息截止日为2021年5月19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8月26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25
第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 32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3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侧袋机制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4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6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9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 16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鑫元合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合享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现《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
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
合享A份额和合享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4、合享A: 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享A份额。合享A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
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享
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
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在
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享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25、合享B:指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享B份额。本基金在
扣除合享A的本金、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享B享有,亏损以合享B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享B承担;合享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
交易
26、过渡期: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即任一分级运
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
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
回以及申购等事宜,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
放日和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四个阶段
27、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
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
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基金管理人将
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8、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9、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2年后的对应日(该对
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30、合享A的开放期: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
享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
享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
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享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享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过渡期的第2个
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享A、合享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享A、合享B的
赎回开放日、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享B申购开
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享B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享B份额余额为基准接
受合享A的申请,期间若合享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享B份额的7/3
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享A的申购业务
31、合享A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享A的折算基准日,合享A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2、合享B的开放日:合享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过渡期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享A、合享B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
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
在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享B的申购;在合享B的赎回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享B的赎回
33、合享B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享B的折算基准日,合享B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
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A的赎回份额(合享A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合享A基金转换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
合享A巨额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享A、合享B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
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享A、合享B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合享A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数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享A、合享B的巨额赎回;如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
份额的估算价值
6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
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0、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该对应日及该对
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
的首个工作日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洪伟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经济学本科。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泰州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EMBA,现
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
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
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
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
党委书记。
龙艺女士,董事。东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金营运中心投资交易部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范从来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长江三角
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师及系主任、商学院党委书记、学科
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校长助理。
谢满林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主
任,同时兼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
副监事长、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普天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南
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
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洪伟先生,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