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
重要提示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1
月28日已在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15]132号文),于2019年8月20日
已在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证监许可[2019]1523号文)。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
年4月1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
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
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
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
更新与修订,包括“重要提示”、“释义”、“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等章节,并对“基金的投资”、基金托管人等信息一并更新。
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27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
12月31日(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19
第一部分 绪言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融新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后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该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雄州路452号万博大厦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冷慧卿
设立日期:2019年3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9315659
联系人:李美玉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2名董事,4名独立董事。
冷慧卿女士,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清华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
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部项目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业务协作处高级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农业保险事业部(三农保险部)副总经理、深交所上市公司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
限公司战略总监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等职
务。现任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李骥先生,董事,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宏观策略部副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投委
会委员,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师、东方精选基金经理、
投委会委员。现任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邹煜先生,董事,硕士(在职),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营业
部、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柜台交易市场部、财富管理业务总部。现任财富业
务管理部总经理兼柜台交易市场部总经理。
吕江林先生,独立董事,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九江市委宣传
部理论科副科长、江西财经大学马列教学部哲学教研室室主任、江西财经大学投
资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室主任、江西财经大学投资金融系系副主任、江西财经
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主任、副院长,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江西财经
大学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金融系教授。
韩平先生,独立董事,华南工学院(现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学历,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工程师,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银行监管处主任科员、中
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行监管处副处长(借调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二
司工作),中国银联受理市场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中
国银联银行服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联江西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上饶市委
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挂职),上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现任
上饶市政府顾问。
倪纯先生,独立董事,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法
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党组成
员、副行长、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现退休。
穆培林女士,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硕
士,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发展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会计司主任科员、财政部中
国会计学会主任科员、中信实业银行高级技术员。现任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副调研员。
2、监事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职工监事1名。
童七华先生,监事,硕士(在职)。曾任职于岳阳财会学校、建设银行湖南
岳阳长岭支行、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风控官、华
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首席风控官(公司副总经理级)。现任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业务部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谢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负责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西盟斯律师行中国法
律顾问。现任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冷慧卿女士,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李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张鹏先生,督察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证监局机构一
处主任科员、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副总经理
级)。现任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范贵龙,男,汉族,1981年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具备14年金融行业工作经验。2006年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2009年6月加入华融证券,先后就职于市场研究部、资产管理二部、基金业
务部,2020年3月加入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月-2017年6月、2019
年4月至今任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至
今任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共有6名成员,其中1名主任委员,5名委员。
李骥先生,主任委员,简历同前。
毕子男先生,委员,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东北证券公司
创新业务部总经理、金融与产业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华融证券资产管理二部总经
理。现任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总经理助理。
黄诺楠女士,委员,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历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经理、东方双债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臻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范贵龙先生,委员、兼任秘书,简历同前。
祝琳琪先生,委员,浙江大学生物化工博士。历任新加坡国立大学助理研究
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医药行业研究员,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医药研究
员及消费组组长,现任华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负责人。
桑劲乔先生,委员,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交易员、投资经理。现任华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