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基金的托管 ................................................................................................................................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4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五、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4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6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4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5
二十一、违约责任 ............................................................................................................................ 5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5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58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9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
门的批准文件。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
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指《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同》或本基金合同: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定》: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的机构。
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
更换和撤销。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同时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
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
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方面的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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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汇兑损益、银行存款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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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
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及销售币种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
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销
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和募集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
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募集规模进
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可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投资
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5、发售价格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美元发售价格为1.00元人民币按基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具体
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
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见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
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持有人要求或实际情况需要,调
整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人民币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各类别份额可采用
多币种销售。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相应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起(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结
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
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若遇特
殊情况,如基金投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等,赎回款项支付的时
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估值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
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
告。
2、T日的美元折算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T+2日内
公告。T日各类别的美元折算净值为T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
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
整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将来,若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发布人
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美元折算汇率
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3、人民币申购、赎回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费用后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