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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等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一、前言”的修订
在本部分第一段“订立基金合同的法律法规”中增加“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的描述。
二、对原基金合同“二、释义”的修订
在本部分增加、修订如下释义:
“1、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销售区域、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H类,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A类/H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A类/C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A类、C类、H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差异。
4、H类基金份额: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A类、C类、H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差异。
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7、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8、香港代表:指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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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履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9、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的相关机构。
1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11、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以及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三、对原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发售”的修订
将“(二)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第一段修订为: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H类。A类、C类、H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所不同。投资者通过中国内地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A类、C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H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对原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修订
1、在本部分第一段增加如下内容: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2、将“(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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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将“(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第一段修订为:
“投资者可办理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4、在“(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5、在“(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第3项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
6、将“(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第3项修订为:
“3.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A类、C类份额,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H类份额,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7、在“(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除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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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基金份额的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8、在“(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第一段末尾增加“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的描述。
9、在“(十一)基金的转换”末尾增加“在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H类份额的转换业务”的描述
五、对原基金合同“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的修订
在本部分末尾增加第五项内容如下:
“(五)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六、对原基金合同“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修订
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一段最后一句修订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对原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订
在本部分末尾增加第九项内容如下:
“(九)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八、对原基金合同“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修订
1、将“(一)基金运作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中“(3)销售服务费”第一段修订为: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H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2、将“(三)税收”修订为:
“(三)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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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九、对原基金合同“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的修订
将“(三)收益分配原则”第4项修订为: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十、对原基金合同“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的修订
在本部分第一段末尾增加“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描述。
十一、对原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修订
将“(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中第4项修订为: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十二、对招募说明书(更新)“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主要修订说明
1、在本部分开头增加如下内容,本部分序号顺序调整: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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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H类。A类、C类、H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所不同。投资者通过中国内地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A类、C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H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将原“(一)申购和赎回场所”中第1点、第2点标题修订为“1、A类及C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2、A类及C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并在末尾新增第3点如下:
“3、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3、将原“(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第一段修订为:
“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4、将原“(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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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7月4日起开始办理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5、在原“(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第3项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
6、在原“(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最后一段前增加如下内容:
“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香港销售机构或以香港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7、在原“(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中增加有关H类份额申购费、赎回费的描述。具体增加内容如下,本部分相关序号顺序调整:
“3、H类份额的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H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和缴纳方式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5、H类份额的赎回费
对于H类份额,不论其持有期,均收取赎回金额0.075%的固定赎回费,且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8、在原“(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增加有关H类份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具体如下,本部分相关序号顺序调整:
将“1、申购份额的计算”中第1项修订为: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或H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该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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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2、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增加第3项内容如下:
“(3)当投资者赎回H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9、在原“(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除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基金份额的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10、在原“(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第2项末尾增加“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的描述。
11、在原“(十二)基金的转换”开头增加“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H类份额的转换业务”的描述。
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修订说明
将“(三)收益分配原则”第4点修订为: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的修订说明
1、将“(一)基金运作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中“(3)销售服务费”第一段修订为: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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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2、将“(三)税收”修订为: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的修订说明
在本部分末尾增加第7点,增加内容如下:
“7、H类基金份额的特殊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订。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订自2017年7月19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二:《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部分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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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前言
首段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二、释义
无“香港销售机构”释义。
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销售区域、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H类,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A类/H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无“A类/C类基金份额”释义。
A类/C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A类、C类、H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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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H类基金份额”释义。
H类基金份额: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A类、C类、H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差异。
无“中国”释义。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无“香港”释义。
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无“香港证监会”释义。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无“香港代表”释义。
香港代表: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履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无“名义持有人”释义。
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的相关机构。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以及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四、基金
(二)本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认购费、申购费、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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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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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H类。A类、C类、H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所不同。投资者通过中国内地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A类、C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H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首段
无右侧段描述。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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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
投资者可办理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在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
??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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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
??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3.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
??
??
3.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A类、C类份额,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H类份额,前/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
除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基金份额的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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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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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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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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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转换的服务,即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基金转出视同赎回,需遵守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业务的各项规定,并缴纳赎回费用;基金转入视同申购,需遵守转入基金有关申购业务的各项规定。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以就基金转换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关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转换的服务,即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其中,基金转出视同赎回,需遵守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业务的各项规定,并缴纳赎回费用;基金转入视同申购,需遵守转入基金有关申购业务的各项规定。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以就基金转换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有关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另行公告。在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H类份额的转换业务。
七、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
末尾
无右侧段描述。
(五)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规定或另行公告。
16
他业务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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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末尾
无右侧段描述。
(九)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相关机构可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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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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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H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
(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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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金收益与分配
益分配原则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首段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报刊和网站)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报刊和网站)公告。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附件二: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部分修订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首段
无右侧段描述。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H类。A类、C类、H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所不同。投资者通过中国内地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A类、C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H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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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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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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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类及C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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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类及C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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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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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7月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1年7月4日起开始办理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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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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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H类基金份额。
……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香港销售机构或以香港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六)申
无右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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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与赎回费
3、H类份额的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H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和缴纳方式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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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H类份额的赎回费
对于H类份额,不论其持有期,均收取赎回金额0.075%的固定赎回费,且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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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
例一:??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或H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该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例一:??
例二:假定T日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其申购费率为0.8%,若某笔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则该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22
申购金额(元,a)
1,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0.8%
净申购金额(c=a/(1+b))
992.06
前端申购费(d=a-c)
7.94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
申购份额(f=c/e)
806.55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无右侧计算公式及赎回案例。
??
(3)当投资者赎回H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H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50天,该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75%=9.38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8=12,490.62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
除本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基金份额的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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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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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香港销售机构对持有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十二)基金的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前,本基金暂不办理H类份额的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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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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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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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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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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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H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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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投资组合风险
??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7、H类基金份额的特殊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