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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新增长春农商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农商银行”)签署的代销协议,投资者可自2024年10月31日起在长春农商银行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金明细
基金份额代码 基金份额简称 基金份额代码 基金份额简称
000051 华夏沪深300ETF联接A 001016 华夏沪深300指数增强C
000071 华夏恒生ETF联接A(人民币) 001051 华夏上证50ETF联接A
000948 华夏沪港通恒生ETF联接A 001052 华夏中证500ETF联接A
000975 华夏MSCI中国A股国际通ETF联接A 011612 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ETF联接A
001015 华夏沪深300指数增强A 011613 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ETF联接C
如上述基金尚未开放、暂停办理对应业务或对其进行限制的,请遵照相关公告执行,各基金业务开放情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投资者在长春农商银行办理对应基金相关业务的数额限制、规则、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遵照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及长春农商银行的有关规定。长春农商银行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规定执行。
二、咨询渠道
(一)长春农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0431-96111;
长春农商银行网站:www.cccb.cn;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已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