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4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由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鑫元聚鑫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鑫
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4年11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172号文注册募集,2017年6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60号
文准予第一次变更注册;2018年1月24日经中国证券会证监许可[2018]192号文准
予变更注册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6月3日经由中国证
监会[2019]996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
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
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
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
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
7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37
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90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4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聚鑫收益
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生效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投资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投资的资金。发起资金投资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持有投资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起不低于三年
5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