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原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原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2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2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3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3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4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5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5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50
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原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由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而来。MSCI
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
约等风险,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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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2、目标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3、ETF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
称联接基金。
4、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
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8、招募说明书:指《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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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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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原《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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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原MSCI中国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对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投资,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即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
未来如果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标ETF的,则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将随之变更,并可相应变更业绩基准和基金名称,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